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文昱 | 论黑格尔对贱民情绪的解决——兼论市民社会对所有权法的超越

学术   2024-12-05 19:54   北京  


论黑格尔对贱民情绪的解决

——兼论市民社会对所有权法的超越





作者简介



应文昱,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博士生。


*原载于《清华西方哲学研究》2023年冬季卷。





黑格尔的法哲学是否解决了贱民问题,是一个具有争议的学术话题。本文认为,贱民的产生和黑格尔的解决,与市民社会的如下结构紧密相关:其一,市民社会呈现为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法权领域,在其中个体以所有权的承担者即私人身份出现;其二,借助等级和同业公会,市民社会同时能够在市场关系外给予个体以普遍关怀,在其中个体以共同体成员身份出现。贱民之“不法”——即一种与贫困相结合的情绪——根源于前一领域中纯粹所有权法对个体自由和尊严的剥夺,是“不确定性之痛”的极端表现;而其解决,则依靠以同业公会为核心的后一领域对于个体之“伦理情绪”的重塑。以贱民问题为切入点,可以看到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在何种意义上超越了围绕私有财产的、法权的现代社会的局限,并体现其独特的伦理本质。


关键词

贱民  市民社会  所有权

伦理情绪  同业公会




在《法哲学原理》第244节,黑格尔略带悲观地说道,“怎样解决贫困,是推动现代社会并使它感到苦恼的一个重要问题。”[1]不过,从黑格尔的论述中不难发现,在贫困之外,真正使他感到棘手的是与之相结合的贱民问题。在一些思想家那里,贱民作为黑格尔思想体系的一个可能例外,是转向无产阶级的一个契机。但是,在断定贱民构成了黑格尔无法解决的难题之前,我们应当关注的是,黑格尔是否真的如其所表现的那样,对贫困和贱民问题感到束手无措?


本文认为,就现代世界中的不平等乃至贫困现象而言,黑格尔并不意在否认其合理性,也绝不试图从根本上消除其存在。但是,通过市民社会的内部制度,黑格尔却能够将贱民“不法”的根源——即一种与贫困相结合的情绪(die Gesinnung)——消解于作为伦理环节的市民社会的普遍关怀之中,并重塑贱民丧失的市民社会精神和伦理情绪,以使贱民重新与现代社会取得和解。黑格尔对于贱民情绪的解决方式,也正体现出他的市民社会并非停留于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法权状态,而以其深入个体心灵的方式体现了其伦理本质。本文的论证从以下三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将指出,贫困和贱民问题形成于市民社会的内在张力,并分析黑格尔所给出的部分救助手段的困境。第二部分将提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具有包含所有权法领域和伦理领域的二元结构,市民社会中的个体也相应地具有私人和共同体成员两种身份,贱民情绪的产生源于前者,其解决则必须依赖后者。第三部分将阐明,黑格尔对贱民情绪的解决机制依靠同业公会对“伦理情绪”的重塑,而这也最终体现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对于所有权法下的“物化”社会的超越和扬弃。


一、贱民问题的产生与困境

1.市民社会的内在张力

贱民问题根源于作为经济领域的市民社会的内在张力。市民社会是黑格尔为现代个体设置的追求特殊利益的场所。在“市民社会章”的开篇,黑格尔就提出“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PR, §182)的特殊性原则。同时,个体为了满足自身的特殊需要,“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PR, §182A)。除此之外,只要个体不触犯法律,不侵犯他人的特殊利益,那么市民社会就可以给予个体最充分的施展自身才能的机会,于是在这一领域中,“一切癖性、一切禀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PR, §182A)


具体而言,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特殊性的实现还需要一个机制——这是市民社会内在张力的第一个面向。这一机制的本质是分工劳动,黑格尔称其为“需要的体系”。人作为一种精神性的存在,必然跃出为自然本性所规定的局限需要,而不断将其特异化、殊多化。进而,满足需要的方式(即劳动)也必然随之殊多化,这便导致个体仅通过个人劳动无法满足自身的全部需要,所以必须进入与他人分工交换的体系。另一边,随着劳动的不断分割和细致化,个体间的依赖性逐渐增强,最终在市民社会内形成普遍性的联系。由于个体一旦脱离这一普遍体系就无法实现自身的特殊目的,所以黑格尔将这一体系称为“完全必然性”(PR, §198)和一种“辩证运动”,即“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PR, §199)在黑格尔看来,于个体而言,这一包含了无数个体的劳动、产品和交换关系的体系是一种“普遍财富”,其为特殊性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使个体主观自由的现实化成为可能。由此观之,“需要的体系”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自由和权利的实现机制。


然而,尽管市民社会对于个体之追求特殊利益呈现为必然性,但个体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实现自身的主观自由,则完全受制于偶然性——这是市民社会内在张力的另一个面向。如上所言,现代分工体系之于个体是一种“普遍而持久的财富”(PR, §199),但是,个体“分享普遍财富的可能性,即特殊财富,一方面受到自己的直接基础(资本)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技能的制约,而技能本身又转而受到资本,而且也受到偶然情况的制约;后者的多样性产生了原来不平等的禀赋和体质进一步的差异”(PR, §200),并且最终这种差异将以“各个人的财富和技能的不平等为其必然后果。”这即是说,市民社会不仅是一套主观目的的实现机制,更是个体先天不平等的放大系统。进一步,由于市民社会解散了家庭的天然联系和彼此照料,同时公共权力的保障也并非绝对完备,所以,随着“特殊劳动的细分和局限”(PR, §243),必然有一部分群体的生活水平将会降低到市民社会成员的平均水准之下——在匮乏中,“这一阶级就没有能力感受和享受更广泛的自由,特别是市民社会的精神利益。”(PR, §243)至于是市民社会中的哪一部分群体将陷入贫困,则完全取决于偶然。


