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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坤 律师
反洗钱是美国移民局(USCIS)在EB-5审批中的重要考虑。美国移民法要求EB-5投资资金应来源合法。2022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的《EB-5改革和诚信法案》(“EB-5新法”)进一步夯实了反洗钱举措。另外,美国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今年2月对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ers)的反洗钱合规也拟议新规。
1 | EB5资金来源合法
美国《移民国籍法》和移民局《政策指导》对EB-5投资资金来源有详细规定。EB-5申请人需要向移民局提交资料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根据EB-5新法和《政策指导》6卷G章2节,对于2022年5月14日之后递交的EB-5申请,移民局接受的证明文件包括:
(i)外国企业注册登记记录和缴税证明;
(ii)申请人个人过去七年在美国或国外的个税(包括所得税、特许经营税、财产税或其他税种)缴税证明;
(iii)金钱给付判决证明;
(iv)其他可以证明合法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
(v)如果申请人通过受赠或借款取得资金,则需证明赠与或借贷善意并提供赠与人或(银行以外的)贷款人符合以上(i)至(iv)要求的资金来源证明。如果其他人协助申请人将资金从美国境外转至美国,还需提供汇款人的身份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反洗钱的考虑,移民局不仅审查资金的来源和增值是否合法,还考察资金从境外汇至美国的路径是否合法。对于中国申请人,由于中国外汇管制的限制,需要在符合中国外汇管制的前提下,确保资金汇出路径记录完整,并注明汇款目的。锐泽在代理EB-5申请和诉讼方面经验丰富,可以帮助申请人甄别哪些是合规的证明文件。
2 | EB5基金行政管理人
EB-5项目的反洗钱合规不仅涉及资金的来源,还涉及资金的去处。近年出现一些EB-5项目发起人利用EB-5监管的漏洞,未将投资人的合法资金用于EB-5基金文件宣传的项目用途,而是假借EB-5项目申请达到洗钱的目的。有些EB-5 投资人虽通过诉讼最终追回投资本金,但耽误了绿卡申请。
为防止类似欺诈和滥用EB-5资金的行为,EB-5新法要求新商业企业(即EB-5基金)聘用基金行政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该行政管理人应独立于EB-5基金、相关区域中心(即基金管理人)、创造就业的实体(即项目公司)或这些实体的发起人或经理人。行政管理人可以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注册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证券经纪人或投资顾问,或者符合美国国土安全部要求的其他个人或公司。
EB-5新法要求行政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监督和跟踪从基金独立账户任何转出资金的行为;
担当基金独立账户的共同署名人;
在资金从基金独立账户转出前,(A)核实资金转出符合基金相关文件(包括组织文件、运营文件和投资文件)并(B)使用书面或电子签名批准资金转出;
定期向外国投资人提供关于投资人投资款项的账户往来情况,包括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账户流水和国土安全部要求的其他信息;以及
保存交易记录和账册5年,并随时提供给国土安全部。
以上聘用基金行政管理人的要求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豁免:
(1) 如果EB-5基金对该基金或其创造就业的实体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供给国土安全部和基金的所有投资人,则国土安全部应豁免聘用基金行政管理人的要求;或者
(2) 如果EB-5基金或其关联的创造就业实体受SEC注册的经纪人或投资顾问的控制或与其受共同控制人控制,则国土安全部可征询SEC意见后酌情豁免聘用基金行政管理人的要求。
针对近年来部分EB-5基金管理人滥用投资人资金的情况,锐泽往期文章提到过很多维权手段,比如账册查询、托管人调查、投资人投票等。EB-5新法关于聘用基金行政管理人的要求有利于加强EB-5资金使用的反洗钱监管,保护投资人的资金用于创造就业的合法目的。
3 | FinCEN拟议新规
2024年2月13日,FinCEN发布关于投资顾问反洗钱的拟议新规(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NPRM),要求注册于SEC的投资顾问(registered investment advisers, RIAs)和豁免于SEC注册的投资顾问(exempt reporting advisers,ERAs)根据《银行保密法》,采取以下反洗钱和遏制恐怖融资的措施:
建立和实施针对反洗钱和遏制恐怖融资的合规制度;
向FinCEN提交报告,比如可疑交易活动报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s, SARs);
保存资金往来的记录;以及
满足《银行保密法》和FinCEN实施细则针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反洗钱要求。
在EB-5的语境下,有些EB-5基金或创造就业实体与投资顾问(不论是RIA还是ERA)存在关联,有些EB-5基金聘请注册于SEC的投资顾问(即RIA)担任基金的行政管理人,有些外国投资人聘用投资顾问对EB-5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或提供投资咨询。FinCEN的拟议新规将投资顾问纳入《银行保密法》,在移民局、国土安全部反洗钱监管和SEC反欺诈监管的基础上,加入FinCEN对投资顾问反洗钱的监管。对拟议新规的公众意见征询截止至2024年4月15日。FinCEN将结合收到的意见考虑制定最终规定。
如果您对EB-5项目相关的反洗钱合规和监管有任何疑问,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美国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作者介绍 】
刘振坤 律师,美国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
公司和基金部主管
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硕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和瑞典隆德大学,人权硕士
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文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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