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纠纷专题45:技术转让合同中,如何认定理解标的范围?

文摘   社会   2024-07-25 08:16   北京  

【编者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4月份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受理的8436案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数量为342件,比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多出129件。经在公开渠道检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类约3100件,其中典型案例6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68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316件,专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77件。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为1493件,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有55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为220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为626件。技术转化合同纠纷55件,技术许可合同纠纷4件,技术咨询合同纠纷2222件,技术服务合同纠纷10702件,技术培训合同纠纷1101件,技术中介合同纠纷37件,技术进口合同纠纷3件。
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该类案件存在哪些争议焦点问题以及对应的裁判规则,我们团队扩大检索区间,选取近五年(2019年-2023年)内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逐一梳理并定期形成研究成果与各位读者分享,希望在带领大家一起了解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的同时,为大家提供具体的实务操作建议,达到在事前控制风险、事后解决问题的目的。
李营营律师团队多年来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在商业秘密、与技术保护有关的业务领域办理大量案件,多件被评为典型案例。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我们欢迎大家就具体案件问题或者具体法律问题与我们进行交流。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3年5月1日



最高法院:技术转让合同中,如何认定理解标的范围?

综合合同整体文本、一般交易实践、各方履约情况、各方庭审表述等因素认定。


阅读提示


李营营律师团队项下的商业秘密争议与保护业务,不仅仅包括律师团队协助企业制定保密体系、帮助企业完善自己的保密制度、减少泄密事件发生,还包括在企业发生被侵权事件时,律师团队及时有效协助企业打击离职员工、恶意竞争对手。除此之外,还包括协助企业介入技术的单独开发、合作开发、许可使用、生产销售等流转变现全过程、协助合作方拟定技术合同、全程监督合作过程、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及时解决、促进项目顺利落地执行,使企业研发使用的技术更安全高效运行。在出现技术合同争议后,协助企业及时解决纠纷。一直以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技术争议与保护业务,帮助企业全方位、全流程创造、获取、使用技术。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技术转让合同时,当事人可能以较为宽泛的概念表述标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就交付内容发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合同标的,是特指某项技术,还是泛指某类技术?合同签订时,出让方拟出让的技术,可能正申请专利,未必获得授权,此情形中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不明确表述某项特定的技术产品为标的,而采用相对更为宽泛的上位概念进行表述,一方面为合同的履行留有一定的余地,另一方面也存在交付不被认可的客观风险。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技术合同有关业务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

裁判要旨


合同未明确限定标的为某项特定技术产品、而是表述为该特定技术产品的上位概念,出让方不负有交付该项特定产品技术的义务,可从合同文本、一般交易实践、当事人履约情况、当事人庭审表述等方面综合认定符合合同目的的标的范围。

