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蓓 张胜琴:《近代凉山彝区监狱改良考》,载《法律史评论》2024年春季卷(总第23卷),第258至272页。
张晓蓓,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民族法学、比较法学。著有《冕宁清代司法档案研究》《清代婚姻制度研究》等专著。参编《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参编《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分课题,正在进行四川省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研究。在《法学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贵州民族学院学报》《中央民族大学学报》《贵州民族研究》《西南大学学报》《民族学刊》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张胜琴,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学、民族法学。
目次
一、监舍改造是监狱改良的基础
二、狱犯管理是监狱改良的根本
三、培养专业管狱官是改良的保证
摘 要:中国监狱研究的成果极其丰富,但涉及民族区域监狱的研究,特别是近代彝区监狱改良的研究还难见其踪。结合清代、民国时期凉山西昌、会理、冕宁司法档案等史料进行探寻,会发现彝区监狱的近代改良,深藏着国家命运多舛中民族区域司法治理情节与行为模式,而对民族区域监狱改良的推行,是国家力图推行各地司法共进改良的见证。清代彝区监狱与内地一样是建立在衙门之内,但具有关押功能的机构却不仅于此,彝区的监狱管理是在国家与地方规范下运行并灵活实施,由此而具有民族特性。本文以凉山彝区监狱近代改良为视角,展开对改良中监狱的重建、管理和人才培养的阐述,以证监狱改良的历史过程,和监狱受司法垂直管理的开端中呈现出的民族地域特色。
关键词:凉山彝区;监狱;近代改良
不同地域的监狱是该地域司法历史的重要写照,无论从历史学、社会学还是法学的角度,来研究监狱的发展演变都是极其重要和有价值的。民国学者认为:时代越文明,狱制就越完善。监狱的历史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史的写照,中国古代自有羁押人犯始,就有教育人犯之意。沈家本认为:“周曰囹圄。囹,令圄举也,言令人幽闭思愆,改恶为善,因原之也,今县官录囚皆举也。”无论清以前监狱有何种称谓,既有了监狱之设,就会有监狱管理。汉代已有监狱之称。但从法律名词来看,监狱之词乃民国开始。清代监狱集古代之大成,相对清以前其他历史时期,更为完善,从中央到地方,有各种不同的监狱。雍正时期,京都监狱体系已经健全。清代的笔记小说和一些官方政书中,所说“律所不著”的名称,有如“班房、卡房、差带”等,现实中确有此存在。刘衡曾说:“四川曰卡房,三江曰自新所,广东曰羁候所。”四川臬司张集馨说:卡房“前此通省瘐毙者,每年不下一二千人,已往不咎,以后如再有私设卡房者,定即严参”。在凉山彝区卡房也是存在的。清代的县级监狱主要用于羁押等候审理的人犯和证人,以及关押已判重犯。直到晚清,在监狱改良中,逐渐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监狱。凉山彝区在此情势下,努力推进着监狱改良,即使步履艰难,也在蹒跚中行进。
一、监舍改造是监狱改良的基础
