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 | 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中日哲学论坛第七期

学术   2024-10-29 15:09   北京  


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

——中日哲学论坛第七期

市民社会和现代国家的关系,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问题。2024年10月11日-14日,由清华大学马克思恩格斯文献研究中心和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主办的“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第七届中日哲学论坛在清华大学人文楼举行。来自日本一桥大学、驹泽大学、立教大学、日本福祉大学、岛根县立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共北京市委党校、中共南京市委党校等国内外数十位学者,从卢梭、黑格尔、马克思哲学等多维视角,探讨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国家权力、黑格尔—马克思问题等诸多课题。





开幕式

在开幕式上,清华大学马克思恩格斯文献研究中心主任、哲学系韩立新教授和驹泽大学经济学部明石英人教授分别致辞。韩立新教授回顾了过去中日哲学论坛的发展历程,指出两国学者在思想交流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逐一介绍了中方与会学者,向所有日方学者们致以诚挚的问候,最后介绍了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明石英人教授代表日方学者向清华大学马克思恩格斯文献研究中心表达了问候,对中日学者之间的定期的学术交流表示赞赏,在致辞中,明石英人教授强调“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是中日学者学术研究的共同议题,并祝愿这次论坛能延续以往,继续深入学术交流,共同谱写新的思想篇章。


会议进程


12日上午的前半场会议由日本立教大学经济学部佐佐木隆治教授主持。







会议第一场,日本一桥大学名誉教授、清华大学伟伦特聘访问教授平子友长做了题为“A History of the Concept of Civil Society”(《市民社会的概念史》)的英语报告。




平子友长教授在报告中深入探讨了“市民社会”这一关键性概念的历史演变与意义变迁,“市民社会”源于“societas civilis”,是对古希腊城邦“politike koinonia”的拉丁语翻译,在古希腊,它代表国家共同体中的政治参与和伦理追求;而在近代,随着国家与社会二元论的形成,其内涵逐渐转向经济社会领域,特别是与市场经济和市民阶级相关联。康德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对“市民社会”概念进行了批判性反思,区分了作为政治社会的市民社会与作为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并强调了理性的公开运用和世界市民社会的重要性。然而,真正使“市民社会”概念发生革命性转变的是黑格尔。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的“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概念,将“市民社会”从政治领域推向了经济领域,形成了与古典“市民社会”截然不同的理解。黑格尔的这一变革性理论,不仅揭示了西欧近代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也为后续学者如马克思等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马克思在批判继承黑格尔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市民社会”作为经济基础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将其纯化为一个经济领域的概念。这一变革导致“市民社会”概念在翻译和解读上产生了混乱,尤其是在日本社会科学界,存在着将“civil society”与“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等同视之的错误,这种混淆不仅导致了概念的混乱,也阻碍了对“市民社会”概念的深入理解。因此,平子友长教授强调,在研究和运用“市民社会”概念时,必须明确其历史背景和具体语境,以避免误读和误导。


复旦大学张双利教授对平子友长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张双利教授高度赞扬了平子友长教授对黑格尔、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解析,并提出了三个主要问题:第一,黑格尔如何尝试将古代古典维度融入其市民社会概念中;第二,马克思在自由王国理论中似乎忽略了某些古典维度,如何看待这对共产主义理论的影响;第三,在霍布斯的市民社会概念中,最终构建的是一个现代国家,这个国家不再是古典意义上的市民通过自由参与来支撑共同体生活,而是主权者与国家公民之间的服从关系。然而,康德的情况恰好相反。康德的市民社会概念为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公共舆论的兴起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前景,那么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概念之间如何理解和连接,也是十分值得思考的问题。


会议第二场,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张双利教授做了题为“Rethinking the Hegel-Marx Problem”(《重思黑格尔—马克思问题》)的英语报告。




张双利教授从问题的背景入手,指出随着新自由主义资本主义危机的多重内涵的不断展开和持续深化,对现代复杂社会的内在矛盾本性的认识再度成为实践哲学的重要主题。在此处境之下,重思黑格尔和马克思对现代文明之根本难题的思考,既能帮助我们真正深入到现代复杂社会内在结构的层次来理解危机的根源和后果,也能够支撑我们进一步思考回应此根本难题的可能方案和关键要素。报告详细剖析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自相矛盾本质的批判。黑格尔洞见到,市民社会的发展蕴含着内在的问题与矛盾,一旦被充分发展,它就会导致共同体与个体的一并毁灭。法律和劳动分工为个体发展创造条件的同时却产生了特殊的自我与普遍的社会关系之间原则性的对立,而马克思在黑格尔基础上对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及其自毁倾向的深刻分析,特别是他如何改变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将其发展为资产阶级社会和资产阶级的概念,并深入剖析了资本主义制度内部权力关系和资本主义制度自我毁灭的倾向。张双利教授强调,黑格尔和马克思虽然看似提出了相互对立的解决方案,但在当代背景下,我们可以尝试将两者结合起来,形成马克思—黑格尔主义的解决方案。这一方案既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新的结构性关系,也重视反思性政治意识对国家的重要性。通过这样的结合,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资本主义结构转型的原因,以及当前新自由主义资本主义危机的原因,并探索摆脱危机的可能途径。


