声 明 | 本文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作者:王晓东;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股权转让是企业发展中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可以帮助企业获得资金支持,也可以成为企业重组整合的手段。如近期国内最大的纸品行业股权交易,纸业巨头维达国际261亿港元“卖身”金鹰集团,引入全球领先的林浆纸一体化制造商。当股权转让主体分属不同国家的居民时,股权如何跨境?跨境转让更具复杂性。基于此,本文以境内股东和境外机构之间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展开探讨。股权是公司的命脉,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这其中既包含财产相关的权益,也包含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相关权益。股东有权自由转让其享有的股东权,即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① 对外转让自由方面,新《公司法》取消了关于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限制,简化了对外转让股权的操作流程,保障出让股东转股自由。② 对内转让自由方面,新《公司法》明晰了优先购买权的行权程序,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向其他股东履行书面通知义务,通知的必备要素包括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新《公司法》是指于2023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修改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对应的现行《公司法》是2018年修订的目前仍在施行的《公司法》。股权转让涉及的主体一般包括转让方、受让方和目标企业。跨境股权转让因交易主体分属中国境内或境外,常见的交易模式可分为以下四种:目标企业为中国境内企业,外方股东向中方股东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外方股东为股权转让方,中方股东为股权受让方,转股对价交割为中方向外方支付。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境内投资者。“外转中”可能导致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
目标企业为境外企业,外方股东向中方股东转让境外公司股权,外方股东为股权转让方,中方股东为股权受让方,转股对价交割为中方向外方支付。目标企业为中国境内企业,中方股东向外方股东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中方股东为股权转让方,外方股东为股权受让方,转股对价交割为外方向中方支付。
目标企业为境外企业,中方股东向外方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中方股东为股权转让方,外方股东为股权受让方,转股对价交割为外方向中方支付。目标企业为中国境内企业,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方及股权受让方均为外方股东,转股对价交割在境外,不发生跨境支付。目标企业为境外企业,中方股东将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境内投资者。股权转让方及股权受让方均为中方股东,转股对价交割在境内,不发生跨境支付。①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根据章程约定,结合股权转让交易的具体安排,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股权转让安排、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章程的修订和股权变更登记的办理等等。③ 达成交易的先决条件。包括完成了监管机构的批准、执照变更及相关外汇登记等,及解决需要在交易前完成的事项等等。股权转让流程中的交易要点,作为出让方、受让方,甚至目标公司,都必须非常了解,以免形成交易瑕疵,发生事后纠纷、影响公司股权融资、甚至被处罚的事件。跨境股权转让的交易要点涉及两方面,一是外汇登记;二是跨境资金收付。跨境股权交易的不同模式,对应的外汇登记也不尽相同。我们以目标公司为中国境内企业及境外企业为区分,分述外汇登记的要点:目标公司为中国境内企业的跨境股权转让,外汇登记离不开FDI新设/变更/并购登记。从业务程序上看,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需要先由发生股权转让的中国境内企业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转股的外汇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后提供给股权受让方用于办理对外付汇,或股权出让方用于办理接收股权转让对价款。外汇登记要求先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才能办理,在实务中可能会给股权出让方带来股权过户后无法收到转让对价款的风险。应对的常见做法是在银行设置双方监管账户,对于监管的资金设置支付条件。如,中转外场景中,交易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以下条款,股权受让方的外方股东在境内开立NRA账户,将股权转让对价款先存入该NRA账户,并设置监管支付条件。待股权过户,在外汇登记办妥后由外方股东的NRA账户将股权转让对价款划转给股权出让方的中方股东。目标公司为境外企业的跨境股权转让,外汇登记离不开ODI新设/变更登记。中方股东收购境外企业,或者出售境外企业股份,属于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范围,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第11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中方投资者需要完成发改委、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登记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境外投资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中方投资者需在取得境外投资证书2年内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否则需根据规定申请延期或者重新申报。在中方股东取得前述两个政府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及境外投资证书后,中方股东需在所在地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程序后方可将股权转让对价款汇出境外或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案例】
境内A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咨询服务等。2022年初在香港投资500万元成立L公司。2023年末,A公司因境内业务发展需要资金,决定调整经营策略和股权架构,将境外L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境内B公司。因境外L公司成立仅一年多,业务尚未有较大起色,根据B公司和C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500万。2024年初,A公司向注册地G银行申请办理ODI中转中登记业务。G银行对A公司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展业审核,包括发改委对境外投资变更事项的备案文件、变更后的境外投资证书、股权转让协议、境外公司相关注册文件等材料,为A公司办理了ODI中转中登记业务。A公司拿到了股权转让对价款500万元,解决了部分资金缺口。
跨境股权交易中,交易各方常常会遇到一些易混淆的问题,对后续股权转让对价款顺利跨境收付产生影响。下面我们就围绕这些问题,说说跨境资金收付方面的要点。
① 股权转让款能否不跨境支付给受让方,而是支付给受让方的关联方?或者以零对价支付?