监狱建筑是司法文明象征之一,如果说中国古代监狱是让监犯幽闭思愆、改恶为善的场所,对失去自由的监犯生活场所的建设与修造就是一切的基础。监狱的建筑是人类惩罚观念的物体再现。人类在社会文明发展中,通过对待自身群体中犯罪者的惩罚方式以及改造监舍的方式来表达和证明人类自身的智慧与宽容。清代凉山的监狱与内地一样是建在县衙内的,这样的建筑设置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行政合一的理念与实践。咸丰时期凉山冕宁县志记载:“在城东衙门,乾隆三年建头门三间,二门三间,官箴坊一座,大堂连抱厦六间,开东西科房十间,差房三间……监狱在头门内,内墙外,俱系砖砌。”同样,清乾隆年间会理州志也是这样描述的:“知州衙署一所,头门一座三间,左侧仓廒,右侧监狱。”头门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大门。至少,凉山彝区的监狱在清乾隆时已经建立在衙门内了。清监狱建址附属于衙门,监狱在衙门的西面,凉山的监狱位置与内地监狱的位置没有区别,也印证了中国古人的天文观与风水观,即“主管狱事的是昂星,昂主狱事,典治囚徒,昂主西方”。雍正十二年(1734年),清代公布的《工程做法则例》已经对监狱建筑有所要求。除了监狱外,凉山各个营汛的卡房也用于关押人犯。凉山的卡房与四川其他地方的卡房是有所区别的。凉山的卡房不仅设在营汛里,土司土目组织的夷兵营房也设有卡房。如果以内地或四川其他地方的卡房来鉴别凉山的卡房是不对的,因为凉山的卡房大多是国家默认的土司衙门和一些黑彝组织的彝兵营汛所设。也就是说,凉山的卡房主要是官设,但也不排除私设。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四川长宁县知县叶世倬,一上任就对卡房内长期关押的人犯实行释放,曾经一日释三百余人。嘉庆九年(1804年),曾为御史的韩鼎晋,在《疏陈四川积弊六事》折中提出“查卡房以全命”,道光十九年(1839年),由于川滇交界及马边“夷匪”抢掠,请求设立卡房,“准其在有要隘处所建立坚固卡房数座……所有上年防兵及嗣后轮防各兵盐粮,一并设立卡房经费,准其在于留备边费之盐课溢余款内动支,将此谕令知之”。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四川臬司张集馨客观描述了卡房的酷虐事件,他严令各州县清理卡房,凉山立即对卡房进行了撤销,但也有卡房依然存在。这是由于凉山情况特殊,卡房成为地方治安的必须,也是国家默认的具有司法功能的机构。冕宁档案记载了同治八年(1869年)监外设官私卡房的情况,这些卡房也有临时关押人犯的情况。“遵查冕宁县,罪关斩绞重犯,均照例禁固内监,徒罪以下及寻常盗窃暂收外监”,“笞杖轻罪及证佐人等,均取保候质,人证一齐,即便质讯明确,立予省释。至举贡生监人等,向未妄押,即或轻涉讼,概令取保候审,断不敢肆意滥押,致滋株累,以释宪”,“宪台札饬前往宁远府所属府,所属州县查明所设官私卡房,一律拆毁,所押干连人证,并一应轻罪人犯,概行取保候审”。该冕宁县的会禀对当时在凉山冕宁处以刑罚的犯人在监情况及取保候审情况做了说明。所以凉山官设卡房和私设卡房皆有。
清末,地方开始设立审判厅,审判厅下设检察厅、监狱和看守所,这是伴随司法改革而进行的机构设置,地方审判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地、裁撤的衙署、甚至是一些庙宇来建监狱和看守所,此时,监狱开始独立于衙门而建设。宣统时,四川已经开始在各地进行监狱改良,建设现代监狱成为必须。从宣统三年(1911年)四月十九日的札文,可以看到四川对机构设置与建筑的急切需求。
札文指出各级审判厅应次第筹办,除省城及重庆商埠已先行奏办外,其余各府、厅、州、县地方初级审判各厅均须按年递设,不容稍事。因巡查建设,各级审判厅皆应配置检察厅,而看守所、监狱亦须同时并举,建筑之费甚属不赀,应就各属城治,选择公地或裁撤衙署局所及已废之庙宇,指定一二处以备建厅及狱所之用。