日本驹泽大学明石英人教授对张双利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明石英人教授高度赞同张双利教授的论点,认为报告对社会本质、马克思理论、资本主义危机以及自然生产计划的探讨非常深刻。同时,明石英人教授就民主的先决条件、国家发展趋势等话题提出了疑问,并特别询问了张双利教授对于现代社会基本结构(如合同关系或财产关系)的看法。




张双利教授针对明石英人教授的评议进行了回应,指出黑格尔和马克思都认同社会制度是私有制的一种概括或决定因素,但这一因素并非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而是众多决定因素中的一个。在马克思的理论中,私有制及其相关的社会结构可能具有比其他因素更为重要的位置。在这种缺乏私有制结构性变革的情况下,社会将不可避免地趋向于出现分裂成两个对立集团的倾向。因此,尽管私有制只是众多决定因素中的一个,但它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可能比其他因素更为重要。


12日上午的后半场会议由清华大学哲学系韩立新教授主持。




会议第三场,日本立教大学经济学部佐佐木隆治教授做了题为“State Power and Rentier Capitalism”(《国家权力与食利资本主义》)的英语报告。




佐佐木隆治教授指出,学界普遍注意到,当前资本主义已经从传统的工业资本主义转向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以垄断土地、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等不可再生产资源为基础的食利资本主义;这似乎超出了马克思以工业资本主义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佐佐木隆治教授提议将《资本论》理解为一个“经济形式决定”的体系来重新审视这一问题,尤其要关注第 3 卷中关于各种收入形式的讨论。马克思在其中已经注意到,利息、租金等收入形式原本只是剩余价值的分配,从属于剩余价值的生产;但在资本主义快速扩张期结束后,资本积累停滞、市场扩张困难,同时物化现象加深,这些次要的收入形式会逐步独立于剩余价值的产生。租金是通过垄断本身难以生产的生产资料而获得的固定了的超额利润,因此原则上不仅适用于地租,也适用于当前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新经济形式。报告同时指出,国家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扮演着调解者的角色,还通过法律和制度促进了对“共有物”(common)的圈占,使得稀缺资源私有化、垄断加剧。报告最后指出,食利资本主义的兴起是资本主义陷入僵局的体现,它一方面威胁了“市场是最有效的商品配置系统”这一信条,另一方面危及了诸如土地等不可再生的共有物;这应该促使我们认识到资本主义产生方式的历史局限性,以及替代方案的必要性。


南京大学哲学系康加恩副教授对佐佐木隆治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康加恩副教授指出佐佐木隆治教授的报告非常有现实感,并提出了三个问题供进一步讨论:第一,报告认为现代社会中存在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相分离的现象,然而任何经济活动实际上都伴随着政治判断和价值评估,这种分离是否真的可能。第二,封建经济与资本主义有结构性差异,就此来说,“技术封建主义”这个概念能否成立。第三,报告对当代资本主义形态的新阐释如何与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史观结合起来。




佐佐木隆治教授针对康加恩副教授的评议一一作出回应,针对第一个问题,佐佐木隆治教授认为尽管国家干预非常重要,但他想更多强调资本主义经济在物化和圈占中的力量。针对第二个问题,佐佐木隆治教授表示他本人对Durand 的技术封建主义概念也有所保留,认为它忽视了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差异。针对第三个问题,佐佐木隆治教授承认这个问题有待结合《资本论》第 1 卷中的相关内容做进一步处理。在自由讨论环节,复旦大学张双利教授补充道,佐佐木隆治教授的报告区分了传统的工业资本主义和当前的食利资本主义,但在这两种形态之间,实际上还存在着金融资本主义,是否可以将其纳入资本主义诸形态演变的整体叙述中,以更清晰地理解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针对这一补充,佐佐木隆治教授赞同张双利教授的提议,强调工业资本积累停滞与物化加强推动了资本主义的转型,而 2007–2008年金融危机揭示了金融资本主义的局限性,使得政策干预变得尤为重要。


会议第四场,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王代月教授做了题为“How Does the State Realize Subjective Freedom? Hegel’s Project and Marx’s Critique”(《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中的自然及马克思的批判》)的英语报告。




王代月教授指出,黑格尔认为理性国家能克服自然的必然性,同时又将带有自然性的因素(如世袭君主、土地贵族,以及国家间的战争状态)引入国家,这引起了部分学者的批评。王代月教授认为,这些批评错失了黑格尔的要点。黑格尔通过对英国工业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观察研究,认识到虽然近代市民社会为主观自由提供了舞台,但其中个体的交往以物象为中介,最终使个体陷入必然性的强制——贫富差距扩大催生贱民情绪,近代工业为了价值而非使用价值而生产。他因此认为国家必须免于市民社会中偶然性与任性的影响,才能真正保障主观自由的实现;为了这一点,国家应当有一位不受群众喜恶影响的世袭君主和一群有世袭土地、不需要为生活操心的贵族,同时国家会为了自己的特殊福祉发动战争,避免长久和平使各国市民沉溺于追求私人利益。马克思高度肯定黑格尔的问题意识以及理论前瞻性,但否认诉诸自然因素能解决近代市民社会的困难,通过“化身”“主谓颠倒”和“逻辑矛盾”等论证其失败之处,提出应当代之以“真正的民主制”。


