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送错医院,病人不幸身亡!医生的这个操作让转出医院和转入医院共赔偿超百万元?丨医眼看法

文摘   2024-11-01 18:30   山东  



当无法接诊危重患者时,如何安排转诊才是比较妥当的?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转诊危重患者时,救护车送错院区,转出医院和接受医院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百万元。


这个案件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当无法接诊危重患者时,如何安排转诊才是比较妥当的?



事件回顾


据媒体报道,江苏的许某因胸痛加重入住泰州一家医院,检查后,医生认为其病情危重,建议转入扬州某医院的西区进行治疗,并将一张手写的转院单交给了许某家属。


结果,120急救车错将许某送到了该院的东区,而东院区的医生没有及时请西院区相关科室会诊以协助诊疗,也未予以有效的治疗措施,导致延误8小时错过了患者的最佳救治时机,半个月后许某病重死亡。


事后,许某的家人将两家医院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泰州当事医院医生未填写转诊医院的具体院区,直接导致急救车送错院区,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治疗;扬州当事医院作为接诊医院,未及时对许某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也没有及时与家属进行沟通,对许某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同时,许某的家属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泰州和扬州两家医院分别对患者的损失承担45%和20%的赔偿责任,合计101万余元。


审判团队法官助理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医生填写了一个手写的纸条,上面写了是扬州某医院的西院区,包括相关的医生姓名以及联系方式都写给了家属,告诉他这个医生是这一块的专家。作为患者的家属,你到了相关的院区之后,你要及时地去确认,可以拨打相关医生的手机号码,来跟他确认要怎么去给病人安排急救方案,还要综合考虑患者本身自身疾病是非常危重的,虽然医院有过错有过失,但是真正导致患者死亡的而是他的自身疾病。”



对于转诊,具体有哪些规定?


遇到无法救治的患者,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转诊至上级医院或具备救治能力的医院,是临床上常见的情况,但由于转运过程以及后续治疗存在一定风险,因转诊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


曾经临床上有核心制度之转科、转院制度,同样对于转诊也有着一些规定:






1.转科需要先由转出科室主任同意,主治医师提出申请,邀请拟转入科室会诊,得到转入科室同意后再办理转科交接手续;


2.转外院诊治的患者,需要科主任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取得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后方可安排转院;


3.危重症患者需要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院,或者由医护人员护送转院,以保证途中安全。


4.对于转诊要权衡利弊,充分沟通,携带病历资料或病例摘要,转诊前提前联系转入医院沟通转诊细节,转诊时向接诊人员做好交接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转诊变得更加普遍,以前层层审批的制度不太适应临床工作,最新的十八项核心制度对于转诊已没有相关规定。


那么,对于危重患者的救治和转诊,最新的法律法规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3年最新修订版)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再来参考一下区域性的规定,重庆市最新发布的《重庆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渝卫发〔2024〕39号)规定,医疗机构在诊治患者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患者转往具有诊疗、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1.诊治疾病超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

2.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者手术资质;

3.病情疑难复杂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4.限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技术能力或者设备条件等,不具备诊治能力的;

5.传染病按照有关规定需转入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规定,但医疗机构评估认为患者病情不平稳暂不适宜转诊的,应当邀请具有诊疗、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安排医师会诊,待患者病情稳定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转诊。”


“转出医疗机构应当与转入医疗机构就患者病情、生命体征、转运情况等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确保转运工作的安全、有序。”“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转诊绿色通道,并加强对转诊患者病情及后续治疗的沟通联系。转出医院及时与拟转入医院取得联系,沟通患者相关信息,拟转入医院得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患者,明确患者意向,交代转入注意事项,追踪转诊进程,提高转诊效率。对转诊入院的住院患者,在患者住院期间,转入医疗机构可以邀请转出医疗机构的转诊医生参与病例讨论。”


不难看出,规定要求在充分沟通、病情评估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转诊,并且,转出医院要提前联系转入医院,做好交接。



临床上如何规避转诊风险?


转诊义务的规定旨在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为患者谋求最大的利益,在没有条件或能力收治患者的情况下,应在保证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将患者及时转诊到具有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去,以保证患者的健康权。


所以,规避风险的首要前提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处理转诊事宜,保证患者最大获益、保证医疗安全。


1.转诊和推诿的区别是要具有必要性


转诊发生的前提是医疗机构自身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受到限制,不能进行或更好地对患者进行诊治,即医疗机构客观上“不能治疗”,不能由于其他原因不想接诊患者,而以转诊作为推诿患者的方式。


作出转诊的决策前,医生一定要先权衡利弊,以保证患者最大获益。特别是当面对急诊、危重患者时,转诊路程上可能存在风险,对于病情不稳定的患者需要先就地救治,稳定病情后再考虑转诊。


当然,双向转诊除了向上转诊,还有向下转诊。患者治疗后转入下级医院治疗也需要符合指征,对于病情尚不平稳可能出现病情变化不宜转院,或超出下级医院诊疗能力的患者不应转入下级医院。


2.转院时应确认转入医院可以接收患者


不能治疗的患者一般都选择具有治疗能力的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转诊;特殊病种,如传染病、中毒、精神疾病患者、危重症孕产妇等应根据要求转诊到定点医院。


对于危重症患者来说,长距离转运风险较大,因此在选择转入医院的时候需要考虑路程问题,病情不稳定患者原则上应该就近转诊。转诊前需要提前确认转入医院是否可以接收,比如床位是否充足,可以接诊或实施手术的医生是否在院等。


3.转诊过程需要保证患者安全


转诊的基本要求是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转诊前需要对患者转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进行有效评估,对于不适合转诊的危急重症、严重传染病等不应转诊,应该及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控制病情,待患者情况稳定、转诊时无生命危险且符合临床上的指征时再行转诊。


在选择转诊交通工具时,具有专业急救团队的急救车转运相对安全。如果转运车辆医护人员能力不足,转出医院应派专业医护人员随行,以保证安全。


4.转诊前应与患者和家属充分沟通


转诊需要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和配合,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将患者病情充分地告知,使患者和家属对于病情、预后以及转诊的必要性充分知晓。


转诊过程存在一定风险,患者或家属只有对病情、预后等充分了解后才会对是否转诊做出正确的选择。需要转诊时,医生需要及时与患方沟通,充分表达出必要性和紧迫性,必要时要反复告知。


沟通时,医生应充分告知以下事项:


1.患者目前病情、初步诊断、可能预后、最佳诊疗方案;

2.转院原因,如无法安排床位、缺乏设备和技术、无专业医生等;

3.转诊过程中的风险、注意事项;

4.拟转入医院的情况,包括科室情况、专家情况、费用报销情况等;

5.转运方式,如病情需要专业救护车转运,一定要交代清楚。


最后,回到本周案件,转出医院只是手写了一张纸,字迹潦草,也未向救护车交接清楚,明确指出需要转入的医院,可能是做得不足的地方。


细节决定成败,医生在日常临床工作中还是要细心一点。


很多医院在转诊患者时都有120转诊交接单,将交接内容填写好,由120医师签字,大家可以借鉴。


栏目顾问律师:

梁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梁雨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事件来自于:网络



责编|米子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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