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纪龙、庄忠正 | 再论“贱民”与“无产阶级”——黑格尔“贱民”概念的困境及超越

学术   2024-09-30 22:16   北京  


再论“贱民”与“无产阶级”

——黑格尔“贱民”概念的困境及超越





作者简介



刘纪龙,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博士生。

庄忠正,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原载于《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

2024年第1辑。





在一定意义上,黑格尔的“贱民”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无产阶级”指向同一群体。与其说是主观情绪,不如说是物质贫困从根本上导致了“贱民”的产生。黑格尔关于“贱民”的界定受到马尔萨斯等英国政治经济学家的影响,存在表象化和偏见化的描述。这一概念亦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即以“劳动”为核心对“贱民”的批判难以成立。马克思和恩格斯则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无产阶级运动的阶级立场,以政治经济学批判为核心重释了“贱民”问题,用“糟糕的社会关系”代替“穷人的不法”,用“资本运动”代替“理性运动”,实现了从“贱民”到“无产阶级”的概念变革以及两个概念之间的相互建构:“无产阶级”是“贱民”的真理,“贱民”表征了“无产阶级”的低下地位,把为承认而斗争与为解放而斗争现实地勾连起来,并且实现了对古典经济学和黑格尔的批判性超越。


关键词

黑格尔  马克思  恩格斯

贱民  无产阶级




近年来,一些学者将黑格尔的“贱民”概念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概念联系起来,进行比较研究,取得了一些有益成果,如甄别出二者在文本渊源的直接疏离性、逻辑结构的断裂性等[1],但也有一些问题有待深入研究,例如黑格尔“贱民”概念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关系、从“贱民”到“无产阶级”实现的术语革命以及恩格斯对这一问题的理论贡献等。所以,我们不应局限于黑格尔对“贱民”的只言片语甚或矛盾性的描述,而应拓展研究视野,探究古典政治经济学对黑格尔“贱民”概念的影响,以及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相关问题的分析,挖掘“贱民”产生的现实根源,厘清它与无产阶级的关系。



一、“贱民”:从何而来?

(一)客观境况或是主观情绪?

黑格尔的“贱民”概念主要出现在法哲学体系中的市民社会部分,且与贫困问题密切相连。所以,学界对它的讨论主要聚焦于“贫困-贱民”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贱民的产生根源:在黑格尔看来,贱民的产生的根源究竟是物质贫困,还是一种主观的偶然情绪?


黑格尔认为,“当广大群众的生活降到一定水平……之下……从而丧失了自食其力的这种正义、正直和自尊的感情时,就会产生贱民”[2]。他首先指出了贱民的根源在于贫困,这一观点具有较强的唯物主义性质。但黑格尔接着说:“贫困自身并不使人就成为贱民,贱民只是决定于跟贫困相结合的情绪,即决定于对富人、对社会、对政府等等的内心反抗。”[3]这里,原因又变成“主观情绪”,贱民只是“决定于”特定的“内心反抗”。可见,黑格尔给出贱民产生的原因是:客观(贫困)与主观(对市民社会的否定性情绪)的结合,定义贱民的根本规定不是物质贫困,而是与之结合的“情绪”。他一方面指出了客观原因的本源性,另一方面又说主观原因更重要,是“决定”的,这引起不少争议。鲁达(Frank Ruda)认为,贱民是“使自身”在贫困的基础上形成的[4],是自我产生的。国内有学者则把产生贱民的原因总结为两种偶然性,指出消除经济上贫困的偶然性并不连带着消除主观情绪上的偶然性[5];也有学者从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出发,认为黑格尔强调精神贫困,指出了精神贫困在贫困贱民问题中的核心作用[6];还有观点从法哲学讲义出发,指出黑格尔归根结底认为是物质的贫困导向了贱民的内心反抗[7]


