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张群,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也谈读书万卷不读律》,载《法史学刊》2019年卷。
目次
一、苏轼的本意和实际
二、元代:读书亦读律
三、明清:居官不可不读律
四、余论:中国古代士大夫的法律观、根源及局限
也谈“读书万卷不读律”
——兼及中国古代士大夫的法律观
北宋著名文学家、诗人苏轼(1037-1101)曾有一句“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一作终)无术”的诗,流传甚广,常作为苏轼自己乃至中国古代读书人鄙薄法律的证据。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1840-1913)认为此诗乃“苏氏于(王)安石之新法,概以为非,故并此讥之,而究非通论也。”近代著名法学家杨鸿烈先生(1903-1977)也以这句话为据,断言苏轼“对于此道(指法律)全是外行”。这些意见从字面上看不无道理,但稍嫌简单化,苏轼的本意固然不是如此,中国古代读书人对法律的态度也远比这一句话复杂。以下试做辨析,请教于方家。
一、苏轼的本意和实际
根据《乌台诗话》记载,该诗背景大略如下:“是时朝廷新兴律学,(苏)轼意非之。以为法律不足以致君于尧舜,今时又专用法律忘记诗书,故言我读万卷书不读法律,盖闻法律之中无致尧舜之术也。”苏轼还因此遭到御史舒亶的弹劾:“陛下明法以课试群吏,(苏轼)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不难发现,这很大程度上只是苏轼在诗歌中的文学表达,反映了他对朝廷过于强调法律的选人用人政策的不满,但并不表明他认为法律不重要。
事实上,苏轼本人重视法律在施政中的作用,个人也勤于学习并熟悉法律。例如在讨论商旅出境问题上,苏轼熟练征引《庆历编敕》、《嘉佑编敕》、《熙宁编敕》、《元祐编敕》等有关规定,主张加强商旅出境贸易管制。在讨论高丽使者买书问题上,苏轼持反对态度,他不仅熟练征引有关编敕为自己背书,还针对支持派援引《国朝会要》为据(淳化四年、大中祥符九年、天禧五年均曾赐高丽《史记》等书)指出,“事诚无害,虽无例亦可;若有其害,虽例不可用也”。并从法理角度正确指出,“《会要》之为书,朝廷以备检阅,非如《编敕》一一皆当施行也”。在讨论五谷力胜税钱问题上,苏轼更广引《天圣附令》、《元丰令》、《元祐敕》等法规文件为自己辩护。
有法律史学者曾引用苏轼关于五谷力胜税钱问题的这篇劄子,高度肯定苏轼提出的“以法活人”主张(即依据法律、法令减轻民间疾苦),并评论说,“熟悉法典敕令,本是宋代地方官员为政的一项基本要求。值得玩味的是,苏轼从忧国忧民的悲愤意识出发,把法令的贯彻落实到减轻民间疾苦上,这既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他的法律素养及人文情怀,也同时说明了忧患意识、法律观念与立法从政的密切关系。”认为苏轼在这方面算“一个典型的代表人物”。这一评论是比较准确的。这也应是苏轼政绩比较突出、受到广泛肯定的重要原因。
概言之,苏轼对法律的实际态度远非诗句看起来的那么牢骚和反感,毋宁说反而是积极学习的。但后人对此的解读却多流于形式,未能认真探究其真意,有的则根本不在乎苏轼本意何在。当然,根子则还是在对读律读书关系的认识上存在分歧。
二、元代:读书亦读律
大概因为同代人熟悉苏轼写诗的背景,理解其意图,不致产生重大误会,宋人似乎没有专门评论此诗用意的。下面主要看一下元明清时期诸人对此诗的解读,以及对读书读律的看法,从中管窥中国古人对法律的态度。
元人大多认为,国家治理和个人治学应当既读诗书又读律,二者都很重要。表现在言论上,就是读律与读书相提并论。元代杨维桢(1296-1370)引用该诗说,“苏子之所感论者,岂诬我哉!”并声称元朝就是这样做的:“以儒道理天下,士往往由科第入官,凡谳一狱、断一刑,稽经援史,与时制相参,未有吏不通经、儒不识律者也。”揭傒斯(1274-1344)提出:“夫文以制治,武以定乱,法律以辅治,财用以立国,皆君子之事所当学者。”朱德润(1294-1365)提出:“读书所以知天下之有道,读律所以识朝廷之有法。士之出处穷达,夫古今事势,非道无以统体,非法无以辅治,于斯咸依焉。”甚至官方科举考试还以此为题:“或言读书不读律者,盖有所讥。及其释经辄引律文,岂文章之士于律亦不废欤?”
