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划转数据申报全解析!

文摘   2024-12-25 21:02   上海  


原 创 声 明 |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专栏作者 34号大块,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本文纲要

一、修订内容分析

(一)共性修改

(二)境内收入申报单

(三)境内汇款申请书

(四)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二、申报时间分析

三、5项申报内容要点

(一)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

(二)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

(三)同名账户划转资金

(四)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转资金

(五)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境内划转资金

四、其他特殊场景的境内划转业务分析

(一)购汇后直接划入其他银行的同名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二)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之间划转资金

(三)结汇待支付账户购汇付出

就本文而言,境内划转数据申报,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下规定的境内资金划转信息的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的1.3版(以下简称《1.3版》)于2022年4月发布,将境内资金划转信息的申报范围由原来的4种扩大到5种,部分栏位也进行了修改。这一定程度体现了外汇局对境内资金划转信息的重视。此外,与国际收支申报不同,外汇局并没有就境内资金划转信息申报下发专门的申报指引,一定程度加大了业务人员学习境内资金划转信息的申报难度。鉴此,本文拟剖析《1.3版》中境内划转数据申报的一些特殊要点,供从业人员参考。


一、修订内容分析

《1.3版》在“1.4.3 具体修订内容”部分,详细介绍了《1.3版》相比《1.2版》的修改内容。然而,对于境内划转数据的调整,却没有详细以表格形式展示修订的内容。为此,为便于读者进一步理解《1.3版》的修订内容,笔者制作了对比表格,并对修订内容做简要分析。

01


共性修改




共性修改即《境内收入申报单》、《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都发生的修订,包括”主体标识码”和”外汇局批件号/登记表号/业务编号”数据项。

  • 主体标识码:《1.2版》的“组织机构代码”数据项更名为“主体标识码”,而且校验规则的表述也进行了调整。这契合了《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原《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对“组织机构代码”数据项更名为“主体标识码”的修订。虽然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实际数据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 外汇局批件号/登记表号/业务编号:该数据项对校验规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对该数据项的填写规范明确为《银行资本项目下数据报送参考规则》,同时明确“N/A”的填写规则。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校验规则的措辞(交易编码以“3”、“5”、“6”、“7”、“8”和部分“2”、“9”开头或涉及账户性质为资本项目性质账户的),即使交易编码不是以“3”、“5”、“6”、“7”、“8”和部分“2”、“9”开头,但如果业务涉及的账户性质为资本项目的,则该数据项仍为必填项。最典型的是资本项目账户资金用于经常项目付出,例如,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资金用于支付对境内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贸易项下的款项。考虑到《银行资本项目下数据报送参考规则》并无提及此类业务,在此业务下该数据项应该填写“N/A”。

02


境内收入申报单




  • 付款人名称:《1.3版》新增了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境内划转资金的申报要求,《境内收入申报单》的付款人名称做了相应修订。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交易规则仅提到“速汇业务和托收”为没有对应账号的业务,但实务中更常见的没有付款人账号的情况是信用证付款业务,类推账号部分也应该填写“000000”(六个零)。另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付款人账号信息仅仅在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境内划转资金申报时填写,其他情况无须填写——而一旦混淆,不允许进行修改,应删除报送信息后重新进行报送——删除信息后重新进行报送理论上容易导致逾期报送,需要特别留意。

  • 收款性质:将原“预收货款”修订为“预收款”,相当于将预收款的申报范围从货物贸易拓展至服务贸易。契合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汇发〔2020〕14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服务贸易预收款:应在申报凭证的付款类型栏目中选择‘预收款’”。

  • 交易编码1:将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以下简称“《代码表》”)的版本从2010版更新至2014版,同时明确的了非居民账户间划转的交易编码为929090。

  • 交易附言1:《1.3版》相应明确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境内划转的交易附言填报要求,即交易附言应填写“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划转”。

03


境内汇款申请书




  • 付款类型:将原“预付货款”修订为“预付款”,相当于将预付款的申报范围从货物贸易拓展至服务贸易。契合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汇发〔2020〕14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服务贸易预付款:应在申报凭证的付款类型栏目中选择‘预付款’”。

  • 交易附言:《1.3版》新增了交易附言的数据项。这对银行申报人员是个小小的挑战。境内划转的附言填写,并没有具体的指导文件或案例。建议参考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校验规则规范填写附言(例如避免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名称完全一致、预付款要加上“预付”字样等),同时遵守境内划转申报的专门规定(例如支付境内外币租金,交易附言栏位标注“外币租金支付”字样)。

