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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宪法学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法理论和方法?——作为方法的宪法变迁 / 李忠夏
全国人大常委会援引宪法精神的实践类型与规范路径 / 杨海涛
专题:备案审查
论备案审查的效力 / 张 翔
备案审查中地方执行性法规的合法性判断 / 王 翔
专题:公共数据研究
政务数据开放运营制度的目标偏离及纠偏 /
王锡锌
公共数据识别宜采用功能主义进路 / 宋 烁
行政法学
论行政基本法典制定对《民法典》立法技术的吸收 / 关保英
超大城市治理的行政协同原则 / 于文豪
内容摘要
1
【题目】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法理论和方法?——作为方法的宪法变迁
【作者】李忠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法学方法曾被视为是法学科学性的体现,是通往法学问题唯一正解的途径。在“唯一正解”的幻象破灭之后,法学方法一度祛魅,甚至被视为是可有可无的,沦为政治立场的包装。这两种观点都存在偏颇之处,法学方法既不是价值中立的,但也绝非任意。宪法学方法同样如此。中国宪法学的方法论体系构建必须直面“中国宪法”的双重特殊性:即中国的特殊性和宪法的特殊性。宪法方法的特殊性在于,宪法必须为整个法律体系进行价值奠基。中国宪法方法的特殊性则在于,必须立足于近代以来中国宪法整体变迁的情势,把握现行宪法的变与不变,将中国宪法变迁的内在逻辑作为理解“八二宪法”的前提或者说前结构,即以宪法变迁为方法。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对中国宪法的方法体系进行理论、知识和解释的三重建构。只有在整体宪法变迁的视野中,才可以对原旨主义方法有正确的运用,从而在具体宪法解释当中平衡原旨和变迁两个方面。
【关键词】宪法变迁;宪法学方法论;原旨主义;中国宪法理论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
2
【题目】全国人大常委会援引宪法精神的实践类型与规范路径
【作者】杨海涛 中共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 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博士研究生
【摘要】2023年最新修正的《立法法》第五条将宪法精神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并列使用,在拓展依宪立法原则内涵的同时,也引发了如何规范理解和运用宪法精神的难题。考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援引宪法精神的实践,可以总结为三种类型:立法过程中援引宪法精神,践行依宪立法理念;备案审查中援引宪法精神,作为合宪性标准的认定依据;宪法法律缺位时援引宪法精神,创制性解决实践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援引宪法精神的逻辑理据在于推动宪法全面实施、补足宪法解释缺位、探索人大行权空间,同时也面临缺乏统一规范、论证说理不充分、工具主义倾向明显等困境。为避免宪法精神的泛化运用,应从援引理念、援引技术、援引情形方面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援引宪法精神的实践。
【关键词】宪法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依宪立法;立法说明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
3
【题目】论备案审查的效力
【作者】张 翔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效力问题是备案审查制度的“题眼”所在。根据《备案审查决定》第13、14条,备案审查在“有错必纠”环节以“沟通—书面审查意见—纠正和撤销决定—普遍约束力”4个阶层保证备案审查具有制度刚性。鉴于“纠正和撤销决定”通常备而不用,可以考虑赋予“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以预备程序、“判断预告”的性质,将备案审查这一监督权行使作“督促”和“处置”的整体安排。这要求“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必须以外部化、固定化和法效化的方式予以公开。备案审查具有抽象审查的制度特征,赋予“纠正和撤销决定”以普遍约束力是其体现之一。“普遍约束力”需要在对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关的约束力、“存在同样问题”的认定、有无对司法个案的约束力等层面具体展开。备案审查决定应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中国宪法学在当下应当更加重视“宪法程序法”研究。
【关键词】普遍约束力;监督权;溯及力;宪法程序法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4
【题目】备案审查中地方执行性法规的合法性判断
【作者】王 翔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备案审查中地方执行性法规在立法事项、执行限度与立法目的等方面的合法性判断分歧,引发了诸多困境。其根源在于,地方立法的主动性与地方性立法事项的非特定性存在内在张力,形式合法性判断标准的开放性与执行限度的确定性存在内在张力,实质合法性判断的主观性与治理需求的地方性存在内在张力。从地方执行性法规的固有属性出发,应当基于特定的全国性专属立法事项、细化补充上位法的执行限度和复合型立法目的二元内涵,构建“层次论”的判断理据。首先对规定全国性专属立法事项的地方执行性法规予以优先排除,进而对细化补充部分的规范进行构成要素对比,最后健全中央与地方的立法目的协商机制,由此进一步优化地方执行性法规合法性判断的备案审查制度。
