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统计,近三年来,我国技术秘密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特点1: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及的技术领域更加广泛,涉新技术领域案件增多。2019年受理技术秘密纠纷实体案件12件,2020年增长到44件,2021年增长到79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
特点2: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程序问题主要涉及管辖权争议,包括侵权行为地、重复起诉情形的认定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管辖的确定等。实体问题的争议包括技术秘密内容和范围、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的确定及保密措施、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修改和改进技术秘密行为中实质性贡献、定作产品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的认定等。
特点3:高额判赔案件明显增多。继2020年“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顶格判处5倍惩罚性赔偿3000余万元后,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判赔1.59亿元。
除上述三大特点外,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也在不断延长。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人均结案83.5件,同比增长1.2%。各类案件结案平均审理周期为134个自然日,民事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29.4个自然日,行政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43.6个自然日。因人案矛盾日益加剧,疑难案件增多,平均审理周期有所增长。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也日趋凸显。
李营营律师团队多年来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在商业秘密业务领域办理大量案件,多件被评为典型案例。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我们欢迎大家就具体案件问题或者具体法律问题与我们进行交流。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3年5月1日
最高法院:购买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侵权吗?
单纯购买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阅读提示
裁判要旨
购买方仅实施购入产品进行使用、支付了合理对价,如果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购买方明知涉案产品包含有涉案商业秘密而予以购买使用,则购买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1、原告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正公司”)自主研发“理正建设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被告何晨亮、刘春刚、臧廷杰分别担任理正公司综合开发部常务副主任、应用开发部常务副主任、软件开发工程师/项目管理总监,并分别在2011年离职。
争议焦点
购买人林同棪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一、林同棪公司仅实施了从大成公司购入涉案软件进行使用的行为,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属于单纯的购买使用行为。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林同棪公司仅实施了从大成公司购入涉案软件进行使用的行为,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林同棪公司明知涉案软件包含有涉案商业秘密而予以购买使用。
二、林同棪公司与大成公司既缺乏意思联络,未实施共同行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华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01号]
商密实战指南
当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时,若涉嫌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的信息来源合法或实际不侵犯商业秘密时,可以推定涉嫌侵权人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但是,如果购买者能够举证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的,法院就不能再适用推定侵权原则,推定购买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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