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图右史】近世天门的垸堤与垸田

文摘   2024-12-03 00:00   黑龙江  

明清时期,天门境内不论民垸还是官垸,因地势低洼,全依赖江河堤防作为保障,一旦江河堤防溃决,星罗棋布的垸堤则遭冲毁。同时,外洲围堤也因堤防矮小单薄,屡遭溃决。因此,防洪成为每个垸垸民亟须承担的公共事务。江汉平原开始大规模筑堤围垸始于明代。防洪成为天门地区垸形成和联合管理水利的共同需求,垸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依赖于垸民自发组织完成。
垸田的最早出现不是在明清时期,而是在宋代以前。首先辨别一下“垸田”和 “圩田”。“垸”(汉语拼音yuàn),是两湖等长江中游地区在湖泊地带挡水的土堤,用“垸”围起来的农田,叫“垸田”。“圩”(汉语拼音wéi),是江淮地区低洼地区防水的土堤,用于御水护田。用“圩”围起来的农田,称为“圩田”。用“垸”“圩”围起来的村落,叫“垸子”“土圩子”“围子”。
实际上,“垸”“圩”意思相似,“垸田”“圩田”是近义词,都表示用土堤包围起来的农田,只不过有的是围湖造田的结果,有的是低洼滩地,实际上是带有地域色彩的方言,如同农村小市场,有的称“集”,有的称“(圩)墟”,有的称“市”,有的称“场”。因此,无论垸田、圩田,都可称之为“围田”,都是土地利用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耕作制度和生活形态。在长江流域,围田在宋代之前就已出现。对此,元代农学家有清晰记述:
围田,筑土作围,以绕田也。盖江淮之间,地多薮泽,或濒水,不时淹没,妨于耕种。其有力之家,度视地形,筑土作堤,环而不断,内容顷亩千百,皆为稼地。后值诸将屯戍,因令兵众分工起土,亦效此制,故官民异属。复有圩田,谓叠为圩岸,扞护外水,与此相类。虽有水旱,皆可救御。凡一熟余,不惟本境足食,又可赡及邻郡,实近古之上法,将来之永利,富国富民无越于此。诗云:度地置围田,相兼水陆全。万夫兴力役,千顷入周旋……

明清时期,汉水中下游段多次发生涨溢,河道不断发生变迁。尤其在下游区域,由于是平原地区,洪水消退后,留下大片淤滩。湖滩、江滩的淤地肥沃高产,适应这种地形的垸田应运而生。垸堤和垸田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沿江濒湖之民“于田亩周围筑堤以御水患,谓之垸”,垸就是堤防,垸内耕地就是垸田。
明代文献称:“沔居泽中,土惟涂泥,而竟陵云柱颇多高昂之田。民渐芟剔,垦为阡陌。然江溢则没东南,汉溢则没西北,江汉并溢则洞庭、沔湖汇为巨壑,虽尧横流之时、禹未导之日,不是过也。故民田必因地高下,修堤防障之。大者轮广数十里,小者十余里,谓之曰院。如是百余区,其不可堤者悉弃为莱芜,莱芜之地常多于院。”
此处之“院”,即“垸”也,取合围之义矣。清代文献概用“垸”言两湖水利田,例如“民间于田亩周围筑堤,以防水患,其名曰垸。每垸周围二三十里、十余里、三四里不等”;“自京山以下,次潜江,次天门,次沔阳,地形愈洼,众水汇归,南北两岸夹河筑堤。其州县民人纠约邻伴,自行筑堤捍水,保护田庐,谓之曰垸。各垸之田,少者数百亩、千余亩,亦有多至万余亩者。”
修筑垸堤、开挖垸田,这一工程本身蕴含传统时代的诸多科技成分,因为它涉及勘察地形、组织劳力、设计水闸、测量施工、器材配置、土方运输、堤垸加固、生产效率、居住条件、生活便利程度等问题。时人称:“泽国多虞。其高原沃壤,无川泽利,亦无荡析,患者,县北一隅耳。南历数十里厥河,惟五郢水自西来。环城而东者,县河也,无甚大患。汉水自西来,贯境而东者襄河。其经流牛蹄,为巨支。通顺(河)旁出狮子,则入口已塞,下流倒漾而进者也。生其间者,各畚筑自固,垸百余,倚堤为命。萃千里洪波,束于狭流,肢分脉绕,仍合一线。不预坚其防,田为沼,民其鱼矣。”
从这些文献中可以看出,当时既有官垸,也有民垸。恰如乾隆年间湖北巡抚辅德的奏折所称:湖北河汊纵横、湖泊星布,多有堤岸,“内除江夏之金沙洲、荞麦湾、荆门之沙洋、襄阳之老龙等堤,例动生息银岁修,其余俱民自修筑。复于堤内田之四围,各筑小堤一二三尺不等,俗称为垸。经久达部者,谓之部垸,官为经理;未达部者,为民垸。查民垸、部垸,各处毗连。民垸被溃,淹及部垸,且田同一堤,赋属一制,似未便歧视,应概令官为经理”。
实际上,在整个两湖地区,垸田所在便是水利设施齐全的乡村社区,其内部之结构相当复杂,“至各围垸内出水积水之区,或则有港,或则有塘,或则请建有闸,或则疏通有沟,向系民力岁修。港则设之溷口,塘则立有剅沟,闸则因时启闭,以资蓄泄,以借灌溉,似可无烦疏浚者也”。这样的水利工程,是今人了解明清时期农业科技水平的重要窗口。