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物质贫困和主观情绪(或“精神贫困”),从根本上是哪一个导致了“贱民”的产生。本文认为,在黑格尔那里,贱民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物质贫困,其作为核心因素,通过一系列现实环节,引发了对社会和劳动的否定性情绪。“贱民”是物质贫困与其次生结果的化合物,是“总体贫困”的结果。物质贫困作为“总体贫困”的基础与核心因素,统摄并决定了教育贫困(这直接导致了“精神贫困”)、尊严丧失、医疗匮乏等其他方面的“贫困”。关于这一点,黑格尔作了说明:失去家族纽带关照的劳动者失去了“受教育和学技能的一般机会,以及司法、保健,有时甚至于宗教的慰藉”,并且在匮乏的环境中酝酿着的“嫌恶劳动的情绪,邪僻乖戾,以及从这种状况中和他们所受不法待遇的感情中产生出来的其他罪恶”[8]。正是这些“不法待遇”让穷人心生反抗和不满。黑格尔的确预设了人的自由意志,但他认为意志的自由本性只有经过教化才成为自为的、现实的。穷人及其子女因物质贫困而无实际权利受到教育(把握普遍关系的理论教育与养成劳动习惯的实践教育),因而不具备“成为社会成员的能力”,无法现实地融入市民社会,最终沦为“贱民”。[9]精神贫困从属于物质贫困而不是相反,这是黑格尔没有也无法忽视的市民社会的物质现实。更关键的是,贫困不能仅从绝对意义上理解,还应包括相对贫困。黑格尔之所以主要用“情绪”界定贱民,是因为贫困造成一种不对等和单向度承认,导致一种拒斥的情绪。维持“生物人”存活的物质基准线是确定的,但维持“社会人”生活的物质基准线却是浮动的、相对的,后者因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而相异——“最低生活水平,即贱民的生活水平,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可是这一最低限度在不同民族之间有着极大的差别”[10]。相对贫困即贫富分化造成了主观上的逆反心理。如阿维纳瑞(Avineri S.)所言,黑格尔也从主观上把握了贫困问题,“穷人最主要的问题是,当他们达不到特定社会所公认的最低生活标准时,他们仍然觉得他们需要达到这种水平”[11]。尽管有上述种种,黑格尔的哲学上的唯心主义、政治上的保守主义立场还是影响到了他对贱民的界定。他在贱民产生的社会或个人、客观或主观原因上摇摆,使得这一问题显得有些矛盾晦暗。真正理解黑格尔的“贱民”,需进一步发掘其理论缘起,英国的经济状况及古典政治经济学正是准确把握这一概念的关键锁匙。


(二)贱民概念的来源: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

黑格尔并非凭空造出“贱民”概念,它具有一定的历史语境,即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对《济贫法》无产贫民的讨论。黑格尔曾认真学习过古典政治经济学,阅读过斯密等人的著作,他的市民社会理论可谓是德国版的国民经济学,贱民问题的语境即是市民社会中的贫困问题。具体而言,在法兰克福期间,黑格尔关注了贫困问题,从英国报纸上做了许多摘要,其中重点关注“关于济贫法(Poor Law)的国会辩论,贵族和财团试图通过该税法给贫民一些小恩小惠,以平息他们的愤怒情绪”[12]。此时(1798年)正值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发表之际,对济贫税的讨论与批判十分火热。黑格尔提出的贱民问题很大程度上受到马尔萨斯等人对济贫税批判的影响。斯密曾批评“济贫法妨碍劳动的自由移动”,损害了“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与技巧”,使人丧失劳动自由权,变相滋生懒惰。[13]更具代表性的是马尔萨斯的批评,英国议会相当重视马尔萨斯的意见,1817草案和1834新《济贫法》主要吸收了他的观点[14]。马尔萨斯认为,济贫税实际上鼓励了懒惰,使穷人依赖救济,削减了他们的自立自尊心理,并“助长了穷人的那种漫不经心和大手大脚的习气”;因为他们(城市工人)在工厂倒闭陷入贫困时,还可以“指望教区给予帮助”,所以他们不储蓄,而是肆意“酗酒和挥霍”;取消救济,将使穷人陷入对意外的恐惧,“对于懒惰和挥霍,是一种最强有力的抑制”;济贫法还“与自由思想格格不入……给那些不靠救济、尽力自谋生计的人平添许多烦恼”;“艰苦的劳动是一种罪恶”,但“同依附于他人相比,是一种较小的罪恶,不会使人类心灵堕落得那么厉害”,即将劳动与否和堕落联系起来。[15]马尔萨斯的这些观点是当时古典政治经济学界对贫民的代表性看法。


