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金:《左顾右盼:凝视 “异域”与镜观 “自我”》,载《法律史评论》2024年春季卷(总第23卷),第363至372页。
杜金,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低产学者。研究领域为法律史、法律文化,主要关注清代与近代的法律知识传播、司法的社会学以及图像中的法律文化。
一
在晚清中国生活了20年,足迹遍布南方通商口岸的英国商人立德之妻,人称 “立德夫人”(AliciaBewickeLittle,1845—1926),她曾在自己的中国旅行见闻 《穿蓝色长袍的国度》中感慨道:“人们啊,不带偏见地看待事物,有多么困难!”这句来自100多年前一位欧洲女性首访北平时的反思,可以说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观者总是站在特定的位置,以特定的视角和姿态观看事物,其定焦镜头下截取的图像往往是事物的某一面向,而非完整的面貌。在立德夫人的北平游记结尾,她再一次自省说:“也许世界上的每一个民族都是如此,对他人的缺陷分外敏感,对自己的缺陷却熟视无睹。”这似乎有些道理,又不完全是。某种程度上,“他者”可以是 “自我”认知的一面镜子,在鉴照与比较的过程中能够发现和认识自己。不过这面镜子并不总是呈现真实而纯粹的镜像,它可能如哈哈镜那般令物像失真、扭曲和畸变。若以他者作为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评的标尺,镜像便可能凸显他者的优势。就像18世纪的欧洲人一样,对中国文化的魅力与情趣充满好奇、青睐和向往,并掀起了一股席卷欧洲的 “中国热”。中国文化不仅成为他们关注的话题,也是竞相追逐和模仿的对象,尽管其间存在一些 “热恋”中的幻象,亦有不同的论调与严厉的批评。反之,当观者以自我优越的眼光打量他者时,镜像便缩小了自我的问题,放大了他者的劣势。正如19世纪来到中国的很多西方人,满眼皆是衰败的景象———肮脏拥挤的城市,穷困潦倒的民众,落后的交通和糟糕的路况,专制无能的皇帝,保守排外的朝廷,残酷野蛮的刑罚,等等。对清代中国的这般刻画和渲染,不仅为 “拯救”中国的传教活动制造了理由,也为坚船利炮轰开中国大门提供了借口,冀以在自我正当化的策略中瓜分中国。就此而言,“东方主义”不仅仅是一套话语,一种对 “异域”的凝视,也是一种殖民策略。
在近代西强东弱的时局之下,西方人对中国的污名化和妖魔化话语,也成为中国人自我省思和自我批判的思想资源。受到 “落后就要挨打”的压力驱使,以西方舶来的器物、制度与思想全盘改造中国,也成为晚清以降有识之士的心愿与行动。一部近代中国法律史,可以说是反思、批判与抛弃中国固有法律的历史,也是不断西方化的历史。而今,反思中国的法律、法学以及历史叙事的西方化范式,在 “去西方中心主义”的脉络中重构中国法律史的叙事范式,已经成为学界共识,并涌现出不少学术作品。例如王人博教授的 《法的中国性》一书,即为广有影响的代表性论著。近来被热议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路径等话题,可以说是中国法学界在更自觉、更具有自主性意义上进行学科建设的努力。
2015—2016年间,中国学界迎来了两部反思与批判“法律东方主义”的重量级佳作,即李秀清教授的 《中法西绎: <中国丛报>与十九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 (以下简称“《中法西绎》”),以及美国学者络德睦 (TeemuRuskola)教授 《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LegalOrientalism:China,the United States,and Modern Law)一书的中译本。这两部书甫一出版,便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引发了一系列书评和学术研讨。几年后,魏磊杰教授又主编了 《法律东方主义在中国:批判与反思》,汇集了对络德睦教授著作的相关评论以及若干拓展研究。有趣的是,《中法西绎》和 《法律东方主义在中国:批判与反思》这两本书不约而同地选择了18—19世纪广州的外销画作为其封面设计:前者的封面图是19世纪前期广州十三行的商馆风貌,呈现了中西交流的贸易空间 (参见图1),也是外销画 (它本身就是对外贸易的文化商品)最常见和最具代表性的题材之一。