可以看出,明代每逢岁修堤防之时,垸总召集垸主、块首和垸丁等召开会议,共同商讨修堤方案。其方案主要涉及:一是维修垸堤,保护水田和房屋;二是完善排灌系统;三是管理大小剅口、柳口,开关水源,如有损坏,及时修理;四是大疏浚或者小疏浚河道。垸总、垸主等不出工修堤,修堤任务平摊到垸民身上。他们的工资,以及修堤期间的生活费用、工具费用主要来源于垸民按田亩面积缴纳的平摊土费。
在天门地区的具体操作中,摊派土费时,各垸都有催夫给工单,即按照单内指定块首,催夫催块首,块首催花户,限定三个月内到堤委会完纳。有时垸主亲临现场指挥,在当地设置办公场所临时办公,待竣工之后,组织专人验收[5]。块首登记土方,计算每户完成土方数量,垸丁上堤,负责监工。另外,湖垸闸口等水利设施,其功能是放出水(排水),各垸垸主派专人负责管护。遇到闸门有破损,由其通知垸主,及时制定抢修方案。
每垸设有垸主,对于岁修垸堤,实行分总轮充制度:如果今年该垸垸主担任垸总,下一届轮到他垸垸主担任垸总,要求前次没有担任者充任。垸主多数是家族户长,这表明“垸主”职务多为大姓把持。遇到修防会议,多由垸内大族或者有权势的乡绅主持,他们能够讨价还价,维护所在垸花户的利益,基本掌控了垸内年度修防运作,在水利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
但是,修堤挽垸时,家族内与家族间、各家族与官府间的协作是必不可少的。这种以地缘为基础的共同利益最终促使他们作出“交易成本”最低和彼此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当各方对围垸持有不同看法时,官府干预十分必要,有助于协调各方利益及合理分配堤工任务。
明朝初年,由于汉水溢于监利、景陵县境内的官湖垸又是东荆河、沙洋河之要冲,于是地方官府筑景陵青泛湖、万全垸等处堤防。当时,由景陵知州主持,动员垸民创修北口横堤340丈,堤身高厚坚实,沿堤岸还植杨柳加以保护。之后,每年十二月至次年正月,对江河堤进行修缮,增高或者增厚堤防,均系动用公款官修,勒限保用十年,保固期满照例民修。每逢江河堤倒口,次年由景陵县知县提请挽筑,以工代赈,修筑溃口处堤防。经费由省财政借垫,事后由监利、潜江、等县摊还。该堤分上、中、下三段经管,每届加修工费,采取按亩摊派的办法。
明清以来,地方通过成立乡绅群体构成的权威组织,制定垸课役工摊派制度,落实防汛岁修职责,举办水利仪式等,促使水利共同体的有效运作。随着国家权力下沉,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增大,堤防管理组织日趋官僚化,官府频繁干预水利纠纷和强化水利信仰认同,致使垸内水利自治转变为行政治理。清朝年间国库出资修建或者以工代赈修缮堤防,比如柴林河、内荆河和沙洋河等堤防,部分使用垸课进行修防。同样,每当垸堤复决,委派垸主修筑决堤,于十二月开始至次年正月完成,比旧制增高一尺。

明初景陵由卫改县,是为兵士耕种屯田的地方。当时官湖垸地广人稀,为了增加税收,国家屯兵挽垸修堤,围垸造田,同时,鼓励百姓迁居此地开荒种粮。后来,国家逐步落实垦殖政策,重视土地区划,对农田严加管理。明末时期官府屯兵挽官堤,并负责修缮。清朝时期,垸堤官修制度终结,代之为官督民修,其程序大体如下:

垸民自发在年终推荐若干首事,再由首事公举出家境殷实、人品端正、精通水务,具有较高组织、协调和处置能力的乡绅担任垸主,其中,一些垸主还有一定的科举功名或者官衔;随后,报官府备案、下发任命状,但是,官府不得直接干预公选人物;待任免下达以后,由垸主主持修垸工作,对垸堤进行治理,同时,按照田亩派工,垸民出工出力对垸堤进行管理和维护。

明末时期,为了防止漏税,官府对垸田进行编号,登记入册。景陵一县将官湖垸划分为上下两大垸,上垸有王大垸、朱梅垸、蔡子垸、右子垸、夏大垸和京城垸等,下垸有康字号、大字号、吕字号等,其他字号的垸田如何分布,无法查考。而私垸则是民户筑起农田未经官府登记的“非法”垸田,比如康宁垸。私垸要取得官府的承认,唯一办法是向官府纳税,成为合法的民垸。因此,垸不仅是生产单位,而且是水利协作单位,当具备成熟的防汛或者岁修制度,以垸为单元的水利共同体就初步形成了。

垸田的普及固然有利于土地利用和农业发展,但其过分膨胀也导致生态系统的破坏,与水争地的后患便是水灾防御功能的衰退。面对扑面而来的洪水,人们只有任其肆虐,田庐被淹没于汪洋之中,生命及财产损失严重。乾隆年间,曾任湖北巡抚的彭树葵(字觐之,号水南)奏称:

荆襄一带,江湖袤延千余里,一遇异涨,必借余地容纳。今汉水由大泽口分派入荆,夏秋汛涨。又上承荆门、当阳之水,汇入长湖,下达潜(江)、监(利),弥漫无际。三襄之水,浊而多沙。有力者截流成淤,继且筑堤成垸。人与水争地为利,水必与人争地为害。请饬各州县于冬春之际,亲勘现垸若干,著为定数。此外,禁其复筑,庶几水患可息。

这位湖北巡抚“人与水争地为利,水必与人争地为害”的论断,充满历史的辩证法,足以为后世明鉴。迨到清代后期,整个江汉平原的垸田经济基本上“已进入了停滞状态”。在此过程中,人们对与水争田导致人地关系的恶化有所觉察,想方设法探索解决之道。

垸田情形的恶化,既有盲目扩张的因素,也有工程本身的毛病。清代湖广总督奏称:“

楚省江汉经流,湖泽渚汇,百姓多从水中筑垸为田,一有漫溢,遂失生计。……惟汉水自襄阳至汉阳,皆走平原,溢为潜沔,旁无冈阜以为畛域。百姓生齿日繁,圩垸日多。凡蓄水之地,尽成田庐,只留一线江身,两岸筑土堤束之。当筑堤时,不善相度,紧逼水涯,不留尺寸地以予水,故水与堤日相切摩。而所筑之堤,又未夯硪坚实,皆系浮土堆成。累年岁修,因艰于取土,虚应故事,甚至将堤身草皮铲去,以充新土,徒烦民力,无裨实用。是在荆(州)、襄(阳)、安(陆)、汉(阳)诸府,无年不有水患。

由于我所见多是天门的乡邦文献,所以仅摘录天门垸田修补方案,以收管窥之效。全县总计有三大片堤垸,分别是县河堤垸、襄河堤垸、牛蹄支河堤垸,有垸田数十处。因为盲目开垸,水患无穷。

时人称:“防下田浸,则湖泄之;旱,则湖溉之。田之良,良以湖。湖不可埂,埂则涂泥壅遏。水闭不行且涸,病在田;水溢不受且泛,病在田。承丈者倪氏享湖之利,渔鱼,取草蓻、莲芡可也,而沼之,而筑之,使需者必纳钱。湖病、田病,因以病民,可乎?夫私征有禁,圈占有禁……”

文中提到的这位倪氏,利欲熏心,盲目围湖垦殖,造成“湖病”“田病”的后果。尽管官方明令禁止私征、圈占,但倪氏之流依然我行我素,私开垸田,给社会经济带来了灾难性影响。为此,人们从技术层面提出了若干修正的方法:

一、估报册籍宜早。岁修工程,例应印河各官逐段勘估老堤原高、宽丈尺若干,某处应加高厚若干,务于七月二十外造册,八月初十外赍道查核,庶便九月兴工,不致稽延矣。按,堤有滩阧,各分形式,其已合式坚实者,宜缓其阧险;未及合式者,宜急理应公修,须据实估造,不得徇私滥报。