在元人诗歌中也多类似表达。例如,“俗吏固不可,腐儒良足嗤。明经先植本,读律贵知时。”“近曾读律知名例,早事通经识孝慈。”“读经还读律,为吏本爲儒。”“读书复读律,才比百炼钢。”“君家有子为时出,且喜读书兼读律。”“早年读律如五经,案头夜照练囊萤。”“高人读律仍读书,白头在堂辞我归。”“读书读律已称贤,孝友尤闻远迩传。”“读书万卷更读律,掉头不肯为萧曹。”
元人的这种看法,虽然也强调读书,但和唐宋更为重视读书的观念明显有一定距离。这可能和元代国家治理思想和价值导向有关。元代鉴于宋代尚文“迂而固”之弊,改行“左儒而右吏”政策,强调“以法律治天下”,不重视儒学,甚至一度废除科举,因而起用了较多刀笔吏出身的官员,“所与共治出刀笔吏十九”。元代政府还明确提出,借口“吾儒事诗书,安用法律”者,“有司所不取。”故普通人对读律看法较为正面。
三、明清:居官不可不读律
明清时期,多视此诗为苏轼讥讽之言,不可当真,认为苏轼本意还是赞成读律(但似乎也无人认真去考察一下苏轼本人是否重视和学习法律),而且多借机正面提出和论证读律如何重要,特别是对居官从政之人。有些人虽然没有引用苏轼这句诗,提出的理由也各不相同,但强调读律的观点是一致的,因此下面一并介绍,不再一一区分。
明初名臣、曾任监察御史的著名儒学人物薛瑄(字文清,1389-1464)认为,熟读律令不仅有助于从政,还有助于律己:“为政以法律为师,亦名言也。既知律已又可治人。”“凡国家礼文制度、法律条例之类,皆能熟读深考之,则有以酬应世务而不戾乎时宜。”明代中期名臣陆容(字文量,1436-1494)曾任南京主事、兵部职方郎中、浙江参政等官,他根据亲身经历,得出与薛瑄相近的结论。其所著《菽园杂记》卷六引用苏轼诗后评论说:
“此虽讥切时事之言,然律令一代典法,学者知此,未能律人,亦可律己,不可不读也。书言议事以制,而必曰典常作师。其不可偏废明矣。尝见文人中有等迂腐及浮薄者,往往指斥持法勤事之士,以为俗流,而于时制漫不之省。及其临事,误犯吏议,则无可释,而溺于亲爱者,顾以法司为刻,良可笑也。”
陆容还在《菽园杂记》卷三记载某年轻官员因不读《皇明祖训》差点闯下杀头大祸的故事,认为不熟悉律例后果很严重,“非但诒笑于人而已”,主张“本朝法制诸书,不可不遍观而博识”。
后生新进,议论政事,最宜慎重。盖经籍中所得者义理耳,祖宗旧章,朝廷新例,或见之未真,知之未悉,万一所言乖谬,非但诒笑于人而已。尝记初登第后,闻数同年谈论都御史李公侃禁约娼妇事。或问:“何以使之改业不犯?”同年李钊云:“必黥刺其面,使无可欲,则自不为此矣。”众皆称善,予亦窃识之久矣。近得《皇明祖训》观之,《首章》有云:“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并不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为之毛骨竦然。此议事以制,圣人不能不为学古入官者告,而本朝法制诸书,不可不遍观而博识也。
明代中期,正德辛巳年进士、曾任南京刑部主事的敖英不仅主张读律,还曾探讨“入仕途读律,当以何者为先?”的问题,认为“先读治己之律,若不能律己,而遂律人,难哉。如出入人罪、故禁故勘平人、决罚不如法、老幼不拷讯、凌辱军职之类,皆治己之律,宜书座右奉以周旋,不然吾恐巨室或议其后矣,不然吾恐当路或殿其课矣。”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陆世仪(晚号桴亭,1611-1672)引用薛瑄的话(“凡国家礼文制度、法律条例之类,皆当熟读深考”)评论说,孔子“动称周家法度”,说明其熟悉和重视当代制度,而后世学者只知道形式主义地追随孔子谈论周代制度,却忽视现实法制的学习,可谓“不善学孔子矣”(“愚谓孔子动称周家法度,虽周公制作之善,亦从周故也。予每怪后儒学孔子亦动称周家法度,而于昭代之制则废而不讲,亦不善学孔子者矣。”)还引用陆容的有关言论(但似引用有误,参见上文),认为“居官而读律令,所谓入国问禁也”,今天的学者不可以忽视律令之学。
昔陆文量公尝言国家当设宰相,及读律令,有“以后官员人等有妄言设立宰相者,满朝文武大臣一时执奏,将本犯凌迟处死”,不觉失色。因叹居官不可不读律令。今之学者,奈何忽诸?