日本一桥大学平子友长教授对王代月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平子友长教授概述了报告的主要内容,指出“自然”这一因素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不同阶段反复出现,始终是黑格尔难以克服的难题,而马克思通过集中研究法国大革命史,认识到国家的缺陷源于市民社会的缺陷。王代月教授报告结尾处对未来共同体提出了乐观的展望,但平子友长教授指出,注意到近代社会缺陷的人,也必定会注意到要克服这些缺陷会有多么困难,尤其是考虑到现代科技与生产力在根本上受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塑造和限制,因此对问题起源的分析只是起点而非终点。王代月教授赞同平子友长教授的建议,表示马克思克服市民社会缺陷的具体方案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12日下午的前半场会议由驹泽大学经济学部明石英人教授主持。




会议第五场,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系康加恩副教授做了题为“Young Marx and the Wood Theft Debates in Prussian Rhineland in the Early Nineteenth Century”(《青年马克思与19世纪初普鲁士莱茵省关于林木盗窃的辩论》)的英语报告。




康加恩副教授指出,大多数评论者倾向于直接接受马克思对普鲁士王国法律情况的叙述,而没有批判地去审视真实的历史过程。马克思论述的核心是林木盗窃法伤害了普鲁士王国农民以森林习俗为基础的习惯权,可这个假设在史料上是错误的。首先,林木盗窃法不仅没有伤害农民的习惯权,反而为它提供了合法性以及公权力的监督框架;而且,1841年的法案借鉴了1821年的早期法案,并不是全新的法案,1841年法案的核心就是森林习俗问题;最重要的是,林木盗窃法并没有即时通过,而是到1852年——11年后,才真正通过并且生效。不过即使存在这些法律事实问题,但马克思在其中看到了社会制度与阶级的相关性,并且完成了对民主制度的解构。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对法律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统治工具的局限性的讨论仍然是有意义的。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王代月教授对康加恩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王代月教授概括了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四个问题:第一,马克思此时如果基于习俗支持林木捡拾,那么他此时是否支持财产私有权;第二,普鲁士立法的观念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历史法学派的,而马克思此时也部分地接受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那么是否会有这么巨大的差异;第三,马克思此时捍卫的主要是农民的习惯权,马克思与农民的联系是否可以延伸到50年代的国际工人协会;第四,马克思此时对法律和财产权批判的有效性为何能够不受到经验材料的错误的影响。




康加恩副教授针对王代月教授的评议作出回应,康加恩副教授指出,马克思此时支持,但也不支持:在他关于犹太问题的讨论中,马克思讨论了人的解放,却没有讨论人作为自我的解放,其中有巨大的不同——尤其地,1841年法案是一个法律问题,马克思必须作出具体的判断,即对农民的判断是否是不公正的。其次,普鲁士王国的历史主义者喜欢回到神圣罗马帝国的历史权威为时下的法律制度辩护,但事实上马克思不会这样做,只需要看一看现实,就会发现将捡拾林木视为盗窃的说法是错误的;之后,马克思虽然转型或者说成为了成熟的工人运动者,尤其是在国际工人协会,但他有时也讨论农民问题,因此联系是可能存在的。最后,马克思最敏锐和精彩的判断就是林木盗窃法在制造犯罪,法律通过改变私有财产的定义的方式来保护特定的利益,并且正是法律的定义产生了大量的罪犯。尽管马克思的某些假设并不准确,但对于法律和犯罪的辩证关系的判断则确实是正确的,后期的马克思也继承了将法律以及权力都视为统治阶级的工具的观念。


会议第六场,清华大学哲学系陈浩长聘副教授做了题为“Why Society must be separated from the State: The Letter and Spirit of Hegel’s Critique of Rousseau”(《社会为什么必须与国家相分离——黑格尔卢梭批判的字母和精神》)的英语报告。




陈浩副教授指出,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关于卢梭未能区分“公意”(general will)和“众意”(will of all)的著名批评,一向被认为是对卢梭的误读,有言过其实之嫌。不过,鉴于卢梭式“公意”的核心特质在于以普遍利益和共同善为希求对象,这势必要求与之相应的意志主体不能仅仅表现为中性的希求能力(willing),而且应当具备规范性的认知维度(knowing),只能这样同时包含希求能力和认知能力的意志主体,才能必然认识并希求普遍利益和共同善,黑格尔正是据此构想了自身的“普遍意志”(universal will)概念。更进一步的问题在于,意志主体如何才能获得这样的规范性认知维度?黑格尔认为,意志的这种规范性维度只能是内生的,只有经由市民社会对“市民”的陶冶逐步发展而来(市民美德),而不能像卢梭的国家对待“公民”那样,借助签订契约或外在教化,直接获得一种外铄的规范性(公民美德)。据此,我们似乎有理由推论,黑格尔和卢梭的真正分歧,在于是否承认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教化陶冶领域,不仅必须存在于国家之外,而且构成了国家的基础。


