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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晴隆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胡某入室盗窃好友家中钱财,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被告人胡某在黄某发家中与好友黄某芹(黄某发之子)一起喝酒过程中,将黄某发家放在沙发上的家门钥匙盗走。在同年9月10日,胡某来到黄某发家门口,发现黄某发家中无人,便用盗来的钥匙打开黄某发家的门,将黄某发家中5000元现金盗走后,用所得赃款被消费,剩余3741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给被害人黄某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胡某有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黄某发1259元。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同时,对于身边结交的“朋友”,我们也要擦亮眼睛,看清其真实面目,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晴隆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曼莉 龙 荣
审核:蒙跃实、何微 | 编审:唐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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