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然 | 西洋镜、哈哈镜、衣冠镜|《中法西绎》书评②

文摘   2024-10-08 08:01   四川  

卢然:《西洋镜、哈哈镜、衣冠镜》,载《法律史评论》2024年春季卷(总第23卷),第373至380页。

卢然,江苏东台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曼彻斯特大学哲学博士(Ph.D in Law),欧洲中国法研究会(ECLS)会员,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比较法与法理学。目前研究兴趣为近代法律秩序的起源与转变、转型社会中的法律变革、中西法律交流史、历史视域中的技术变革与法治因应等课题。



目次

一、风自西方来

二、西学的想象与可能

三、汉学家群体的移转

四、东方主义的错位

五、余论


一、风自西方来

中西法律交通史一直是法律史与近代史领域的热议所在,继《中法西绎: <中国丛报>与十九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以下简称 “《中法西绎》”)之后,《镜中观法:<中国评论>与十九世纪晚期西方视野中的中国法》(以下简称 “《镜中观法》”)的成书无疑做出了极有分量的贡献。须知,《镜中观法》所关注的19世纪不仅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成为传统社会与传统法律漫长转型的起始,更是西方社会普及民族国家模式,巩固世界殖民体系的重要阶段。

无论中西,在19世纪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与社会理念上,都可谓与传统揖别,在冲击碰撞中构建出全球秩序与近代理念,进而深刻地影响着当下。在传统的法律史研究中,多以中国为主体视角,对于19世纪以降的巨变进行了解释,但稍有主体单一化与结论线性化之嫌。

需要承认的是,近代秩序的生产,其主要推手仍然是西方世界,经典的 “冲击—回应”(impact—response)理论在大体上仍旧具备解释力。在面对古老中国的传统秩序之时,西人如何理解与反应,对于其后的西方冲击与中国因应都带来了深远且微妙的影响。因此,借由西人之眼,观照中国传统法律的镜像与症结,是理解自近代以降中国法律与社会所发生巨变的重要参考。

作为19世纪晚期的出版物,《中国评论》为研究者提供了理想的素材,毕竟,此时中西之碰撞已颇有时日,相较于著者早先所关注的出版于该世纪上半叶的《中国丛报》而言,无论是作者群体之代表性,还是洞察力与研究范畴,《中国评论》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在“长十九世纪”中,英美学人对于中国社会之理解,已经从简单的刻板印象进阶到更为精深专业的维度,因此,是著凭借对《中国评论》等资料之研究已经可以分析西方主流舆论与汉学研究界对于彼时中国社会各层面之研判理论。

是著所关切的主要研究对象《中国评论》,在19世纪的中国研究相关媒介中,占据了显要地位。相比19世纪上半叶中国境内最先创办的英文媒介《中国丛报》,以及在马六甲创办的,如隔岸观火般对于中国法律间或关注的区域性研究刊物《印中搜闻》,《中国评论》在时间跨度、出版周期、参与群体与理论深度上,都可谓有了长足进步。尽管出版人固定单一,但就其作者群体来源之广度与学养经历而论,都堪称兼容并包的时之翘楚。因此,在研究架构与理论深度上,《镜中观法》也有了更多的发挥余地,能够因地制宜,针对《中国评论》的特点与内容进行了颇为用心的架构搭建。

面对庞杂的作者群体与涵盖极广的文章主题,是著做了精巧的分类,首先将重要的作者与议题进行紧密结合,以个体化的视角,将哲美森、理雅各、翟理斯等汉学家的言说作为基本材料,结合时代背景与其个人经历,以个人学说演进史的方式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考察与剖析。其次,针对《中国评论》所论及的散乱却老生常谈的话题,如中国的司法制度、对外关系以及杀女婴等议题,以主题探讨的方式,结合各方言论,理解西方在华人士对于中国社会法律印象的流变与机理,并厘清其中的洞见、理据与偏差误判。在研究视角与论述层次上,都可谓引风气之先。