一桥大学社会学部柏崎正宪讲师对陈浩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柏崎正宪老师同意报告中黑格尔对卢梭的批判的部分,但对于后续提出了问题:除了市民社会概念的不同之外,黑格尔相比于卢梭是否存在更底层的逻辑差异。卢梭是一种启蒙运动的二分法,自然状态与政治国家,而且在《爱弥儿》中所建立的是教育理论而非政治学说;而对于黑格尔来说则是三分法,原始社会、市民社会和国家,黑格尔并没有涉及公共权力提供的教育,而是关于市民社会本身具有的陶冶功能,每个人之间的相互需要作为陶冶机制发挥作用。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与卢梭的区别主要在于自然状态的理解上。




陈浩副教授针对柏崎正宪老师的评议作出回应,黑格尔与卢梭在市民教育的观点上是部分类似的,但卢梭将其过多地置于道德基础上,在黑格尔的体系中我们感受不到这种基于道德基础的教育,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或许是卢梭要求的是公民教育,而黑格尔想要建立的不是公民教育,而是市民社会基础上的陶冶,也和《爱弥儿》在教育上的目的不同,不是让其成为一个好人,而是成为市民。在随后的自由讨论环节中,日本岛根县立大学李晓东教授补充,在卢梭的学说中,同情心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基于同情心人们才能建立起有效的社会体系,黑格尔的政治理论则缺乏了这种考虑。陈浩副教授对此也进行了回应,黑格尔的体系中,自然状态确实更多地类似霍布斯而非卢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斗争而不是伦理关系。这是由于黑格尔的政治设计是基于市民社会,而且国家被设计为普遍意志,在此情况下无论是政治建构还是现实问题中同情心应该是退位的。


12日下午的后半场会议由岛根县立大学国际关系学部李晓东教授主持。






会议第七场,日本福祉大学社会福祉学部片山善博教授做了题为“Überprüfung der grundlegengen Konzepte des sozialen Wohls: Aus der Perspektive der Hegelschen Rechtsphilosophie”(《社会福利的基本概念再探究——基于黑格尔法哲学的视角》)的英语报告。




片山善博教授指出,界定社会福利的基本概念(人权、人格、正义等)十分重要,关乎社会福利理论的建构。其中,对“人格”概念的理解具有基础性意义。黑格尔通过将“人格”扩展为身体、生命以及伦理存在,提出了能够包括基于人格的法、道德、伦理共同体的理论框架。黑格尔认为人格是抽象的、形式化的对人的理解方式,超越了这种抽象性、形式性,是人具体的生活方式。片山善博教授最后提出,黑格尔的法哲学为现代社会福利理论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尤其是在人格论、劳动观和市民社会的理解方面。黑格尔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重新思考社会福利的基本概念,并为现代社会福利理论提供新的视角和解决方案。


清华大学马克思恩格斯文献研究中心主任、哲学系韩立新教授对片山善博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韩立新教授指出,片山善博教授实际上用黑格尔的理论研究了福祉理论如人格、生命的概念,具有很大启发性。但针对片山善博教授提出的:以康德的人格概念为基础的缺点,即以理性能力、自我规范能力为基础的人格概念为标准会使得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人”的概念之外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即黑格尔法哲学第190节,对讨论的主体进行一个说明:在市民社会中,人第一次成为Mensch,这里是包含了所有关系的人。社会福祉究竟是以抽象法中的人格为对象,还是以伦理篇市民社会中的人Mensch为对象?如果以后者为对象,那么就没必要修改康德的人格概念,扩张这个概念不利于主体承担自我的道德责任。




片山善博教授针对韩立新教授的评议作出如下回应,人格现实化的时候与社会关系不可分割,而单独抽象的人格是不成立的。这同时与生命伦理学相关,如果不把人格概念扩张到与他人关系上,就无法解决生命伦理的问题。清华大学哲学系的哈曼教授则提出,片山教授是否过于强调身体因素,是否是走的过远了。这样的弊端可能会扩展到不同肤色乃至一切生物。


会议第八场,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孙子豪讲师做了题为“Exploring the Realisation of Abstract Property Right: Marx and Hegel”(《抽象财产权的现实化之思:马克思与黑格尔》)的英语报告。




孙子豪老师指出,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不仅探讨了兼容个人自由和主体间承认的抽象财产权理论,还关注抽象财产权的现实化。为此,他提出了财产权的市民化、弱政治化和强政治化等方案。而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关于抽象财产权的理论构想,认同黑格尔将抽象财产权现实化的思考方向;但马克思又批判了黑格尔关于抽象财产权现实化的具体方案,特别对其中的强政治化方案颇为不满。孙子豪老师指出,这一过程对马克思思想转向以及思索抽象财产权现实化的真正出路打下了基础。


