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诉讼实战:进行经营秘密保护时,对客户数量有要求吗?|李营营律师团队

文摘   社会   2024-07-24 08:31   北京  

【编者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统计,近三年来,我国技术秘密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特点1: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及的技术领域更加广泛,涉新技术领域案件增多。2019年受理技术秘密纠纷实体案件12件,2020年增长到44件,2021年增长到79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
特点2: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程序问题主要涉及管辖权争议,包括侵权行为地、重复起诉情形的认定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管辖的确定等。实体问题的争议包括技术秘密内容和范围、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的确定及保密措施、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修改和改进技术秘密行为中实质性贡献、定作产品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的认定等。
特点3:高额判赔案件明显增多。继2020年“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顶格判处5倍惩罚性赔偿3000余万元后,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判赔1.59亿元。
除上述三大特点外,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也在不断延长。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人均结案83.5件,同比增长1.2%。各类案件结案平均审理周期为134个自然日,民事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29.4个自然日,行政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43.6个自然日。因人案矛盾日益加剧,疑难案件增多,平均审理周期有所增长。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也日趋凸显。
李营营律师团队多年来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在商业秘密业务领域办理大量案件,多件被评为典型案例。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我们欢迎大家就具体案件问题或者具体法律问题与我们进行交流。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3年5月1日



典型案例:权利人保护客户信息,对客户数量有要求吗?

法律对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客户信息,并无数量要求



阅读提示


不少人认为,只有被侵犯的客户信息数量比较多时,才可以作为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打击侵权人。在列举经营信息的内容时,不同客户信息的数量应该尽可能多,才有胜诉的可能性。其实,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多篇裁判文章。本期,我们选取浙江高院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与各位读者分享。

裁判要旨

只要权利人主张保护的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就可以作为经营秘密保护。至于权利人主张法院保护的客户信息数量,并无要求。

基本案情


1. 2017年,被告熊某霞、张某某入职原告义乌市微星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星百货”),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须严守原告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资料、供应商资料、客户资料等)。
2. 被告熊某霞、张某某在原告公司上班期间,使用原告提供帐号密码的富通天下外贸管理软件进行业务管理,该软件集合了各种客户信息、产品编码、报价信息等。
3. 任职期间,被告熊某霞、张某某以被告邱某科名义设立被告义乌市拓谱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谱公司”)。
4. 2019年上半年,被告熊某霞、张某某从原告公司离职,设立被告义乌市梦享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享公司”),同时以两个公司名义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开设网店,销售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并与部分外国客户进行了交易。
5. 原告主张,五被告使用原告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为此诉至义乌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14000元。
6. 2019年12月,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除邱某科)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一审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7.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各被告已按判决履行。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被告与原告的2个客户进行交易,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在进行经营秘密保护时,对客户信息数量不做要求。

义乌法院认为,原告与两位外国客户达成多次交易,掌握了客户的名称、地址、电子邮件,也掌握了客户的交易习惯、付款方式、购买产品的意向以及客户的特殊需求等深度信息,该两位客户信息属于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具有价值性;且原告就上述客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二、离职员工不能证明取得客户有合法来源,应认定该两个客户信息来自原告。

义乌法院认为,被告熊某霞、张某某原系原告的员工,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客户信息,其在任职期间成立被告拓谱工艺品公司,并在之后成立梦享工艺品公司,进而由该两个公司与两个客户发生交易,交易产品与原告此前的交易产品均相同。被告熊某霞、张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上述客户具有合法来源,故应认定该两个客户信息来自于原告。

三、四被告分别实施不正当获取、披露行为和不正当使用行为,应认定侵犯原告商业秘密。

义乌法院认为,被告熊某霞、张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披露给被告拓谱工艺品公司、梦享工艺品公司使用;被告拓谱工艺品公司、梦享工艺品公司明知被告熊某霞、张某某系原告的前员工,仍然使用了上述商业秘密,四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均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至于被告邱某科,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表明其不当获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了上述商业秘密,故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义乌法院判决被告义乌市拓谱工艺品有限公司、熊某霞、张某某、义乌市梦享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之五:义乌市微星百货有限公司诉义乌市拓谱工艺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案号:(2019)浙0782民初13094号]

实战指南


第一,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挖走”老东家客户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对于特定客户,仅凭客户名称、地址、电子邮件等容易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难以认定构成商业秘密,还应从客户的交易习惯、付款方式、购买产品的意向以及特殊需求等深度信息来审查。

第二,企业的供应商信息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是案件胜诉难度比较大。

供应商信息属于原告的货源信息,同样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是,法院在认定供应商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十分慎重,因为供应商必然希望拓宽销路,其在向被告供货的同时也可以向原告供货,认定供应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容易产生垄断货源的后果,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

第三,原告保护经营秘密时,不需要担心客户数量问题,1个客户信息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本案原告主张的经营秘密包括两类,一类是2个客户信息,另一类则是供应商信息。法院对照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了其所主张的这两类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并未审查客户信息和供应商信息的数量。对于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客户信息予以保护,维护了原告的正当权益;对于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供应商信息不予保护,防止了过度保护可能造成的侵蚀公共信息空间、损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秘点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关于我们


       


李营营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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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5类技术合同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不同业务领域下技术合同签订以及履行中风险点,形成了数百篇专题研究文章,熟悉该类合同纠纷常见风险点和解决方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成功代理多位企业客户在多例合同纠纷案件中完成诉讼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沟通和专业的能力在短期内为客户快速回款,通过商业谈判、诉讼打击、第三人债务加入、调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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