  • 合同号和发票号:数据项的长度均增长到128个字符。

04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 付款类型:同《境内汇款申请书》。

  • 交易附言:同《境内汇款申请书》。

  • 合同号、发票号、提运单号:三个数据项的长度均增长到128个字符。其中《1.2版》的“提运单号”修订为《1.3版》的“提运单号/仓单号”,意味着如果支付业务涉及仓单,需要录入仓单号。



二、申报时间分析


由于境内划转申报在很多方面与国际收支申报有相同之处,大多数业务人员都会认为,境内划转申报的报送时间与国际收支申报的报送时间一致。然而,笔者仔细对比之下,发现其中还是有差别。在此以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境内汇款申请书为例做对比分析。

通过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对于基础信息,《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外汇款申请书》的报送时间是一致的。但《境内汇款申请书》的管理信息和《境外汇款申请书》的申报信息是有所区别。

一方面是起算时间。《境内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的起算时间是“接到申报主体提供申报数据”。而《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信息是“款项汇出之日”。理论上说“接到申报主体提供申报数据”与“款项汇出之日”可能会不一样。不过实务中,除非银行有客观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银行是应该在付款人提供完整申报信息后才办理付款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这两个起始时间实际差异不大。

另一方面是报送时限。《境内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的报送时限是“下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信息的报送时限是“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由此可见,《境内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的报送时限实际比《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信息的报送时限是更短的。


三、5项申报内容要点


按照《1.3版》的规定,境内划转数据申报范围包括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同名账户划转资金、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转资金、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境内划转资金——其中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境内划转资金为《1.3版》新增。

01


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




适用主体:收付双方均为境内居民,且非同一主体 

业务场景:对境内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贸易或境内深加工结转项下的资金收付。

申报方式:付款方报送境内支出信息(包含《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下同)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收款方报送境内收入信息(即《境内收入申报单》)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

是否需要填写申报凭证:收付双方都需要。

交易编码:《1.3版》并没有详细说明需要使用的交易编码。参考《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下简称《交易代码》),其中9字头的是属于“境内外汇收支交易及其他特殊交易”的申报范围。但在9字头下也没有与本申报范围相关的代码。目前业内的普遍做法是直接使用对应的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即“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或“121020-进料加工贸易”。

币种:不言而喻,本部分适用于外币划转。但是否适用人民币划转,值得商榷。对比《1.3版》对涉外收支数据的报送范围,特意注明“包括跨境人民币”。但在境内划转信息中却未提及是否包含人民币。虽然按照业内理解,境内划转信息的报送范围主要是外币划转,但我们起码能知道的,第(四)种申报范围就只能是人民币。所以境内划转信息似乎又不仅仅限于外币。考虑到货物核查项下,境内主体需要履行相应报关手续。外汇局将根据境内主体的进出口数量和资金收付金额进行总量核查。对于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在货物已报关的情况下,不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可能将导致总量核查的不匹配,造成异常。因此,笔者认为,货物核查下的境内人民币划转,仍然需要报送

其他提示:笔者理解,“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可以简单理解为涉及海关意义上进出口的境内收支,譬如进出特殊监管区和深加工结转。这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不是所有货物贸易相关的境内收支都属于此类业务。譬如,笔者认为,代理出口项下,代理出口方收到出口货款后划转给境内委托方,则不属于此类业务。因为货物实际出口——也就是货物贸易核查的相关收支发生在代理方从境外收款的环节,而不是发生在代理出口方划转款项至委托方的环节。另一个值得一提的是与本类申报息息相关的两个栏位,即:收入信息中的“是否保税货物项下收汇”和“境内收入类型”以及支出信息中的“是否保税货物项下付款”和“付汇性质”。尽管《1.3版》没有详细解释。但业内一般认为“是否保税货物项下收汇”和“是否保税货物项下付款”一般指货物是否保税,而“境内收入类型” 和“付汇性质”一般指交易对手所在的特殊监管区类型。银行业务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当然在本申报范围内,“是否保税货物项下收汇”和“是否保税货物项下付款”通常应该勾选“是”。

02


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



适用主体:收付双方均为境内居民,且非同一主体

业务场景: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资金收付。

申报方式:付款方报送境内支出信息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收款方报送境内收入信息,但仅需报送基础信息。

是否需要填写申报凭证:付款方需要填写,收款方无需填写。

交易编码:本申报范围的大多数业务场景,相关交易编码均可以在《1.3版》中的9字头下交易编码找到。但其中服务贸易相关业务场景,并没有在9字头交易编码中提及。目前业内主要的做法是参照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进行申报。例如境外承包工程的境内分包款划转申报在“224010-境外建设”,代理海运费申报在“222011-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或“222012-涉及我国进口的海洋货运服务”。