后者则选取了一幅广为传播的公堂审讯图,它是一套22张清代司法和刑罚题材组图中的一张,出自身份神秘的广州外销画家蒲呱 (PuQua,这其实是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下半叶常见的外销画署名,未必是同一个人)之手,同时也被英国人乔治·亨利·梅森(George Henry Mason)少校收入其编著的 《中国的刑罚》(The Punish-ments of China)一书作为配图 (参见图2),于19世纪初在伦敦出版。这组配图不仅可以作为清代司法场景的图像学史料,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时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认知。当我们将这两幅长辫子中国画家为他们的欧洲客人定制的画作并置而观时,它们似乎暗示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无论主动还是被动,当时的中国人已经参与着贸易全球化的进程,那么法律又将如何? 延续之前的研究兴趣和学术语境,李秀清教授新近推出了由其主编的 《镜中观法:<中国评论>与十九世纪晚期西方视野中的中国法》(以下简称 “《镜中观法》”)。这部文集不仅拓展了 《中法西绎》的材料与论域,也深化了对相关论题的思考与阐述,将西方人看中国与中国人看西方结合了起来,相互观照。而这,也是笔者借用 “左顾右盼”一语作为主标题的意味。
图1 《中法西绎》封面
图2 The Punishments of China配图 (部分)
二
《镜中观法》一书除“导论”以外,共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主题篇”,即以清末英国人在香港创办的英文期刊《中国评论》(The China Review:Or,Notes and Queries on the Far East)为基本史料的研究。作者首先对其刊载的文章特别是法律相关的部分做了全景速写,以干净流畅的线条勾勒出整体轮廓,包括作者群体、编辑方针、主要内容、风格特色及研究价值;再就其中的中国家庭法、中国本土与中外交涉案件的司法实践、《圣谕广训》《洗冤录》的域外传播、杀女婴等具体问题加以深描,用细腻的笔触从不同侧面展现19世纪晚期西方视野中的中国法。第二部分为“附篇”,利用了三种材料:以来华传教士最早创办的英文刊物《印中搜闻》,考察19世纪早期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以中国驻英使节的域外日记,分析晚清中国人对英国议会的建筑与政治功能的认知;以英国流行的法律自助书籍《人人自为律师》及其中文译介,讨论这一读本的产生、传播、功能以及转译的中国诠释。第三部分为“刊文选译”,编译了《中国评论》刊登的西方人介绍中国法律的四篇专文,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全书的结构设计没有一味追求系统性,却有着拓展论题与材料的优势,也为未来研究预留了空间。毕竟,一项课题或者一部著作总难面面俱到,对结构完备性的过于执着有时也会伤害研究的纵深度和精细度。
李秀清教授在导论和第一章指出的两个问题,特别引发了我的兴趣:一是《印中搜闻》和《中国丛报》着重报道和批评清代中国的刑讯逼供、死刑执行、司法官员的渎职与腐败等问题,而相比之下,“《中国评论》对于中国刑事司法的关注度降低,广泛、公开地处决死刑犯的信息已是鲜见,对于非法刑讯的报道骤减,地方官审判不力、失职渎职的描述也很少”。同时,《中国评论》关注的中国法律范围更广,包括律例条文、判决例、习惯法和地方习俗,涉及家庭法与商事法,出现“重民轻刑”的视角转换。二是相比于《印中搜闻》和《中国丛报》,《中国评论》的风格和价值观都发生了明显变化,抨击性和偏激性的内容减少了,系统性和学术性的色彩增强了,对中国法律的介绍更追求客观中立,不再一味否定和抨击中国司法。这是两个非常敏锐和重要的发现,动态呈现出从19世纪早期到19世纪晚期中国法律在域外传播中微妙的形象变化,也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线索。当然,如果放宽史料的范围来看,这种转变可能会不那么明显,刑讯逼供、死刑执行、司法官员的渎职与腐败等问题仍然是西方人关注、记述和评论的焦点。