此时再综观黑格尔对贱民的一系列规定,不难发现,其贱民概念很大程度上是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关于城市贫民描述的总结。他描述贱民特征时用的即是“轻佻放浪、好逸恶劳、丧失自立精神”之类词语,在评论英国济贫税时还特意写到“懒惰和浪费(贱民由此而生)”。[16]这与马尔萨斯等人描述接受救济的无产者使用的词汇如出一辙。相同的论题与高度相似的界定证明了二者间的直接联系。此外,斯密在界定“必需品”时不但包括了维持人的最低自然生存的商品,还把“少了它……最低级人民,亦觉得有伤体面”的商品如“皮鞋、麻衫”[17],即关乎人基本社会尊严的“面子商品”纳入其中。这亦是黑格尔指认的贱民尊严丧失的原因:当一个人穷得连“得体的衣物”都没有时,他就根本无法进入社会生活,继而会陷入一种极端的疏离之中。可见,黑格尔界定的“贱民”并非其独创,而是总结和承继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观点或深受其影响,把具备上述特征的无产者称为“贱民”。


在探讨此问题时,学界往往忽略了这一关联,因而产生一些误读。如认为“贱民”在黑格尔那里只是理性国家运动的“剩余”、“偶然”,是全然外在于市民社会的。但这一概念的提出本就基于英国市民社会,恰是现代市民社会内部的产物。还有观点基于“是否劳动”“懒惰”等外在特征,把“贱民”与“无产阶级”对立起来进行比较,如“贱民”必然不会演变为“无产阶级”[18],或者“穷困潦倒的‘无权之人’与斗志昂扬的‘革命主体’之间存在着本质性差异”[19],进而引出二者一系列的“差异”,等等。实际上,“贱民”不是一个独立的群体,它是从英国需救济的贫民(即城市无产阶级)的生活状况那里抽象出来的。科维纲也察觉到,“贱民”与无产阶级间的联系:“工人阶层或工人阶层的一部分人(‘贱民’)的‘荒淫’、‘贫困’及‘蜕化’不仅意味着贫穷,也尤其意味着道德的贫乏及伦理的剩余价值的丧失。”[20]


质言之,无产阶级的生活状况即是贱民概念的直接来源。黑格尔无批判地将马尔萨斯等人的描述搬了过来,结合自己的体系提出了贱民概念。黑格尔听信了他们的描述,以为真的存在一个希求不劳而获、懒惰挥霍、不知廉耻的群体。但马尔萨斯等人的描述与分析并不准确,使得黑格尔的“贱民”概念与现实具有非同一性。


二、黑格尔“贱民”概念的困境

通过文本对照和理论推论,我们发现了黑格尔的“贱民”概念与古典经济学在济贫问题上的高度相关,但黑格尔亦有自己的独到之处。黑格尔关注贱民问题的目的在于解决个体与共同体的分裂状况,使特殊性融入普遍的伦理性实体之中,达成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相互承认的伦理性目标。对此,黑格尔采取了一个以劳动为中介的辩证运动方式。


(一)“贱民”何以为“贱”:劳动在黑格尔体系中的地位

劳动在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体系、伦理体系构建中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个人培育自我意识的手段,又是获得他者承认的基础,还是个体实现社会化、扬弃特殊性而与普遍性结合的中介。在《精神现象学》的自我意识章,黑格尔将劳动作为奴隶获得独立意识、走向自由和获得承认的基础环节。为获取承认而进行的斗争是人与人关系中最为本质的一度,即人之为人(person),必须获得其他人的承认。在否定与克服物的过程中,奴隶逐步达到“独立的意识的真理”。“在陶冶事物的劳动中则自为存在成为他自己固有的了,他并且开始意识到他本身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21],即在劳动过程中,他不仅改变了客观物,更确证了自身的本质和力量。在法哲学中,劳动被进一步规定为自由意志外在化,获得定在的过程——私人所有(所有权)以劳动为基础。这是市民社会中个体安身立命与自由的基础。此外,劳动不是孤立的而是社会历史性活动。在“需要的体系”中,个人通过劳动满足自身的目的,但“这个目的是以普遍物为中介的”,为实现目的,个人只有“按普遍方式来规定他们的知识、意志和活动,并使自己成为社会联系的锁链中的一个环节”[22],即从事劳动的人必然被具有普遍规定的劳动中介所改造,陶冶事物的同时陶冶自身。这样,个体的人通过劳动外化(商品生产)与相互异化(商品转让)上升为具有普遍性的人。私人也与“观念的精神需要”这一“普遍物”联系起来,而不是沉溺于个人的“偶然性和任性”——黑格尔将之视为“劳动所包含的解放环节”[23]。个体的自我意识进一步上升为普遍的自我意识,向自由与精神迈进。这种从存在论和“人”的生成入手的劳动观超越了以斯密为代表的国民经济学,并为马克思所吸收、肯定[24]


