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相关新判例分析——EB-5资金来源或有新出路?

文摘   2024-12-11 07:30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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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帆凯 律师


引言

「introduction」


EB-5资金来源是每个EB-5投资人都逃不开的话题,而在这一领域,美国的移民法律,法规,判例,以及移民局政策手册一直存在这诸多空白。其中的许多审查标准完全也是基于移民局多年审查的惯例。而所谓惯例,就意味着移民局可以随时没有预兆的对其进行修改,这也是我们作为移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最难以把握控制的问题。

两个月前,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非常罕见的在这一问题上做出了一个新的判决(Battineni v. Mayorkas)。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移民局多年来一直要求的“资金路径”追根溯源的证明方式,即是否要求必须沿着资金路径,超越EB-5投资资金的“直接资金”(immediate funds)来源,对原始的资金进行精准溯源。以下从案件背景、核心争议分析及其实践意义对本案进行综合分析。 


案件背景

「background」


原告通过EB-5签证项目申请移民美国,需证明其投资的50万美元资金来自合法来源。原告声称资金来源于他们出售EDGE IT Corp.公司所得,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公司出售记录、用于公司创立的贷款凭证(如标注为“hand loan”的4万美元支票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声明。

然而,移民局质疑贷款的合法性,认为法规要求申请人完整追溯投资资金的路径,证明所有资金来源合法,并声称原告未能提交有关贷款协议的充分文件,也未能证明贷款提供人的收入来源和资金积累过程。最后,移民局以原告证据未能完整证明资金路径(path of funds)为由,拒绝了原告的签证申请。

原告主张,法规仅要求证明直接资金(immediate funds)的合法性,如申请人贷款协议、交易记录或个人收入证明,无需追溯超出直接资金(beyond immediate funds)的来源,例如贷款提供者的历史资产或收入来源。原被告围绕该问题展开辩论。

法院最终判定,直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证明是核心要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超出直接资金的路径进行追溯,因此移民局要求原告需要追溯贷款提供者的资金来源, 缺乏法律依据。



核心争议分析

「analysis」


对“直接资金”(immediate funds)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规(8 C.F.R. § 204.6(j)(3)),申请人需证明EB-5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此外,该法规还明确了可接受的证明文件类型,包括个人税务记录和商业注册文件,申请人提供这些材料就足以支持直接资金合法性的主张。所以,从法规文义来看,资金来源应当聚焦于申请人用于EB-5投资的直接来源资金,例如贷款、工资收入或资产出售所得。

在本案中,原告Prakash Battineni的资金来源包含两位借款人提供的40,000美元贷款。法院强调,(8 C.F.R. § 204.6(j)(3))重点关注的是直接资金的合法性,而非对资金历史路径的多层级追溯。因此,原告只需要证明这笔贷款的合法性,例如提供贷款协议、资金转移记录或贷款提供者的资金合法性证明就可满足法规要求,而非进一步“追踪每一笔资金”(trace every penny)的历史路径。

锐泽赞同法院的立场,这种要求合乎逻辑,投资资金的合法性是EB-5签证制度的核心,但其范围必须适度,不应被过度解读;另外,追溯直接资金的做法也符合法规本意,避免了对申请人不必要的举证负担。

对超出直接资金 (beyond immediate funds) 溯源的认定

根据如上判决结果,EB-5投资资金只需要追溯直接资金的来源合法性,对于移民局提出的超出直接资金的溯源要求,法院不予认可。

在本案中,移民局提出了“无限追溯”的标准:要求原告追溯资金路径至“超出直接资金”的层级,证明贷款提供者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包括贷款提供者的收入、资产积累以及历史资金流动记录。

法院对此进行驳斥,并进一步指出,法规(8 C.F.R. § 204.6(j)(3))未涉及贷款提供者的收入或资产来源的追溯要求。因此移民局对资金路径的扩展性要求过于宽泛,超出了法规的范围。

另外,法院还强调,资金路径审查的重点在于确认申请人是否实际拥有资金并能合法支配,而不是要求对资金来源进行无限期的历史追溯。原告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直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因此移民局进一步的要求既无必要,也缺乏法律支持。



实践意义

「significance」


1. 亲友借款/赠与作为资金来源

鉴于Battineni案确定了资金合法性仅需聚焦于直接资金来源,如果亲友借款或者赠与作为EB-5资金的直接来源,申请人不需要递交亲友的详细资产证明,仅需证明借款或者赠与行为真实且合规即可:针对借款或者赠与的真实性,申请人和出资人需要签署协议,或者由出资出具声明文件;针对资金流向,出资人需要提供借款转账记录或者支票复印件。另外,在必要情况下,出资人也需要提供税务记录、存款证明等其他证明资金合法性的文件。按照本案判决的逻辑,出资人不可以需要对出资资金的来源进行精准溯源。

2. 单人对敲筹集美元资金

法规(8 C.F.R. § 204.6(j)(3))要求申请人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但不要求无限追溯至所有换汇渠道的具体来源。在Battineni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审查的重点应是申请人的直接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按照同样的逻辑,进行对敲资金的来源审查也应当遵循同一个溯源标准。

多年以来,移民局一直要求以单人对敲方式筹集EB-5美元资金的申请人提供对敲人的详细资金来源。虽然本案本身不涉及对敲行为,但显然法院的判决思路为对敲资金的溯源提供了新的出路。如果对敲人能够重点提供能够证明换汇行为合规的材料,比如换汇相关的银行记录或交易凭证、转账或交付资金的记录、汇款声明等,以及提供一定材料证明资金的合规性,那么依据本案的判决,我们也可以认为,对敲人的详细资金来源也不需要进行无限精准溯源。

 


结语

「conclusion」


本案裁决明确了EB-5资金的审查范围,防止“无限追溯”对申请人形成过度举证压力,易要求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审查应止于直接资金层面,从而保护了合法资金来源的适用性。对于EB-5申请者,本案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金合法性审查的不确定性,同时也会为以后申请者的筹资模式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

当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在法理上对移民局仅具有参考性,并没有绝对约束力,因此在实践中,我们依然建议有能力的客户按照之前的规则对资金进行溯源。无论如何,这一案子毫无疑问也会对将来的资金来源相关的补件回复和溯源方式提供非常有用的新思路。相信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一定能巧妙的使用这一判例,为将来的EB-5投资人争取到更多的资金来源解释空间。


【作者介绍 】


杨帆凯,美国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

移民部主管

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博士(JD)

fyang@reidwise.com

微信: oliveryanglaw1

作为投资类移民领域的行业领袖,杨律师擅长协助企业家客户通过EB-5 签证项目和E-2条约投资人签证在美国境内建立或者投资就业创造型企业。

杨律师曾荣登2021年《全美最佳律师:最受关注的年轻律师》,并被《EB-5投资人》杂志评为Top5新晋律师。同时,杨律师还是一位高产作者,他曾就许多广受关注的移民问题发表文章,包括EB-5资金来源、第三国护照E-2签证。杨律师同时也经常在美国国内外的行业会议上作为嘉宾参与演讲讨论,并且他的许多观点被美国媒体所报道。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美国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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