但是,贫困本身并不构成对于伦理秩序的致命威胁,原因在于,贫困源自于不平等,而就抽象法或市民社会的环节而言,黑格尔认为个体间的不平等是完全合理的,甚至声称“理念包含着精神特殊性的客观法。这种法在市民社会中不但不扬弃人的自然不平等(自然就是不平等的始基),它反而从精神中产生它,并把它提升到在技能和财富上,甚至在理智教养和道德教养上的不平等。”(PR, §200R)黑格尔之所以在这里强调特殊性的不平等包含在了“客观法”之中,在本文看来主要出于两个原因:其一,市民社会中的主体“是市民(即bourgeois有产者)……即所谓人(der Mensch)。”(PR, §190R)相比于抽象的人格(die Person),具体的人(der Mensch)的概念本身便包含了人的特殊性。而在黑格尔看来,人“仅仅作为人格,即在他们的占有来源上,是平等的。”(PR, §49A)换言之,个体间的平等只在于获得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但是特殊性的规定,即我占有多少的问题,却不属于这个范围。”(PR, §49A);其二,从根源上看,个体在禀赋、资本上的不平等来源于自然的天生赋予,但是在黑格尔看来,“因为自然界不是自由的,所以无所谓公正不公正。”(PR, §49R)易言之,在对自由的现实化的体系的建构中,源自于自然的平等问题根本就不应被纳入讨论。


然而,黑格尔则对由贫困导致的贱民问题表现出极大的担忧。不同于单纯的贫困,贱民源自于个体“丧失了自食其力的这种正义、正直和自尊的情感。”(PR, §244)在黑格尔看来,贱民的核心在于“和贫困相结合的情绪”(PR, §244A),这种情绪体现在两方面:首先,贱民情绪会导致“对富人、对社会、对政府等等的内心反抗”(PR, §244A),从而破坏伦理秩序的稳定;其次,贱民情绪是对市民社会根本原则的违背。在市民社会中,尽管个体的特殊性被置于首位,但是特殊性的满足必须依靠个体自身的劳动和交换,简而言之,市民社会中的私有财产基于劳动所有权。由于贱民不事劳作,“不以自食其力为荣,而以恳扰求乞为生并作为它的权利”(PR, §244A),所以黑格尔称之为市民社会中的“不法”。正如伍德(Allen W. Wood)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市民社会中,穷人的处境就不只是悲惨和令人遗憾,也是一种体系性的不法或不正义。”[2]所以,贱民实则构成了黑格尔伦理体系内部的例外。由此可见,贫困或贱民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个体生活的匮乏,而在于其成为了客观精神体系的漏洞,这是黑格尔所不能轻易接受的。


综上所述,市民社会的逻辑在必然和偶然的张力之间展开——一言以蔽之,个体必然地进入需要的体系,而体系的运转又使得个体偶然地落入不平等的两端,甚至有可能沦为“不法”的贱民。如霍尔盖特(Stephen Houlgate)所言,“导致贫困的不是市民社会的故障,而是自由市场本身的顺畅运行。产生贫困的过程和条件正是导致财富生产的过程和条件,使经济得以繁荣的过程和条件。换言之,有产者的自由会产生贫困,它内在于有产者的自由的逻辑。”[3]


2.救助尝试的困境

那么,贫困和贱民问题是否有可能被解决?从文本上看,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的确直接给出了一些可能的救助措施。在《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一书中,阿维纳瑞(Shlomo Avineri)将黑格尔对于贫困问题的救助手段总结为以下三点:“(1)通过自愿机构;(2)对由直接征税而来的财富进行重新分配;(3)通过公共劳动。”[4]进一步分析黑格尔的论述可以得知,他对于不同救助方式的区分依据是救助主体[5]:第一,由个体主导的自愿慈善互助;第二,由政府或警察(也即国家的行政权)主导的税收调节、以工代赈和海外移民等;第三,由市民社会自主组织主导的同业公会的内部互助。但是,这些可能的救助方式是否得到了黑格尔的肯定?如夏莹老师所指出,“在黑格尔有关于各类防止过度贫困、从而防止贱民的过度产生的各种手段的描述中,我们总是能感受到黑格尔对这种种手段所持有的否定性态度。”[6]下面,本文将分别分析上述救助在面临贫困和贱民问题时的困境。


就个体间的自愿互助即慈善而言,黑格尔直接将其否定。作为一种直接的经济援助,其进一步催生了贱民不事劳作的情绪,即穷人可以不通过劳动而满足需求,这违背了市民社会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原则。


就由政府主导的救助方式而言,情况则相对复杂。一方面,政府主导的税收调节或公共财产的重新分配面临与直接的个体援助相同的问题。并且,使穷人进行公共劳动会导致生产过剩,“生活资料通过劳动(通过给予劳动机会)而获得,生产量就会因之而增长。但是祸害又恰恰在于生产过多,而同时缺乏相应比数的消费者。”(PR, §245)此外,尽管黑格尔暗示海外殖民是市民社会扩张的必然结果,但他并没有对这一可能给予肯定。