此时我们便明白黑格尔的这个说法了:“问题不仅仅在于防止饿死而已,更远大的宗旨在于防止产生贱民。”[25]在黑格尔看来,贱民“好逸恶劳”,这是不理解“劳以成人”的精神本性,是一种“任性”。宁愿伸手乞食而“不愿意”加入劳动分工体系之中,等于拒绝进入以劳动为中介的市民社会,拒斥普遍性。“贱民精神”直接威胁着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破坏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承认的基础以及实现自由的路径,是一种“不法”。贱民还将市民社会和国家视为一个虚假的共同体,从而萌生“内心反抗”以及对通过劳动进入此共同体的路径的厌恶和不信任。黑格尔曾将这种“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这两种本质性都与自己不同一的那种意识”称为“卑贱意识”。这种意识仇视统治阶级并时刻准备叛乱,它“贪爱财富又鄙视财富,那么随着享受消逝,随着日益损耗中的财富的消逝,它认为它与富人的关系也已消逝”[26]。这种意识将自身与国家的关系看做非同一的,因而是非伦理性的。由于上述种种规定,黑格尔将这一群体斥为“贱”,不配得到承认。进而言之,贱民处在承认的丧失状态,这又引起要求承认的斗争。这种要求以“不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一是直接向社会要求生活资料,而不经过劳动的中介,即要求社会无条件地承认他的权利;二是以侵害的方式引起别人的重视,要求正视他的力量,即犯罪。这里蕴含着结为“群氓”、反对“有机国家”[27],即转化为“暴民”的倾向。这是黑格尔极力避免的,所以他才如此重视贱民问题。


(二)劳动与承认的“断裂”

黑格尔是以“劳动”为核心批判“贱民”的。在他看来,“劳动”不仅是维持生计的手段,更是达成伦理性目标的中介。但他的上述构想存在一个问题,即严格地讲,在法哲学体系内,人与人之间相互承认的中介并不直接是劳动,而是财产。黑格尔承继了斯密将财富的源泉移到劳动(主体)上的做法,把私有财产作为以物象(Sache)形式展现出来的人格。而物(Ding)的坚实性造就了一个多主体必须遵守的承认中介,私有财产现实地担任了人格间相互承认的中介,有学者将之概括为“无私有财产,无相互承认”[28]。但这一区分对黑格尔也许并不重要,对他来说,市民社会的原则即是劳动所有和等价交换。劳动和私有财产的区别不过在于,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结果而言。然而,正是在这里,劳动与承认发生了“断裂”。


劳动并不一定就能获得私有财产。市民社会中,“单独一种劳动与全部数量无限的需要的联系完全无法估量, 是一种盲目的依赖关系, 以致一种遥远的操作往往使整个一类由此满足其需要的人们的劳动突然受到阻碍, 成为多余的和无用的”[29],即需要的“殊多化”、分工与市场的盲目依赖关系会导致失业、贫困问题。这在黑格尔看来是贫困的重要原因。因此,他要求警察、同业公会之类的公共机关对贫困进行救助,并对市场无序进行调整,缓和震荡[30]。更重要的是,在救济过程中要避免助长“贱民精神”即好逸恶劳等心态,不能与劳动所有权相悖,“穷人用不着以劳动为中介就可保证得到生活资料;这与市民社会的原则……相违背”[31]。可是,让穷人劳动又会使生产过剩,这又是祸害之处[32]。他针对贫困与贱民问题罗列了几项解决措施,却又一一否定,并声称这是令现代社会苦恼的问题。可见,虽然黑格尔坚称劳动与所有是同一的,进而维护了劳动与承认的同一性,并以此批判了拒斥劳动的“贱民”,但他无力解决贫富分化的问题,只能将贫困归因于市场的盲目性,并试图依靠同业公会、国家等机关来应对这一问题。但同业公会是否能应对这种危险呢?“对此,黑格尔的回答即便不是迟疑不决的,也是复杂的。”[33]19世纪中叶的现实则证明,公共机关并没有能完成黑格尔的期望,哪怕只是“缓和”。