币种:不言而喻,本部分适用于外币划转。但是否适用人民币划转,笔者认为分两种情况分析。一种情况是只可能是使用外币的情况,譬如国内外汇贷款相关的划转、集团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资金划转等。这些业务不可能出现人民币划转。第二种情况是,虽然可以使用人民币或外币交易,但实际是境内交易的情况。譬如代理进出口项下委托方和代理方的资金划转,他们的资金划转实际是基于双方的委托代理协议,而不是进出口协议。既然是境内交易且以人民币结算,则无需报送境内划转信息。综上,笔者认为,该申报范围内不适用于人民币划转业务。

其他提示:笔者认为,这个申报范围内涵非常广泛。考虑到“非货物贸易核查”的措辞,只要是不属于货物贸易核查的交易相关境内收支,则都属于本类——这有点类似于“其他”的兜底场景。因此,除了从字面直观理解的服务贸易(非货物贸易),不在另外四种场景范围内的其余业务相关境内收支也应该包括在内。参照《交易代码》,除了服务贸易项下常见的代理进出口运费收付、境外承包工程的境内分包款划转,还包括银行押汇融资的转入和偿还、代理进出口收入/支出、代外国投资者划入/划出投资款、境内投资者投资款划入/划出、企业获得/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企业获得/偿还/划回/划出委托贷款、个人直系亲属账户资金转入/转出、个人经营性资金转入/转出、存入/提取外币现钞、存入/划出保证金、总分公司之间划转的外汇收入/支出、企业集团公司与境内其他成员企业之间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管理项下收入/支出、因跨境电子商务引起支付机构境内外汇收入/支出等。

03


同名账户划转资金



适用主体:收付双方均为境内居民,且是同一主体。

业务场景:境内同一主体不同外汇同名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此处“外汇账户”包括视同外汇账户管理的账户,例如结汇待支付账户。

申报方式:(1)对于收付款账户任何一方涉及资本项目账户的业务,付款方报送境内支出信息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收款方报送境内收入信息的基础信息。(2)对于国内资金主账户行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付款方报送境内支出信息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收款方报送境内收入信息的基础信息。(3)对于收付款账户任何一方均不涉及资本项目账户的(例如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间或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间收付),则无需报送收支信息。

是否需要填写申报凭证:收付双方都不需要填写。

交易编码:《1.3版》明确,此类业务申报在“92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出”。

币种:该报送范围一般为指外币划转,普通人民币同名划转应无需报送。然而,视同外汇账户管理的账户,其人民币账户划转也需要报送。

其他提示:实务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即境内主体在A银行未开立外汇账户,在B银行开立了外汇账户,然后该主体从人民币账户资金购汇后不落地划转至B银行同名外汇账户。虽然该主体在A银行没开立外汇账户,交易实质分为两步,即境内主体购汇后外汇资金划至A银行内部账户,A银行内部账户划至B银行同名账户。但考虑到该收支的实质仍然是同一主体不同账户的资金划转,笔者认为仍属于本申报范围。

04


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转资金




适用主体:收付双方均为境内居民,一般是不同主体。

业务场景:境内主体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转资金到其他主体的人民币账户。

申报方式:付款方报送境内支出信息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收款方无需报送信息。注意申报支出信息时,须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9.11结汇用途代码”填写)。

是否需要填写申报凭证:需要填写申报凭证。(当然收款方无须申报,自然无需填写)

交易编码: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此类业务应申报为“929070-结汇待支付账户(视同外汇账户管理)资金划出”。

币种:此类业务仅限人民币。

其他提示:该场景下的申报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划转币种是人民币,这也容易导致银行业务人员漏报,值得银行人员尤其注意。此外,结汇待支付账户的资金来源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的结汇。外汇账户结汇时需要报送“账户内结汇”信息,并在管理信息中的结汇用途选择“022-转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在划转环节,则需要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此时则需要根据实际用途填写。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栏位是“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根据《银行资本项目下数据报送参考规则(2020年1月更新)》,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汇款业务,境内支出信息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应填写“N/A”。

05


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境内划转资金




适用主体:收付双方均为境内非居民,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不同主体。其中收款方仅为非居民机构,而付款方既可以是非居民机构,也可以是非居民个人。

业务场景:境内非居民主体账户间境内划转资金。

申报方式:收款方报送境内收入信息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付款方无需报送信息。在报送收款基础信息时,应在“付款人名称”后添加付款人账号信息,以名称后加“[acc:账号]”表示。

