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重拳出击!3家企业合计被罚6690万

文摘   2024-12-10 19:21   上海  

原 创 声 明 | 本文作者:法询金融研究院 周敏,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12月2日,笔者更新汇总了有关11月的外汇处罚(详情戳:罚没共计1.12亿!11月外汇局处罚案例公示!时隔几天,外汇局官网又披露了多起违规案例,其中3例罚没超千万的处罚值得大家关注,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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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逃汇罚没3347.53万元

2024-11-25,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逃汇,违反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罚款3347.53万元

逃汇,也叫资本外逃,这通常涉及将大量资金转移到境外的账户,以逃避本国政府的控制或税收。逃汇不仅对一国的外汇储备、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构成威胁,而且还可能对全球的经济和金融稳定造成影响。因此,许多国家都对逃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打击。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十四条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违规案由可知,此案例违反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五条。
通常来说,中资民营企业在筹备境外上市前,其股权结构一般为中国籍自然人控制一个纯内资企业。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的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如中国籍自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公司直接收购其境内实际控制的中国境内关联公司搭建红筹架构,需要先获得商务部的审批。此处的商务部审批一般是不可能取得,因此为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并保障重组的效率,目前主流的重组模式为“两步走” 。那什么是“红筹两步走”、什么是“非关联并购”,我们具体来看:
1. 红筹第一步

红筹第一步:境内运营公司引入第三方境外投资者,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JV);重组之前,先将境内100%中资公司变成外商投资企业。具体操作:先引入一个独立第三方SPV(境外投资者)增资把境内运营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JV),且这个独立第三方SPV与境内运营实体没有任何关系,用来并购运营公司少量股权,持股比例无任何要求(如:1%/2%/3%...),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内资企业变成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外资并购,但不属于关联并购,这一步即我们前述所说的“非关联并购”。正常情况下,关联并购需要报商务部审批,外资并购不需要报商务部审批,只需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即可。

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企业需要对关联关系签署一份文件,及情况说明和承诺函。根据数据显示,港股上市的小红筹公司招股说明书近三年持股比例在5%以内的占50%以上,主要优势在于小比例持股的审批上较为容易。

2.红筹第二步

红筹第二步:由境外架构中的公司来收购境内运营公司(JV)100%的股权,境内运营公司从而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WFOE)。

  1. 居民创始人搭建红筹架构至HK公司香港公司收购居民创始人所持有的原JV的所有股权,使公司性质发生变化,由原来的中外合资企业变为外商投资企业,100%由外资控股。这一过程不受10号文限制。

  2. 将JV变为WFOE实务中,为避免商务部门在审批上的不确定性,一般在香港公司收购境内资产时先设立WFOE,再由WFOE收购现有股东持有的境内运营主体的股权或者现有股东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境内运营主体,此时属于外商独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行为,在不涉及外资限制或禁止类的情形下,只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可。即:由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搭建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WFOE,由WFOE收购境内股东和第三方境外投资者持有的JV,将JV变为WFOE的全资子公司,实现直接持股模式的红筹架构搭建。

     
  3. 从独立第三方手中收购WFOE股份香港公司收购第三方持有的WFOE少量的股权,即完成架构的搭建。

    关联并购:直接来并购境内的运营实体

    JV结构:经过间接两步走,先让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内资企业变成JV,JV变成WFOE,最后再来收购股权即可规避关联并购的影响。

 

  •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通常作为一个持股平台,控制下面的各级公司。BVI的公司法规较灵活,注册和管理成本相对较低,而且具有较强的隐私保护。

  • 开曼群岛公司:是整个红筹架构的核心,是融资和上市的主体。开曼群岛的公司法律制度成熟且稳定,适合复杂的股权结构,因此常常被选为上市主体。

  • 香港公司:香港公司通常作为返程投资的直接主体。因为香港和中国大陆之间的跨境预提税最低,合资格情况下只有5%,因此在税务上更为优惠。

  • WFOE:设立在中国大陆,是境外控股公司在中国的营运实体。它通过股权或协议方式控制中国境内的运营公司。同时作为资金转移的枢纽,境外的资金通过WFOE最终进入到运营实体当中去,运营实体所产生的利润提供WFOF最终转移给境外的上市公司。

某企非法买卖外汇被罚1117.55

2024-11-28,明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文印发)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对其警告,罚款1117.55万元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文印发)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以来,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一直是外汇处罚的重灾区,我国法律禁止个人或团体以任何形式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外的场所进行外汇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网络炒汇。同时,私自、变相非法买卖外汇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者,而且交易过程可能涉及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因此,追溯整个非法交易链条并对所有参与者进行处罚可能具有较高的难度。国家对此类违法行为十分重视。

行政法上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四种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分别是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

  1. 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即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私自在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

  2. 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即不直接进行外汇和人民币的买卖,而以其他形式,如借外汇以人民币偿还、借人民币以外汇偿还、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等方式进行本外币之间的买卖。

  3. 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经营倒买倒卖外汇及外汇权益。

  4. 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中间人介绍买方和卖方私自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非法介绍行为。

某企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被罚2225.07万元

2024-11-25,广州七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三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依据对其罚款2225.07万元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三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第七条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企业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从违反依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七条“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企业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可见,此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外汇收支的真实性, 而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即: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 从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 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

  • 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原则:

  • 贸易背景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企业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以下简称展业原则)和本指引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

  • 外汇收入:确认资金性质,无法确认的及时与企业核实。

  • 外汇支出: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业务相一致。

  • 交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单据、保税核注清单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B、C 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企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 B、C类企业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

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出具《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业务,并通过货贸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需要关注的问题

  • 对于退汇时间间隔在180天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实行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改革试点企业免于在外汇局登记,可到银行直接办理。银行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种类。

  • B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如果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B类企业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符合条件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前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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