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业秘密律师李营营: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使用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审查思路

文摘   社会   2024-07-07 12:00   北京  

【编者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受理的8436案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数量为342件,比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多出129件。经在公开渠道检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类约3100件,其中典型案例6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68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316件,专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77件。
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该类案件存在哪些争议焦点问题以及对应的裁判规则,我们团队扩大检索区间,选取近五年(2019年-2023年)内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逐一梳理并定期形成研究成果与各位读者分享,希望在带领大家一起了解技术委托开发纠纷案件特点的同时,为大家提供具体的实务操作建议,达到在事前控制风险、事后解决问题的目的。
李营营律师团队多年来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在商业秘密、与技术保护有关的业务领域办理大量案件,多件被评为典型案例。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我们欢迎大家就具体案件问题或者具体法律问题与我们进行交流。

北京李营营律师



最高法院: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使用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审查思路

根据被诉侵权人研发情况、原告研发生产情况、被诉侵权人接触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使用原告商业秘密



阅读提示


要求被告举证,并不是一句轻描淡写、无关痛痒的话,这意味着如果被告不能举证,法院就会对其做不利的认定,甚至你可以将它理解为“法院即将开具的罚单”。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除了审查原告主张的秘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外,还有一个非常关键且无法绕过的问题,那就是如何认定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法第九条规定了特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不同的侵权行为模式下法院审理认定思路存在不同。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结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则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使用类型的侵权模式下,法院认定是否实施侵权行为的思路。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具有接触秘点的可能性且被告提供的秘点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秘点无实质区别的情况下,根据被诉侵权人研发情况、原告研发生产情况、被诉侵权人接触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使用原告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


1. 原告长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28日,前身为湖南省某生命科学研究所,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药品滋阴强生口服液、生物制品长某露等。长某公司自行研发了滋阴强生口服液药品部分生产技术,并申请了相关专利,采取了保密措施。
2. 韩某华为原告长某公司总经理,于2018年9月离职后入职被告汇某公司。李某梅为原告办公室主任,于2018年8月离职后入职被告汇某公司。焦某宾为长原告生产制造部设备主管,于2018年10月离职后入职汇某公司。
3. 2017年10月24日,韩某华与案外人等共同入股成立汇某公司。2018年12月7日,汇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韩某华、李某梅,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梅。
4. 原告长某公司发现被告汇某公司生产销售与“滋阴强生口服液”相似的产品,向工商部门举报。后工商部门突击检查中发现汇某公司的生产规程与原告极为相似。原告随后向长沙中院起诉,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00万。
5. 原告委托鉴定机构对原被告的生产规程进行同一性鉴定,结论为实质相同。
6. 2023年,长沙中院一审认为原告秘点构成商业秘密,但认定汇某公司工艺规程与长某公司工艺规程不构成实质相同,未支持原告其他技术内容的保护诉求,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26万元。原告和被告均不服,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7. 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汇某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院裁判观点


一、首先,审查清楚被告汇某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获取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审查被告是否使用涉案商业秘密行为的重要前提。

关于该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基于在案证据,韩某华、李某梅、焦某宾违反保密义务,向汇某公司披露涉案技术信息,汇某公司不正当获取涉案技术信息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认为汇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长某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其次,审查原告主张保护的秘点与被告自证来源的秘点是否存在实质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汇某公司存在不正当获取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且汇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长某公司“长某露”产品功效近似、汇某公司曾对外宣传被诉侵权产品系长某公司“长某露”产品的升级产品的情况下,应由汇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实际实施的工艺规程与长某公司工艺规程不同。本案中,监测报告中记载的汇某公司制备被诉侵权产品的工艺规程与长某公司主张的秘点2、秘点6中黄精煮提工艺无实质性区别。

