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刊采风 | 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4年第10期

文摘   2024-11-20 08:59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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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宪法学

 立法主体宪法说理义务的法律化 / 任喜荣

“一个制度体系,两种备审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的监督 / 杨晓楠

专题: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构造——以党的政策转化为视角 / 熊娜

论党政机关联合制定文件的司法适用 / 樊英

行政法学

行政权利论 / 何海波

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条款设置的原理及技术 / 陈潘

论解释性行政规则的司法审查 / 牛佳蕊

可接受风险理念下行政规制的法律改革 /  宋华琳邹志


司法与实践

论政策裁量的司法审查 / 黄琳

行政微小案件高额罚款的执法逻辑 / 孟融

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法律风险的规制模式 / 张敏 


内容摘要


1


【题目】立法主体宪法说理义务的法律化

【作者】任喜荣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

【摘要】基于主权者意志的最高性和法治秩序统一性的要求,立法机关有义务阐明其立法的合宪性,从而同时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发挥民意代表机关维护人民主权的功能。2023年《立法法》修改后,以立法主体宪法说理义务的法律化作为制度发展的牵引性力量,将引领宪法实施制度的全面发展,包括对立法诸环节的“全过程”控制(即立法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以及立法内容的内在控制(即立法说理结构由合理性到合宪性的“全领域”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正在通过对宪法监督的功能性职权分工、对具体审查的兼容、强民主程序的保障,回应对“代议机关监督模式”的质疑,其中所蕴含的理论规律无疑会为世界范围内的宪法监督模式理论提供新的理论资源,为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学理支撑。

【关键词】立法;宪法说理;合宪性审查;宪法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

【来源】《中国法学》2024年第3期



2


【题目】“一个制度体系,两种备审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的监督

【作者】杨晓楠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教授

【摘要】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本地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一国两制”下特区法律的制度性差异与备案审查制度的一体化建设间存在矛盾,这是健全特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机制需解决的核心问题。首先,应明确特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的权力基础具有特殊性,是一种特殊的立法监督权,属于中央全面管治权的一部分,并具有双重属性。其次,特区本地法律审查依据基本法,不同于合法性审查,应以“相抵触”原则为基准。最后,特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备案审查机制和特区本地配套程序进行一体化建设。

【关键词】基本法;备案审查;特区本地法律;监督权;发回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3期


3


【题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构造——以党的政策转化为视角

【作者】熊  娜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摘要】既有关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关系的讨论多采用二元对照的线性思维,容易导致对更为宏阔的治理场域下两套规范体系关系定位的忽视,进而弱化相关理论的现实诠释力。在我国实际政治生活中,党的政策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制度创建供给了实质内容。因此,观察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应将党的政策带入研究视野,形成党的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立体三维结构,这也有助于分析和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法治道路的一些关键特征。从三维结构出发,党内法规不是对党的政策的简单延续,国家法律并不必然构成党的政策转化的最终形态表现;在党的政策的转化中,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也不存在更优法治形式的比较。在中国共产党治理法治化的语境下,党的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能够经由实质价值与形式价值的有机结合而呈现出内在统一性;在转化党的政策的过程中,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也会因各自功能定位的区分而具有相对独立性。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党的政策;关系构造

【来源】《党内法规研究》2024年第1期


4


【题目】论党政机关联合制定文件的司法适用

【作者】樊  英  重庆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作为贯彻落实党的领导的具体方式,党政联合文件深度融入国家治理。根据调整内容和调整方式的差异,可以将其分为宏观指导类和内部管理类。党政联合文件可能对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间接影响,在司法审判中实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受调整内容和调整方式的影响,其表现形式较为单一。内部管理类文件和宏观指导类文件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存在显著差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党政联合文件可以作为法官裁判说理的依据,但其仅能够作为行政规范的补充。党政联合文件的司法适用与当前司法适用规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为消解法律规范主义与现实的张力,有必要探索党政联合文件司法适用的指引规则。

【关键词】党政联合文件;党的领导;司法适用;法律渊源

【来源】《财经法学》2024年第2期





5

【题目】行政权利论

【作者】何海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过去40多年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简称“行政权利”)蓬勃兴起。然而,行政权利体系仍有待完善,继续伸张并更好保护行政权利是这个时代的重大课题。无论作为法学研究范畴还是法律规范对象,行政权利是行政权力、宪法权利、民事权利所无法取代的。尽管权利渊源多种多样,权利发展需多方协同,立法应当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专门立法系统规定行政权利,可以更好地宣示民主法治理念、塑造行政法规则、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未来的通用行政法典宜专辟一章,列举重要的行政权利;列举的权利从类型上应当覆盖人身权、财产权、参与权、行政受益权、程序保障权、获得救济权等。

【关键词】行政权利;行政法权利;行政法学体系;通用行政法典

【来源】《中国法学》2024年第3期


6


【题目】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条款设置的原理及技术

【作者】陈  潘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兜底条款是最为常见的立法模式之一,也普遍存在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中。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条款有多种样态,设置呈现出差异性,有违法制的统一性,如何设置兜底条款这一基本问题有待澄清。兜底条款频繁设置于行政程序立法之中,是因为兜底条款可以调和规范行政权运行与行政程序立法的不完整性之间的矛盾。以所在程序规范为标准,兜底条款可分为权利性程序兜底条款与义务性程序兜底条款两类。两类兜底条款都遵循明确性原则,但各自的影响、遵循的原则以及明确性程度又有所区别。据此,权利性程序兜底条款可多设,宜以单纯“其他”型样态来表达;义务性程序兜底条款应慎设,宜以“规范+其他”型样态来表达,其中,“规范”为哪个层级的法,视兜底条款所指向的义务性程序之重要性而定。此外,由于兜底条款的设置需例举规定襄助,例举规定的设计至少应符合数量、内容和外观要求。