相对于过往研究中,多以材料的堆砌与史实的核验为主要内容的方式,是著在理论论述上有了更加显著的贡献。从《中国丛报》到《中国评论》的历程,恰恰是西方对于中国之了解程度与互动范围不断扩大,从资料收集与翻译整理的观察,到兼具理论探讨的汉学研究的历史进程。因此,相较于《中法西绎》针对五个不同法律主题的观察诠释与分析总结,《镜中观法》在理论层面进行了更多的探索,并结合西方学界的理论动态,解读了汉学家群体的养成路径以及其背后的学术渊源所在。

以对于哲美森的研究为例,作为中国家庭法领域的研究专家,兼为《刑案汇览》的翻译人,具备英国法律教育背景的哲美森,之所以将专注力放置于司法实践的关注之中,与其研究路径有着紧密联系。在翻译《刑案汇览》的过程中,哲美森认为尽管传统中国法律兼具法典与判例,但缺乏完整的概念体系与法律原则性阐释,无抽象的逻辑体系却具备了繁复的文本,导致对于官方法律意旨的理解变得极其困难,大量的立法与判例颁行,在实际上并无助于法律知识体系的进化。可以看出,无论是家庭继承领域,还是刑事司法判例,对于哲美森的吸引力都远大于生硬的律文条例。如此,可以解释为何哲美森只选取了《刑案汇览》中九个关于家庭法的案例进行翻译。作为经受了普通法训练,又通晓中文法律文本的专家,哲美森本具有重新梳理、构建中国民法体系的宏大愿景, 但在冷峻的现实面前,只能退而求其次,以司法为镜鉴,从单个角度出发来理解中国问题。

是著对于哲美森的研究,并没有停留在单纯的言论分析、研究概括层面,更从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学术背景出发,结合彼时英国人类学、社会学与历史学的研究动态,对于哲美森所依赖的学术资源进行了细致梳理,以此为镜像,为理解西方汉学的学术渊源与理论路径,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案例研究。

而在 “附篇”部分,是著所精心选取的内容,可谓回应解释了西方法律的知识体系是如何在中国的土地上产生了具体细微的影响。而《印中搜闻》的误读误判与《人人自为律师》在中国的意外功用,大抵展现出在中西交往中,主体性选择与需求所产生的微妙复杂却悠远绵长的影响。

在 “刊文选译”部分所选取的数篇材料,可谓是英美在华人士对于中国法律与社会的深切观察。其中两篇作为提交清廷的建言献策,更是少有的可以借之洞悉西方精英与清廷交往的重要文献,据此可以解读出外籍在华人士对于清廷革新的殷切期望,这有效修正了殖民者在过往叙述中所留下的刻板的 “掠夺者”形象,丰富了复杂历史进程中的多样面向,能够让读者见仁见智,留出省思之空间。


二、西学的想象与可能

《中国评论》可谓正式开启了海外汉学研究的路径,在内容深度上以理论分析、专题探讨见长,见证了英美汉学家群体的生长与研究路径养成。是著对于 《中国评论》能有此里程碑意义上的突破做出了卓有洞见的解读,可谓是解读西方汉学研究的重要补充。

兼容并蓄与专业化元素是 《中国评论》得以成功的首要条件,刊物之作者群体选择可谓博采众长,汇集在华外籍人士中的诸多职业精英。相较于解读中国社会与法律甚为失败的 《印中搜闻》, 《中国评论》长期坚持在地化的经营运作,更直接依赖作者的第一手观察与老道分析,不以个别作者的好恶臆断为主导,而是兼采诸长,构建了能够吸引高素质的中国观察研究者的对话渠道,在熟稔汉学、对中国抱有 “同情之理解”的数任主编主导下,借由此平台造就了第一批的西方汉学家群体。

西方世界自身的转型,也是造就 《中国评论》成为汉学发轫地的重要缘由。时至19世纪中后期,殖民体系初建所带来的惊喜已经在西方逐渐退场,从 “文明”“半开化”“野蛮”的粗浅分类出发对全世界进行观察并制定政策的方式显然已经过时,随着殖民体系问题的暴露、民族主义思潮在殖民地的逐渐传播,西方世界的思维模式在殖民帝国的巅峰时期已悄然发生转变。在新萌芽的社会学、人类学等诸多学科的主导下,对于熟悉但又陌生的“他者”进行系统化、理论化的端详研究,成了主导西方的精英所亟须开拓的领域,因此也为 《中国评论》的研究提供了新视角与新理论。