该札对监狱选址做了介绍,对重修监狱的费用进行了预算,对监狱的修造样式进行了规范,要求按照四川模范监狱④的样式进行修造。该札于宣统三年三月到达会理,要求会理州立即成立各厅,第二年普及到各县。依据札文,预备立宪前应该先建筑厅署,并在一年之内改良监狱,对各属旧有监狱大牢进行修建,对修建监狱的费用进行较为全面的估算,支出由地方行政承担。凉山的部分州县开始召集当地士绅勘察监狱之地,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狱建设要求进行丈量选址。由于会理修建监狱与设立审判厅同时进行,所以建设审判厅和独立监狱的资金来源,既有拨款又有当地士绅集资。
凉山彝区各县还截留州中兵米以作修造的费用,不够的由知州设法弥补。档案记载,知县甚至请示是否可以将犯人的罚款用于修建监狱和看守所,该请求得到四川提法使司认可。会理州迅速选址,找到了曾经裁撤的参将衙门一所。该建筑系乾隆年间建修,已有百数十年历史,地基宽广,他们认为该地“堂皇庄重,艺属相宜”。会理州不仅将民刑两庭,推事、检查录事工作室等审判厅的各职能用房设计好,还给看守所预留了空地。他们要求绅士们商议资助费用。由于在监狱、看守所的修建费用中,对上一年的预算没有按时用完的要缴还,所以各县都尽可能加快建设。凉山彝区监狱和看守所的建设情况,展示了西南民族区域监狱建设与内地的同步性,这充分说明清廷在监狱改良和监狱近代化过程中的统筹性和急迫性。
但是,彝区的监舍改造持续时间较长,从清宣统年间一直到民国后期,在近四十年的时间里才逐步改造完毕。其中一原因在于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后,四川凉山属于西康省,而西康省是由地方军阀进行行政管理。监狱、看守所的修建由西康省高等法院决定,他们专门设立了建筑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有检察官一名。在民国三十年(1941年)六月二十一日训令中,西康省高等法院告知西昌地方法院院长骆盟雪,“司法行政部核准,拨发建修费一万一千元,设备费一千元,已严该院就上年划定地址十亩建修”。七月二十九日,下令骆盟雪负责,由检察官检查监所建设。但是,十月八日西康省高等法院还在发函,要求检察官检查该院是否动工,收到的回答却是“毫未动工”。西康省高等法院认为:“迄今仍未着手,殊属玩延,除商覆外,合行令仰该院长,即便按照先令各令限文到十日内,兴工建筑。”为何拖延不建,个中缘由实不得知,但当时凉山却是急需新的监狱房舍,该问题从会理档案中的民国十二年(1923年)的统计表所见,而到民国三十年(1941年)都没有得到解决。再如西昌监狱墙壁破陋,随着羁押人犯数的增加,监舍不够用,看守所报称,已经有人犯意图越狱,鉴于无法对人犯进行有效管理,更无法阻止人犯越狱,加快新监建设急不可待。西昌看守所吴嘉许所长也曾报称西昌监狱的紧急情况,请求搬迁。由于西昌监狱与看守所的选址与建设出现了诸多问题,地方法院请求重新划拨,并且直接给出建议。但西康省高等法院更关注的是看守所所长兼监狱长的人选。从清末模范监狱新建到凉山彝区划归西康省,省级法院与县级法院的利益博弈在监狱建造与官员任免上得到充分展现。显然,此时的监狱和看守所受法院管理,所有新成立的监狱看守所所长由法院的合格人员担任,该人选由高院指定,并由西康省高等法院发放钤记。在选址中,县级政府只能与同级法院通过商榷来达成共识。从西昌政府向西昌法院提出重新选择地址勘查的意见的政府致函中发现,法院与政府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文中用词及语气相当注意级别变化。如“双方均有未便”“双方同感官理难周”“双方管理自易周到”“似此于双方均有便利”,等等。这些用词充分说明司法与行政机构分离后的关系变化,这种变化至少在操作层面上已经完成事实分离。凉山彝区监狱与行政衙门的剥离,在办公建筑方面就可见端倪,这是监狱改良中标志性事件之一,也是司法改革的成果。所以,监舍与衙门建筑的分离,不仅是监狱改良的基础,更是监狱改良的象征。