一、均派夫土宜公。按田受土,计土派夫,自有成例。但取土有远近,须相土之远近,酌夫之多寡,秉公均派之。按,圩役分堤,每不论堤身之大小、取土之远近,一例摊派。劳不均,以致低薄者骤难高厚,且奸猾之徒复挪移堤段,诡寄躲夫。须酌定丈尺,使公当,则人自踊跃。

一、取用土方宜远。堤脚愈宽愈厚,则堤身愈安愈固。凡附近堤边之土,永不许轻取。按,愚民惜土,或田亩承业不一,每多争论抗工。须酌定二十弓外,谕令如一。若挖取成坑之地,但向内坑岸边取土。

一、柳荻宜堤。堤岸修完,每资柳荻,根带盘结,更为坚实。须令遍插,不可视为泛常也。按,插柳不徒资盘结,实以备抢障。但只可植堤内,在河外者须尽砍伐。每见河岸崩圮,多因根濡风摇所致。

土牛宜备。防患贵在机先。堤工既就,须各分远近丈尺,各用土牛堆积堤上,以便急需搬取,免致临期无土,有费周章焉。按,土牛宜从堤腰堆积,出堤面不必高,面须宽三尺,高长各一丈,以间二丈为率。次年接堆,如之三年,堤面俱宽矣。后此培腰撑脚,亦易为力。

修筑工程宜实。凡阧险堤塍,务要层土层硪,或多用牛工践踏,签钉试水不漏。不许松填浮土,余堤加帮亦不许铲草见新迹。按,堤面须外高数寸,则霖雨泥泞,所流之土尽归堤脚,不致洗入河流,因而残缺坍塌。又,堤之得力,全在腰饱满。腰身不满,脚长徒属空形,面宽仍归崩圮。

一、工作之期宜定。成例:九月兴工,至来岁二月告竣。须酌定分数,每月约做几分,以纾民力。其有自愿赶筑完工者,听从其便,不得故苛。

一、垸落之界宜分。每一垸,须用木牌一面,上写某垸、堤长若干丈尺,插堤上,则各垸工程一目了然,不特勤惰易分,而坚实与否亦便考察矣。按,土方交界处,彼此惜力,每多沟缺。须令上下均停丈尺,犬牙交筑,自成一片。

胥役之勒索宜禁。堤工虽官责,而差遣书役、按籍查催,势不能免。但勤慎奉公者少,借事需索者实多,须严加约束,时时加访查,不得疏忽。按,民修民堤,查催只须传差数名,往来巡警。若每垸委一坐差,终岁传食垸中,且生端苛索,深为民累。