跨境股权转让交易的对价款,原则上应当支付给股权转让方,如外转中场景中,对价款应当支付给外方境外账户或其在境内外开立的合法账户,而不能通过支付给其关联方来完成。跨境收付应当在境内机构办妥相关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
对于“零对价”的股权转让,可能存在外汇违规风险及税务风险。零对价转让股权,存在股权转让性质是转让还是赠与的争议,发生纠纷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协议。而且,涉及股权转让交易价格显著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或长期未支付转股对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同时,无偿受让股权,后续再次转让股权,将可能承担高额的所得税,因此,“零对价”转让股权,还存在税务方面的风险。
实务中若存在特殊商业安排等原因,考虑“零对价”股权转让,就出让方而言,应明确“赠与”。出让方可通过明确股权转让的性质为赠与,双方签署的协议明确为《股权赠与协议》,那么股权转让的价格可体现“零对价”。
② 高溢价转股的情形
【案例】
客户A为一家中外合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其中,中方股东B出资2000万元,出资比例33%,外方股东C出资4000万元,出资比例67%。中方股东B与外方股东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全额收购外方股东C持有企业A的全部股权,股权转让对价7000万人民币,客户A向G银行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外转中)外汇业务登记并后续办理股权转让款的汇出。该案例为高溢价转股的情形。对于外转中的业务,如果中方股东认购外方股权对价/购买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高于150%,则一般被认为属于高溢价转股,该类业务主要的风险点在于股权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外方股东的身份识别,转让交易双方是否涉及关联交易,是否涉及敏感地区和制裁名单等方面。从银行端来看,对于高溢价转股的业务会加强尽职审查。审查的方向包括:审查外方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防范同一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实现大额资金的跨境流出;审查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确认高溢价转股的真实性;审查收购方资金来源,一般会判断业务资金规模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是否相符,资金来源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是否相符。
从税收的角度看,交易双方关注的问题不外乎是,跨境股权转让中如何合理降低整体税负?我们先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种入手。目标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转让方需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纳税。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方为非居民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照股权转移书据(即股权转让协议)计征印花税,双方按价款的万分之五贴花缴纳。而证券交易则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且证券交易印花税仅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跨境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是纳税义务人,付款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缴代扣税款。银行端在办理股权转让对价款跨境汇出时,对于转股对价超过注册资本金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也会审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备案表》。目标公司及转让方均为境外的情形,转让方需要根据所在国籍或所在地区的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如目标公司注册地选定在避税天堂开曼群岛,对于不在开曼当地开展实质性经济活动的企业,当地政府不征收或只征收很少的税。⑴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架构设计中,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大于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⑵印花税法的纳税基数为不含税价,故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可将不含税转让价与含税价分别列明,以降低印花税。⑶如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税收由买方承担的,不建议在转股协议中直接约定税负由买方承担,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要求将交易价款还原为含税价款后再计算税款,增加整体交易的税收成本。【案例】
境内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外方股东甲初始投资成本为3000万,占A公司股份为30%。甲准备将其股价公允价值为6000万全部转让给中方股东乙。如果境外转让方甲是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10%的税率,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6000-3000=3000万元。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10%=300万元,故应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300万元。如果境外转让方甲是非居民个人,适用20%的税率,甲的股权转让所得为6000-3000=3000万元。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20%=600万元,故应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600万元。印花税方面,股权转让协议列明了不含税转让价6000万元,为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该笔业务印花税金额为6000*0.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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