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退款协议为啥被法庭认定为不受保护

文摘   社会   2024-05-22 06:03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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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世雍/李奕恺

洛杉矶高级法院(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 County of Los Angeles)最近做出了一项判决,确定了EB-5投资中的阴阳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在此案中,原告EB-5投资人败诉。法官特别指出,作为判决原告败诉的理由之一,原告的“不洁之手不应得到报酬(…Plaintiff’s unclean hands cannot be rewarded.)” 。不洁之手原则是“衡平法上的一项原则,指有不公正或欺诈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获得法律救济,但只有当该不公正或欺诈行为与案件争议有关时才适用该原则”。举个简单的例子,甲付了钱却没有收到货物,一般可以到法院告对方违约。但是,如果甲要买的货物是违禁的毒品,法庭就不会保护甲的利益。因为和此案件有关的交易本来就是违法的。原告的手“脏”,就不要指望法庭会给他救济。

那这起EB-5投资纠纷案中原告只是要求对方执行退款协议,他何错之有呢?原来,原告与基金在投资时签订了退款协议,同意将这笔款项连同利息分期退还给他。这个协议是见不得光的,因为EB-5法律规定投资必须处于风险之中(“at risk”)。也就是说投资人在投资时必须具有真正的风险。如果投资时做了还款承诺,或赎回承诺,就变成了贷款的关系,不复为真实的风险投资。法官特别指出,原告通过签订所谓退款协议的行为,完全违反了美国政府关于EB-5投资移民的规定。这样的行为也导致“不洁之手原则”的适用。

实际上,在投资移民项目中,这种甚至抹除投资的风险的“阴合同”时有出现,这些见不得光的合同通常是不会披露给移民局的(虽然法律要求对所有投资协议进行披露)。投资人希望通过这种安排瞒天过海,既保障绿卡,也保障资金安全。但往往事与愿违,偷来的锣敲不了,这样做导致既丢掉了绿卡,也丧失了投资。同类型的合同也存在于L1跨国经理人和E2投资签证的相关文件中,坑苦了不少投资人。

但话说回来,是不是投资人签署了这种“阴合同”,就一定不受法律保护呢?未必。这要看投资人签署协议是在投资之时,或之前,还是在投资之后。如果投资之后,因为发生了某种情况,投资人和基金之间达成退款安排,这就不一定会把手“弄脏”,因为投资人在投资之时仍然承担了正常的风险;投资以后是否能达成退款安排在当时仍是一个未知数。即使投资人就是奔着这样的退款协议进行的投资,也不一定会弄脏手。这要看投资人当时是否知道这样的协议是违法的。投资人毕竟不是EB-5法规的专家,如果能证明是基金方一手包办了投资人的退款协议和移民局递件,投资人并不知道协议的违规和基金方对于政府的隐瞒行为,那在法庭上至少还是可以主张退款合同的效力,毕竟投资人不知道这是一份“阴合同”。不过,EB-5申请就不可能因为不懂法而免于被拒的后果了。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美国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作者介绍 】

叶世雍,美国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学博士(JD)

sye@reidwise.com

李奕恺,美国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

法律助理

加州大学旧金山法学院/法学硕士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学硕士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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