是否需要填写申报凭证:收付双方都不需要填写。

交易编码:收款业务统一填写交易编码为“929090-其他”,并在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划转”。

币种:外币划转自然必须报送。至于人民币境内非居民资金划转,尽管《1.3版》没有明确,但据笔者从监管部门了解,人民币境内非居民资金划转也需要报送。

其他提示:上述申报方式提到,须在“付款人名称”后添加付款人账号信息。但实务中,如果资金划转以MT202报文进行划转(例如非居民A从非居民B购买货物,并以信用证结算,则信用证开证银行往往使用MT202格式报文向非居民B支付货款),则MT202报文一般不会注明付款人(即非居民A)的账号,收款银行也无法知悉付款人账号,此时无法在申报时报送准确账户信息。尽管《1.3版》对此种情况并无规定,但据了解,监管部门的要求是账号部分填写“000000”(六个零)。



四、其他特殊场景的境内划转业务分析


在此列举三个笔者认为《1.3版》中规定不够明确的业务场景,主要是提示作用。随附建议仅为个人见解,最终以监管部门答复或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答疑为准。

01


购汇后直接划入其他银行的同名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例如某企业在A银行办理购汇,所得外汇不进入其经常项目结算账户,而是直接汇至企业在B银行开立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用于归还其在B银行的国内外汇贷款。这种业务场景申报在什么申报代码项下,值得商榷。首先,从资金划转用于归还国内外汇贷款的实际用途看,可报送在“924010-获得/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从购汇划出主体和收款主体为同名的角度看,可报送在“92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入/转出”;从购汇外汇不进入其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不构成“同名账户”的角度看,只能考虑报送在“929090-其他”。考虑到收付款主体为同一主体,笔者个人认为是申报在929010较为恰当。

02


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之间划转资金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5 汇发〔2016〕16 号,以下简称16号文),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之间可划转资金。这种场景如何申报?从“同名账户”的角度看,应该申报在“92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入/转出”,但从结汇待支付账户支出的角度,应该申报在“929070-结汇待支付账户(视同外汇账户管理)资金划出”。考虑到结汇待支付账户的特殊性,其相关管理规定与其他资本项目账户有所不同,笔者个人认为不宜与其他账户的同名划转等同对待,因此申报在929070较为恰当。

03


结汇待支付账户购汇付出



16号文规定,结汇待支付账户对于经常项目支出、对外偿还外债、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等可以购汇付出。《1.3版》中规定,“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转资金到其他人民币账户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可见《1.3版》的这段规定主要是针对境内划转的业务,而且强调了划转到“其他人民币账户”,那么意味着划转资金是人民币。然而,《代码表》对929070的说明,明确“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支付或购汇用于境内支付。”——虽然同样适用境内,但却包括了“购汇”资金,也就是包括了外币划转,这与《1.3版》似乎有矛盾。这就衍生两个疑问,一是购汇境内支付如何申报?二是购汇跨境支付如何申报?

第一个问题,如果是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那自然是按相应货物贸易代码进行报送。但如果不是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笔者个人建议是按实际用途报送交易代码(例如购汇支付涉及进口的代理海运费,申报在222012-涉及我国进口的海洋货运服务)。这是因为境内划转人民币跟划转外币在管理上有根本区别。如果是人民币划转,则交易是纯境内交易,不属于外汇制度管理范畴,收款方也无需进行收入数据的报送;但如果是外币划转,则交易有一定“涉外”属性,受到外汇制度管理,收款方也需要报送收入基础数据。换句话说,笔者认为,如果是购汇后境内划转,实际上属于《1.3版》中规定的“2.3.2 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

第二个问题,既然《1.3版》和《代码表》提及的都是“境内划转”,那么跨境支付应该不在《1.3版》规定的“2.3.4 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转资金”范畴内。换句话说,应该按照涉外收支申报 有关规定执行,如填写报送《境外汇款申请书》,交易编码按实际跨境支付用途报送等。

-END-

点赞、分享、在看,掌握外汇、跨境最新动态


成方链:以区块链技术和“一币,两库,三中心”为载体的跨境业务交流平台

平台汇集数字金融前沿企业,背靠宏观政策,以数字人民币为载体,致力于全链路、多场景应用以及多币种兑换领域研究,深耕数字人民币+区块链+跨境金融科技创新。此外,我们提供境外一站式服务:公司注册、银行开户融资、红筹和VIE架构设计搭建、跨境税务财务筹划等。

助理微信:15207106915


成方链
以区块链技术和“一币,两库,三中心”为载体的跨境业务交流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