基本案情


1. 2018年1月2日,就建某公司(原告)名下可生产“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涉案“新产品”)相关资产的转让事宜,原告与宝某公司(被告一)、正某公司(被告二,担保人)及案外人钱某签订《资产购买协议》。
2.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名下包括“轻质墙板智能生产线系统”“硫氧镁墙板及其制备方法”等在内的发明专利申请、生产线等资产转让给被告一以生产涉案新产品。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专利申请、商标等转移至被告一名下,履行了生产线安装、订单交付等等义务,至2018年5月18日,被告一共计向原告支付500万元价款。其中,原告转移至被告一名下的专利申请仅有“轻质墙板智能生产线系统”获发明专利授权。
3.2018年8月-2019年3月,被告一购入氧化镁、硫酸镁等原材料,经原告技术指导生产出轻质墙体板材。2018年11月,被告一草拟《LB轻质墙体产品标准》,明确该标准适用于硫氧镁条板。2018年12月,被告一生产的LB系列型号的轻质墙板产品获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产品成分之一为硫酸镁。2019年3月,被告一生产的LB100型轻质墙板获专业检验机构的合格证书。2019年4月,原告、被告一沟通轻质墙板生产作业指导事宜,其中原告向被告一发送若干指导书文件,提及氧化镁、氯化镁、硫酸镁等原料相关的产品配方及工序步骤。2019年5月-8月,被告一就涉案墙板产品问题与原告协商,原告称问题系被告一未按要求生产所致,通过严控氧化镁、生产流程即可生产合格。2019年9月,被告一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适用于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的生产和销售。
4.随后,原被告双方就技术交付问题发生纠纷,被告认为原告未交付轻质板材的生产技术,称其用于认证的产屁均为普通硅酸盐水泥空心条板,原告认为其已交付成套的针对镁质板材的技术方案。2019年9月10日,原告建某公司向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宝某公司支付400万元合同价款、逾期付款违约金31.5万元(暂计),被告二正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随后,本案被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随后,苏州中院一审认为,结合涉案协议文本内容、合同上下文条款以及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标的应为轻质墙板,包含硫氧镁轻质墙板在内的新型建筑用轻质墙板,原告履行的是被告一关注的镁质板材生产工艺,涉案协议中所称的“新产品”是指硫氧镁轻质墙板,被告一已经使用原告的技术方案、生产出硫氧镁轻质墙板,被告一使用墙板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系第三方安装人员未按照原告交付的技术方案进行所致、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原告已完成技术交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400万元价款、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随后,被告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告在一审中多次否认涉案协议第1.5条所涉的“新产品”是指硫氧镁轻质墙板,否认该墙板生产技术系交易标的,在此前提下原告不可能向被告一交付硫氧镁轻质墙板的生产技术,原告构成自认,足以证明其未向被告一交付,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案涉协议,原告向被告一返还已付300万元无形资产价款、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9.2021年9月27日,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涉案协议第1.5条中约定的“新产品”是否特指硫氧镁轻质墙板?