另一方面,在“市民社会章”中,政府主导的救助主体是“警察”。而在“国家章”的“行政权”部分开篇,黑格尔明确指出,“行政权包括审判权和警察权”(PR, §287),因此这也说明,尽管贫困和贱民问题发生于市民社会,在救助时则将涉及国家权力的介入[7]。困境由此产生。以伍德、霍尔盖特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在解读黑格尔的法哲学时,极力反对政治国家对于市民社会运转的过度干涉。霍尔盖特明确表示,“由于对公共权力机构能够采取的控制措施不存在明确的限度,因而公共权力机构可能很容易就走过头,‘招致人们的厌恶’。这会阻碍市民社会中的个体享受真正伦理的自由,因为他们增加个人财富这个基本的欲求将会始终得不到满足,他们只会感到被国家驱使着去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限制他们自己的生产能力。因而,他们不会发现,他们自己的意志通过公共权力机构的行为而得到了现实化。”[8]因此,黑格尔在论述政治国家的派出机构——即“警察”——对于经济活动的公共调节权力的运作时,也着重强调“公共权利不应受到欺骗”(PR, §236)。但是,黑格尔又承认无法为警察的职权画出一条明确的界限,只是提出“一切都是由风尚、整个国家制度的精神、当时状态、目前危险等等来规定。”(PR, §234)至于在何种程度上能够真正预防不平等的恶性后果,显然黑格尔本人也无法给出断言。可见,国家的政治权力和市民社会的经济救助之间产生了一种张力,并使得前者在面对后者时显得无力。如阿维纳瑞总结,如果黑格尔把国家置于经济活动之外,那么市民社会的整个群体都将处于国家之外,并且仅靠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无法完成对平等问题的完全处理;但如果将国家的政治权力过多地引入市民社会,“那他对市民社会和国家所作的区分也就消失了,同时通过差异而走向融合的整个中介体系和辩证过程亦将坍塌。”[9]


就市民社会内部具有自主性质的同业公会而言,黑格尔对其寄予厚望。但同业公会的内在机制,在本文看来,却并未被完全发掘。不难看出,上述以个体和政府为主导的救助方案在本质上都试图通过消灭贫困以防止贱民情绪的产生,换言之,这是一种经济手段。以往对于同业公会的研究,大多从这一角度出发。例如,作为为数不多持黑格尔解决了贱民问题的观点的学者,霍尔盖特认为,同业公会通过使个体感受到自己乃是生活于“大圈子中的小圈子里”,而获得一种“共同的公民身份感”,其效果是同业公会成员将摆脱以牺牲竞争者为代价而使个人财富最大化的欲求。进而,同业公会内部的厂家和商家不会相互削价,以使生产机会得到平等的分配,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和贱民问题。但是,如上文所分析,不平等和贫困乃是“需要的体系”系统性运转的必然产物,所以一部分个体将落入贫困之中这一事实是无法根除的。换言之,试图通过消除贫困以避免贱民的“不法”这一思路注定难以实现。这也说明,如果从经济措施的视角审视同业公会对于贱民问题的可能解决,也将面临与其他两种思路相似的困境。


据此,以阿维纳瑞、伍德为代表的观点认为,贫困和贱民是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无法解决的难题。在分析了黑格尔给出的可能方案之后,阿维纳瑞遗憾地评论到,“这种讨论既显示了他对市民社会本性的罕见的、惊人的理解,也显示出他最终不能解决贫困问题。”[10]伍德则更加激进地认为,贱民是一群“既无权利,亦无义务”的阶级,这事实上是对伦理自由原则的侵犯。“如果市民社会系统性地产生了一个其存在侵犯了这一原则的阶级,就会破坏作为整体的伦理秩序的合理性。”[11]进一步,伍德将之视为对黑格尔现代伦理生活和客观精神理论的威胁,并暗示贱民将成为伦理体系自我瓦解的根源。左翼思想家鲁达(Frank Ruda)在《黑格尔的贱民》一书中对贱民的“双重潜在逻辑”(logic of double latency)进行分析时也指出,贱民不仅作为特殊个体打破了黑格尔对于自由现实化的设想,同时,现代国家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有着陷入贫困和成为贱民的潜在可能性。因此,“贱民就不仅仅是纯粹的特殊性,而潜在地具有着普遍性的维度(latently contains a universal dimension)”[12],这便暗示着现代国家中自由与平等的平衡成为不可能。


而以维特(Matt S. Whitt)为代表的学者则持一种相对保守的态度。维特认为,贫困和贱民在客观精神的体系中扮演了促使伦理向更高阶段过渡的中介,即从市民社会转向国家。通过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分析,维特指出,伦理自身的发展必须靠内部矛盾进行推动,他称之为“内部的他者”(immanent alien),贱民则在法哲学中承担了这一任务。由此,维特主张“贫困是伦理生活达到最高发展阶段的辩证条件。通过产生异化的和反叛的贱民,贫困提供了伦理国家必须面对的‘内部的他者’。”[13]但是实际上,这一思路也承认了贫困问题无法被真正解决,所以在其看来这恰恰体现了理性结构的限度,即黑格尔的现代国家无法普遍地实现自由。


二、贱民问题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

由此可见,贫困和贱民问题在黑格尔的伦理体系中成为了一个转折点。如拜塞尔(Frederick Beiser)所言,“尽管黑格尔极其愿意支持不平等,但是他也有他的限制。”[14]然而,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如何把市民社会的内部张力限制在一合理的限度之内,黑格尔似乎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贱民真的成为了黑格尔的现代国家设想中无法解决的难题?