二、狱犯管理是监狱改良的根本
监狱的设置是为了犯人的改造。对狱中犯人的教育,是决定刑罚实施效果的重要工作,也是判断监狱功能的重要标志。清代省级有按察司监狱,简称司监或司狱,州县有州县监狱。凉山彝区西昌有同治七年(1868年)的“禁革私开小押碑”。这是一块官方碑刻,是一份告示,也是一份禁止性地方规范。告示明确指出严禁禁卒在监狱里私开当铺,“一经查出,定将当本照例充公,仍治以应得之罪,决不宽贷”。这说明当时凉山的监狱首先要遵循的就是国家法律。其次,处罚也是灵活的。当铺的存在应不是个别情况,否则不会通过碑刻的形式进行通告。那么,凉山监狱管理也应是与内地一样。监犯入监必须履行手续:首先在关押簿里登记,然后通过粉牌实行信息公开,如刑房号簿中的“监犯簿、管押簿、监犯事由册、管押犯人事由册、新旧命盗案事由册”等各种记录,以便查阅和存档。清代冕宁档案已可看到这些监狱文册,其间有部分入监记载,民国时期的会理档案也有一些完备的名册。雍正六年(1728年),定例规定了刑部审理案件,必须及时将监犯的名数、收监日期,造具清册,以备查核。如有滥行监禁、无故不结案将会题参。乾隆元年(1736年),对设立循环簿再次进行了确认。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四川按察司再次重申内外监分别关押人犯的规定。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又再次强调外结人犯关押于外监,严加看管,不许妇女探监。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四川规定,若待质人犯和关在外监的人犯逃脱,所有看役人员照军流罪犯在配脱逃勒限一百日严缉。
监犯在监是否使用刑具,本是一个常识问题,但到底如何使用,从档案中可窥见端倪。雍正年间冕宁司法档案里,再次强调“请嗣后强盗及十恶谋杀、故杀等案重犯仍照例用铁锁杻镣各三道,其余斗殴、人命等案罪犯以及军流、徒罪等犯俱止用铁锁杻镣各一道”。刑具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其样式与制作,“嗣后刑具务照定式,不得违禁滥用,仍会该管道府,赴州县盘查之便,查验详揭。如有徇庇一并提参。倘督抚不行查参,交部议处”。如果滥用刑具,官员将受到处罚,文中特别提到“钱粮本应用小棱轻枷,簿以示惩,下限完粮即行释放,倘嗣后有司官员用大棱重枷,将粮户辙行酷责者,应令该督抚不时察参”。这些规定如不遵守,州县官依旧擅用非刑,定将革职。如果上级道府没有发觉,一起处罚,按例降二级调用。督抚没有查处,则交刑部处分。这些档案文献说明凉山狱犯用刑规定的存在以及违规使用刑具的法律后果。
除刑具的规范外,清律对狱犯监舍卫生要求也有规定。监舍房间的通风和卫生条件是保证监犯身体健康的重要方面,监狱卫生状况好坏,从另一角度反映了司法文明的进步。笞、杖等各种身体伤害以及心理、精神状况的恶化,也是导致狱犯疾病、死亡的原因所在。《清实录》记载,雍正屡次要求监狱做好卫生,医治病犯。清代的法律规定,狱卒应每日查询是否有生病的囚犯,将患病囚犯名单呈送提牢厅,分别医治。州县监狱,即由狱卒上报典史,再由典史上报县州,遇有囚犯病死,要及时上报。清律还规定,离省较远的州县若有秋审情实的囚犯在监病故,管狱官要立即通报督抚。所管道府于接文之日速派邻近的吏员前往验讯明确,详请告部咨询,一月为限。凡是没有家属的囚犯,必须给予衣粮,有疾病者,必须给予医治。囚犯若有疾病须及时脱去刑具,并通知家人入视。如果当地官员没有按照其规定执行,有从笞、杖到同罪其罚不同等相应的处罚规定。赵舒翘的《提牢备考》对清代监狱的卫生要求做了记载:“锁杻要常洗涤,席荐常须铺直。冬设暖床,夏备凉浆。”天气炎热时,各个监牢头和更夫要每日打扫清洁,水坑内不准缺水,所有囚犯要勤加梳洗,以保平安。档案中关于这些规定的记载非常少。