一、巡护宜周。新筑难免剥落,雨淋尤多坍损,务须勤视补苴。如獾洞鼠穴,立刻挖填。至届汛期,河员更督率巡警,方保无虞。

一、包揽之棍徒宜究。各处堤工,每有一种土棍,自恃豪强,勾结无赖、衿蠧,揽充堤总,从中包折侵蚀,以致工不坚实,应严察拿究。

在防汛工作中,垸主全面领导水利相关的一切事务。书办兼会计,负责管理所有公文或者公款支出。垸丁作为监工者,组织民夫准备土方,以待防汛。块首定期巡视湖水、河水大小,闸坝或者桥梁等是否有异常等情况,每5日向垸主口头报告,每10日以文书形式向垸总作汇报。当有倒口危险时,催征民夫上堤进行防险,日夜巡守,并根据水位高度,不断堆高垸堤;当闸门水位超过警戒线,管闸者敲锣,通知垸主水势告急,垸主就召集民工筑高闸门、筑实河堤,防止溃口。
垸田的兴衰映现了历史的二律背反:出于抵御水患而有筑堤兴垸,垸田的极度膨胀又导致水患频仍。于此,后人可总结一条经验教训,即发展经济必须兼顾天、地、人三者的和谐共存,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过度开发,最终只会自食其恶果,使经济发展受阻、人民生活维艰、社会秩序紊乱。在此,重温清代湖广总督鄂弥达关于“祛民患”与“从民便”相结合、“寓疏浚于壅筑之中”的见解,十分必要。他曾上书朝廷,阐发自己对于两湖垸田经济的看法:
“臣惟治水之法,有不可与水争地者,所以祛民患也;有不能弃地就水者,所以从民便也。所谓不可争者,疏湮浚浅,导壅杀流。向来泄水港汊,毋令堵截,致水四溢而为灾也。所谓不能弃者,东州西滩,积淤成腴。现在居民之围田,万难开凿,致民离居而废业也。……三楚之水,百派千条,其江边湖岸,未开之隙地,须严禁私筑小垸,俾水有所汇,以缓其流,臣所谓不可争者也。其倚江傍湖,已辟之肥壤,须加紧防护堤塍,俾民有所依,以资其生,臣所谓不能弃者也。其各属迎溜、顶冲、险难之处,长堤联接,每岁责令分管水利各员,逐一查勘,督率居民,增高培厚,寓疏浚于壅筑之中,此全楚所以兴水利而除水害之大概也。”
用现代流行语讲,鄂弥达的一番话就是清代两湖农业的科学发展观。到了清末民初,堤委会被取缔,各垸设堤工局实施管理,堤工局主任由垸民公推报县委任。堤工局作为一个实体组织,设有修防主任1人,全面负责垸内水利事务;堤董2人,主要辅助主任召开会议、征收粮款,验收土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等;堤保10人,一般跟行政保并行,主要催收本保土方、堤费,并在汛期催夫上堤防洪等。此外,还设置有文牍和炊士若干。除了主任、堤董、堤保的推选比较慎重以外,其他人员的任用较为随意,一年一选,允许连任。堤工局按月给予工作职员日常生活用品、防汛用具及伙食费用等。

清朝延至民国时期,官湖垸继续保留76个字号的垸田。垸田耕作既是垸民生存之源,又是赋税之基,因而堤防安全则丰收,堤防有失则歉收,其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乾隆中期以后,垸田进入了高度发展时期。天门县“莱子、老鹳、岳港、龙潜、上帐、下帐、陡湖诸湖淤为平地”“天门湖地淤筑成垸”“支河港汉垦为阡陌,且各修堤垸障之,尽占水道”,监利县垸田498个,潜江县修160 余垸,天门县修200余垸,汉川县民垸修265 垸,景陵修1367垸。嘉靖、道光以后,垸田由饱和到膨胀。沿至今日,随着江汉平原的不断开发,这些垸堤、垸田已难见昔日景象。
为了应对修防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问题,1931年湖北水利局拟定《湖北各县堤工修防局章程草案》,该章程规定有堤各县分别设置堤工修防局,办理一切堤防事宜。各垸堤防护事宜,除设有专管机构外,其余均由各该管县长或堤工修防局负责督导各堤堤董、堤保办理。同时,对堤工局加以稽查。土费征收办法虽再三改变,但收费之事为地方官所把持,随意加征堤费,甚至用枷锁捉拿欠款者,以致引起民愤。
最初由垸民公推乡绅成立的堤委会不是官方机构,没有强制权力。随着政府力量逐渐向地方渗入,垸堤管护进一步制度化,国家要求垸主由官方任命,可以兼任保长等行政职务,促使民间水利管理官僚化。每当维护堤防时,地方乡绅向政府禀告堤防修缮方案,如修堤工程数量和费用等,由上级委派垸主(正直的乡绅)督修,按照田亩派工,分段分防,落实具体责任,垸民集体出力修缮堤防,田多者多修尺丈,田少者仅修几寸。疏浚河湖工程也对照前面义务延续,这充分体现了垸之治理的权威性、合法性。此外,当遇到诸如派工纠纷等施工阻力问题时,多由垸主集体协商解决。
所以湖北省政府要求对堤工局章程重新加以修订,规定今后“局不许多设,人不许多充,用不许多开,费不许多派。首士必由公举,不许连留把持,如有狡诈巧猾之人,应加以惩办以儆效尤。并责成各管道府随时秉公查核,有病即除,有犯即惩,如或迁就因循,查出一举惩处。由此,国家权力下沉到本为社会基层自主治理的湖垸管理之中,促使堤防管理日趋规范化。
明清以降,即使湖垸治理以民间自治为基础,修缮堤防时的劳力和资费摊派,也要寻求政府批准,赋予一定辅助力量。另外,基层对垸这一大型水利实施治理时,容易出现集体行动困境,导致民主效能难以发挥,自治同样难以开展。而政府作为强制的自然垄断者,具有促使不同群体就范的手段。因此,在自愿和自主基础上,伴随着强化信仰认同,仍旧需要外部强制力量,比如制度或者惩罚,以规避机会主义行为。

竟陵浪人,生于雁叫街,少负不羁之才,长无乡曲之誉,浪迹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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