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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遵义市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韦圣福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韦圣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韦圣福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2年,被告人韦圣福利用担任正安县委书记、遵义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取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6万余元。韦圣福在担任正安县委书记期间,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圣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韦圣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滥用职权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全部受贿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院刑庭
审核:蒙跃实、何微 | 编审:唐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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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