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3.5.1
最高法院:未约定付款期限,如何认定投资方是否依约投资?
阅读提示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有时未约定投资方何时支付投资款,即便投资方已实际支付,各方仍可能就投资方未及时投资发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投资方是否依约投资?是否构成违约?技术开发合同中,投资款是否及时到位,往往关系到技术开发项目的生死。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技术合同有关的业务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依合同约定确定投资方付款义务是否附带条件/期限/方式(如将款项存入约定专款账户)要求,审查当事人实际履行中的支付模式、投资方资金是否来源于无关第三方、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款存入账户情况,综合认定投资方是否依约投资。
基本案情
1.2000年11月,就合作开发基因工程人溶菌酶(涉案技术)药品事宜,长某公司(被告)与国某公司(原告一)、九某公司(原告二)签订协议(涉案协议)。
2.协议约定,被告以涉案技术研发作为投资(占比41.25%),原告一投资398.6万元(占比33.75%),原告二投资280万元(占比25%),按投资比例共享开发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帝某公司(国某公司系其股东,原告三)提供车间、车间改造费用、为研制人员提供食宿等费用。被告负责药品生产、三期临床试验及检测、上报审批,在2002年7月31日前完成一期临床前工作,在2003年6月1日前完成三期临床试验并以原告三名义取得新药证书。协议签订时,原告二已完成投资。至2004年末,原告一累计投资419余万元。
3.2002年6月,被告、原告一、原告二与案外人三某公司就利用涉案技术生产化妆品事宜签订协议,运用涉案技术、原告三厂房设备生产化妆品。2002年10月,因涉案课题被列入国家“863计划”,原告三获经费220万元用于开发涉案药品。
4.2001年12月-2003年10月,被告单方申请新药检验。2002年6月-2005年5月,被告就涉案技术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后经三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药品的其中6项申请人变更为其与三原告,其余未变更。2003年10月,被告搬离三原告科研场地。2004年1月,被告通知三原告,若三原告要继续临床试验,须自行承担费用。
5.2004年11月22日,涉案药品取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临床批件,该批件显示申请人为被告、原告二、原告三。
6.2005年1月5日,由于被告不进行临床研究、要求转让涉案技术,三原告发函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同月8日,被告向三原告发出解除通知。同年2月1日,三原告复函不同意解除,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被告拒绝,涉案研发项目中断,原告一、原告二继续投资开发涉案药品。
7.随后,三原告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违约,要求解除涉案协议、确认及分割资产,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357336元、返还投资款68万元。
8.随后,大连中院一审认为,涉案协议合法有效,应作为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被告迟延、拒绝履行,三原告守约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协议、赔偿损失,判决解除涉案协议,被告赔偿损失,原告一、原告二承担涉案药品研制义务,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9.随后,被告长某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告一国某公司投资未到位应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协议已在2009年9月13日解除,其后的涉案专利应归其所有,原告一投资支出不合理,要求审计原告一的投资。
10.随后,辽宁高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国某公司已依约投资,支出合理,其账目在一审中已经上诉人长某公司质证、无新证据推翻,长某公司迟延履行且明确拒绝临床试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解除涉案协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解除涉案协议、长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判项,驳回长某公司要求审计国某公司投资的诉讼请求。
11.随后,长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审法院驳回其要求审计国某公司投资的请求错误,国某公司未依约投资导致开发延期,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法院裁定该案由辽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12.2011年3月9日,辽宁高院再审认为,再审被申请人国某公司已依约投资,再审申请人长某公司迟延、拒绝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认定涉案合同解除,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对于长某公司赔偿的判项并变更数额,维持其他判项。
13.随后,再审申请人长某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认为辽宁高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要求最高法院再审撤销该判决,解除涉案协议。
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投资方是否依约投资?