本文不否认“需要的体系”中必然产生贫困和贱民,且黑格尔也并未给出直接有效的救助措施。但是,如果回归 “市民社会章”的结构,本文认为,黑格尔对贱民问题隐秘地提供了一条既非经济、亦非政治的伦理补救方案。简而言之,市民社会可被视为所有权法领域和伦理领域的结合,这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贫困和贱民问题的产生源于前者,其解决则必须依靠后者,后者是真正赋予市民社会以伦理本质的环节。在此部分中,本文将首先阐释这一理论框架,并由此揭示作为“不法”的贱民的问题核心,以及其之所以看似不可解决的内在原因。


1.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与个体的两种身份

在《黑格尔的社会哲学:和解方案》中,哈德蒙(Michael O. Hardimon)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制度分为两类:“第一,由需要的体系与司法所建构起来的‘私人活动领域’;第二,由私人社会的成员加上公共权威和同业公会所建构起来的‘公民共同体’。”[15]相应地,哈德蒙认为,个体的身份也具有私人和社会成员两个维度,而黑格尔的目的则在于促使作为“私人活动领域”的市民社会向“公民共同体”过渡,并试图论证个体两种身份的相互依存,使现代世界于个体而言成为家。本文基本认同这一二元框架,但是,哈德蒙并未将这一框架用于理解黑格尔对市民社会诸问题的解决——本文将从这一角度对其进行深化。


在“需要的体系”的最后一节,黑格尔作出如下表述:


“这种需要的体系的原则,作为知识和意志所特有的特殊性,在自身中含有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普遍性,即自由的普遍性,但它还是抽象的,从而是所有权法。不过在这里,所有权法不再是自在的,而已达到了它的有效的现实性,因为有司法保护着所有权。”(PR, §208)


这段话意味着,尽管主观自由的原则在“需要的体系”和“司法”两个环节得到现实化,但在本质上,这里的主观自由依然处在所有权阶段。“需要的体系”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体系,黑格尔的论述也以分工劳动与产品交换为核心。尽管黑格尔明确市民社会中的个体是Mensch,但在“需要的体系”中,个体间的交往形式仍必须以所有权或私有财产作为中介,否则其将无法参与进相互满足的形式普遍性之中。“司法”的作用则在于,通过法律和法院等环节,给予个体的特殊利益以普遍性的保护,而此时的特殊性也表现为所有权。所以,即使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称为“伦理的差别”,但在前两个环节中,市民社会的伦理性却并不能够得到体现。从根本上说,“需要的体系”和“司法”乃是“抽象法”在现实世界的表现形式。这一点在“司法”的最后一节中得到了阐明:


“在市民社会中,普遍性不过是必然性。在需要的关系中,只有法本身才是固定的东西。但是这个法只局限于一个范围,它仅与所有权的保护有关。”(PR, §229A)


但是,作为伦理的展开环节,市民社会不能仅从抽象普遍的角度对个体的主观自由给予关照,还必须考虑到个体的特殊福利,这也是其之所以能够具有伦理本性的关键。于是,这便使市民社会进入到第二个结构,即“警察和同业公会”。在这一部分中,个体不再仅以所有权或私有财产的承担者出现,其特殊需要和福利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在特殊性中的现实的法……把特殊福利作为法来处理,并使之实现。”(PR, §230)简而言之,此时的市民社会并不仅是为个体提供一个维护其私有财产的中介体系,而是承担起“普遍家庭”的职责,使个体真正成为“市民社会的子女”(PR, §238),为个体提供普遍的关怀,从而体现其伦理本质。


与之类似,市民社会中个体的身份也具有双重性,即个体同时具有私人和社会成员两个身份维度。从“市民社会章”的结构出发,我们会发现,自市民社会的第一个环节“需要的体系”的第三部分“财富”(§199节以下)起,个体就不再以单纯私人的身份出现,而是随着分工进入不同的等级而具有社会属性。这事实上构成了“市民社会章”的一个转折点。在“财富”部分以前,市民社会中个体的主要身份是私人,其更接近于近代国民经济学对理性经济人的假定。但是,黑格尔也认为,“不属于任何等级的人是一个单纯的私人,他不处于现实的普遍性中。”(PR, §207A)所以,个体必须摆脱单纯无规定性的私人身份,而通过需要的体系、法律、福利行政以及同业公会的教化(Bildung)作用,获得一种对共同体成员身份的自我认同,而跃出私人的局限。这两种身份的统一,乃是黑格尔市民社会中主观自由的理想形态,且对应于上文所分析的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


具体而言,个体的私人身份对应于所有权法领域,在其中,个体必须尊重劳动所有权这一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并将行为维持在法律范围之内。而另一边,通过等级以至同业公会所培育的共同体成员身份则体现了市民社会的伦理性。在个体的私人身份中,作为整体的市民社会在其看来只是实现自身利益的中介体系,社会制度本身仅是“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PR, §183)。但是,在通过等级和一系列社会制度的陶冶过程中,个体对于共同体的认识将发生转变,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体能够主动将自身的特殊利益和共同体的普遍利益相结合。此外,在感性上,个体也将获得一种与共同体相一致的感受,其“主观意见和特殊任性”都能够获得“它们的权利,它们的功绩和它们的尊严。”(PR, §206)这也是市民社会这一伦理的差别阶段之所以能够向代表着真正普遍性的国家过渡的内在动力。


2.贱民问题的根源

不难看出,贱民之所以成为“不法”,乃是由于贱民违背了市民社会中个体的两种身份及其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从个体的私人身份看,贱民因为贫困而丧失了生活的主要来源,无法通过自身劳动、甚至不愿通过劳动满足需要,这是对劳动所有权原则的违背;从个体的共同体成员身份看,贱民在内心中会产生对于客观秩序的敌视,这不仅违背了市民社会的陶冶(Bildung)原则,更是对社会稳定的威胁。——黑格尔将此二者总结为贱民情绪。