对于上述变化的原因,李秀清教授给出了很好的解释:从国际时局来看,19世纪下半叶中国引入西方制度,中西关系暂时缓和;就《中国评论》的办刊地而言,香港具有独特的地缘和文化环境;编作者群体人数众多且身份多元,也塑造了刊物的开放性格调。除此之外,笔者推测或许还有一些因素可以解释这种变化:
其一,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来华西方人与中国人发生冲突的领域更多是刑事法的范围。庭审的公开性,使刑讯逼供暴露在西方人的视野中。而为了达到“杀一儆百”目的公开执行的死刑、站笼、枷号等,因其更具有“广场性”———在犯案地点、城门附近或其他有展示效果的固定场所执行,也更容易引起来华西方人的注意。他们不仅围观,也通过绘画和摄影记录下这些场景,并成为晚清外销画和明信片的题材之一,广为传播。对于不久之前(18世纪末19世纪初)废除了刑讯逼供和公开行刑的欧洲人而言,中国当时的刑事司法不仅产生了带有异国色彩的视觉效果和心理冲击,也是他们极力要贬损的酷刑的象征。西方人之所以热衷于刻画中国的刑讯和行刑场景,虽然有其事实依据,但也有对异域的猎奇心理和污名化意图。
其二,《印中搜闻》和《中国丛报》均刊行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前,彼时的来华西方人大多尚未取得在中国自由行动的权利,难以深入中国社会,无法真正了解普罗大众的日常生活。与之相关的礼俗习惯,也就落在了他们的视野之外。而1872年创办的《中国评论》则刊行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此时的来华西方人已经获得行动上的自由,更深入中国社会,更多地与中国民众打交道,更近距离地观察他们的日常生活和礼俗习惯,也会产生了解中国民商事规则的兴趣和需求。这一时期西方人之所以转而关注清代中国的家庭法与商事法,部分原因可能即在于此。
其三,西方传教士为了达到更好的传教效果,需要深入了解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和家庭观念;同时,这些传教士长期生活在民间社会,不免要与普通百姓发生经济交往,有必要知晓相关的礼俗习惯。清代中国的礼俗习惯与家庭法、商事法原本就混杂在一起,掌握这样一种混合的礼法知识,也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其四,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生活在中国的西方人越来越多,他们之中通晓中国语言和典籍的人也多了起来;同时,学术资源越来越丰富,研究水平也随之提高。这些因素或许也推动了报刊法律文章的学术性取向与价值观转变。当然,这仅仅是笔者一些大胆的猜想。
三
主题篇第二章是于明教授撰写的《晚清西方视角中的中国家庭法———以哲美森所译<刑案汇览>为中心的讨论》,讲述了英国人乔治·哲美森(George Jamieson)对中国家庭法的翻译和研究。这些成果最初发表在《中国评论》上,可以作为接续《中国评论》“从律例到判例”“从成文法到习惯法”“从刑事法到家事法”的关注转型之例证,也涉及近年来中国法律史学界讨论的一些热点问题。因为专业的缘故,这是我个人非常感兴趣的一章。
首先是“从律例到判例”的关注转型。“哲美森以殴伤(assault)为例,他发现中国法律并不像英国法律那样,首先给所有的殴伤犯罪确定一个基本规则,然后交由法官依据该规则在具体情节中决定具体的刑罚。相反,中国的法典在讨论殴伤犯罪时,是在对各种具体情形进行规定,对具体情节进行不断细分和再细分。”哲美森的这一发现相当敏锐,就清代的法律体系来看,可以说例是对律的细化,成案是对例的进一步细化。于明教授对此评论认为:“哲美森的观察的确触及了中国传统判例与英国判例法的一个内在差异———与英国普通法判例更关注对抽象法律规则的提炼不同,中国对案例的关注始终集中在具体的事实。”与此相关,“中国传统司法在援引先例时,相关律例规则往往是明确的,援引成案的目的更多是一种事实类比”。笔者以为,哲美森对于清代中国律、例与成案之间关系的解释,以及援引成案时进行事实类比的概括,确实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于明教授对哲美森的点评亦称得上画龙点睛。