这是否可以推断,凉山监狱存在实施这些规范的疏漏?于档案里更多看到的是,犯人因疾病而亡的监狱格式化的报亡书。清顺治十二年(1655年)规定了“谋杀人造意律”,对监狱管理者谋杀监犯,要进行严格的惩处。雍正初年还规定,徒罪以下的人犯如果生病,狱官应立即报承审官,通令佐领、骁骑校、地方官,写出保证书,可以保出医治,无人保出的,可以散禁于外监调治。凉山的司法档案和其他史料都记载了通赎保外的案件,特别是清末,由于经费的原因,就地保外执行的情况较普遍。光绪十年(1884年),四川规定人犯患病,经查实可立即交保医调,病痊愈之后,再回监所。在保期间要求随时密查役保户人等有无虐待事情,如有发现,即刻严惩。光绪二十年(1894年)四川马边厅请示按察司,因疯病杀人可否永远监禁,如果该犯在监禁的过程中病死,该如何处理。按察司回复:案犯在监,因疯因病身死,可以由各州县自行验报,如果案件还未审定,就要看该犯是否受到过虐待,还要详情查验、提讯,以昭慎重。虽然有诸多规定,但从死亡报案来看,监狱管理的漏洞还是较大的。
冕宁档案记载了雍正四年(1726年)的一次交接犯人的程序与规范情况,这是四川成都督捕府交建昌监理府的照会。这份递解外省或解部犯人的照会中,明确了三件重要的事情:第一,凉山是重犯的执行地,至于这些犯人是服流刑或是其他什么刑,该牌文并没有说,只是表明了他们是旗人犯罪,是重犯;第二,凉山的卫所(营汛)是用来安押已经判决的重犯犯人的,“贵厅希将解到旗人转饬各卫所,会同汛弁好生安押”,严加约束。那么,在雍正时期,凉山营汛已有监狱的功能;第三,该交接过程,有印信牌据等交接公函,记载了犯人的情况,规范了交接过程。
清代法律明确规定递解犯人或解部犯人,要按照囚粮之例给予口粮,如遇寒冬要给予衣帽,如果违反规定不给,“官侵吏蚀,照冒销钱粮律治罪”。《清史稿》记载的“囚犯日给仓米一升”在凉山是有所不同的。监犯的口粮,法律有严格的规定,雍正十三年(1735年)的囚粮的查核单可以证明此时的凉山监狱口粮出现的问题:
查本年七月初十日,据该县验赍造报雍正十一年(1733年)十月初一日起至十二年九月底止,支给各番犯斩绞各犯囚粮米石人犯姓名、数目清册到府,据此为查。斩犯王君诏自康熙六十年(1721年)内,审拟解省之时原在省监禁,秋审数咨既后,奉宪详明将各犯发回原籍地方监禁,但该犯历年秋审免解并无出监日期。又查绞犯金官保,系雍正十年(1732年)内审拟解省返回收禁,又遇秋审解省,应除何年月日出监,并何月日收监日期,并未造有起止,支结囚粮确数。又查诸犯陈起朋等六名系审拟枷责之犯,不应支食囚粮,革生傅嗣英系盗杀拒捕,审拟解省定□梓潼,光徒之犯亦不应食囚粮。
宁远府要查冕宁县雍正年间几名犯人口粮支发情况,并且明确指出有两名囚犯有不该支付的囚粮。而对雍正十三年(1735年)的徒犯傅嗣英等七名,也是不应支食囚粮的。那么多给的囚粮怎么追还呢?这件事发生在米知县当任期间,于是经过新县令核查米知县工作,发现其并非是接受不清,而是对傅嗣英等七名徒犯,不应给的食囚粮多给了米十四石六斗七升,前县令已经追缴还来,并将支付明细报府。知县在工作交接时都有清楚的存单明细,一旦发现问题,会立即复查。即,囚粮的管理是与知县离任考核相关的。
《大清律例》规定了犯人递解的口粮供应要求。咸丰《冕宁县志》记载:“监犯口粮、棉衣、单袴银两岁无定数,每年由县垫支至次年冬,统计用数赴臬库请领归款。监犯自招审发回之日起,在监一日,每名日给口粮米八合三抄。盐菜银五厘,每名冬季给棉衣合银四钱七分,单袴一条,合银一钱四分。”③这些费用每年由县衙垫支到第二年冬,统计用数后,赴臬库请领归款。④在冕宁档案里,有监犯囚粮号簿,每月必报。其中有监犯的姓名、发放囚粮的数量、油灯钱、盐菜钱以及每月奖赏人员的名字和数量。⑤当时冕宁关押人犯数目不断变化,每月上报发放口粮名册是管理之必须。冕宁县衙对管理人员有工作奖励,在光绪十四年(1888年)里的发放囚粮号簿里,有对禁卒的奖赏,还有更夫的油灯钱和禁卒的赏钱和粮食。