而在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的视角下,在本文看来,贱民情绪的产生在本质上源于作为所有权领域的市民社会的运转。如上所言,在“需要的体系”中,个体的特殊性仅作为所有权而得到法的普遍的、抽象的承认和保护。换言之,在此领域中,个体的现实存在被异化为抽象的人格和私有财产的所有者,而由于市民社会的固有规律,必然将会有一部分个体因偶然性而在所有权上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其理应得到的社会承认和尊重也因其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的丧失而丧失。以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的概念言之,市民社会的这一领域中发生的乃是“物化”。卢卡奇认为,随着“商品范畴的普遍化”即资本主义的“自然规律”在社会生活方面的遍及,“现代资本主义产生的所有经济-社会前提,都在促使以合理物化的关系取代更明显展示出人的关系的自然关系。”[16]这种把自身当作商品的“自我客体化”成为了个体的“第二自然”,同时也“最确切地揭示了商品关系已经非人化和正在非人化的性质。”[17]霍耐特(Axel Honneth)则在对卢卡奇的批判继承上,进一步将“承认”的视角纳入认识论维度的“物化”,并将其视为“对承认之遗忘”。在他看来,“承认”乃是认识他人的前提,“若遗忘了先在的承认,我们则根本无法认识到他人是‘具有人格特质者’(Personen)。”[18]总而言之,两位思想家意在说明的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病在于其有可能使得个体沦为纯然的物的所有者甚至物本身,进而剥夺了个体作为人所应生存于之的社会交往领域,也使得个体的共同体成员身份成为不可能。


在本文看来,贱民情绪的产生在根本上乃是对于作为所有权领域的市民社会所产生的对于个体的人格化、所有权化、物化的不满。如高广旭老师指出,“‘贱民的反抗’不在于贫困,也不在于贫困所表现出的财产权的丧失,而在于贫困所导致的人的自由被完全剥夺,在于人变成被役使的物的不满情绪……这种不满的本质所针对的是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对人的完全掠夺即‘人格的异化’。”[19]霍耐特将把自由限制在纯粹的法律意义上——即法的自由的绝对化——的行为视作现代社会的“不确定性之痛”[20],在本文的语境下,贱民情绪恰是这种“不确定性之痛”在市民社会的极端后果。


从另一个视角出发,这种“不确定性之痛”同时也表现为契约关系对交往关系的侵蚀。近代社会中个体需要的满足是一种间接的享受,而在市民社会的分工劳动体系下,个体间的交换必然以契约关系作为其形式。在近代哲学家如霍布斯、洛克乃至康德这里,契约关系同样可以延伸为人际关系。例如,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将权利分为物权、人格权和物权性质的人格权。而在家庭关系中,丈夫对妻子的权利则属于第三者,家庭本身也基于契约关系得以建立。但是在黑格尔看来,“唯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从客观说,根据契约产生的权利并不是对人的权利,而只是对在他外部的某种东西或者他可以转让的某种东西的权利,即始终是对物的权利。”(PR, §40R)如孙向晨老师所言,“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反对近代哲学对于‘契约’的泛化使用,强调‘契约’应要回归到‘财产’关系的本意上去,回到物的关系上去。”[21]


事实上,在对罗马法和康德对于法权的划分的批判中(见PR, §40R),黑格尔已经向我们提示了市民社会中的这一潜在问题——即如果将本质为物权的人格权、契约关系视为市民社会运转的全部,则其结果必然会使得个体沦为抽象权利的所有者,甚至其本身发生“物化”,从而理应在“伦理”中得到现实化的具体自由也沦为了形式法中仅作为可能性的抽象自由。这即是说,在“需要的体系”中,个体事实上并不能够摆脱契约关系的束缚,人际间交往关系必然异化为“物际关系”,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物化”和“不确定性之痛”乃至贱民的反抗情绪。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上文提到的从经济或政治角度出发的救助方案最终都归于失败的原因所在。作为伦理的“不法”,贱民问题的核心并非在于个体生活的匮乏或经济分配上的不公平,而是在于作为所有权法领域的市民社会对于个体之为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剥夺,且这种剥夺同时源自于这一领域的正常运转。显然,上述经济或政治的救助措施只能局限于“需要的体系”,并没有真正进入到黑格尔的逻辑之中,进而便注定了其救助尝试的困境。所以,若要真正理解黑格尔对贱民情绪的解决,则必须考察他如何使市民社会超越并扬弃所有权法的局限。那么接下来,我们应当将目光转向作为伦理领域的市民社会。



三、贱民情绪的解决:伦理情绪与同业公会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分为所有权法和伦理的领域,体现于个体之上,则表现为私人身份和共同体成员身份的统一,两者缺其一都不能成为真正的市民社会成员。作为所有权法体系的难题,贱民首先在“需要的体系”中丧失了其私人身份,进而一并丧失了对于共同体的伦理意识(即其共同体成员身份)。在本文看来,如果说贱民问题的产生源于所有权法领域的内在矛盾向整个市民社会的延伸,其解决方式则在于,通过伦理领域的制度对个体自我意识的重塑,间接地完成对贱民在所有权法领域中业已丧失的市民社会精神的挽回。这一解决方案的核心机制,乃是通过同业公会对于个体共同体成员身份的塑造,培育个体的“伦理情绪”,将个体的两种身份重新统一于一身。