明末清初著名理学家李顒(1627-1705)也认为,“律令,最为知今之要。而今之学者,至有终其身未之闻者。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终无术,夫岂无谓而云然乎!”明末清初另外一位著名思想家顾炎武(1613-1682)没有明确提出应当读律,但从其批评科举考试拟判作弊的激烈态度看,他应该也是赞成的。
清代康熙年间刑部尚书姚文然公开表达“律学之不可不讲”的观点,写了许多法律文章,魏源、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刑政类选录其文七篇,是比较多的人之一。还撰写有大批律学笔记,汇总题为《白云语录》。乾隆年间状元出身的刑部侍郎钱维城明确反对读律无用论,尤其是因果之说。他说,“夫刑之关于治乱,大矣。”“自煦煦为仁者惑于果报之说,动言庭坚不祀,由于作士,绝口不敢谈,至以读书不读律,用为訾謷,岂不谬哉!”“律之为书,别嫌疑,明是非,其义同春秋,而三百三千,与礼教相出入。”“儒者平时鄙为不足道,一旦临民,其不以人命为草菅,也几希矣。”清代后期著名官僚、学者梁章鉅(1775-1849)曾任军机章京、员外郎、知府、按察使、布政使、巡抚并兼署总督等官,行政经验相当丰富,还撰写多种著作传世。他不仅主张读律,还认为律、例都要读:“服官不能不读律,读律不能不读例,例分八字,则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之义,不可不先讲求也。”清代后期著名文臣周寿昌(1814-1884)曾任翰林编修、起居注官、实录馆纂修、侍读学士、户部左侍郎、内阁学士等官,多次扈从随侍皇帝。他认为,苏轼的诗是讥讽之言,“此因当日安石用商鞅之术,作新法以祸苍生,士大夫承其风旨,专习申、韩家言以干进。故东坡咏此讥之。”“其实律何可不读也?”接着引用上述陆世仪的话,批评当代学者轻视律学,视会典、律例为俗学的陈旧观念:“昔何休注春秋,率举汉律。郑君注三礼,亦举律说。此穷礼好古之则也。…今人于会典、通礼、律例等书视为俗学,不知所谓不俗者何学也。”清末著名学者朱一新(1846-1894)曾任内阁中书、翰林院编修、陕西道监察御史,他认为“儒者不可不读律,律意精深,俗吏乌乎知之?”
上述主张读律的明清诸人中,有当过中央和地方大员的资深官僚,也有只是作文字工作的皇帝身边的侍臣,还有讲学一辈子、没有怎么当过官的思想家,应该可以代表明清时期大部分士大夫的意见。一般社会观念上,也多将读书与读律相提并论,特别是官场上,如清代江苏臬署大堂楹联:“读律即读书,愿凡事从天理讲求,勿以聪明矜独见;在官如在客,念平日所私心向往,肯将温饱负初衷。”某衙署楹联:“吏民莫作官长看,法律要与诗书通。”在文学作品里,苏轼这句诗也已然成为一个符号,用来批评那些不通世事、不重实际、没有行政才干的官员和士子。如清末才女汪藕裳(1832-1903,江苏盱眙人)撰写的弹词《子虚记》中,牛抚台说:“好一个不通的宰相,真乃是读书万卷不读律了。”
四、余论:中国古代士大夫的法律观、根源及局限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苏轼这句诗只是“一时戏言”,读书亦读律是中国古代许多有识之士(不限于官场人士)的共同主张。对官吏来说,熟悉律令是履职尽责的需要。对一般士大夫,律令也是知识修养的一部分。前文已经梳理元明清时期一些史料,这里再补充一些唐宋资料。例如唐人云:“评事不读律,博士不寻章。”就是针对武则天时封官过滥,许多司法官员不具备相应法律知识所发。北宋欧阳修与士大夫接触,只谈吏事,不及文章,认为“文学止于润身,政事可以及物”。所谓吏事应该也包括法律。宋刘克庄自称“宝庆初元,余有民社之寄。平生嗜好一切禁止,专习为吏。勤苦三年,邑无缺事。”从一些间接记载看,中国古代士大夫的律学修养不错。如宋代周密《齐东野语》(卷八《义绝合离》)记载,陈振孙曾就一个义绝案例发表了很有见地的意见,而陈振孙是著名目录学著作《直斋书录解题》的作者,一位典型的信奉儒学的读书人。清代史学家钱大昕(1728-1804)所撰《十驾斋养新录》,有多处涉及法律问题(卷六《古律有荫减荫赎》《加役流》《断屠月禁杀日》《碑碣石兽》《居官避家讳》、卷七《折杖起于宋初》《凌迟》、卷十三《唐律疏议》、卷十四《洗冤录》),资料援引广泛,遍及唐律、刑法志等,其中《凌迟》条较之沈家本所述,不乏更为详尽之处。