再来看“从成文法到习惯法”的关注转型。哲美森指出,“在实施刑罚的同时,民事权利有时也会被宣告;但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首要的、唯一的,民事权利只能留待人们去推测”。想要寻找清代中国的“民法”,也就只能到习惯法中去寻找。更为重要的是,哲美森关于清代中国“权利”的隐含意义的揭示,极具理论意义。虽然中国固有法律没有对“权利”的正面规定与积极宣示,但仍然可以从法律中推测出“权利”的意蕴。这一见解,与黄宗智教授的看法颇为一致。于明教授则犀利地洞察到,“哲美森的这种观念来自与普通法的类比”,切中肯綮。不过,清代中国是否存在英国法意义上的习惯法,在中国法律史学界仍有不同观点。或者说,传统中国的礼俗习惯是否可以被界定为“习惯法”,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一方面,这些礼俗习惯似乎缺少了实证性与规则性;另一方面,它们也缺乏制度化的“认证”机制。
最后是“从刑事法到家事法”的关注转型。根据于明教授的概括,“在许多时候,成文法中对婚姻、继承等问题的规定,‘仅仅是对这些既存规则的认可,并通过惩罚任何违反规则的行动来确保这些习惯规则的执行’。换言之,在哲美森看来,中国的家庭法从来都是习惯法的领域,成文法只是对这些习惯的一种事后的‘认可’和‘救济’”。这是一种颇具启发性的意见,不过哲美森认定“中国的家庭法从来都是习惯法的领域”,似乎有些言过其实。毕竟,家庭法也是礼制和律例关注的重要内容。
李泽厚先生提出的“情本体”论,对于理解传统中国的法律亦有提示意义。无论是广为流传的“律设大法,礼顺人情”,还是乾隆帝在《大清律例》序文中所说的“揆诸天理,准诸人情”,都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律例与人情之间的根本性关联。哲美森在分析《刑案汇览》收录的某些案件时不仅触及这个问题,并且给出了颇为恰当的解释。相较于刑事法和商事法,家庭法与情感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家事纠纷的解决也几乎不可能忽略对情感因素的考虑。在这个意义上,人情不仅是律例的根源,也是平衡律例与个案的考量因素。甚至可以说,虽然理论上“天理”是衡量“人情”的原则,或者说是更高层级的超验原则,然而在中国的法律与生活实践中,超验的“天理”同样必须以经验的“人情”为基础。脱离了人情,天理也就失去了意义。
哲美森作为拥有英国律师会馆学习经历并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法律专业人士,又长期生活在中国,曾任上海会审公廨外籍陪审员、英国驻华法院法官等职,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和外交经验,他对中国法的观察与理解,天然带有对照和比较的色彩。于明教授作为专研英国法和比较法的中国学者,他的评论同样是比较意义上的。哲美森以英国法为参照来观察中国的家庭法,于明教授则是将哲美森的研究置于英国法、中国法以及现代学术语境中进行解读,从而彰显了哲美森研究的现代意义。如果将“比较”理解为一种“镜观”,那么哲美森对《刑案汇览》收录的解决家事纠纷案件的分析,以及于明教授对哲美森解释的再阐释,就不仅富有启发性和触及要害,而且形成了实像与镜像不断叠加的空间效果,延伸着我们的思考维度。
四
附篇第三章《近代英国法律知识的大众传播及其中国影响———以<人人自为律师>的译介为例》由冷霞教授撰写,讨论了一种英国流行的大众法律读本是如何被转译成中文并做出不同诠释的。这一主题不仅可以与明清中国流行的日用类书所收录的法律知识进行比较,而且可以作为法律知识“跨境”(既是国境也是语境)传播的一个范例。
传统英国判例法的纷繁复杂,以及法律语言(拉丁语、诺曼法语和普通英语)的多样晦涩,都使得法律和诉讼令人生畏。这种法律特性,塑造了英国法的精英化色彩和法律知识的高度垄断性,并成为普通民众接近司法、利用法律的障碍。传统英国判例法之令人困惑,还体现在司法制度设计的悖论上。冷霞教授指出:“在英国,司法领域自始就呈现出精英化与大众化并存的特征:一方面,由职业律师遴选产生的英国中央法院法官成为英国司法职业化、精英化传统的象征;另一方面,参与审判的陪审团以及负责基层司法的治安法官被视为英国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的代表。”制度理念上的精英化与大众化并存,遭遇了诉讼实践中的高成本和高门槛,引来了人们“对英国法律职业精英垄断法律知识的反抗”,并成为“近代英国法律知识大众传播运动的首要目标”。