日本立教大学佐佐木隆治教授对孙子豪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首先,佐佐木隆治教授高度评价了孙子豪老师以财产权为核心对黑格尔与马克思关系的阐释,认为这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而后,佐佐木隆治教授提出了几点问题。第一,尽管马克思在一定承接了黑格尔关于财产权的理念,但为何这打下了财产权真正现实化的基础。第二,1843年的马克思正处于和蒲鲁东的争论之中,尤其是对财产权的争论,后者所提出“财产权就是盗窃”的观点与报告所谈论的主题是否有关系。第三,报告认为相互承认需要财产权的协调和中介,但佐佐木隆治教授认为财产权需要被相互承认所中介。




孙子豪老师针对佐佐木隆治教授的评议一一作出回应。第一,马克思虽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忽视了财产权弱政治化方案,但在后面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则意识到了这一方案的积极意义。另外,此时马克思对财产权强政治化的方案的拒斥也对他后来思想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黑格尔的理论为马克思的思想发展打下了基础。第二,马克思在1843年谈到了蒲鲁东,提到了蒲鲁东的《什么是所有权》这一著作,且那时的马克思也关注林木盗窃问题,他对蒲鲁东的“财产权就是盗窃”的看法是熟悉的。第三,关于财产权与相互承认的问题,马克思在后来的《穆勒评注》中有对此的详细论述。在随后的自由讨论环节,一桥大学平子友长教授认为私有财产与财产权是两个有差异的范畴,孙子豪老师在论述中似乎没有仔细区分。孙子豪老师回复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主要批判的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因而马克思主要还是在财产权的范围内加以考察。


13日上午的前半场会议由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康加恩主持。




会议第一场,日本驹泽大学经济学部教授明石英人做了题为“Ancien Régime and Phenomenology of Spirit: State Power and Wealth as Spiritual Entities”(《旧制度与〈精神现象学〉——作为精神实体的国家权力与财富》)的英语报告。




明石英人教授指出,法国旧制度时期的绝对君主制可以作为我们考察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的分离的理论出发点,而这一时期卢梭等思想家对个别性和普遍性的讨论更是备受关注。在《精神现象学》理性章C 第a 小节中对“事情本身”的论述中,黑格尔提出的“普遍性和个别性的相互渗透”这一观点,实际上在他后来对卢梭的批判中发挥了核心作用。狄德罗在《拉摩的侄儿》以1760年前后绝对君主制确立进程中的法国为背景,对诸特权交织的法国社会中个体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也进行了讽刺性的描绘,二者是存在关联的。残存在旧制度时期的“人格的统治”以流动的社会状况中活跃的“阿谀的语言”为催化,借助与财富的相互关系而确立。这是布尔乔亚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性得以形成的前提,而黑格尔则在《精神现象学》精神章中则以概念化的形式刻画了这一过程,成功提取了“人格统治”中包含的“分裂了的意识”和“反抗”等环节。从这个意义上看,黑格尔把握了法国近代社会形态的原初样貌及其历史意义。明石英人教授认为,旧制度中个体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独特关系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摧毁,布尔乔亚国家以形式上的人民平等与自由的致富剥削活动为基础,并在获得法律制度等外在辅助之下得以建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黄钰洲副教授对明石英人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黄钰洲副教授指出,明石英人教授试图通过呈现《精神现象学》和《拉摩的侄儿》之间的关系,描绘 18 世纪法国的社会变迁以及绝对君主制的形成过程。但是如果过多地从历史性阐述的视角理解《精神现象学》的文本,可能会错失“对意识形态自身的必然运动的纯粹旁观”这一焦点。另外,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做的实际上是对《拉摩的侄儿》进行调用,而非对其进行哲学性转写。如果试图借助《拉摩的侄儿》对两节都进行非常全面的解释,会带来沉重的解释负担。




明石英人教授针对黄钰洲副教授的评议作出回应,黄钰洲副教授对“事情本身”的理解似乎与自己不同。在随后的自由讨论环节,日本一桥大学平子友长教授认为,黑格尔在理性章中关于“事情本身”概念的论述中对英国经济的理解和总结是《精神现象学》中的一个高峰,但是由于黑格尔之后在精神章中放弃了这一视角,也就误解了18世纪的历史。对于平子友长教授的观点,明石英人教授表示赞同,他指出自己的论点以平子友长教授的观点为基础。复旦大学张双利教授指出,明石英人教授在报告的结论中提到了日本学者对三种国家形态的区分。尽管其中的布尔乔亚国家是强调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分离,但黑格尔与马克思对这一分离有不同的解释。黑格尔在法哲学中的国家哲学是否也能用布尔乔亚国家这一范畴来刻画?对于张双利教授提出的看法,明石英人教授同意黑格尔和马克思在现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问题上存在差异,同时指出,报告提到的人格统治聚焦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过程的开端,而非成熟形态。


会议第二场,日本岛根县立大学国际关系学部李晓东做了题为“How to talk about China’s ‘Civil Society’”(《如何讨论中国的“市民社会”》)的中日双语报告。