1.伦理情绪的规定

伦理情绪(die Gesinnung)是黑格尔法哲学中的独特概念,在伍德看来,“伦理情绪是黑格尔对康德有关义务与本能的二分法的回应。”[22]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由实践理性导出的普遍法则与个体的感性欲望存在着根本上的冲突,所以道德法则也表现为理性对感性的“绝对命令”。黑格尔则认为,康德式的道德法则在主体之内营造了一种对立,反之,理性最终应当能够与个体的感性欲望达到一致。在早期《基督教的精神及其命运》中,黑格尔以爱和反思的统一呈现这种一致。黑格尔认为,“爱”是主体与客体以及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和解,即对立的解除。但是作为一种情感,“爱”也具有局限性:“爱的直观似乎满足了完善性的要求,不过这里有一个矛盾。直观、表象是一种有限制的东西,只是对于有限制的东西的接受。但是直观或表象的对象(神)将会是一种无限的东西。这种容器是装载不下那无限者的。”[23]所以,在“爱”这种直观的方式以外,必须添加反思的要素,“在幸福的爱各个瞬间里没有客观性存在的余地。但是每一个反思都扬弃了爱,又恢复了客观性。”[24]


法哲学时期的“伦理情绪”将反思和情感这两个维度更好地统一起来,具体则呈现为个体的主观特殊性和共同体(伦理)的普遍性的统一。伍德认为,“每当普遍合理性被认为在属于伦理整体的制度支持下与行动者的特定自我满足一致时,伦理情绪就会出现。”[25]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以“第二天性”刻画伦理情绪的表现形式。黑格尔认为,随着个体参与进现代国家的运转,“对伦理事物的习惯,成为取代最初纯粹自然意志的第二天性。”(PR, §151)而这种习惯也使得“自然意志和主观意志之间的对立消失了,主体内部的斗争平息了。”(PR, §151A)从个体身份的视角出发,在伦理情绪中,个体同时获得了对私人身份和共同体成员身份的意识,并且认识到,从私人身份出发的特殊利益需要依靠于共同体成员身份才能实现,同时,共同体成员身份也必须以其个体性为基础。如哈德蒙所总结,“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个体也就是成为现代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中的一员。”[26]并且,“在经过反思后认同这些角色(家庭成员、市民社会成员与公民)的时候,他就把这些角色吸纳进了他的主体性之中,因此通过他的个体性来实现社会成员身份。”[27]


与伦理相一致,伦理情绪也遵循正-反-合的辩证运动。在最低阶段的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PR, §158)此时,个体的私人属性还没有产生,而必须依靠家庭成员的身份才能获得自我意识,即私人身份完全统摄于共同体成员身份。在最高阶段的国家中,伦理情绪则成为“政治情绪或爱国心”,黑格尔称之为“从真理中获得的信念和已经成为习惯的意向”(PR, §268),即主观性与客观实体(即国家)的完全统一,所以黑格尔将其称为“主观的实体性”。在这一阶段的伦理情绪中,个体的私人性也已经完全统一于对国家的理性认识,在本质上也并不存在两种身份的并存问题。


在作为反题的市民社会环节,伦理情绪的表现方式则相对复杂[28]。根本原因在于,市民社会中出现了所有权法领域,这是家庭和国家阶段所不存在的。所以,此时的伦理情绪既要考虑到个体对于私有财产的无限追求,也要使其同时能够在意识中不将所置身的共同体外在化、中介化。本文认为,这一阶段的伦理情绪可从自由和秩序两个维度进行概括。在论述产业等级时,黑格尔指出,“在产业等级中,个人都依靠自己。这种自尊感跟建立法治状态这一要求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自由和秩序的感觉主要是在城市中发生的。”(PR, §204A)就自由的角度而言,伦理情绪表现为个体通过劳动满足自身需要而获得的尊严感,这是市民社会中主观自由的基本特征——这与其在市民社会中的私人身份相关。就秩序的角度而言,正是因为个体进入相应等级和同业公会,并将伦理情绪投射于共同体中,作为整体的市民社会才不会呈现为纯粹的私利的战场,而得以体现其伦理本质——这与个体的共同体成员身份相关。


通过伦理情绪这一中介,黑格尔将原子化的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安置于共同体之中,有效地结合了个体的私人身份和共同体成员身份、主观自由与客观秩序,并超越了所有权法领域中个体在自我意识上仅将自己和他人看作所有者的局限性。对于贱民,其“不法”的本质便是丧失了市民社会运转所必需的伦理情绪,反而形成了一种贱民情绪,既构成了对主观自由原则的违背,也对市民社会的整体秩序产生威胁。所以,如果要真正解决贱民问题,则必须重塑其丧失的伦理情绪。


2.同业公会的内在机制

在塑造伦理情绪的过程中,同业公会发挥了核心作用,这也是黑格尔之所以能够在其现代国家理论中对不平等现象持支持态度的根本保障。在从“警察”向“同业公会”过渡的最后一节中,黑格尔说道:“所以,伦理性的东西作为内在的东西就回到了市民社会中;这就构成同业公会的规定。”(PR, §249)因此,在对同业公会进行理解时,绝不能仅从经济援助或公共权力的维度进行考察,而必须看到同业公会为何能够使分裂的伦理以内在的方式重新回到市民社会之中。如上所言,由于所有权法领域的内在张力,通过重塑贱民的私人身份以培育其伦理情绪的方式难以实现,所以,同业公会的作用首先在于使个体成为共同体成员,并逐步恢复其伦理情绪。