是著中,多有以 《中国评论》所刊载文章来分析欧美中国叙事之内容,开启了针对西方汉学的话语研究,也能够给汉学、历史学的研究提供诸多有益的思路指引。譬如,作为英文刊物,《中国评论》所关照的作者群体,大抵集中在英国与美国在华人士,尽管有郭实腊这般出身德国、由荷兰教会遣发的欧陆人士,但与 《中国评论》产生交集是其人与英国在华机构与群体的交集所致。因此,在整体意义上,《中国评论》是观摄英美而非欧美在华人士对华评论与研究的代表性成果,作为必要的研究参照对象,完全可以将欧陆在华群体的观察剖析纳入比较之范畴。

毕竟在彼时之中国,以英文为媒介的外籍人士无法代表西方。譬如,以拉丁文为交流媒介的法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天主教传教士群体已经构建了自身的传播媒介与学术平台。在汉学领域,1889年法国人考迪埃和荷兰人薛力赫商议创设汉学研究的学术刊物,在次年 《通报》(T’oungPao,Archives)由布里尔出版社 (LibraiieetImprimerieE.J.Brill)正式出版,副题为 “对亚洲东方诸国的历史、语言、地理和民族学研究 (包括中国、日本、朝鲜、印度支那、中亚和马来半岛)”,在百余年后的今天仍为汉学研究的欧陆标杆。在中国大陆,经过天主教传教士们的努力,也形成了以辅仁大学为代表的汉学研究重镇。

相较于19世纪凭借炮舰外交来华的英美传教士,天主教传教士在华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至明末的利玛窦,而在历史中的影响范畴上,也有着自身的特点。如获得康熙、雍正、乾隆等皇帝特批的法国传教团在华北就有着较大影响,涌现出如南怀仁 (FerdinandVerbiest,1623—1688)、张诚 (JeanFrançoisGerbillon,1654—1707)等一批与统治者关系密切、对中国文化事业产生重要影响的人物。随着19世纪殖民化进程的加剧,欧陆天主教传教士群体的影响范围更是遍布中国各地,在西南、东南诸省尤甚。

在欧陆天主教传教士群体之外,来自德国、俄国、瑞典等国家的传教士与汉学研究者群体也涌现出一批卓越的人才,如曾任汉堡大学与柏林大学汉学教授的傅兰克 (Otto Franke,1863—1946),以及主导了对于中国新疆与西藏探险的瑞典汉学家斯文·赫定(SvenAndersHedin,1865—1952)等。

自19世纪以降,英美先后成为国际秩序的主导者,加之英文资料因获取与解读上的相对便利,在历史研究中占据了与其历史地位可能不成比例的重要篇幅。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多元的欧陆在华群体,也为观察、理解、研究中国的社会与法律做出了自身的判断与贡献。在论及 “西方”概念时,英美确实具备典型意义,但在研究中,仍需注意到在历史长河中 “西方”概念的不断分化演变,不应简单地以 “英美”代指 “西方”。


三、汉学家群体的移转

是著开启了以汉学家个体作为研究对象,探究其研究范畴与理论门径的研究路径。第一代汉学家的形成可谓颇为特殊,在19世纪西方汉学的初创期,并无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训练要求,而重在吸纳具备良好教育背景、兼有多年在华履历的外交官与传教士群体,他们也成为西方大学所新设之汉学教职的主要聘任来源。但在相似的汉学背景之下,出身与职业各异所造成的视角差异与思维定式,很有可能会映射到汉学的研究内容与价值导向中,进而对西方解读近代中国带来重要影响。

是著关注了从传教士眼中的中国法到专业汉学家眼中的中国法之转变历程,也提供了如何对传教士、外交官与汉学家群体之间交错繁杂的人际网络与群体移转进行梳理的研究路径,完全可以为后来之研究者所借鉴并深化扩展。