黑格尔批判“贱民”的两个关键点是“对市民社会的内心反抗”和“对劳动的厌恶情绪”,但都难以令人信服。私有财产扬弃了封建依附关系,成为相互承认的中介,但也悖论性地成为资产者压迫无产者、给予扭曲承认或不予承认的手段,以财产为中介的承认关系与需要关系异化为压迫关系。黑格尔看到了这一点:“这种需要与必然性——变成了意志的最高撕裂(Zerrissenheit),变成了内心的反抗(Empörung)与仇恨。”[34]正是市民社会摧毁了劳动与承认的中介关系,并且“劳动”是否能现实地让劳动者获得解放也是令人存疑的。青年黑格尔意识到工业发展和劳动的负面性“注定使一个群体在劳动与贫困中过着原始的生活,使他们迟钝呆滞,只有这样,别人才能积累巨额财富”[35],但这种批判在法哲学中却隐而不彰。问题的解决最终落到逻辑体系的必然性上,黑格尔依靠精神的辩证运动轻而易举“扬弃”了工业社会和劳动的消极面。难怪马克思批判他只知道“抽象的精神劳动”,其设想的劳动解放环节是一种脱离工业社会现实的抽象,观念的运动并没有触动现实。概言之,无论是劳动的结果还是劳动本身,都难以实现黑格尔预定的目标。黑格尔谴责贱民,但对贱民产生原因的解释又让人觉得贱民“情有可原”,最终也没有给出好的解决方案,这构成了“贱民”问题的理论困难。



三、“贱民”亦或是“无产阶级”?

承上言之,古典政治经济家的主流观点是,穷人之所以贫穷,是因为其懒惰挥霍。济贫税起到了鼓励懒惰、让穷人丧失廉耻、伸手求乞的反面作用,即把贫困的原因归诸个人,强化主观因素在贫困的作用,黑格尔正是受到他们的影响而提出贱民的概念。但这种观点并不准确,它是基于阶级利益,对无产者带有偏见的描述,并没有从资本运动、工业发展与生产方式变革等角度来把握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对此进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和重构,将“贱民”确认、重释为“无产阶级”。


(一)从“穷人的不法”到“糟糕的社会关系”

恩格斯较早地接触了英国的社会现实,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我们几乎可以找到“贱民”的全部内涵和外延特征。恩格斯几乎逐字逐句地对黑格尔描述的“贱民”进行了分析和批驳,从工业时代的社会生活状况解释了无产者的行为特性,对所谓的“贱民”问题给予唯物主义的阐释和初步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对于资产阶级指斥的贱民“挥霍堕落”,恩格斯解释道,“工人的整个状况和周围环境都强烈地促使他们道德堕落。他们穷,生活对于他们没有任何乐趣”,他们几乎没有任何享受,唯一对抗这种强迫劳动和恶劣环境的方式就是“酗酒、纵欲”。[36]就劳动所有与财产权,无产者采取了与市民(bourgeois)相反的态度:“无产者有什么理由不去偷呢?当人们谈论‘财产的神圣性’时……资产者听起来很入耳。但是对没有财产的人来说,财产的神圣性也就自然不存在了。”[37]这里,黑格尔讲的“匮乏立即采取了不法的形式”[38]——无产者偷窃,成了侵犯“劳动所有”的不法贱民。此外,恩格斯还提到:“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起码的生活需要,穷到处境悲惨和食不果腹的时候,那就会更加促使他们蔑视一切社会秩序。这一点资产阶级自己多半也是知道的。西斯蒙第指出,贫穷对精神所起的毁灭性的影响,正如酗酒对身体一样。”[39]这里与黑格尔对贱民的界定高度一致,即人在极穷困的条件下就会丧失尊严、精神堕落、对社会心生反叛。在法哲学讲义中,黑格尔也指出,在英国的城市穷人那里可以看到“人性可以沉沦到的多深的深渊”[40]。至于他讲的“依赖偶然性”,恩格斯则解释到,无产者能做的一切,在支配他的“偶然事件”面前都微不足道,所以“不言而喻,他的性格和生活方式就是由这些情况决定的”[41]。恩格斯在谈到旧济贫法时亦指出,“谁没有工作,谁就得到救济,久而久之,穷人就十分自然地认为教区有责任不让他们饿死。他们把每周的救济当做权利来要求,而不是当做恩惠,这对资产阶级来说终究是非常令人不快的”[42]。黑格尔正是这样的态度:“这样来,在贱民中就产生了恶习,它不以自食其力为荣,而以恳扰求乞为生并作为它的权利”[43]


