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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南州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肖发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肖发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肖发君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2年,被告人肖发君利用担任湄潭县委副书记、县长,道真县委书记,毕节市委常委、威宁县委书记,黔南州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工程项目承接、项目资金拨付、房地产开发、产业资金扶持、产品销售、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15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肖发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肖发君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院刑庭
审核:蒙跃实、何微 | 编审:唐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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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