值得注意的是,解押人犯、转审人犯的所有衣食及扭锁皆由府县支付。光绪十五年(1889年)四川臬司规定:“招审人犯到省,支给饭食银两,系交何役承领共银若干,在于移送三监,添募禁更灯油、工食银两交内注明。迳移司狱衙门,随犯来呈司狱,于收禁时当堂查验数目,是否与文内所注相符,如有不符,即由司狱移知该州县,计日补送,尚解役私逃,亦由司狱移请责革,另派妥役来省顾案,以示儆戒。”⑥这样看来,州县承担的费用是相当大的,特别是边远的山区府县解犯去省,而解役的责任也较大。民国时期,囚粮的数目更加清晰,每人每日多少都记录在案。如会理县管狱员将民国十二年(1923年)一月监所囚粮、粥食、夷饷、柴薪、盐菜、工资及入出人犯表,逐一分别填注明晰,请监督府赐查核饬,公款收支所照数给发。在西昌档案中,有大量关于囚粮的统计表,会理县也有。根据县知事公署训令,指令管狱员康乃亿,结领监所囚粮、粥食各项。领结由管狱员康乃亿出具,并在领结中明确写明所领物品种类、数目。当所有手续齐全后,批示将相关物品支出发放,但是要将所发放物品的领表存好备查。民国三十年(1941年)六月,司法行政部颁发监所完善注意事项六则,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八月,规定各监所清洁课目,内容涉及较为全面,涵盖饮食次数、饮食煮沸、人犯运动时间、疾病预防保暖、器物供给等方面,并要求各监所按月具报。
监狱改良中,看守所与监狱的收禁者划分非常清楚,在司法改革中的监狱改良上,四川制定了府厅监狱、看守所的暂行规则,以力除积弊为宗旨,整顿没有设立审判厅之前的旧有监狱。在没有设立新监狱的内外监,一律改为监狱及看守所,以所在地的地名,冠以监狱、看守所之名。监狱由司法司管理,以府厅州县知事为主官,没有官厅的地方,由典狱官管理,典狱官除收封防封外,每日至少须巡查狱所一次,府厅州县知事每星期至少须巡查狱所一次。监狱看役人员接受典狱官的命令,对监狱进行管理,不得无故告假,请假必经典狱官的许可,看役管理狱所人员(人犯或犯人),不得有违规的举动。不得在狱所留客、食宿及饮酒、赌博,不得用私刑凌辱或受其酬谢馈赠,不得私自随意增减狱所人员的饮食。在监狱的人犯,除了民事案件无法保释的被告,其余人犯的饮食全部是由国家按照标准提供,有些人犯表现比较好的,可以经过典狱官批准后,自己准备更好的饭食,这就为有权势之人提供了条件,其中弊端可见一斑。另外,还规定人犯定期洗澡,保证自身的卫生,每日必须进行一次卫生扫除,定期对卧具进行晾晒,对狱所进行消毒,春冬季节每半个月用药熏监舍,夏秋季节每十日用药熏监舍,如果遇到特别炎热的酷暑天气,每隔一天就要用药熏监舍,如果监舍比较阴暗潮湿,则需要用石灰除湿,以确保监舍的干燥,等等。
所有在监人犯,凡是遵守监狱规则、表现比较好的可以得到优待,如可以去掉戒具、增加通信次数、增加粮食数量,甚至还可以自办伙食。如果狱犯有逃走、暴行、自杀的行为,看役可以实施全刑或减食处分,但必须立即告知典狱官。此时的典狱官成为监狱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典狱官可以自定监狱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经主管官厅认可,转司法司查核即可实施。由于典狱官权力较大,对典狱官的素质要求就很高,需要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选拔。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是经过了几十年的不断变革实施的。查阅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的行政院的资料会发现在内地实施的难度,而凉山彝区实施情况如何,还有待后期研究论证。狱政与行政的分开,将监狱归于法院的直接管理下,相对清代而言,狱犯生活环境与待遇更为规范化、人性化。西南彝区没有因为清王朝的灭亡和抗日战争的爆发而停止改良进程,这种持续的改良,不仅是因为凉山所处的地理位置,也得宜于国家规范与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对稳定性。狱犯管理的改革是监狱改良的根本,否则,再好的监舍也不能人尽其用,不能实现刑法与刑罚的实施目的。