同业公会之所以不仅是所有权法领域中的社会制度,根本原因在于,个体并不因私有财产而成为其成员,而是作为真正意义下的具体的人(即Mensch)而摆脱了财产权对个体的绝对束缚。如上所言,贱民之所以产生对于市民社会的敌视态度,原因之一便是所有权原则对其自由的剥夺,所以贱民便将其情绪投射于整个现代国家之上。而在被黑格尔称为“第二家庭”的同业公会中,个体能够直接地感受到共同体对自身的关怀,即在其作为私有财产所有者的权利之外,共同体还能够对其特殊福利给予照料(见PR, §255),这实际上乃是赋予冷漠的、作为所有权法领域的市民社会以伦理的温情。


除此之外,如哈德蒙所指出,同业公会还能够“为其成员提供一种确定的、能得到社会承认的身份。”[29]市民社会在本质上处于伦理的差别阶段,主体间存在竞争关系,处于其中的个体具有获得承认的需要。但是,在所有权领域中,个体获得社会承认的限度与其具有的私有财产直接相关,一旦个体因偶然性而陷入贫困,那么在这一社会领域中,其人格、尊严乃至自由的权利将不能够得到承认,进而贱民情绪便有可能形成。在黑格尔看来,同业公会恰恰能够将个体所需的社会承认的范围扩大,并减弱其与所有权的关联程度。这一作用之所以可能的原因在于,同业公会本身具备着“固定的财富”(PR, §253),因此在以私有财产为中介的交往体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并且能够获得普遍的承认。所以,对于个体而言,成为同业公会成员本身就足以“证明他的技巧以及他的经常收入和生活,即证明他是某种人物。”(PR, §253)而并不需要“外部表示来证明他在本行业中所达到的成就,借使自己得到承认。”(PR, §253R)概言之,同业公会的意义在于,通过其本身不受制于偶然性的、普遍的社会承认,为个体提供一个得到承认的中介,塑造个体内心对于共同体的尊严感(PR, §253)和等级荣誉感(PR, §207),并逐渐将同业公会的价值内化于自身之中。在1817-1818年法哲学讲座中,黑格尔总结到,同业公会的使命乃是在于使“每个人为本质上属于一个共同体而感到自豪,且这种自豪感是独立个体不能够达到的。”[30]


在此基础上,从个体的私人身份角度看,同业公会也能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个体不至于陷入贫困并形成贱民情绪,即其既为遭受经济不平等的个体提供了保障,同时也能使其成员通过劳动而自食其力。就前者而言,同业公会本身具有稳定财富,进而便可通过救济“关心所属成员,以防止特殊偶然性。”(PR, §252)同时,正因个体认同其在同业公会内部的成员身份,且同业公会具备上述“第二家庭”的性质,所以救济本身并不会使被救济者感到耻辱,也不会引起“所有者的骄傲和别人的嫉妒”(PR, §253R)。此外,同业公会的救济并非无限度地为个体提供经济援助,黑格尔认识到,“市民社会必须使穷人继续工作,以唤醒他们自立的感觉,这是对抗其内心恶意的最好方式。”[31]所以,同业公会更广泛的救助包括提供技能教育和劳动机会。对于丧失劳动精神的贱民而言,这事实上是通过重塑个体对劳动所有权这一市民社会基本原则的认识,从而重新培育其丧失的主观自由的精神。总而言之,同业公会保证了个体在市民社会中私人身份的存在。


由此可见,尽管同业公会在《法哲学原理》中只占据了7节的篇幅,但实际上却是对“市民社会章”的综合,并隐秘地给出了一条对于贱民情绪的伦理式的解决思路。其核心在于,通过赋予贱民以伦理的关怀和承认,从而将其挽救于所有权法领域的陷阱,并逐步使其私人身份和共同体成员身份形成互动。梁燕晓老师在分析同业公会对贫困问题的自我救助时提出,黑格尔的这一模型同时体现了共同体和个体性原则:“一方面,它主动为成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这体现了共同体原则;另一方面,它尊重成员的职业自由选择权和劳动所有权,鼓励个体依靠勤奋劳作获取生活资料,并自主调节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关系,这体现了个体原则。”[32]按照分析,这两种原则和身份的统一便是伦理情绪,它能够使遭受不平等甚至产生贱民情绪的个体重新与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取得一致。更进一步,伦理情绪的形成必须要求个体切实地参与进伦理体系的制度运作。并且,不同于经济或政治手段的直接解决,伦理情绪的塑造毋宁应被理解为一种间接的救赎——黑格尔并不意在从根本上消除不平等乃至贫困的现象,反之,他试图通过个体与制度的互动,使个体重新与客观世界取得和解。霍尔盖特总结道,“黑格尔认为,对抗贫困的最重要措施就是市民社会里的各种机构(例如同业公会)——这些机构改变和革新了人们对他们的自由以及他们的心灵习惯的理解——而不是对生产关系的强制性的、革命性的重构。”[33]


四、余论:伦理救助的限度?

至此,本文通过分析市民社会中的二元结构以及个体所具有的相应身份,揭示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贱民问题的解决方式。当然,对于同业公会在贱民问题的伦理式救助中所扮演的角色与机制,仍值得进一步反思。从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内部来看,由同业公会所培育出的伦理情绪在国家中将转变为更高层次的“政治情绪和爱国心”,那么市民社会阶段的伦理救助是否是解决贱民情绪最合适的途径?在本文看来,在贱民问题的框架下,同业公会阶段的伦理情绪之所以值得重视,是因为贱民情绪本身产生于市民社会的所有权结构之中,因此相较于直接指向国家的政治情绪和爱国心,同业公会所培育的伦理情绪更贴近市民社会中个体的存在境况。霍尔盖特指出,“在同业公会中所产生的伦理意识与贫困问题有着更直接的关联,因为它使我们意识到,我们不仅作为公民或上帝的造物而负有责任,我们还作为工厂主、商人、工匠而负有伦理的责任。因而,同业公会的成员身份使我们能够在我们日常世俗的活动中对我们的邻人展示我们的爱。”[34]换言之,同业公会中的伦理情绪在塑造个体的共同体成员身份的同时,也保持其私人身份,而这也恰恰对应于上文所分析的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所以,在本文的问题域中,同业公会阶段的伦理情绪更有助于理解黑格尔对于贱民问题的解决思路。