探究汉学家的来源,不难发现,外交官与传教士群体成为其主要选拔对象。由是,形成了外交官、传教士、汉学家群体错综复杂的交集与身份转换,三者之间少见外交官转为传教士,却常见传教士服务于外交机构,而汉学家则是声名卓著之外交官与传教士的最终荣誉。尽管表面上三者在职业路径上依然汇通,但若细细体察是著所分析的传教士与外交官的言说与价值取向,则会发现此两类群体在价值导向与关切层面上有着显著区别。

是著中提及斯当东对于中国的态度由褒转贬,与郭实腊对于中国的态度由贬转褒加以对比,如果能代入到两人不同的背景出身与人生走向,应当会有更多的解释力。毕竟,虽然曾经同为19世纪初叶的英国外交机构服务,出身外交世家并在英国政界据有一席之地的斯当东,与来自德国、本为传教士、因缘际会为英国外交使团服务的郭实腊,在个人理念、知识背景上有着诸多不同。终其一生为英国效力,先服务于外交机构,再长期投身议会政治的斯当东,对于中国态度的转变,结合19世纪上半叶的中英关系史来理解多少显得顺理成章。而相形之下,即便委身于外交使团,郭实腊也不忘传教士的使命,始终致力于布施教义,在数十年传教经历浸染之下,对于中国观感逐渐转变亦符合常理。

由此可见,尽管二者同在《中国评论》上发表文章,对于中国法律与社会之状况进行剖白分析,但基于自身使命之分野,传教士、外交官群体的解读出发点很可能存在着诸多差异。须知,相较于其他在华的外交官、外商群体,传教士可谓对中国故地有着极其深厚的感情,对于这块土地上的固有文化与普罗大众也保持着极大的敬意与温情。以20世纪法律界与外交界所关注的废除治外法权事件为例,相较于外商群体竭力保留在华特权以维系现实利益,而在英美政界不断游说鼓吹留存治外法权的必要性,在华传教士群体极力主张及早废除治外法权,以促进中国民众对于西方价值之认同。

与伴随着殖民主义扩张而来华的英美人士不同,来华更早的天主教传教士群体有着尊重在地文化的传统。始自利玛窦来华,就确定了调和并适应中国文化、与社会上层交好、对中国人的道德价值保持开放与宽容,以及通过科学技术的传播帮助传教的 “利玛窦规矩”。此种传统,不仅为同是天主教徒的耶稣会传教士所沿袭,在19世纪来华的新教传教士中也有大量的追随者,如丁韪良在其著作中就多次提及利玛窦与徐光启的传教事业的整体意义。

尽管传教士在晚清以降的教案与外交纷争中确有过不光彩的表现,但论及其对于中国近代化之贡献,恐难有其他群体可与其相提并论。本书中所论及的诸多传教士,无一不是在中国的土地上贡献半生心血,并对中国法律与社会抱有极大敬意与温情。此种情感,并未随着时光流逝而消散。20世纪以来,无论是赛珍珠还是裴宜理,身为传教士的后人,在其论著中都投射出对于中国普罗大众命运的深切同情。《镜中观法》对于汉学研究群体的分类论述,给读者提供了新颖的视角,更能体会作为个体的汉学家之殊异特征。


四、东方主义的错位

是著有部分篇章以“东方主义”作为理论分析框架,指出《中国评论》中对于中国法律与社会进行评判中所暗藏的偏见、歧视,乃至于成为殖民体系的理论铺陈。无法否认,近代以降,在中西力量对比不均衡,列强获得在华特殊权益的境地中,殖民主义与“东方主义”式的思维判断确为历史事实。随着《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的译介,近年来在论及近代法律之中西互动乃至国际法律秩序的研究中,言必称“东方主义”理论,论述西方世界的意识形态霸权已成普遍现象,随之而来是进一步强调民族的自主意识等主张言说,此种研究路径几成公式。

