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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盗窃罪案件。
庭审现场
2024年7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找鸡枞途中,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普安县窝沿乡某地的一辆电动三轮车,遂心生贪念欲将其盗回家中使用。由于当时天未黑,彭某某担心被人发现,于是在附近伺机而动。
次日凌晨,彭某某采用搭线方式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往盘州市保基乡方向行驶,后由于电动三轮车电量耗尽,彭某某将车辆停放在盘州市保基乡某公园入口处。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17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心存侥幸、妄图不劳而获是行不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要应时刻保持警惕,坚守道德底线,切勿因一时的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徐 捷
审核:蒙跃实、何微 | 编审:唐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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