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 | 张春海《高丽移植唐代法制变异问题研究 》

文摘   2024-10-16 21:51   四川  


高丽移植唐代法制

变异问题研究




张春海  著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24年7月

ISBN:9787305265006






新书推荐 

01


高丽移植唐代法制变异问题研究

张春海  著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24年7月

ISBN:9787305265006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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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的文化交流方式相比,法律移植有其特殊性。在古代东亚社会,亦存在着普遍性的法律移植现象,其中以朝鲜半岛对中国法的移植最为持久,取得的成就也最令人瞩目,在方法与路径的选择上亦最有代表性。在2000余年的移植过程中,高丽王朝较大规模地移植唐代法的活动,使半岛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一员。但由于高丽对唐代法制的移植是经过了激烈的政治与文化冲突后进行的,故其移植活动采用了特定的路径与方法——这就是“变异”。本书即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和探讨,旨在从历史为我们提供的更为丰富、厚重、纵深的纵向视野中,从丰富的历史资源中汲取智慧,从而使我们了解中华法系形成过程的复杂性与内部的多样性,对我们今天的法律移植工作给予一些借鉴和启示。本书研究不仅有助于打破既有之线性的“影响”模式及“律令制国家群”的法制史研究范式,而且可使我们重新思考与认识传统社会法律移植的意义,增进国人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通过打通传统与现代、历史与当下的区隔,让我们得到有益的认识与经验、教训,这将对我国现代法制文明的建设有所帮助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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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海,1970年生,河北省怀安县人,1988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本科毕业后,分配到江苏连云港市从事外贸工作,期间赴韩国木浦市学习两年。之后,分别考入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及北京大学历史系,分获文学硕士、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2—2013年赴日本京都大学访学一年。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制史、隋唐史及中韩关系史。已在各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三项、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一项。代表作有《唐律、高丽律比较研究——以法典及其适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6年)、《中国古代立法模式演进史(两汉至宋)》(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



本书目录

04

绪  言

第一章 从婚姻政策到制度整合——高丽系统移植唐代制度的政治语境

一、婚姻政策下的高丽初期政治

二、光宗的“华化”运动与制度整合路径

三、成宗即位的背景及对唐代制度的移植

结语


第二章 法律运行机制变异

第一节 最高权力司法权的变异

一、常规权力行使上的差异

二、直接权力行使上的差异

结语

第二节 地方司法制度的变异

一、地方司法权不彰与“私门辨讼”

二、州级机构司法权的差异

三、县级机构司法权的差异

结语

第三节 中央司法制度的变异:刑部

一、机构设置的变异

二、职权及其行使的变异

三、地位的变化

结语

第四节 监察制度的变异:御史台

一、监察权的变异

二、监察内容的变异

三、任职条件的变异

四、司法权的变异

结语


第三章 刑罚适用变异

第一节 高丽对唐五刑制度的变异:以杖刑为例

一、唐代的杖刑与适用

二、高丽的杖刑与适用

结语

第二节 高丽对唐财产刑的变异

一、赎刑:从严格到宽松

二、罚金刑:从无到有直至普遍化

三、收田刑:新型的全方位财产刑体系

四、制度变异的原因

结语

第三节 高丽与唐律外之刑的差异

一、以戍边为主的唐代律外刑

二、与华制关系较为密切的刑罚

三、以土俗为主与华制略有渊源的刑罚

四、完全的土俗刑罚

结语


第四章 法律条文变异

第一节 高丽对唐令的变异

一、技术性内容的移植

二、伦理性内容的移植

结语

第二节 高丽对唐式的变异

一、技术性内容的移植与变异

二、结构性内容的移植与变异

三、伦理性内容的移植与变异

结语


第五章 法律体系变异

第一节 华俗互动下高丽的二元化法制体系

一、制、判:半岛土俗的法制化

二、华化语境下的制与判

三、以制、判进行的“华制”之“土俗”化

结语

第二节 高丽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一、法典的框架性与有限的系统性

二、法典的简单化与法条的直观化

三、法典的个别化倾向及界限的融通

四、游走于“华制”与“土俗”之间的法典内容


第六章 高丽变异唐代法制的原则与方法

第一节 政治利益优先原则

第二节 尊重强势集团既得利益的原则

第三节 功利原则

第四节 尊重国情与“土俗”的原则

一、尊重国情原则

二、尊重“土俗”原则

第五节 高丽移植与变异《唐律》的方法

一、筛选法

二、改造法

结语


第七章 佛教对高丽法律的影响

第一节 重生与伦理性:佛教对高丽刑律的影响

一、重生精神的渗入

二、不以入律为主要形式

三、伦理性罪名的创设

第二节 政治化、世俗化:佛教影响高丽世俗法律的原因

一、高丽佛教的政治化

二、高丽佛教的世俗化

第三节 被控制与可批评:佛教对高丽世俗法律影响有限的原因

一、世俗权力对宗教的控制

二、可批评的宗教

第四节 儒对佛的制约:儒学精英的主体意识

结语


结论章 由“变”而“通”:高丽变异唐代法制的逻辑与效果

一、变异的必然性

二、变通的效果

三、变异与同构

结语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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