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百科   2024-11-02 17:59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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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正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茂拍卖行”)之间的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是一起涉及拍卖行为合法性及竞买人与拍卖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典型案例。该案件经历了多次审理和复议,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

案件起源于广州白云荔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荔发公司”)与广州广丰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广州银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广州金汇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之间的非法借贷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于1997年5月20日作出(1996)粤法经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令广丰公司、银丰公司共同清偿荔发公司借款160647776.07元及利息,金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执行该判决过程中,广东高院于1998年2月11日裁定查封了广丰公司名下的广丰大厦未售出部分,面积18851.86平方米。次日,广东高院委托景茂拍卖行进行拍卖。同年6月,广东高院委托的广东粤财房地产评估所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广丰大厦该部分物业在1998年6月12日的拍卖价格为102493594元。后该案因故暂停处置。

2001年初,广东高院重新启动处置程序,于同年4月4日委托景茂拍卖行对广丰大厦整栋进行拍卖。同年11月初,广东高院在报纸上刊登拟拍卖整栋广丰大厦的公告,要求涉及广丰大厦的所有权利人或购房业主,于2001年11月30日前向景茂拍卖行申报权利和登记,待广东高院处理。根据公告要求,向景茂拍卖行申报的权利有申请交付广丰大厦预售房屋、回迁房屋和申请返还购房款、工程款、银行借款等,金额高达15亿多元,其中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逾2亿元。

2003年8月26日,广东高院委托广东财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即原广东粤财房地产评估所)对广丰大厦整栋进行评估。同年9月10日,该所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整栋广丰大厦(用地面积3009平方米,建筑面积34840平方米)市值为3445万元,建议拍卖保留价为市值的70%即2412万元。同年10月17日,景茂拍卖行以2412万元将广丰大厦整栋拍卖给龙正公司。广东高院于同年10月28日作出(1997)粤高法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确认将广丰大厦整栋以2412万元转给龙正公司所有。2004年1月5日,该院向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广丰大厦整栋产权过户给买受人龙正公司,并声明原广丰大厦的所有权利人,包括购房人、受让人、抵押权人、被拆迁人或拆迁户等的权益,由该院依法处理。龙正公司取得广丰大厦后,在原主体框架结构基础上继续投入资金进行续建,续建完成后更名为“时代国际大厦”。

然而,2011年6月2日,广东高院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该案复查后,作出(1997)粤高法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认定景茂拍卖行和买受人龙正公司的股东系亲属,存在关联关系。广丰大厦两次评估价格差额巨大,第一次评估了广丰大厦约一半面积的房产,第二次评估了该大厦整栋房产,但第二次评估价格仅为第一次评估价格的35%,即使考虑市场变化因素,其价格变化也明显不正常。根据景茂拍卖行报告,拍卖时有三个竞买人参加竞买,另外两个竞买人均未举牌竞价,龙正公司因而一次举牌即以起拍价2412万元竞买成功。但经广东高院协调有关司法机关无法找到该二人,后书面通知景茂拍卖行提供该二人的竞买资料,景茂拍卖行未能按要求提供;景茂拍卖行也未按照《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另外两个竞买人参加了竞买。综上,可以认定拍卖人景茂拍卖行和竞买人龙正公司在拍卖广丰大厦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遂裁定撤销(1997)粤高法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终结对(1996)粤法经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法律条文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本案中,广东高院认为景茂拍卖行与龙正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未能提供另外两个竞买人的有效竞买资料,从而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违反了《拍卖法》的上述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本案未直接涉及委托人无权处分的问题,但广东高院在审查过程中,对拍卖物的权属进行了详细调查,以确保拍卖的合法性。此条款提醒拍卖人和委托人,在拍卖过程中必须确保拍卖物的权属清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本案中,虽然存在三个竞买人,但广东高院认为其中两个竞买人的存在未能得到证实,因此实际上可能只有龙正公司一个竞买人,且其竞买价即为保留价。然而,由于广东高院认定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故未将广丰大厦以保留价抵债给龙正公司。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广丰大厦的评估价值远低于债权额,但广东高院在拍卖过程中并未因此认为拍卖行为无效,而是从拍卖程序和竞买人资格等方面进行了审查。此条款提醒执行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应注意避免超标的额执行。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本案中,广东高院根据复查结果撤销了原执行裁定,并终结了执行程序。若未来有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判决的效力,且原执行标的仍存在,则可能涉及执行回转的问题。

三、案件启示

  1. 拍卖程序的合法性至关重要:本案中,由于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导致拍卖无效。这提醒拍卖人和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法院应严格审查拍卖行为:作为执行法院,广东高院在审查拍卖行为时,不仅关注拍卖结果,还深入调查了拍卖程序和竞买人资格等方面的问题,确保了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本案中,广丰大厦的两次评估价格差异巨大,引发了法院的质疑。这提醒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时,应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以避免因评估价格不合理而引发争议。

  4. 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广丰大厦的拍卖涉及大量购房人、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广东高院在撤销原执行裁定后,声明将依法处理原广丰大厦所有权利人的权益,体现了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涉及拍卖行为合法性及竞买人与拍卖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拍卖程序的合法性、法院对拍卖行为的严格审查、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以及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这些经验和教训对于今后的拍卖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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