法院裁判观点


最高法院认为,建某公司与宝某公司、正某公司对《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的“新产品”是否仅为硫氧镁轻质墙板产生争议,该争议属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根据《资产购买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结合一般交易实践和双方当事人履约过程等事实探究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最高法院可以认定《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的“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硫氧镁轻质墙板的“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诉争合同条款本身文义、关联条款文义来看,涉案协议第1.5条的“新产品”不特指“硫氧镁轻质墙板”,而是更宽泛的“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
最高法院认为,从合同条款的文义看,《资产购买协议》第1.5条约定的“新产品”为使用该协议项下的专利技术生产的安全合格的“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并没有仅限定为硫氧镁轻质墙板。从有关合同条款的上下文看,《资产购买协议》第1.1条约定转让6项专利技术,第1.2条约定转让13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其中仅13项正在申请专利中的3项技术(第1项、第5项、第6项)明确限定为生产硫氧镁轻质墙板的机构的(实用新型)技术,上述其他17项列明技术均为生产“新型墙板”“硫氧镁墙板”“轻质墙板”等相关技术。参考《资产购买协议》签订前,建某公司向宝某公司的控股股东正某公司介绍有关技术的文件,重点介绍镁质板材生产项目,但没有明确限定为硫氧镁轻质墙板。综合上述三方面的内容,可以认定《资产购买协议》第1.5条约定的“新产品”即“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硫氧镁轻质墙板。换言之,《资产购买协议》第1.5条约定的“新产品”,包括硫氧镁轻质墙板和其他材质的轻质墙板。原审法院认定《资产购买协议》第1.5条约定的“新产品”,至少包括硫氧镁轻质墙板在内的新型建筑用轻质墙板,并无不当。
二、从一般交易实践来看,当事人在明知“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和“硫氧镁轻质墙板”异同的前提下选择在合同条款中使用相对宽泛的上位概念“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的表述,宝某公司认为案涉协议中第1.5条中约定的新产品特指“硫氧镁轻质墙板”的主张不成立。
最高法院认为,从一般交易实践看,双方当事人清楚或者应当清楚在正式签订《资产购买协议》时,在该协议中将“新产品”表述为“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相比明确限定仅为“硫氧镁轻质墙板”,对双方均各有利弊:对于宝某公司而言,其可以获得更多生产轻质墙板的技术,但不能要求建某公司只能向其交付生产“硫氧镁轻质墙板”的技术;对于建某公司而言,其应交付的技术虽不限定为生产“硫氧镁轻质墙板”的技术,但可能需要交付一种或者多种生产轻质墙板的技术。宝某公司在一、二审诉讼中坚持主张《资产购买协议》第1.5条约定的“新产品”是特指硫氧镁墙板,却不能合理说明其在订立合同时为何不直接具体写明其拟生产的“新产品”即为硫氧镁轻质墙板,而将“新产品”实际写成较为宽泛的上位概念“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宝某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三、从当事人的履约过程来看,双方就镁质墙板交流,仅说明镁质墙板系宝某公司关注点、包括在涉案技术之中,不能说明双方将涉案协议第1.5条约定的“新产品”限缩为“硫氧镁轻质墙板”。
最高法院认为,从双方履约过程看,尽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镁质墙板生产技术进行交流,双方在合同履行中镁质墙板生产工艺是宝某公司的重要关注点,这只能说明案涉技术包括镁质墙板生产技术,但不能说明双方实际将协议明确约定的“新产品”变更限缩仅为硫氧镁墙板。尽管双方在《资产购买协议》中约定转让的19项技术中名称为产品及其生产方法的技术仅为“硫氧镁墙板及其制备方法”,但并不排除当事人可利用上述19项技术中的其他技术、设备和工艺生产其他安全合格的“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双方一致承认,《资产购买协议》签订后,宝某公司和正某公司在建某公司指导下生产出非镁质(轻质)墙板,双方就对宝某公司是否成功生产硫氧镁墙板有争议。该事实可证明《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的“新产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硫氧镁(轻质)墙板。宝某公司在建某公司起诉请求其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后,提出案涉“新产品”仅限于硫氧镁轻质墙板的抗辩,与建某公司指导其生产非镁质轻质墙板的事实不符,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在认定案涉“新产品”是指至少包含了硫氧镁轻质墙板在内的新型建筑用轻质墙板的同时,却又进一步支持宝某公司、正某公司关于案涉“新产品”是指硫氧镁轻质墙板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最高法院予以纠正。