为了满足大众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从16世纪初期的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到17世纪的约翰·李尔本(John Lilburne)和乔治·福克斯(George Fox),都在努力践行这一目标。编撰《人人自为律师》这种内容实用完备、表达平实通俗、价格便宜的法律小册子,使法律读本易读、易懂、易买,就成了英国法律知识史上一个有趣的现象。那么,这一“法律知识下沉运动”的效果又如何呢?冷霞教授研究发现:“通过此类读本对法律语言通俗化、法律形式简明化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借由法律职业的民主化而推进的‘司法可享’的诉求虽在英国遭遇了挫折,但作者们通过强调此类读本进行公民政治教育,从而通过限制专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政治功能赋予了其新的意义。”如果就此而论,《人人自为律师》这类“大众法律自助”读本,其政治意义可能远远超越了技术价值。虽然利用这类简化了的法律知识手册,民众可以相对轻松地触及甚至游览法律的丛林,但这种“到此一游”的知识体验距离导览地图上“自为律师”的目的地显然还很遥远。毕竟,英国的判例法与司法制度本身并没有出现同步的简易化与通俗化,普通人读了《人人自为律师》,并不足以有效应对日常生活中的法律事务与诉讼实践。
如果以这样的视角反观明清中国日用类书提供的法律知识,我们或许也只能得出类似的结论。正因为如此,尽管这些书籍的“法律门”和“体式门”收录了较为实用的法律知识,尽管这类法律知识的通俗读本大量传播,然而作为“地下助讼专家”的讼师似乎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更加活跃。不过,清代中国的皇帝和官僚之所以禁止讼师秘本等书籍的写作与传播,除了想要消除民众诉讼“热情”的隐患,也有压抑民众借助法律知识挑战国家权力的政治意图。这与近代英国《人人自为律师》的传播相比,可能存在着政治理念上的根本性差异。
五
镜子是文学家与艺术家偏爱的意象,包含了复杂甚至矛盾的多重主题,它有时象征着真实与洞察,有时喻说着虚荣与幻象。在西方绘画史上,镜子是经常出场的题材和道具,除了拓展视觉空间和宗教隐喻以外,它也经常被用以表达观看、自省、凝视和自我认知。在拉·图尔两幅描绘 “忏悔的抹大拉”的画作中,都以抹大拉面前的镜子来表现她对自己过往经历的反思;迭戈·委拉斯凯兹 《宫娥》中那面著名的镜子赢得了众多大师的青睐。福柯在 《词与物》中对其中的观看与被看、在场与缺席、凝视与权力进行了迷宫般不厌其详的解读。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镜子始终承载了自省和反观的象征意义。东晋顾恺之的 《女史箴图》较早出现了 “镜照”题材,由于 《女史箴》本身的劝诫意味,以及镜照场景所对应的箴文 “人咸知修其容,而莫知饰其性,性之不饰,或愆礼正,斧之藻之,克念作圣”,使画面上的镜子具有了自我审视的寓意 (参见图3)。
图3 《女史箴图》唐代摹本 (局部)
虽然近代西方人对中国法的描绘与评论,可能是一种将中国作为 “异域”的凝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东方主义的色彩,需要审慎地看待。但是这些素材依然可以成为一面镜子:一方面,它反射出晚清中国的法律与司法的样貌,虽然这些镜像是有些扭曲的;另一方面,它也反射出近代西方人如何去认知和理解当时的中国法,这些镜像或许更加真实。对于当时和当下的中国读者而言,它也可以作为观照和省思传统中国法这个 “自我”的镜子。如文化史学者在探讨19、20世纪之交中国的视觉文化与现代性时所使用的 “哈哈镜”的隐喻,“它的镜面反映并转变了中国人看自己和外部世界的方式,看者与被看者互相定义了彼此”。在这个意义上,李秀清教授主编的 《镜中观法》一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范。
就像马克·彭德格拉斯特在 《镜子的历史》一书中所说的:“最终,我们在镜子中能看到什么取决于我们把什么带到镜子跟前。”
注释略,详见纸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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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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