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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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法官,您好,我是被执行人谢某某的丈夫,我已经代谢某某把案款支付给申请人了,现在恳请法院提前解除对谢某某的拘留。” 被执行人谢某某被拘留的第9天,兴仁法院执行法官接到其家属的电话。
2015年9月,谢某某与兴仁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因购房向工商银行借款。后因谢某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该房开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被工商银行从保障金账户扣划36476.62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该房开公司将谢某某诉至法院。2023年6月28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判决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款项36476.62元及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谢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该房开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依法对谢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除贷款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同时,谢某某下落不明,案件一度陷入僵局。2024年9月1日,谢某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尽管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为推动案件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谢某某报公安机关临控。2024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反馈谢某某入住兴仁某酒店的信息,执行人员立即前往将谢某某带回法院。面对谢某某拒不履行也不报告财产的情况,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措施。
拘留现场
谢某某被拘留后,其丈夫开始焦急,并主动联系申请人,私下将全部案款36476.62元及利息支付给申请人兴仁某房开公司,随后,谢某某丈夫向法院申请提前解除对谢某某的司法拘留措施,于是有了开头那通电话。
经执行法官核实,谢某某尚欠的案款已付清,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谢某某进行思想教育后,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不做欠钱的“老赖”。鉴于谢某某态度端正,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谢某某的司法拘留措施。
解除拘留
未执结的案件我们一直放在心上,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我们一直在查找,案件终本只是一种案件的结案方式,并不意味着法院对案件不再处理,“终本”不“终止”。只要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没有得到兑现,法院仍会积极主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促成案件的完全执结,无论标的大小,执行法官会坚决“管”到底。
来源:兴仁市人民法院 作者:陈泉泉 唐顺玲
审核:蒙跃实、何微 | 编审:唐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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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