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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世雍
I-526申请是投资移民程序的首要步骤。在此过程中,移民局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EB-5移民项目的要求,主要审的是投资资金的合法性及项目的合规性。I-526申请是投资移民申请的第一个门槛。多年来,移民局并未要求投资人在I-526批准之前实际投资于创造就业的项目。通常,许多基金会将EB-5资金先存入托管账户,直至I-526批准后才释放资金至项目中,用以创造就业。至少在2014年之前,许多项目均采取此方式。然而,随着I-526的审批时间日益延长,项目公司开始不愿意等待,进而改为在I-526审批前就开始使用资金,使得托管账户形同虚设。
无论何时放款,投资人需要知道移民局的立场是:在I-526获批之前,法律并不要求资金投入项目(当然认购协议可能要求这么做)。相应地,如果I-526申请被拒,法律也允许投资款退还。这个时间点退还投资款并不会影响投资人的绿卡申请,因为在I-526批准前,移民法并不要求投资人的资金处于风险之中。
投资人通常可以在认购文件中找到关于I-526被拒退款的条款。中介也常会向投资人保证I-526被拒后可以退款,给他们吃定心丸。但在实际操作中,基金是否真的执行退款呢?从过去10年的实际案例来看,很多基金公司都会躲避退款责任。就我们律所多年来处理的若干退款争议,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让这个退款条款成为一个摆设:
首先,最常见的问题是条款未明确退款时间。当投资人拿到拒签通知,要求退款时,基金经理表示资金已投入项目,无法立即返还。虽然合同中确实提到I-526被拒时应退款,但未规定具体时间,因此基金经理会建议投资人等到项目有钱以后再处理退款。所以款是要退的,但退的时间是不确定的未来。
其次,有些退款条款仅承诺尽力而为。例如,一些条款中提到,基金会努力寻找替代投资人来置换出资金,但这个替换的人未必能找到。或者基金会使用“商业合理”的努力寻找资金来退款,这种努力通常也很难有结果。大家都知道,投资人本来回报就很低,如果不是为了申请身份,或是有巨大折扣,谁愿意买掉投资人手中的股权。
再次,退款条款中埋下一些投资人很难达成或证明的条件。有的条款约定仅在项目本身原因导致I-526被拒时才退款,如果是投资人个人原因(如资金来源问题)则不予考虑。有时,虽然协议承诺个人原因也可退款,但却明确如果材料提交错误或不配合补件,则不予退款。但移民局拒件不就是因为材料有问题吗?投资人如何说明被拒不是因为材料错误呢?这种条款就是所谓“虚幻条款“,实践中一旦要执行就会起争议。
第四,还有的退款条款中要求投资人穷尽一切行政上诉程序甚至诉讼程序,直到最后I-526被拒的结果仍然无法改变时,才给予退款。这种行政复议和诉讼,不仅耗时耗力,也耗律师费。一听说要状告移民局才能退款,很多投资人可能就望而却步了。
最后一种情况是基金经理直接耍赖。当投资人主张退款时,他们可能会指出,所谓的I-526被拒退款条款是在私募备忘录或认购协议中,而非基金运营协议。而运营协议中规定,只有在基金清算后才进行资金分配,因此退款需依据运营协议执行,退款条款无效。这种做法在合同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运营协议的清算分配与投资人提前退出权并不必然冲突。再者,如果基金管理方一开始就误导投资人签署没有执行力的重大条款,那就有诱导欺诈的嫌疑了。
因为基金方可能有诸多借口不还款,投资人在考虑退出条款时应仔细审查,确保条件和退出机制清晰明了。真正有诚意的退出条款通常会规定具体的资金来源,比如说基金预留一部分投资款专款专用,或则让开发商担保在这种情况下返还投资款,等等。
其实,很多基金从单个项目中拿到的年收入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其中只有少部分以年息的形式给投资人(很多甚至这一部分也是常年不给的),怎么会没有钱退款?只不过退了50万,管理方当年就少挣50万,实在舍不得退而已。如果遇到对方耍赖或找借口,投资人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避免错过诉讼时效,失去维权的机会。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美国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作者介绍 】
叶世雍,美国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学博士(JD)
sye@reidwi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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