李晓东教授首先梳理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界对“市民社会”概念讨论的社会背景和历史经纬,指出1990 年代的市民社会论在理念上依然有其重要的意义。中国历史中的“民”概念的确与西方的“市民”概念形成鲜明的对照。但,仅把他们看作是不自由的人民,这实质上是西方中心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没能摆脱西方式的“国家—社会”的二元架构,且忽视了两个领域之间重合的第三领域。以托克维尔的理论为参考,应该从基层社会的角度来重新思考市民社会问题:托克维尔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有别于洛克的契约论传统,市民社会在托克维尔这里不是外在于政治权力的独立对象。在寻求更合理、更有效的治理方式的国家与蕴含着巨大能量、但社会连接尚未建立的社会之间,基层社区的居委会可以充当作为连接国家和社会的“第三领域”,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这一“第三领域”是促使个体间连接形成的关键。


清华大学哲学系陈浩长聘副教授对李晓东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陈浩副教授首先对李晓东教授的报告进行了总结,报告梳理了西方古希腊开始到中世纪市民社会的流变过程,核心观点在于反对国家和经济社会的二元结构理论,强调在国家和经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并从理念层次上对市民社会精神作出了总结。但问题在于中国的社会状况不同于西方,似乎并未确立起真正的个体性,因此李晓东教授提出的中间团体方案似乎与东方社会现实之间有一定的偏差。




李晓东教授针对陈浩副教授的评议作出如下回应,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民间是有基层社会自治的传统的,个体性虽然尚未得到确立,但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组成的社区实际上体现出中国社会不同于西方个体性传统的“家”的传统。而这一点有待于从文化论的角度予以进一步讨论。在随后的自由讨论环节,孙子豪老师指出,同业公会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连接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键概念,但是社区居委会和同业公会实际上有很大差异,并不能发挥同业公会的作用,问题在于现代社会是否一定要通过同业公会这一环节来连接国家和市民社会。李晓东教授指出,自己所提到的社区并非是黑格尔的同业公会,而是更多地将其与托克维尔的镇区(township)这一概念联系在一起。


13日上午的后半场会议由清华大学哲学系陈浩长聘副教授主持。


会议第三场,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周阳副教授做了题为“Why Can Marx ‘Propose’ but not ‘Solve’ the ‘Difficulties on Material Interests’: The ‘Eve’ of the ‘Communist Turn’ during the Rheinische Zeitung Period”(《马克思为什么能够“提出”却还不能“回答”“物质利益问题”?——<莱茵报>时期“共产主义转向”的“前夜”》)的英语报告。




周阳副教授指出,马克思之所以能提出该问题,是因为他明确意识到“旧的世界观”是错的,而马克思之所以不能回答该问题,是因为其仍处于转向共产主义的“前夜”,阻碍有二:第一,他认为当时流行的共产主义强调抽象人格,并要求消除与“人格”紧密关联的偶然性和私有财产,而马克思认为这种共产主义强调了教条的、片面的抽象观念;第二,马克思本人此时尚缺乏对劳动问题的知识,因此不能真正解释劳动、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私有财产之间的三重关系。


一桥大学社会学部柏崎正宪讲师对周阳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报告认为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延伸发展《博士论文》中的思想,借助对黑格尔逻辑学的批评构建“偶然性理论”来理解私有权的双重化(穷人的与贵族的)。但是马克思是否有“偶然性理论”?是否有必要将该理论视为马克思从黑格尔主义中取得突破的关键?柏崎正宪老师持不同意见,认为马克思对黑格尔思想的兴趣主要在两方面:第一,1840-1841年间,关注宗教哲学、历史哲学中的“自我意识”问题;第二,1842-1843年间,关注法哲学的国家问题。据此,他认为黑格尔的《逻辑学》或《小逻辑》对青年马克思的影响相对较小。




周阳副教授针对柏崎正宪老师的评议作出回应,第一,根据MEGA编者研究和鲍威尔与马克思通信(1839.12.11),马克思曾细致研读黑格尔逻辑学并且在进行“逻辑学著作”的研究,因此马克思与黑格尔逻辑学的关联是成立的;第二,在《关于伊壁鸠鲁哲学的笔记》的笔记本五,马克思特意将伊壁鸠鲁关于“时间是偶性的偶性”的段落翻译为德文,并在《博士论文》时间章中用黑格尔的逻辑将伊壁鸠鲁的命题重构为“时间是实体的偶性的偶性,而偶性的偶性又构成实体”,因此“偶然性理论”是马克思与黑格尔逻辑学关联的具体例证;添附在笔记本一、笔记本二和笔记本四之后的几个片段与《博士论文》时间章的关系也大致如此。


会议第四场,一桥大学社会学部柏崎正宪讲师做了题为“Freedom for Self-Consciousness: Bruno Bauer’s Hegelian Historicism and Anti-Materialism”(《自我意识的自由:布鲁诺·鲍威尔的黑格尔历史主义与反唯物主义》)的英语报告。




柏崎正宪老师指出鲍威尔的自由概念的两方面:第一,发挥黑格尔历史主义隐含的激进倾向,借助黑格尔的宗教哲学模型,要求用哲学思想而不是宗教来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不是消除特定的宗教意识,而是消除所有的宗教意识;第二,反唯物主义信念,鲍威尔认为人只有摆脱肉体的欲望才能获得自由,认为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学说否定人类的尊严和自由。柏崎还提到马克思与鲍威尔的差别,即马克思主张“历史主义的”唯物主义,其“废除宗教”的主张是一种与鲍威尔相反的哲学倾向的表现。