【关键词】备案审查;地方执行性法规;合法性判断;立法目的;全国性专属立法事项
【来源】《法学》2024年第7期
5
【题目】政务数据开放运营制度的目标偏离及纠偏
【作者】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政务数据开放之价值目标,应定位于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保障多元的市场和社会主体获取和利用公共数据,从而推动政务数据利用的经济、政治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整体增长。国家应协调政务数据开放的多元价值目标,为社会主体公平利用政务数据提供实质条件,形成一套兼顾多元利益、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开放、运营和管理体制。当前一些地方规定政务数据归政府所有,进而采取“国有资产管理式”策略进行授权运营的做法,缺乏法理层面的依据,在制度功能上也将引发“与民争利”和“地方数据壁垒”的双重负面效果,亟需予以纠偏。政务数据授权运营制度的再建构,需要考虑政务数据开放的价值目标,从而匹配相应的手段选择。应考虑建立“二元授权运营机制”:一是在数据基础设施层面,完善“公私合作履职式”的授权运营模式,避免过度商业导向和政务数据资产化的法律风险,增强政务数据开放的便捷性与数据生态的构建;二是在具体政务数据的管制策略层面,将侧重政务数据资源资产化思路的“国有资产管理式授权运营”,转变为基于风险防控与市场秩序而审慎限定数据利用主体资格的授权运营模式,从而保障政务数据利用的公平竞争,提升政务数据利用的社会效益。
【关键词】政务数据开放;数据权属;数据中介;授权运营;数据公平利用;制度纠偏
【来源】《东方法学》2024年第4期
6
【题目】公共数据识别宜采用功能主义进路
【作者】宋 烁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公共数据作为构建国家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尚不明确。绝大多数地方立法和大多数学术观点均采用规范主义进路定义公共数据,致使公共数据概念不符合数据开放利用的客观需要,不匹配数据开放的制度目标。公共数据开放制度遵循功能主义建构逻辑,应当转变思路采用功能主义建构模式识别公共数据。首先,应限缩理解公共数据,紧密围绕开放利用的目的,将公共数据限定为可以作为开放数据供社会开发利用的数据。其次,依据公共使用价值标准阐释公共数据的公共性含义,即公共数据是指具有较高开发利用价值和公共使用性的数据。最后,由政府围绕公共数据的本质特征,通过行政规则合理建构公共数据识别制度,包括识别高价值数据的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制度,识别禁止开放数据的分类分级保护利用制度,以及公共数据识别活动的外部公开和内部备案审查机制。
【关键词】公共数据;数据开放;功能主义;数据基础制度;数字政府
【来源】《政法论坛》2024年第4期
7
【题目】论行政基本法典制定对《民法典》立法技术的吸收
【作者】关保英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
【摘要】我国《民法典》的出台为行政基本法典的制定带来了契机,也提供了范式。行政基本法典的制定既是对《民法典》的必要补充,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所必需。《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可以归纳为累积式技术线路、实用式技术线路、问题式技术线路和顶层设计式技术线路。将民法和行政法放置在法典化的角度比较,二者在规范体系、体例结构、制定依据、社会基础上都存在着诸多共同特征。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讲,行政基本法典制定除了遵循自身的立法逻辑,吸收《民法典》的相关经验也是非常必要的。行政基本法典制定中存在规制对象确定、新法典与已经存在的单行法关系处理、引领性条款选择、与宪法契合等若干技术难题,其可以从法律概念整合、法典体系构型、法典顶层设计和实施宪法等方面对《民法典》立法技术予以吸收。
【关键词】行政基本法典;立法技术;民法典
【来源】《财经法学》2024年第3期
8
【题目】超大城市治理的行政协同原则
【作者】于文豪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摘要】超大城市具有人口密度高、规模大、流动性与聚集性强等特点,有必要遵循行政协同原则开展治理。超大城市治理中的行政协同原则既可以体现为设置协同性的组织机构,如党政合署办公、行政机构整合和政府与社会合设机构,也可以体现为行政权力的协同运用,包括党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相互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和行政机关与社会的协同。在行政协同原则的运行中,要合理分配党的事务和行政事务,对协同各方形成明确的职权分工、动态平衡的权力关系和清晰的责任制,同时行政机关要恰当运用协同裁量的权力,鼓励社会主体参与行政活动
【关键词】超大城市;地方治理;协同治理;行政协同;职权法定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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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现代行政法研究”,来源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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