三、最后,接触+相似均成立的前提下,被诉侵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有合法来源。否则,法院将根据原告发展历程、研发情况、研发证据、被告研发证据、被告接触可能性对被告作出不利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能否认定汇某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工艺规程使用了涉案技术信息。虽然汇某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工艺规程仅部分内容与长某公司主张的部分商业秘密构成实质相同,但是,根据在案证据依然应当认定汇某公司使用了涉案技术信息,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长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28日,前身为湖南省常德长某生命科学研究所,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药品滋阴强生口服液、生物制品长某露等;其次,长某公司经过研究开发于2005年申请了涉案专利;2014年11月25日,获得滋阴强生口服液药品生产许可证;2017年7月3日,获得GMP认证;长某公司编制了《滋阴强生口服液生产工艺规程》,2017年7月开始生产“长某露”牌滋阴强生口服液。显然,长某公司“长某露”牌滋阴强生口服液产品从申请专利到推向市场,经历了长达10多年的研究、开发过程。再次,2017年10月24日,韩某华与案外人庞某杰等共同入股成立汇某公司,二个月后,即2017年12月26日,汇某公司就印发了由李某梅审核、韩某华批准的汇某公司工艺规程,而对于该工艺规程的研发过程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显然,汇某公司工艺规程并非汇某公司自身研发成果。最后,由于韩某华、李某梅、焦某宾均系长某公司前员工且均参与过长某公司研发工作,该三人在获取长某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之后,具有进一步研发改进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条件,结合被诉侵权产品与滋阴强生口服液系相似产品,且无论是汇某公司工艺规程还是监测报告中记载的汇某公司制备被诉侵权产品的工艺规程均包含有与涉案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的工艺规程,因此,即使被诉侵权产品的工业规程有与涉案技术信息不同之处,也应当认定相关不同之处是在使用了长某公司涉案技术信息后的适应性调整和改变,这种适应性调整和改变本身就是对长某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使用行为。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长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汇某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工艺规程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

案例来源:《湖南长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汇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7号]

商密实战指南


一、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全程负有高度的举证责任。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被告均负有自证清白的责任和义务,否则,一旦成立具有接触可能性+相似这两个条件,等待被告的就是败诉+赔偿命运。

如果原被告生产的产品系存在竞争关系的相似产品,此时,一旦法院认定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原告的技术秘密,那么,就会认定涉案商业秘密确实存在被使用的风险,就会要求被告就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要求被告举证,并不是一句轻描淡写、无关痛痒的话,这意味着如果被告不能举证,法院就会对其做不利的认定。例如,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其未不正当获取,法院就会认定其存在不正当获取的高度可能性。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其有合法来源,法院就会认定其无合法来源。如果被告不能举证涉案产品的利润率等财务数据,法院就会朝着对原告有利、对被告不利的方向认定被告获利金额等等。所以,法院要求被告举证绝对不是一句轻松的话,甚至你可以将它理解为“法院即将开具的罚单”。

二、被告举证了技术的“合法来源”,绝不意味着可以“安全着陆”。
根据我们办理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在全面研究公开渠道下最高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之后,我们法院,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不管被告能不能提交“合法来源”的证据,也不管被告提交的技术来源是否与原告一致,内容是否实质相同,都难逃败诉命运。这是因为,在法院看来,虽然被告提交的工艺规程与原告工艺规程存在较大差异,但被告工艺规程的编制人员均系原告前员工,无法达到高度排除被告单独编制工艺规程以规避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在法律、司法解释将证明不存在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涉嫌侵权人的情况下,被告应以公证、录像等方式直接证明实际生产过程,其仅提交了书面的工艺规程尚不足以证明其不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认定被告实际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在提交鉴定时一定注意提交鉴材的形式合法性和内容的完整性,在这个过程中,务必由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介入,防止出现本案中法院对部分秘点不承认、不认定、不支持的情况。

本案中,原告实际上是拥有全套的涉案产品生产技术的,但是原告提交给鉴定机构和法院的《工艺规程技术控点》中却缺少该公司工艺规程中关于龟∕鱼提取物的相对密度、PH值、蛋白质含量、具体生产流程和工艺、收率/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及限度、原药材消耗定额、辅料消耗定额、设备组合等具体、详细的技术参数信息,直接导致文件上记载的内容与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存在明显差异,法院对相应的鉴定意见未采信。因未发现检材中记载有对应的技术信息,法院对缺少秘点载体的部分未支持。这就会导致原告的部分秘点已经被暴露,后续存在被他人“免费合法”使用的情况。



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秘点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关于我们


       


李营营  律师/合伙人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5810018567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liyingying@yuntinglaw.com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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