清华大学哲学系洪凯源博士后对柏崎正宪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主要讨论两个问题:第一,如果将从欲望中解放出来的自由概念等同反唯物主义,考虑到任何自由概念都包含某种程度的从欲望中解放的维度,似乎断言唯物主义与自由不相容。更恰当的讨论方式是将唯物主义与反唯物主义视为承载自由概念的不同的基础框架,对唯物主义而言,自由必须在生产和社会关系基础上加以讨论;第二,基于哲学和宗教的关系探讨唯心与唯物的区别值得商榷。鲍威尔与马克思固然借鉴黑格尔体系中的不同模型,即宗教哲学和哲学史。但在黑格尔体系中,哲学与宗教是同一内容的不同形式,哲学作为纯粹思维的形式,甚至比宗教更“唯心”。德国古典哲学家比马克思更经常、更实质性地讨论物质和形式问题,但这并没有使得他们在马克思的意义上更“唯物”。




柏崎正宪老师针对洪凯源老师的评议作出回应,补充了马克思部分的论述,认为马克思在《神圣家族》将唯物主义形象解释为有意识地塑造自己和环境的人,区别于鲍威尔批评的被动的、否定人尊严的唯物主义,有助于解决唯物主义与自由的相容性以及什么是“唯物”的问题。


13日下午的会议由一桥大学社会学部柏崎正宪讲师主持。


会议第五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魏博讲师做了题为“Die Logik der Arbeit und Anfang des Rechtszustands”(《劳动的逻辑和法权状态的开端》)的德语报告。




不同于以往“承认”优先于“劳动”的解读方式,魏博老师认为劳动在法权状态的形成中具有第一位性。报告以直观劳动-反思劳动-家庭财富-自然状态到法权状态的发展为线索,指出劳动的第一位性。从劳动的三种形式出发,正是反思的劳动让“一种家庭的占有物”被生产出来,而这个被生产物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子女。走出家庭的子女为了自我保存,就进入了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相互否定和排斥的自然状态。继而要走出自然状态,形成人格与人格的关系,就需要对设双方的相互承认,从而进入法权关系。而劳动正是走进法权关系的开端。


驹泽大学经济学部明石英人教授对魏博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明石英人教授从《耶拿手稿》法权状态的提出、承认和劳动的关系以及劳动如何进入法权状态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三个问题:第一,法权状态是否意味着更高的承认水平;第二,承认的关系是否能还原成占有和人格的关系;第三,《耶拿手稿Ⅲ》和《精神现象学》中的法权状态是否完全不同。




魏博老师针对明石英人教授的评议一一作出回应,针对第一个问题,魏博老师持否认态度,并以霍耐特为例,提出霍耐特从家庭出发得出的法权状态承认高于自然状态承认的结论并不成立,因为法权状态就是承认状态,而家庭只是意志的不同分工。针对第二个问题,魏博老师认为,一般来看可以还原,但也需强调人格之间的关系不是两个人直接的关系,而是凭借物象中介后产生的关系。针对第三个问题,魏博老师肯定了两者完全不同的判断,并从“法权状态”在两部文献中出现的不同位置,提出两者功能不同:《耶拿手稿》中的法权,是描绘社会的交往和分工之前的逻辑奠基;而《精神现象学》中的法权则在罗马时代出现,作用是连结单个的松散的人。


会议第六场,日本立教大学经济学部菊地贤助教做了题为“Autonomy as the Compulsion of the Assimilation: Marx’s Criticism of Bauer”(《作为同化和强制的自律性——马克思的鲍威尔批判》)的英语报告。




菊地贤老师以Moggach的鲍威尔研究切入。Moggach以“鲍威尔哲学的自律性”为焦点,明确了鲍威尔思想所包括的两个方面:一是放弃特殊性并在个体内部创造出新的普遍性以获得自律性,二是强调制度改良的客观变革与自我意识获得自律性的主体性变革紧密相连。Moggach的研究,弥补了既往研究对马克思关于鲍威尔的“历史真理”和“大众批判方式本身”批判的忽视,也为我们找到鲍威尔和马克思新的思想关联提供重要指向。在重新审视Moggach以上所揭示的鲍威尔理论结构的研究基础上,菊地贤老师探讨了鲍威尔何以最终过度强调自律性并且发展成一种强迫少数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被强者同化的逻辑。通过这一梳理,菊地贤老师强调了马克思对鲍威尔的批判涵盖了鲍威尔思想的两个方面。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批判纯粹普遍性,这种纯粹普遍性是犹太教徒获得自律性和寻求同化的依据;而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指出,鲍威尔试图通过获得自律性而达到的无特权社会这一点与市民社会的自由之间存在着亲和性,实际上鲍威尔强化了市民社会中那种表面的自由。通过这些批判,马克思认为,问题的关键并不是鲍威尔所认为的不放弃特权这一特殊性就无法获得享受和自律性,而是这种自律性最终所导致的那种披着自由外衣的市民社会的运动规律——即无政府状态。