三、培养专业管狱官是改良的保证
“治狱者得其情,则无冤死之囚”,借陈寿对治狱者的观点来理解管狱官的责任重大亦不为过。在清代的法律规范中,有对监狱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如对臬司、司狱、吏目、典吏等的规定,但他们是行政官吏中的一部分,是衙门官吏,而不是专业的监狱管理人。清代衙门里与狱官相关的衙役还有皂隶(多司站堂行刑),快班(或称快手,负责查案、拘提、追捕),民壮(负责守卫监狱、护送罪囚以及传唤案件犯证等),古有宁为小官不为狱吏之说。清末沈家本对狱官有过客观的评价,他认为管理监狱,“典狱一官,统辖全监,非兼有法律、道德及军人之资格者不能胜任”。对其狱吏,要“美名、高位、爱其精神、足其俸薪、考其才能”。这样的观念不仅在过去监狱改良的过程中得以部分实施,于今日还尤有教益。四川臬司张集馨在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到任前被皇帝召见,道光帝说,四川刑名之繁,甲于海内,汝当京官自然知道。每年勾到时,四川一省就要占住一天,缓决黄册堆积满地。四川实系戾气所钟,洞胸贯胁之案,层见叠出。我见缓决本内,颇有该入情实者,不过因入实之案已多,稍从宽大耳,亦诛不胜诛。汝到任时,要自拿主意,不要听劣幕救生不救死之说,彼等有何学识,不过以积德行好之说动人,不知死者含冤,凶徒漏网,这才是真正的造孽呢!道光帝还认为,作为臬司不必太过怜悯,该杀即杀,“总是他们自作自受,与人何尤?若感于生死之说,我每年值勾到时,竟可一人不勾,有是理乎?”张集馨于十一月到蜀,记载了四川啯匪横行的情况,狱吏对外州解来县的匪犯进行私刑拷打,责毙无数,“惨酷不可言状”。在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张集馨又记载了一起越狱案件,“各犯俱收成都府监,共知不能免死,遂于黑夜反狱,扭断镣铐,打伤禁卒,连另案盗犯共越狱十七人”。这些逃犯被拿获后照例处决,并未按照死刑程序进行审理,体现出监犯越狱处罚方式的灵活性。由此,监狱的性质与监狱管理人员工作的特殊性,成为清末监狱改良的重点所在。在监狱改良中,对专业监狱管理人才的培养成为当务之急。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监狱专修科,宣统初年,设京师模范监狱,各省会也大力建设新式监狱。四川积极响应,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总督锡良提出“就地筹设,通饬各属一体查办”。整个西南地区,云南模范监狱成立最早,于1907年竣工。而四川的模范监狱是于1911年8月建成。
由于监狱的增多和旧监狱的改良,清末四川的监狱有四十九处,监狱管理人员奇缺,清政府通饬全国,培养和招考监狱管理人员。“改良监狱在需人,若不先事储才,势必无从罗致。”这样的担忧无不影响着专业人才培养的推进。司法档案中宣统三年(1911年)的文札,已经有了关于监狱管理人员的选拔规定。首先是监狱科的设置,宣统三年(1911年),法部下文:“法部咨饬设临时法官养成所,附设监狱专修科,当经前任司摘录简章,通饬示谕。招考并定期录取各在案。现养成所学员,经本署司覆加甄别淘汰,榜示上课,其愿习监狱科各员生亦应一体覆考,依限于养成所第一学期内成立,惟监狱为执行刑罚之机关,管理各职员责任极为重要,此时若无严密考核之法,以后安有完全结果之望?”自此,中国开启了培养专业监狱管理人员的历史。