法院裁判观点
长某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时,主张还应从再审判决认定的投资款中扣除有关费用,具体包括:1.政府资助经费中尚未扣除的914780元。2.由案外人隆某公司支出的部分投资款。3.中试车间固定资产投资款以及通讯费、水费、电费等。4.生产人溶菌酶化妆品的投资款96665.4元。5.张某借款、检测费、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以及修车费。
对于长某公司提出异议的上述各项费用,最高法院分别认定如下:
1.关于政府资助经费中尚未扣除的914780元。长某公司认为,863合同所涉政府资助经费220万元应当予以全部扣除,再审判决仅扣除其中的1285220元错误,其余的914780元应当扣除。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其查明的事实,国某公司提交的会计账册和银行交易明细并不对应,剩余金额也存在明显差异,国某公司在一审中也承认资助经费存入的账户并非专款专用账户。因此,依据国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863合同资助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剩余金额。而且,国某公司于2003年9月4日发给长某公司的通报中,明确声称扣除资助经费后,其投资款已超出三方协议的约定。虽然国某公司对此解释为“意在表明即使扣除220万元,我方的投资也已经超过400万元”,但该解释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长某公司的该项申诉理由成立。再审判决未予扣除的政府资助经费914780元,应当从再审判决认定的国某公司投资款中扣除。
2.关于案外人隆某公司支出的投资款。最高法院认为,在一审过程中,长某公司对直接费用中由案外人隆某公司支出的费用提出了异议,但对间接费用中由案外人隆某公司支出的费用未提出异议。因此,对于案外人隆某公司支出的费用,长某公司在一审质证时并不是一概予以否认,而是仅对部分费用提出异议,对其余部分予以认可。长某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时,再行对案外人隆某公司支出的费用提出异议,但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于长某公司的该项申诉理由,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中试车间固定资产投资款79400元以及通讯费、水费、电费等。最高法院认为,依据三方协议约定,帝某公司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提供中试车间和为满足该项目中试条件所投入的中试车间改造费用,以及为该项目研制人员提供食宿的合同义务。关于中试车间固定资产投资款79400元,最高法院认为,该款项涉及购买低压柜、动力配电箱、空调机和新风机组的费用。根据三方协议的约定,所述费用是为了使中试车间满足项目所需的中试条件,对中试车间的动力供应、通风等设施进行改造所产生的费用,所述费用应当由帝某公司负担,不应计入国某公司的投资款。因此,长某公司有关应当扣除固定资产投资款79400元的申诉理由成立。关于通讯费、水费、电费等。最高法院认为,所述费用是在利用中试车间进行项目研发的过程中正常产生的合理费用,不属于三方协议约定应由帝某公司承担的费用。因此,长某公司有关应当扣除通讯费、水费、电费等的申诉主张,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生产人溶菌酶化妆品的投资款96665.4元。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各方签订三方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就长某公司与九某公司已经研究完成的基因工程重组人溶菌酶原料药,开发成国家正式批准生产的国家级一类新药”。三方协议中没有涉及有关“生产人溶菌酶化妆品”的内容。各方当事人为了生产人溶菌酶化妆品,亦另行签署了化妆品协议。因此,生产人溶菌酶化妆品的投资款与三方协议虽有关联,但属于不同的投资事项。因此,长某公司有关应当扣除生产人溶菌酶化妆品投资款96665.4元的申诉理由成立。
5.关于张某借款和检测费,长某公司主张其属于重复记账。最高法院查明,在二审法院再审期间,国某公司已经对此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所述费用并不属于重复记账。长某公司虽认为存在重复记账,但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长某公司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差旅费。该费用涉及帝某公司副总经理冷某的相关费用,长某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异议,申诉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于国某公司提交的冷某等人的工资支取表,长某公司在一审中亦予以认可。因此,长某公司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招待费、办公费、修车费。一审期间,长某公司仅主张应从招待费和办公费中扣除案外人隆某公司支出的费用,对其他费用并未提出异议。长某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时,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该项申诉理由,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6.关于是否对国某公司投资款相关票据进行审计。经调取本案卷宗查明,一审法院在一审中充分保障了长某公司进行质证的诉讼权利,长某公司在一审中已对相关票据进行了核对和质证,故最高法院对长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长某公司有关应当扣除政府资助经费914780元、中试车间固定资产投资款79400元、生产人溶菌酶化妆品的投资款96665.4元的申诉理由成立。所述费用总计1090845.4元,应当从再审判决认定的国某公司投资款4194774.28元中扣除,扣除后国某公司在临床试验前实际支出的投资款为3103928.88元,仍然超出了三方协议约定的应在临床试验前支付的投资款,国某公司支付的投资款符合三方协议的约定。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长某公司有关国某公司投资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最高法院在本案再审中亦认定长某公司构成违约,因此判决支持国某公司要求长某公司赔偿投资款利息损失的请求,变更了原审判决中对应判项的赔偿金额。
案例来源:《长春奇龙生物技术研究所与香港国升实业有限公司等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2013)民提字第150号]
实战指南
关于我们
李营营 合伙人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5810018567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15810018567@163.com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5类技术合同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不同业务领域下技术合同签订以及履行中风险点,形成了数百篇专题研究文章,熟悉该类合同纠纷常见风险点和解决方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成功代理多位企业客户在多例合同纠纷案件中完成诉讼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沟通和专业的能力在短期内为客户快速回款,通过商业谈判、诉讼打击、第三人债务加入、调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曹燚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5810018567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caoyi@yuntinglaw.com
专业背景介绍:曹燚,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毕业于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历。2016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曹燚就读于南开大学商学院,攻读工商管理/管理学学士,对于企业战略经营、企业组织架构设计与安排、决策建议、人力资源管理、国际商务与贸易、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企业伦理、电子商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等企业运营逻辑有专业且深入的理解。2021年9月至2024年6月,曹燚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方向,在校期间主要学习研究合同法实务、侵权法实务、亲属继承、企业与公司法专题、并购与重组、经济纠纷实务等相关法律问题。曹燚在入职李营营律师团队之前,曾在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服务,为近60个案件撰写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代理意见等文件,为近10家知名企业撰写近100份法律咨询意见、审核合同近千份;能够很好地庭审前期进行必要法律检索、制定诉讼方案、整理证据材料、联系法院及仲裁委等。不仅如此,曹燚还深度参与近20个知名企业的非诉业务,如美元债、信托业务、常法业务等。曹燚擅长为企业提供合规法律服务项目,擅长办理合同纠纷类案件。目前,曹燚与李营营律师及其他团队成员一并参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实战法律文书的编写工作,对与技术合同有关的拟定、项目培训、项目推进监测、案件办理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欢迎与我们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