但另一方面,律学始终是不大被看重的学问,苏轼诗中反映出的不以为然和牢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部分真实。元代有那样明显的鼓励读律政策,仍然“士之读律者亦鲜”,北京周边“郡县官吏贪污苟且,通知法律者少”,乃至有人自称“予一生读书不读律”。明末“士不读律”,科举考试拟判一场,公开作弊造假。薛瑄、陆世仪最主读律,但二人主要精力还在儒学,前者“学一本程、朱”,后者“学笃守程朱”。直到清末,薛允升还感慨说:“士大夫辄高论义理,以法律为申韩之学,残忍刻薄,绝不寓目,岂知法律亦有出于义理者乎?此之不知,则其所谈之义理,亦可以想见矣。”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是,相对于律学的淡漠,士大夫们对儒家经典的学习多较为自觉,即使专门刑名官员也多具有较深的儒学功底,例如薛允升撰写的《唐明律合编》,频繁征引洪迈、顾炎武、钱大昕等的观点,显见对四部典籍之熟悉。有的刑名官员还有文史著作传世。清代著名绍兴师爷汪辉祖所著《元史本证》是考史作品,颇受赞誉,中华书局点校《元史》时还曾作为参考。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1840-1913)著有《诸史琐言》、《日南随笔》等“非刑律者又二十余种”,其经史造诣获著名文史学家张舜徽先生高度评价。 有些官吏因各种原因,年轻时以读律为主,但等生活安定或者晋升到一定职位后,都会再去研读儒家诗书,而且大多出于主动和自觉,舆论也对此予以好评。例如元代撰写《刑统赋释义》的梁彦举,“自童年即以吏事起身,至老而求诸经史,以文其律家之学”,故是书“不惟精于法家之律,而又明于儒者之经史也”。还有多位官员有着类似经历,例如:“…于是改读律。已而又以法家少恩…尽弃故学,一意读六经,学为文章。”“…公退而读律。不二三年,条例及注释,问无不知。他日,又问生:我读律,知大纲矣。窃谓,刑法但能治罪恶之有迹者耳。假有情不可耐,而迹无可寻者,何以治之?生曰:圣人作《春秋》,不诛其人身。子能读《春秋》,则治心与迹,两俱不困矣!公复从人授《春秋》。”这些都生动显示儒学和律学的不同地位,以及士大夫儒学、律学修养的差距。
这种态度、观念和言行,一方面是因为无讼的传统,律学没有活动空间,发挥不了什么作用。一般读书人出于功利目的,没有学习法律的动力和兴趣。另一方面,还是和中国古代传统价值观有关。传统士大夫和官僚阶层大都认为,“吏事”和“文章”、律令和儒学的地位是有高下贵贱之分的,吏事和律令刻薄寡恩,是法家之术,文章和儒学则仁慈深远,是先王之道。例如唐人认为,“夫为国之体有四焉:一曰仁义,二曰礼制,三曰法令,四曰刑罚。仁义礼制,政之本也;法令刑罚,政之末也。”杜甫诗云:“舜举十六相,身尊道何高。秦时任商鞅,法令如牛毛。”宋人认为,“圣人之为政也,太上以仁,其次以智。仁智不行,上下无信,是故刑之设也,盖国家不得已而用之。”司马光为相,更直言:“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则胥吏足矣。”“人君务明先王之道,而不习律令”。朱熹也认为:“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如。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远探其本也。”