不难看出,据恩格斯的观点,“贱民”不过是资产阶级从其利益出发,对无产者“不好的方面”的总结与抽象,他的真实身份即是英国的无产阶级。甚至“不好的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以资产者谴责“贱民”的关键点即“害怕劳动”为例,恩格斯认为“如果工作或不工作生活状况都一样,那么他在二者之中当然要选择后者。但是,从这里只能得出结论说,当前的社会关系是糟糕透顶的”[44],马尔萨斯和黑格尔却认为这是穷人的犯罪、“不法”。在《神圣家族》中,恩格斯和马克思共同指出,“这个阶级(指无产阶级——引者注),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就是在被唾弃的状况下对这种被唾弃的状况的愤慨,这是这个阶级由于它的人的本性同作为对这种本性的露骨的、断然的、全面的否定的生活状况发生矛盾而必然产生的愤慨”[45]。愤慨是黑格尔界定贱民的情绪。所以,恩格斯和马克思是基于财产的匮乏、非人的境况和对现存秩序的否定性情绪把黑格尔的“贱民”把握为“无产阶级”的。


(二)从“理性运动”到“资本运动”

如果说恩格斯说明了“贱民”的产生是因为“糟糕透顶的社会关系”,那么马克思则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这种“社会关系”的实质,并给予科学规定。


相比黑格尔,马克思更强调劳动与承认的断裂。他指出,在资产阶级眼中,劳动并不代表尊严,“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有一个共同一致的经济利益,这就是强制推行那种使生产者群众,‘贱民’,成为只是上等人汲取财富和进行统治的泉源的‘秩序’”[46]。劳动并不给无产者带来承认,他们被视作“劳动的贱民”。只有拥有私有财产的人即富人,才能获得承认。而作为“得不到信贷”的穷人,不仅被认为是贫穷的,“而且还在道德上判决他不配得到信任,不配得到承认,因而是社会的贱民,坏人” [47]。更关键的是,马克思揭示了“断裂”的根本原因。除了黑格尔已经揭示的市场和分工问题可能导致私人劳动无法转化为社会劳动,从而导致贫困,使得以私人所有为中介的承认关系异化外,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市民社会的实质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与所有是必然分离的。


劳动所有权以及等价交换在市民社会中更多地作为“抽象原则”而不作为“现实机制”存在,市民社会的现实绝不是简单的劳动者领有自己的产品以及在流通领域内等价交换。因为“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48],它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发展,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以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强制剥夺的雇佣劳动制度为核心的。在这一过程中,“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49],劳动所有变为资本所有。劳动所有权和等价交换被斯密和黑格尔当作市民社会的前提,但这一前提的基础却是交换价值的社会支配地位[50],即劳动者生产资料被剥夺、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的基础上。这使得劳动与所有之间发生了最根本的断裂,劳动变为一种异化劳动。在此基础上,劳动者越劳动就越贫穷、低贱,因为他不断创造出资产阶级的财富,后者以此促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进一步分离。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成为无产者,催生出大量的产业后备军和过剩人口,他们必然沦为“贱民”——“当工业兴衰的周期性已经成为举世瞩目的事情时,甚至在经济学家中也有一些人准备承认,资本不能没有由过剩人口中的‘贱民’构成的后备军”[51],他们“在一部分时间里由于被迫从事非人的劳动而遭到摧残,在另一部分时间里则由于没有工作而穷困堕落”[52]


