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PR即体外心肺复苏,是指在潜在的、可逆病因能够祛除的前提下,对已使用传统心肺复苏不能恢复自主心律或反复心脏骤停而不能维持自主心律的患者快速实施静动脉体外膜肺氧合,提供暂时的循环及氧合支持的技术。其应用时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院内心脏骤停(IHCA)
明确诊断且病因可逆:如急性心肌梗死、大面积肺栓塞、顽固性室性心律失常、心脏外伤、致死性哮喘、暴发性心肌炎、充血性心力衰竭、药物中毒等,此类患者无ECMO禁忌证,应考虑尽早开始ECP。 诊断不明但符合一定条件:IHCA发生于诊疗过程中,所获得临床资料尚不能明确诊断,但患者小于75岁,无严重基础疾病,无ECMO禁忌证,ECPR可作为CCPR无效的备选手段。
院外心脏骤停(OHCA)
符合特定条件:对于年轻、有目击者、无终末期疾病且评估病因可逆的CA患者,在初始60min内,应当积极考虑ECPR。一般建议CPR持续40min以内实施ECPR。 特殊情况下慎重考虑:如OHCA患者心脏骤停时间无法精确判定,或无持续规范的心肺复苏,因无法预测患者神经功能恢复情况,应慎重实施ECPR。
初始心律情况
初始心律为室速/室颤(VT/VF)的CA患者更推荐使用ECPR,因为这类患者相对预后较好,ECPR可能带来更大的获益。
CPR效果不佳时
经过20min持续高质量心肺复苏仍不能恢复自主循环的患者或恢复自主循环后难以维持的患者,医疗机构可考虑实施EC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