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砍伐毁坏林木是否构成毁坏林木行为
文摘
2024-10-31 20:06
上海
电力公司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砍伐毁坏林木是否构成毁坏林木行为【基本案情】2019年5月,某电力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派工人用油锯砍伐6号电塔和7号电塔之间的山地上的林木共132株,树木均在离地约40厘米的高度被砍伐,遗留伐桩根径20~30厘米不等,砍伐毁坏的树木树干遗留在现场。经鉴定,被毁坏林木蓄积量 7.8424 立方米,折合材积4.8808立方米,林木价值 1952.3 元。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木种植生长应该避开高压线路,避免妨害电力设施安全。电力企业自行对妨害供电线路安全的树木进行清理的行为,消除了安全隐患,是正当的,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和未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前提下,电力企业以树木妨碍电力安全为由砍伐、毁坏树木,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据原《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办案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依据原《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某电力公司作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共264株),并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5856.9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原《森林法》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合法凭证,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林木采伐活动的重要手段,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原《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以,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电力公司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对线路进行维护,但并未经申请而砍伐林木,违反了《森林法》。近年来,电力部门架设高压线、检修线路过程中涉及林木采伐的情况较多。在采伐林木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森林法》和《电力法》的关系,是林业主管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电力企业采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林木必须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必须是“依法划定”。按照《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的规定,“依法划定”应具备的条件: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②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③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其中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的,不能视为“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二是采伐林木必须是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电力企业需要采伐的是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220千伏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前的安全距离为4.5米,也即只要距离超过4.5米即为安全。同时,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电力企业在排除林木妨碍时,除砍伐之外,还可以“予以修剪”而不是必须砍伐。本案中,电力公司未同相关主体就擅自砍伐毁坏的林木地段签订林本补偿协议和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也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因此,不能视为依法划定的电力设营保护区。电力公司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毁坏林木,应依据原《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该案中暴露出的电力公司在线路管护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应引起重视,即在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植物进行清查时,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便进行修剪或砍伐。产生该问题的根源是电力公司对《电力法》的错误理解。【观点概括】根据《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此处的“依法”应当狭义的理解为仅依据《电力法》,而应当包含国家其他法律规定。否则,电力公司的排除危害行为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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