这种价值观在对人才的评价上表现尤为明显。唐初宰相房玄龄、杜如晦“听受词讼,月不暇给”,唐太宗对此提出严厉批评,认为他们没有把精力放到作为一个宰相应该做的事情上(“求访贤哲”)。欧阳修对人评语也以文章为贵、吏事为轻:“吏事不足污子,当以文章居台阁。”即使最为重视律学的元代,亦不乏类似表达,如 “书破万卷,何须读律以致君;文似六经,便合从今而修史。”“仁义礼乐,治之本也;法令刑罚,辅治者也。”“法律非不任也,任之以为辅治之具,非为治之本也。”“刑者辅治之具,非恃刑以为治者也。”“申、商之法,岂能加于周、孔之道!学儒不愈乎?” “天下亦岂有舍儒而可以为吏者?”“人之为人,惟孔夫子札萨克(指《论语》一书——引者注)不可违耳。” “札萨克,华言犹法律也。”明人认为, “为治莫先于德教,辅治莫先于刑罚。”明末顾炎武认为:“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而已。”批评“秦以任刀笔之吏而亡天下,此固已事之明验也。”又说“诸葛孔明开诚心,布公道,而上下之交,人无间言”,“魏操、吴权任法术,以御其臣,而篡夺相仍,略无宁岁。天下之事,固非法之所能防也。” 最经典的论断则是清代四库馆臣所云:“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在制度上,官方对学习儒家经典有强制性要求,属于“必修课”,例如汉代小吏亦须通经。唐代九流百家之士,“并附诸国学,而授之以经。”地方办学亦“非圣哲之书不得教授”。但对读律则很少这样普遍的强制性要求。当然,更具指标性意义的是人材选拔制度。汉代尚无这样的限制,其时人材多出胥吏。但随后就开始变化,唐代明确规定,科举考生出身“州县小吏”的,“虽艺文可采,勿举”。宋代“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金朝规定,律科举人必须通过儒学考试,“知教化之原”,才能获得功名:“律科举人止知读律,不知教化之原,必使通治论语、孟子,涵养器度。遇府、会试,委经义试官出题别试,与本科通定去留为宜。”元代由吏出身者,可至宰执、台谏,“故士皆乐为吏”,但实际上,人材选拔仍以擅“文章”者为最上等:“方是时,国家取士非一途,或以艺,或以资,或以功,或以法律,其最上者以文章荐,可立置馆阁。”“上之取士,先德行,次经学,次文艺,次政事”。明初选官三途并用,其一为吏员(另二为荐举、进士监生),著名循吏、苏州知府况钟即出身吏员(“初以吏事尚书吕震,奇其才”)。但更多的是限制,明太祖朱元璋时禁止吏员参加科举,“吏胥心术已坏,不许应试”,“凡选举,毋录吏卒之徒”。明成祖朱棣时又禁止吏员当御史,“御史,国之司直,必有常识,达识体,廉正不阿,乃可任之。若刀笔吏,知利不知义,知刻薄不知大体,用之任风纪,使人轻视朝廷。”明英宗时禁止吏员当郡守(“吏员鲜有不急于利者”)。这样的制度安排自很难指望律学受到重视。
最后还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中国古代许多读书人认为居官修身均有必要读律,史书上也有着相当丰富的秉公执法、大公无私的记载,但实践中,则普遍不大尊重法制,更不乏公然法外用刑者。而这和当事人是否读律几乎没有什么相关性。如宋代号称重法慎罚,但据清代史学家赵翼统计,《宋史》上有七个地方官违法专杀的案例,其中六个涉及军法,情况紧急,不妨便宜处之,“用重典以儆凶顽”,但第七个案例不过是一位继子醉酒之后詈骂后母。而做出这一震惊宰相王安石的决断的主角舒亶,不过是一名刚刚踏入仕途的年轻小吏(临海尉)。这也就难怪赵翼要批评宋代朝纲废弛:“舒亶以小吏而擅杀逆子,虽不悖于律,而事非军政,官非宪府,生杀专之,亦可见宋政之太弛也。”但此事并未影响舒亶仕途,反而让其进入高层视野,官运亨通,后来更成为弹劾苏轼的主要干将之一(见开篇引文)。赵翼的统计限于死刑,如果将范围扩大到一般违法处罚,则苏轼亦在其中。