马克思的这一结论建立在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上。黑格尔注意到的过剩问题,从深层次上看,受制于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实现问题以及劳动所有向资本所有规律转化问题。他之所以解决不了“贱民”问题,根源于他并不理解资本运动规律。可以说,不懂资本就无法懂“贱民”。“贱民”概念的提出基于“劳动所有”的“正义承诺”;面对贫困现实,黑格尔尽管有些矛盾,但还是坚持了对“贱民”的批判态度。如果劳动所有是“合乎理性”的,那么不劳动的人就是“非理性”的,必然要受到谴责。所以,“贱民”问题被解释成一部分人在主观意识上的落后,要做的只能是想方设法消除他们的“贱民精神”,依靠同业公会等“伦理性”环节改变人的精神。这种方案不能说没有作用,但其意义仅限于局部改良。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以物象(商品、货币)为交往中介的市民社会中,同业公会既没办法消解“贫困贱民”的忿恨,也无力让“富裕贱民”放弃金钱带来的骄横,更不用说在世界市场的条件下对生产进行控制。“设想在交换价值,在货币的基础上,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对他们的总生产实行控制,那是再错误再荒谬不过的了。”[53]就其实质而言,这种思路仍然属于马克思批判的“与观念搏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人的某种意识,而在于人为什么产生这种意识。马克思则致力于解剖“糟糕的社会关系”,把黑格尔那里作为“理性运动”剩余的“贱民”重释为作为“资本运动”产物的“无产阶级”,指出了市民社会的实质是资本主义社会,从而解决了黑格尔的理论困难。


此外,马克思还从资本原始积累的历史出发,进一步回应了所谓的“不愿意自食其力”,阐明了贱民不过是失去原有劳动条件的无产者,他们曾作为现代工人阶级的前身而存在。“他们大批地转化为乞丐、盗贼、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于习性,但大多数是为环境所迫……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转化为流浪者和需要救济的贫民而受到惩罚。法律把他们看做‘自愿的’罪犯,其依据是:只要他们愿意,是可以继续在已经不存在的旧的条件下劳动的。”[54]


四、结论

基于以上考察,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同一群体,“站在国民经济学家立场上”的黑格尔将之消极地看作堕落、具有否定性情绪的“贱民”;马克思和恩格斯则从资本批判入手,解释了他们受苦堕落的根源,把他们作为与生产资料相脱离的无产者以及被抛入“贫困、无知和道德堕落”境地的无产阶级来看待。这既反映了他们的阶级立场和理论视角的巨大差异,亦与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有关。黑格尔把城市的无产贫民称为“贱民”,是因为当时的无产阶级尚未充分发展,是一个自在而非自为的阶级——阶级意识和斗争能力和目标还没达到“革命”的高度。把无产者视为“脓疮”[55]“贱民”也是当时思想界的普遍看法。在黑格尔眼中,他们只能提出“无机的见解”,“并非新秩序的开创者,只是旧秩序的颠覆者。其精神状态并未包含一些诸如更好世界的‘理想’那般受人敬仰的内容,也未包含反抗旧秩序的‘革命法权’。它只是充满嫉妒和仇恨的异化的精神状态”[56]


值得说明的是,贱民的形象与马克思提到的流氓无产者十分相似,亦有部分重合,但不能等同。黑格尔的贱民理论取材于英国的斯宾汉姆兰济贫法实践。这一法令有着复杂的经济学效应,其部分结果是产生了很多不愿劳动、依赖补贴的赤贫者。但这并非因为他们道德堕落,而是因为当时的英国城市工业尚未完全建立而乡村却又因圈地运动等因素游离出大量无处就业的劳动力,进而出现了“工作不工作都一样”的情况[57]。这部分内容出现于恩格斯和马克思针对济贫法和英国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之中,因为后者给出了完全道德化的解释。由此可见,贱民问题与马克思批判的流氓无产阶级的逻辑理路与问题意识是异质的。而马克思对流氓无产者的态度亦是发展着的:在《共产党宣言》与《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对其多是批评态度,到了《资本论》则注重从“实证科学”的决定论角度一步步论证这一群体产生的客观原因。于科学社会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从个体道德的主观公式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客观公式的解释模式转换。首先要做的,便是将以“道德表现”为核心规定的“贱民”重新规定为以生产资料所有权为核心规定的“无产阶级”。而后用资本这一总体性权力去解释种种所谓的道德表现,团结因资本运动而失去生产资料的进而陷入苦难的群众。马克思对劳动所有原则的虚假性批判和资本所有权的揭露颠覆了国民经济学据以奠定其贱民批判的基础,即劳动正义的道德原则,进而瓦解了对无产者的道德化指控。尝试将“贱民”具体对应于“无产阶级”的某一部分,如流氓无产者、产业后备军或工人阶级,反而会出现困难:一方面,这几个群体间本来就存在重合(一个产业工人可能也是“贱民”,在道德上存在问题)与转化(频繁失业或破产的工人成为流浪者)关系,其内部极不稳定;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也在不同内涵上使用过这几个概念,如广义的因资本运动而失去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和狭义的承担革命使命的或者自为的“无产阶级”。本文将贱民理解为广义的无产阶级,即“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贫民”[58]