监狱科员的录取较为严格,要从法官养习所里选拔并复考后才能录取。该文还指出,录取的学员大多为省、州、县、道的人员,偏远处却寥寥无几,这样下来,就会出现“偏枯之患”,而如果将近省之人派赴边远地方的话,这些人员对该地的情形不熟悉、习性不合等,就会给工作带来不便。所以,各地方“考验申送每属至多不得逾二名来所肄习,以期教育普及,人地相习”。这样的规定为民族区域监狱管理人员的培训提供了保证,这些学生由国家发放一定费用到省学习。来省时,监狱专修科学员还要出具印结,连同相片一起交所查验,不可逾期。会理州立即设立了临时法官养成所,并且拟出招考公告广为宣传。招生过程中,选拔程序清楚、公开。明确按照要求选送,否则决不录取。然而直到民国三十年(1941年),专业监狱管理人员的缺位仍没有得到缓解,更为严重的是不仅监狱管理人员缺少,看守所所长的选拔也成问题。西昌法院呈请司法行政部委派,并向西康省高等法院申请候补书记官张和生兼代本院看守所所长,西康省高等法院没有同意,直接委任吴嘉许代西昌地方法院看守所所长兼监长。从吴嘉许的履历表来看,他毕业于四川高等农业学校,曾任四川省广汉、江油、罗江、安县、绵阳、忠县、峨边、江安等县管狱员。虽然并非法科出身,但学业优秀,有较多地方监狱的任职经历。从监狱长和看守所所长的任命中可以看到,在专业人员急缺的情况下,有监狱管理实践经验的人员将是重点培养的对象。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的《大公报》指出,监狱对良吏的需求,犹如医院对良医的渴求一样。沈家本提出:官吏“纵不能尽人而感化之,第使十人而得六七人,或四五人,或二三人,则人之有害风俗、有害治安者必日见其少。积渐既久,风俗自日进于良,而治安可以长保焉”,始于清末的监狱改良,由于时局和经费等原因,一直持续到民国十七年(1928年),仍在陆续颁布施行监狱及看守所规章。到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六月底,行政院公布新式监狱已经设置121处,新式看守所已经设置595处,受长期专业训练之监狱官可造就者200名,分发各监狱使用。凉山彝区处于后方,在清末到民国的数十年里遵循着国家和地方的监狱改良规范,对狱所的管理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和规范,典狱官亦自主制定一些监狱规则,通过主务官的认可,呈司法司查核后实施,开始了现代监狱的管理模式。西南彝区的监狱改良即使推行难度较大,也是与内地同步推进,司法与行政渐行渐远。
综上所述,凉山彝区监狱的近代改良,深藏着国家命运多舛中司法治理的情节与行为模式,而对民族区域监狱改良的推行,是国家力图全国司法共进改良的见证,清代彝区的监狱管理是在国家与地方规范下运行并灵活实施的。本文以凉山彝区监狱的近代改良为视角,探讨监狱改良的急切性和推行的艰难性,彝区监狱改良是在监狱的重建与行政的分离过程中逐渐完成的,监狱受制于法院管理成为历史上司法与行政分离的一个转折性标志之一,这也是监狱受司法垂直管理的开端。彝区监狱改良是中国司法史上监狱改良过程中民族区域的历史实证。由于档案保存的历史时间相对长久,而且可以将冕宁、西昌、会理档案结合起来研究,凉山监狱改良从一定的程度上展现了近代司法文明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推进。
注释略,详见纸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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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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