但另一边,如果跳出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立足于现实维度进行审视,同业公会似乎也并非贱民之“不法”的最好解决方式。在市民社会所有权的基本结构下,同业公会内部也往往成为个体相互厮杀的场所,垄断与托拉斯层出不穷,压榨与剥削仍然广泛存在。而贱民情绪作为一种内在于个体的主观情绪,在一定意义上也具有着难以根本消解的偶然性。那么,阐明黑格尔的同业公会的伦理救助的意义究竟何在?


在本文看来,在贫困和贱民问题上,黑格尔诚实地接受了市民社会无法真正消除贫困的这一事实,但他却试图在不改变市民社会第一领域所有权结构的前提下,给出一条在经济和政治维度之外的温和的可能性。尽管同业公会的原始模型已经沉没于历史的发展之中,但其在现代世界中的新的呈现形式及其对于个体情绪的安顿与熨烫,仍然具有借鉴意义。除此之外,只有在同业公会的环节中,黑格尔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与个体所具有的双重身份才得到更加清晰的呈现。在贱民情绪的背后,黑格尔意在传达的一个重要理念是,现代社会绝不能仅仅被理解为法权状态,即现代社会绝非停留于人格和所有权的相互承认乃至相互尊重的维度之上。法权社会的背后必须含有共同体对特殊性的普遍关怀,并使个体摆脱为抽象人格或道德主体的身份规定,而在其自我意识中以一个包含了各种特殊需要和社会关系、能够得到社会承认且具有尊严感、并能够在主观中对社会产生认同的人自居。在此意义下,个体的私人身份和共同体成员身份乃是一体两面、不可分离,而一个良性的现代社会也必须能够使所有权领域和伦理性领域同时运转,在互动中使个体将其视为“家”。所以,从“需要的体系”和“司法”,到“警察和同业公会”,黑格尔实际上为建立于人格和所有权之上的自由主义社会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之痛”开出了一剂“伦理的药方”,也为解决贫困和贱民等现代世界的“苦恼”给出了新的思路。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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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黑格尔,2019:《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244节补充,第278-279页。下文凡涉及到对《法哲学原理》的引用,均直接在文中以“PR, §”标注节号,各章节下“附释”用“R”标出,各章节下“补充”用“A”标出。德文本参考Hegel,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70. 根据德文本,本文所引用的部分译文略有改动。

[2] 伍德(2016:416)

[3] 霍尔盖特(2013:321)

[4] 阿维纳瑞(2016:192)

[5] 关于此处救助方式的区分依据,感谢匿名审稿专家的指出。

[6] 夏莹(2019:15-21)

[7] 关于此处对由“警察”主导的救助的划分,感谢匿名审稿专家的指出。

[8] 霍尔盖特(2013:324)

[9] 阿维纳瑞(2016:191)

[10] 阿维纳瑞(2016:191)

[11] 伍德(2016:419)

[12] Ruda(2011:166)

[13] Whitt(2013:257-284)

[14] 拜塞尔(2019:290)

[15] 哈德蒙(2020:218)

[16] 卢卡奇(2021:158-159)

[17] 卢卡奇(2021:160)

[18] 霍耐特(2018:104)

[19] 高广旭(2019:19-27)

[20] 霍耐特(2016:52-59)

[21] 孙向晨(2017:15-27)

[22] 伍德(2016:342)

[23] 黑格尔(1995:422)

[24] 黑格尔(1995:422)

[25] 伍德(2016:342)

[26] 哈德蒙(2020:184)

[27] 哈德蒙(2020:186)

[28] 需要指明的是,这里所谈的市民社会的伦理情绪主要指产业等级所特有的情绪。在黑格尔的设

定中,实体性等级和普遍性等级更偏重于家庭和国家,而真正具有市民社会特点的等级是必须进入“需要的体系”之中的产业等级(或反思等级)。

[29] 哈德蒙(2020:215)

[30] Hegel (1995: 208)

[31] Hegel (1995: 210-211)

[32] 梁燕晓(2019: 99-112、197-198)

[33] 霍尔盖特(2013:328)

[34] 霍尔盖特(2013:327)




参考文献



(向上滑动启阅)

1.[德]黑格尔,2019:《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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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斯蒂芬·霍尔盖特,2013:《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丁三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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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德]阿克塞尔·霍耐特,2018:《物化》,罗明珍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3.高广旭,2019:《财产权批判与正义:马克思对黑格尔正义观的批判与超越》,《哲学研究》,2019年第9期,19-27页。

14.[德]阿克塞尔·霍耐特,2016:《不确定性之痛:黑格尔法哲学的再现实化》,王晓升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5.孙向晨,2017:《现代社会中的“家庭”及其所代表的伦理性原则——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家庭”问题的解读》,《学术月刊》,2017年第4期,15-27页。

16.[德]黑格尔,1995:《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贺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7.Hegel, 1995, Lectures on Natural Right and Political Science (Heidelberg 1817-1818), translated by J. Michael Stewart and Peter C. Hodgs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8.梁燕晓,2019:《黑格尔:个体与共同体冲突的成功和解者——基于市民社会中贫困问题的考察》,《哲学分析》,2018年第4期,99-112、197-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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