而黑格尔的思考却停留在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上,他只是隐约触碰但未能理解以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使他未能触及问题的本质。按照鲁达的假设,我们不妨以“比黑格尔更黑格尔”的方式继续走下去:“贱民”这种代表消极无机的反抗的失败将催生出“无产阶级”这种代表积极有机的反抗。后者作为前者的“真理”,扬弃前者于自身,作为反抗的更高环节而存在。作为政治经济学和哲学范畴高度统一的“无产阶级”概念真正地把握住了社会现实,使受苦难者肩负起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建构真正的共同体的任务。正如恩格斯所言:“只有工人、英国的贱民、穷人,才是真正值得尊敬的人,尽管他们粗野,尽管他们道德堕落”,他们才是真正有前途的人。[59]贱民作为“自在的无产阶级”只有在革命实践和联合中才能扬弃自身狭隘性,抛掉“陈旧肮脏的东西”,上升为“创造性否定”的“自为的无产阶级”。


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无产阶级运动的阶级立场,实现了从“贱民”到“无产阶级”的概念变革以及两个概念之间的相互建构:“无产阶级”是“贱民”的真理,“贱民”表征了“无产阶级”在市民社会中的低下地位。“无产阶级”概念帮助被压迫群体形成科学的社会认识、革命的阶级意识,“贱民”概念则揭示无产阶级的屈辱地位,戳破古典经济学和黑格尔关于自食其力的尊严与劳动承认的幻象,从而让现实的压迫更显沉重。通过把地位低下、不被承认的“贱民”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产物把握为具有反抗动机、革命潜质和不断发展着革命能力的无产阶级,马克思和恩格斯把为承认而斗争与为解放而斗争现实地勾连起来,最终实现了对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德国古典哲学的超越,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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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斌:《从“贱民”到“无产阶级”:马克思对黑格尔贫困问题的政治性重构》,《哲学研究》2018年第9期;夏莹:《论黑格尔的“贱民”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观念的结构性差异》,《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3期。

[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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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任劭婷:《从黑格尔“贱民”到马克思“无产阶级”的逻辑变革——现代自由的困境与出路》,《哲学动态》2017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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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上书,第238、275页。

[10] 同上书,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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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潘斌:《从“贱民”到“无产阶级”:马克思对黑格尔贫困问题的政治性重构》,《哲学研究》2018年第9期。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在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那里,无产阶级都是一个现实的而不是理想的存在,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革命阶级。恰恰是其负面性、恶的方面为其革命与自我革命提供必要性。划分阶级的客观标准只能是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不是“劳动”。

[20] 同上,第485页。

[21]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148页。

[2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29页。

[2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36-237页。

[2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5页。

[25]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76页。

[26]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58页。

[27]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365页。

[28] 陈浩:《无私有财产,无相互承认——试论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理论困境》,《世界哲学》2014年第3期。

[29] 《黑格尔全集》第6卷,郭大为、梁志学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 262页。

[30]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73页。

[31] 同上书,第279页。

[32] 同上书,第279页。

[33] [法]让-弗朗索瓦·科维纲:《现实与理性:黑格尔与客观精神》,张大卫译,华夏出版社2018年版,第290页。

[34] Hegel, Gesammelte Werke Band8, Hamburg: Felix Meiner Verlag, 1976,S. 244.这里的“内心反抗”与《法哲学原理》中对贱民的界定是一致的。

[35] Ibid., S. 252.

[3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8、442页。

[37] 同上书,第428-429页。

[38]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78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9页。

[40] 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 1818-1831, ed. K. -H.Ilting, Stuttgart: Frommann-Holzboog, 1973,volumes III, S.704.

[4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0页。

[42] 同上书,第485页。

[4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278页。

[4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86页。

[45] 同上书,第261页。

[4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660页。

[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3页。

[4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3页。

[4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73页。

[50]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49页。

[5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680页。

[5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50页。

[5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8页。

[5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43页。

[55] 《列宁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89页。

[56] [美]艾伦·伍德:《黑格尔的伦理思想》,黄涛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第420页。

[57] 这是一个复杂的经济学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给过详细剖析,笔者将另文详述。

[5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7页。

[5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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