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文摘   2024-12-27 23:24   浙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官方解读: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汇发〔2024〕32号,以下简称《报告办法》)《报告办法》是《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旨在推动银行树立风险为本理念,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更好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实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报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报告办法》共四章2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责任。要求银行制定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标准,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并开展监测分析,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二是明确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报送范围,包括涉及涉嫌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活动的信息。

三是明确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汇风险交易基本情况和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四是明确银行需采取的内部管理措施,包括内控制度、配套系统、资料留存及保密管理等。



附件


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

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设立,适用《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

第三条 银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本行境内、境外机构和个人客户(以下统称交易主体)存在外汇风险交易行为的,应当监测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前款所称外汇风险交易行为,是指涉及涉嫌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行为;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是指与外汇风险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银行应当及时通过其总部或总部指定的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章 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第六条 银行应当制定和完善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监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的身份、行为以及交易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汇局发布的法律法规、风险提示、外汇风险交易特征等;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发布的跨境业务相关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银行外汇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交易主体群体、交易特征,以及本行外汇合规风险的情况;

(四)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七条 银行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前,应当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对依据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信息进行人工分析、识别:

(一)确认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应当在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二)确认不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无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但应当自行记录排除理由。 第八条 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应当说明本行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外汇风险交易行为的基本情况、分析过程、分析结论、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对于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银行直接报送依据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信息。

第九条 银行应当在按本机构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外汇风险交易信息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所涉及的交易主体采取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措施,预防外汇合规风险,必要时向交易主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一)提高该交易主体外汇合规风险等级;

(二)对该交易主体后续外汇业务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三)明确与该交易主体后续建立、维持外汇业务关系,或者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需要提升审批层级;

(四)限制与该交易主体建立新的外汇业务关系、拒绝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外汇业务关系;

(五)合理限制该交易主体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外汇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六)其他外汇合规风险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外汇局发现银行报送的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当向银行发出补正通知,银行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正。

银行发现已报送的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存在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主动补正报送。

第十二条 银行应当定期对外汇风险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参考因素发生变化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关注的情况时,银行应当及时进行评估和优化。

第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定期向银行发布风险提示、外汇风险交易特征等参考信息。银行认为所发现的外汇风险交易特征具有较强代表性和普遍性、对特定外汇风险交易类型具有指向性的,可以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

第三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工作,并对分支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对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系统、信息等资源保障支持。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以交易主体为基本单位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为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标准运行、人工分析与识别、报送等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银行应当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并根据信息敏感度及其与外汇风险交易管理的相关性等,合理确定信息共享的程度与范围。

第十八条 银行应当将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 5 年,信息保存应当完整准确、不可篡改。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外汇管理部门正在调查的涉嫌违规行为,且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银行应将其保存至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九条 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因执行本办法获得的交易主体身份、交易以及风险分析处理等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银行未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外汇风险交易信息作为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进行报送,但有证据证明自身已经勤勉尽责对该交易信息进行人工识别、未报送理由具有逻辑性和合理性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的报送要求和具体格式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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