四、从合同约定来看,技术出让方建某公司的主要给付义务是提供技术确保受让方宝某公司生产出一种或者数种安全合格的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而非提供技术确保宝某公司使用硫氧镁原料生产出硫氧镁轻质墙板。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本案中需要通过合理解释合同条款明确的第二个问题是,在《资产购买协议》项下,建某公司是否有义务提供技术确保宝某公司采用“硫氧镁”原料生产出“安全合格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即硫氧镁轻质墙板。
对此,合理的解释是,建某公司有义务提供技术确保宝某公司生产出一种或者数种“安全合格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但并不保证使得宝某公司采用其所谓“硫氧镁”原料生产“安全合格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换言之,如果建某公司提供技术不能确保宝某公司采用“硫氧镁”原料生产“安全合格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但能够使得宝某公司采用除“硫氧镁”以外的其他原料生产“安全合格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也基本上能够认定建某公司适当履行了主要给付义务。
上述合同条款解释的理据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资产购买协议》并没有明确约定或者限定建某公司应当确保宝某公司采用“硫氧镁”原料生产“安全合格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仅强调宝某公司使用该协议项下技术生产出“安全合格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产品”。二是《资产购买协议》所列6项专利技术和13项正在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涉及生产硫氧镁轻质墙板的技术仅为1项正在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和2项正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该协议第六章载明各方同意建某公司不保证该协议项下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能够最终获得专利授权,这说明该协议项已经明确生产硫氧镁轻质墙板的两项技术可能存在技术不成熟等缺陷或者风险,在《资产购买协议》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就不能一定可以解释出该协议项下建某公司应当保证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具有生产该类产品的实用性(实用效果)。
五、从庭审记录来看,建某公司未作出过涉案“新产品”非指硫氧镁轻质墙板的表述,而是强调双方未约定生产“硫氧镁”元素的轻质墙板作为合同目的,宝某公司提出的建某公司自认的相关主张不成立。
最高法院认为,在原审中,建某公司主张:双方没有约定将生产硫氧镁轻质墙板作为合同目的,只是约定生产出安全合格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而建某公司也从未承诺案涉设备是专用于生产含“硫氧镁”的轻质墙板。建某公司的该主张基本与本案事实相符。
宝某公司在上诉中提出建某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反复称案涉“新产品”并非指硫氧镁轻质墙板,宝某公司进一步提出建某公司的该主张构成自认,由此主张建某公司根本没向其交付生产硫氧镁轻质墙板的技术。最高法院经查原审庭审笔录(原审法院2020年6月8日“听证笔录”第3页至第4页、第14页),在原审庭审中,建某公司主张双方没有约定将生产“硫氧镁”元素的轻质墙板作为合同目的,双方在案涉协议中仅约定生产出安全合格的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建某公司还主张其从来没有承诺案涉设备专用于生产含“硫氧镁”元素的轻质墙板。宝某公司在上诉中提出建某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反复称案涉“新产品”并非指硫氧镁轻质墙板,宝某公司的该项主张与原审庭审笔录的记载不符。如上所述,《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硫氧镁轻质墙板的技术。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提出自相矛盾或者与已查明事实不符的事实主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宝某公司关于建某公司的有关主张构成自认并应予以确认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宝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江苏建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宝盛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等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733号 ]