前文说过苏轼重视法制,也熟悉法律,但苏轼也认为,必要时可以法外用刑。他在元丰元年(1078)《徐州上皇帝书》中,引用汉代丞相王嘉“二千石益轻贱,吏民慢易之”的话,认为宋代亦“郡守之威权”太轻,表现之一就是“欲督捕盗贼,法外求一钱以使人且不可得”,“盗贼凶人,情重而法轻者,守臣辄配流之,则使所在法司覆按其状,劾以失入”,认为“惴惴如此,何以得吏士死力而破奸人之党乎?”他建议“京东多盗之郡”,“皆慎择守臣,听法外处置强盗”,并且“颇赐缗钱,使得以布设耳目,蓄养爪牙”。对此,苏轼并非说说而已,而是切实付诸行动。在杭州知州任上,曾经一年之内三次法外用刑。其一是元祐四年(1089)七月,杭州市民颜章、颜益二人带领二百余人到知州衙门闹事。苏轼调查发现,此二人之父颜巽乃第一等豪户,父子一向把持、操纵纳绢事务,此次闹事,就是针对苏轼的纳绢新政。本来州右司理院已“依法决訖”,但苏轼认为,二人“以匹夫之微,令行于众,举手一呼,数百人从之,欲以众多之势,脅制官吏,必欲今后常纳恶绢,不容臣等少革前弊,情理巨蠹,实难含忍”,决定“法外刺配”。判云:“颜章、颜益家傅凶狡,气盖乡闾。故能奋臂一呼,从者数百。欲以摇动长吏,胁制监官。蠹害之深,难从常法”,刺配本州牢城,并上报朝廷,“谨录奏闻,伏候敕旨”。其二是元祐四年十一月,浙江灾荒,社会不太稳定。苏轼鉴于“浙中奸民结为群党,兴贩私盐,急则为盗”,担心“饥馑之民,散流江海之上,群党愈众,或为深患”,请朝廷准许对于“应盗贼情理重者,及私盐结聚群党”,皆许“法外行遣”,等到情况好转之后再恢复常态(“候丰熟日依旧”)。其三是元祐四年十一月,福建商人徐戬受高丽钱物,于杭州雕刻《华严经》并海舶载去交纳,事毕又载高丽僧人五名来杭。苏轼认为,“福建狡商,专擅交通高丽,引惹牟利,如徐戬者甚众”,“此风岂可滋长,若驯致其弊,敌国奸细,何所不至?”将徐戬枷送左司理院查办,并上书皇帝,“乞法外重行,以戒一路奸民猾商”。后奉圣旨,徐戬“特送千里外州、军编管”。
按照现代法理,在发生外敌入侵、社会动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可以允许一定程度的突破法律。因此,苏轼的上述观点不可简单否定,而要具体分析。详言之,苏轼关于救灾可以法外施仁的观点应予肯定,关于私盐犯的法外用刑也可以接受,但法外刺配闹事的颜章、颜益似无必要,因当时局势和肇事者均已控制;法外惩处福建商人徐戬亦嫌苛刻,其危害和影响似远无苏轼指称的那样严重,这只能从苏轼本人的外交观上去找原因了。事实上,“法外刺配”颜章、颜益一事很快就被苏轼的政敌贾易等人抓住,作为攻击他的一大罪状。苏轼被迫继续外任。元祐八年,苏轼又因“法外支赏,令人告捕强恶賊人”,遭到台官弹劾(“妄用颍州官钱”),但这次皇帝未予理睬。这大概也能反映世人的态度。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批评苏轼违法的贾易本人则根本不学法律。贾易担任常州司法参军期间(考上进士之后第一份工作),“自以儒者不闲法令,岁议狱,唯求合于人情,曰:人情所在,法亦在焉。”而史书亦赞美他“迄去,郡中称平”。这样一种对法律实用主义和无所谓的态度自不是个案和偶然,这或许就是限制中国古代法治和律学发展的民族心理基因。
总体来看,中国传统社会大多数人还是认为读诗书更重要更精深更高尚,读律则只是辅助性工具性的,且格调不高。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以后,社会上才逐渐重视法律,法学才逐渐成为热门专业。至于真正把法律当一回事,尊重法治和人权,那更是后来的事情了。但中国古代士大夫们关于读律的重要性,以及读律和读书关系的论述,颇有独到之处,对今天也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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