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周阳副教授对菊地贤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周阳副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马克思和鲍威尔似乎都受到了康德的审美判断(特别是模态判断)的影响,马克思甚至直接使用了“概念判断”一词,他们都意识到在模态判断中客观方面(制度的发展)与主观方面(自律性的获得)的区别;如果他们两人都对判断理论具有同样的兴趣,那么他们两人对于上述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之间关系的处理又有何不同?第二,周阳副教授尤其关注文章后半部分“特殊性Ⅰ”(鲍威尔试图用普遍人权加以克服的特殊性)和“特殊性Ⅱ”(“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一方面是分离的,另一方面又通过人权等法律联系在一起”,这种被普遍人权所联系起来的“特殊性”)的处理。周阳副教授还列举了中国学者对该问题的不同观点,期待菊地贤老师就此更为深入的回答。




菊地贤老师针对周阳副教授的评议作出回应,菊地贤老师不认同马克思和鲍威尔对判断力理论享有共同兴趣,并指出马克思尝试通过鲍威尔自我意识理论克服客观化,而鲍威尔对于主客观的态度则与马克思不相同。在鲍威尔和马克思之外,康德也是本场讨论的关注之一。在随后的自由讨论环节中,清华大学陈浩副教授提出,康德笔下的主体并不受到外部例如地区或是国家中其他人的影响,因此将自主性放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中讨论的做法也许是鲍威尔的,但与康德的自主性理论并不相符。菊地贤老师肯定了陈浩副教授的观点,提出康德和鲍威尔对自主性使用的范畴不相同。


会议第七场,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哲学与文化教研部殷紫丹蓝讲师做了题为“On Marx’s Critique of Hegel’s Mediating Mechanism in Modern State”(《论马克思对黑格尔现代国家中介机制的批判》)的英语报告。




殷紫丹蓝老师从马克思与黑格尔的思想交锋的角度切入,认为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关于现代以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诊断为马克思的早期政治方案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二者在回应这一问题上的分歧——通常被归纳为主谓颠倒的论题,可以通过进一步追问中介这一关键环节得到把握。黑格尔认为人民是无知的原子式个体,因此制定了以等级为中介的调和方案,马克思则认为,人自身具有普遍性,因此中介机制既不彻底也无必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真正的民主制”,这表达了马克思对于现代国家的独特理解:有别于匮乏个性的古典政治共同体和保障个体的代议制,也有别于黑格尔教化个性的等级制。殷紫丹蓝老师强调,马克思主张以人民的“全体性”为前提,提供了一条介于权利国家理论和无政府主义之间的第三条路径,尽管马克思在后来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才明确了实现上述方案的社会和历史条件,但这是马克思突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框架的一次尝试,其中蕴含的个体与国家关系的积极视角为马克思指明了日后探索未来社会理论的方向。




立教大学经济学部菊地贤助教对殷紫丹蓝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第一,如何理解马克思否定代议制宪法和要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两种不相容的态度;第二,马克思1843年后的思想中是否还有“真正的民主制”以及1871年《法兰西内战》和早期真正的民主制思想之间的关系。


殷紫丹蓝老师针对菊地贤老师的评议一一作出回应,针对第一个问题,殷紫丹蓝老师指出马克思所批判的是代表人只能代表特殊个人的利益,普遍利益在自由主义传统的资产阶级代表制形式当中是无法实现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马克思反对代议制选举,但马克思希望能够让人民共同参与到政治之中,所以尝试提供了一条新路径,他所主张的政治国家解体并非完全舍弃政治领域,而是扬弃市民社会和国家二分意义上的政治,将公共参与和公共治理交给具有普遍共同本质的人民。针对第二个问题,殷紫丹蓝老师认为真正的民主制的主要核心是人民的全体性,虽然在马克思1843年以后的文本中这一术语未再出现,但有关民主的核心问题意识仍然延续,并且在《法兰西内战》中我们能够看到,马克思更加明确地把人民的全体性这一要求投射到无产阶级这样的具体群体身上。




















闭幕式

至此,会议内容已全部结束,第七届中日哲学论坛也即将画上圆满的句号。此次论坛不仅是学者们对自身学术研究的展示和分享,也是学科领域内的交流盛宴。在闭幕致辞环节,平子友长教授用中英双语向本次会议的主办方和与会学者表示感谢,代表日方与会学者们对本次会议给予了积极评价,并对下次会议的举行表示了热切的期待。陈浩副教授代表中方与会人员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对所有与会学者和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此次论坛的召开,不仅标志着中日学者在学术交流层面的持续进展,也彰显了中日两国在哲学领域的友好合作,必将在未来的道路中继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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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马克思恩格斯文献研究中心

Center for Marx-Engels Literature Research, Tsinghua University


撰稿(按新闻稿各部分次序) | 张佳敏、胡尘虹、穆明亮、刘纪龙、顾笑颜、邱瑞昆、田雨荷、方晴岚

图片 | 田雨荷、刘天语、张佳敏、方晴岚

编辑 | 方晴岚、李闫涛

排版 | 刘天语

审核 | 韩立新、陈浩、洪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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