实战指南


一、针对出让一系列技术的情形,当事人应当仔细斟酌合同用词,以“概括式+列举式”、“肯定+否定”的表述方式明确界定合同标的,减少后续因交付产生的争议。

本案中,涉案协议的第1.5条表述为“使用该协议项下的专利技术生产出安全合格新型建筑用轻质隔离墙条板产品(涉案“新产品”)的生产线组装工艺、商业秘密、技术和诀窍以及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商业秘密、技术和诀窍”,双方就“新产品”是否专指硫氧镁轻质墙板发生争议。宝某公司认为,“新产品”专指“硫氧镁轻质墙板”,而建某公司认为,双方并未通过约定明确限定“新型建筑用轻质隔离墙条板产品”限定为“硫氧镁轻质墙板”。最高法院结合合同文本、当事人履约情况等因素认定双方约定的合同目的是利用涉案协议下的专利技术生产出新型建筑用轻质隔离墙条板产品,未支持宝某公司关于新产品专指硫氧镁轻质墙板的主张。
专利申请是否获得授权不确定性,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可能在合同签订时明确限定转让标的为专利申请。本案中,涉案协议虽涉及“硫氧镁轻质墙板”相关的专利申请,但也明确约定“各方确认正在申请的专利不保证获得授权”、在合同标的以及合同目的相关条款中也并未将表述限缩至“硫氧镁轻质墙板”。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虽有就硫氧镁轻质墙板生产事宜沟通,但并未实际达成技术出让方建某公司必须且只能交付硫氧镁轻质墙板生产技术的明确合意,宝某公司的主张既不符合双方约定,更无事实依据。
为减少类似情形中的当事人因交付内容纠纷产生的可能性,我们建议,当事人采用概括性表述+列举式表述相结合的方式,在合同中以相对概括的概念表述合同标的,可以确定具体交付内容的,作好分类列举。此外,当事人可以“肯定+否定”的表述尽可能准确表达双方的真实合意,诸如采用“本合同标的/技术交付内容为……具体包括如下……”“本合同标的/技术交付内容非特指……”。
二、因技术转让而涉诉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方面应注意审慎表述己方意见,另一方面应关注和记录对方的表述疏漏、矛盾之处,建议罗列关键事项清单。
本案中,建某公司、宝某公司分别作为技术出让方、受让方,双方针对技术内容的交付产生争议,建某公司认为双方未将涉案协议中的第1.5条中的“新产品”限缩至硫氧镁轻质墙板,其从未承诺过要提供硫氧镁轻质墙板的技术,双方仅约定合同目的是生产出安全合格的新型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而宝某公司认为,建某公司在庭审中否认涉案协议中的“新产品”为硫氧镁轻质墙板,正好证明建某公司没有交付硫氧镁轻质墙板,并以建某公司构成对未完成交付的自认作为理由之一提起上诉,经最高法院查阅原审庭审笔录确认其所言不实,因此未获最高法院的支持。
虽然本案当事人尝试使用“对方当事人自认”相关要点的诉讼策略未成功,但足以启示将来类似情形的当事人,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审慎陈述事实、表达己方观点,另一方面可以重点关注和记录对方在诉讼过程中的表述疏漏、矛盾之处。
在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前准备关键事项清单,提醒自己何事项是必须表达的、何事项的可以表达的,减少疏漏、矛盾的发生,另一方面针对对方的庭审表述应该仔细倾听和做好相应的记录,但不能是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
李营营律师提示:技术合同本身涉及合同目的拟定、付款节奏设计、合同双方在具体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同工作内容的提前确定、阶段性技术资料交付安排和配套资料文件的设置、技术交付质量的评估确认、违约责任设置、管辖约定、技术成果权属安排等内容,合同拟定既要考虑技术项目实际情况、研发周期、研发需求,又要考虑合同各方风险控制,综合性极强。可以说,一份高质量的技术合同对于法律技术要求较高,而一份好的合同完全可以合理控制合作各方的风险,将合同风险、技术所有权属争议控制在最前端,可以在后续诉讼中将某一方的诉讼难度、举证难度合理控制。因为技术合同引发的争议解决,更多时候是需要代理律师对技术研发过程和各方履约状态作出精准的分析,而不仅仅合同法相关知识。所以,我们由衷地建议大家在合作之初、争议发生时,委托专业的长期研究技术合同争议解决律师团队处理,以最大程度争取对自己有利结果。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关于我们


       


李营营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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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5类技术合同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不同业务领域下技术合同签订以及履行中风险点,形成了数百篇专题研究文章,熟悉该类合同纠纷常见风险点和解决方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成功代理多位企业客户在多例合同纠纷案件中完成诉讼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沟通和专业的能力在短期内为客户快速回款,通过商业谈判、诉讼打击、第三人债务加入、调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曹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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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曹燚,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曹燚本科就读于南开大学商学院,攻读工商管理/管理学学士,对于企业战略经营、企业组织架构设计与安排、决策建议、人力资源管理、国际商务与贸易、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企业伦理、电子商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等企业运营逻辑有专业且深入的理解。研究生期间,曹燚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方向,在校期间主要学习研究合同法实务、侵权法实务、亲属继承、企业与公司法专题、并购与重组、经济纠纷实务等相关法律问题。曹燚在入职李营营律师团队之前,曾在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服务,为近60个案件撰写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代理意见等文件,为近10家知名企业撰写近100份法律咨询意见、审核合同近千份;能够很好地庭审前期进行必要法律检索、制定诉讼方案、整理证据材料、联系法院及仲裁委等。不仅如此,曹燚还深度参与近20个知名企业的非诉业务,如美元债、信托业务、常法业务等。曹燚擅长为企业提供合规法律服务项目,擅长办理合同纠纷类案件。目前,曹燚与李营营律师及其他团队成员一并参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实战法律文书的编写工作,对与技术合同有关的拟定、项目培训、项目推进监测、案件办理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同时,曹燚还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获得客户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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