如果对“东方主义”的概念鼻祖萨义德以及《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的作者络德睦进行考察,则会发现,当下中国对于“东方主义”的借用,很可能完全与“东方主义”提出的初衷背道而驰。作为世界主义者,萨义德从后殖民角度对前殖民地的民族主义提出了诸多批评,认为刻意表现自身的独特道路,实际上是“接受帝国主义的推断,接受帝国主义所强加的关于(文化之间)种族、宗教和政治分裂的说法”。所谓的本土主义,在萨义德看来“并不是(殖民主义)唯一的代替物。(后殖民社会)完全有可能建立一种更为大度、更为多元的世界理想”。

作为对殖民主义进行批评的理论,“东方主义”在中国所呼唤的不应当是“身份政治”的“中华性”或“亚洲价值论”,仅从此类言说所持的文化不可弥合观来看,也只能成为亨廷顿式“文化冲突论”的一种延续。反复强调殖民与被殖民之间的善恶对立,很有可能否认人类在文明价值中针对种种制度性压迫与苦难的共识与联盟,而此种共识恰恰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国际社会赖以存续的价值基础。须知,“东方主义”所反对的对象中不仅有殖民主义,也包括了民族主义。

作为后民族主义与世界主义的理论,若将“东方主义”作为塑造民族主义的工具,不仅会显得荒腔走板,甚至会有再造帝国主义式招魂幡的莫名风险,20世纪上半叶的东亚历史,可谓是对于“东方主义”问题的冷峻注脚。是著对于“东方主义”理论的处理则显得颇为周到,一方面将其作为解读具体问题时用来纠偏的辅助线,不断提醒读者西人眼中的偏见与傲慢所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引用奈益对于中日两国进行社会变革时候的比较研究为例,提醒读者在以民族主义旗号来瓦解殖民体系的过程中,所可能导致的危险倾向与潜在矛盾。无论在立意,还是理论运用上,都显得纯熟周延。


五、余论

诚然,是著亦存在部分不足。譬如在主体部分最后一章,论及杀女婴现象的西方偏见就略显生硬,因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杀女婴乃为常态,大量的地方文献都有详尽的记载,不唯传教士群体如是。只不过杀女婴的地域特征明显,如闽省在记载中有着长期的杀女婴历史,而其他地域则或多或少有着难以概而言之的杀婴现象。在传播描绘杀女婴问题时,散布各地的西人群体确会带来信息上的混乱与相互冲突,与传统中国的地方多样性生态大约有着直接的关系,若要直接附会殖民者妖魔化中国的动机意图,则多少显得有些牵强臆测。

是著也开启了更多的比较研究路径,如针对《印中搜闻》的研究,不仅可以视为对于中国法律镜像言说的研究,亦能作为殖民观念史、区域化殖民政策的研究。在知识谱系的序列中,在殖民帝国形成之际,传教士、汉学家在一定意义上,亦是新世界体系的有效参与者。其人对于后发世界之观察,很可能具备一种复杂多元的视角,而此种视角如果不分轩轾地以恶意善意抑或“东方主义”的标签进行总结,未免太过粗疏。如果能从比较的意义上,对于西方学者如何看待奥斯曼帝国、日本、中国、波斯等传统国家在近代的社会转型;如何在法律政策上,对于东南亚、东亚、南亚等“半开化”地域进行编订修正,当会收到更加显著的成效。当然,此种研究对于一本以《中国评论》为研究对象,关照近代中国的著作而言可谓期许过多。

西人所打造的镜像,固然可能是带有歪曲的臆测附会,但是误读误判的不仅有西人,也可能有理论错位、急于纠正自身形象的国人。在解读西人所提供的镜像时,无需有顶礼膜拜西洋镜的情怀,也不必有矫枉过正的急切动机。哈哈镜般的互动场景中,镜像与受众的双重扭曲或许是最不乐观的结果。在斑驳复杂的历史镜像中,平心静气地爬梳史实与冷静分析,才是以史为鉴、以镜正衣冠的正确路径。而这正是经由《中法西绎》与《镜中观法》所开启的,足以让后世学人在近代法研究中参照的范式样本与方法路径。



注释略,详见纸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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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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