【关键词】行政程序立法;兜底条款设置;权利性程序兜底条款;义务性程序兜底条款;明确性原则

【来源】《法学》2024年第5期



7


【题目】论解释性行政规则的司法审查

【作者】牛佳蕊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解释性行政规则是蕴含大量行政专业性判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它往往决定了法律规范的实际含义,产生着相较于法律规范更为直接的效力,存在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引发了诸多司法争议。为了实现有效的司法监督,其一,可引入“立法机关授权意图标准”,首先对行政机关的“制定权限”进行判断;其二,完善当前形式合法性审查标准,调整“超越职权”“抵触上位法”“权利义务”等标准的具体适用,酌情审查“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等程序;其三,构建合理性审查标准体系,这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准备了替代解释”“新旧解释性行政规则是否一致”“解释是否符合立法目的”“解释性行政规则是否具有行政专业性”等审查标准。

【关键词】解释性行政规则;行政专业性;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司法审查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4期



8


【题目】可接受风险理念下行政规制的法律改革

【作者】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邹   志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要】在晚近的国家治理中,风险规制日益成为政府工作的核心目标之一。安全保障与风险预防固然是重要的法律价值,但在公共卫生、环境等领域,行政对社会风险的过度预防,可能导致规制政策的成本收益失衡,甚至过度限制个体权利,进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为避免行政规制落入“泛安全化陷阱”,亟需在行政规制的法律改革中引入可接受风险的理念,并将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行政规制的限度。将可接受风险理念法理化,既具有宪法根据,也有私法基础。在可接受风险理念的指引下,行政机关应当被定位为社会风险管理的辅助者,并且负有积极协助市场主体追求公共利益的职责。在制度层面落实可接受风险理念,需要在规制立法中构建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健全“受规制的自我规制”体系,并进一步完善风险交流制度。

【关键词】可接受风险;行政规制;风险规制;自我规制;风险交流

【来源】《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



9


【题目】论政策裁量的司法审查

【作者】黄  琳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会直接援引当时当地的政策文件进行政策裁量,也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依据相应的政策性文件精神来间接导入政策裁量。政策裁量肩负着“政策考量”与“行政裁量”两个不同面向的任务,帮助行政机关筛选出法律授权范围内的适当解释结论,并对其产生正反双重影响。案例分析显示,司法审查倾向于不尊重政策裁量结果且审查姿态不统一,削弱了政策裁量的正面效应。其根源在于我国法院兼具纠纷解决型司法与政策实施型司法双重特质,在政策裁量司法审查过程中,追求社会效果的政策实施职能更为重要。为此,应建构起政策裁量司法审查的理想框架,法院可以通过探索政策裁量的生存空间、检视政策裁量结论的合理性、明确司法审查介入政策裁量的限度来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关键词】行政解释;公共政策;政策裁量;纠纷解决型司法;政策实施型司法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4期



10


【题目】行政微小案件高额罚款的执法逻辑反思

【作者】孟  融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针对执法实践中的一系列行政微小案件,行政机关常依据《行政处罚法》之外的特别法作出高额罚款的决定,过罚不当问题较为突出。在“一刀切”式的执法逻辑下,执法者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存在法律适用机械性、执法程序形式化、处罚决定专断性的执法缺憾。若从法律原理角度审视,可以发现专业思维的理性化、规则至上的合法性以及风险规避的稳妥性是执法者作出高额罚款决定的观念基础,行政执法秉持的是一种“去行政化”立场。对此,须对行政微小案件高额罚款的执法逻辑予以矫正,执法者应遵循“过罚相适应”的执法立场,找回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智慧”,加强法律规范的体系性适用,发挥执法程序的反思性作用,采用更加包容审慎的监管手段。

【关键词】行政微小案件;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过罚相当

【来源】《法学》2024年第6期



11


【题目】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法律风险的规制模式

【作者】张  敏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南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的目标是公私协力实现公共给付,以数字化赋能中国式现代化。相较于传统公共服务领域,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存在数字技术侵权、政府权力迁移、行政优益权履行不能和责任虚化等法律风险,容易产生合作中断、非正常终止等问题,致使合作结果与目标存在差距。政府规制、自我规制和元规制等现有风险规制模式各有优劣,但在面对数字政府建设的特定适用场景时均呈现出捉襟见肘之势,表现为风险防范不足,对互动关注不够,过于强调过程规制而缺乏结果有效性的考量。结果导向型合作规制模式强调结果与目标的一致性、协商与互动、合作绩效与公共问责,对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法律风险的规制更为妥当,并可分为目标规制、过程规制和结果规制三个层面。结果导向型风险规制模式的法律构造为:建构将公共价值嵌入算法的合作机制,并通过风险评估和公民参与程序规避侵权风险;强化信用监管、优化契约机制分别规避政府权力迁移风险和行政优益权履行不能风险,并通过风险管理程序予以实现;明确政企责任分担,并通过公共问责程序规制责任虚化风险。

【关键词】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法律风险;风险规制;结果导向型合作规制

【来源】《现代法学》2024年第3期


*来源: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现代行政法研究”,来源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公众号编辑 | 盛欣骏

公众号责任编辑 | 刘栋阳、林澍

审核 | 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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