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Studies of Philanthropy”(ID:JPS-Philanthropy2023),作者为朱健刚、尹茹,原标题《朱健刚、尹茹:慈善第三波、第三次分配与第三部门理论的中国化》。
编者按:当共同富裕的号角吹响,慈善事业正进入第三次浪潮。本文从“慈善第三波”出发,剖析第三次分配政策如何重新定义公益生态,并追问社会组织在这一背景下的角色边界与可能性。文章还借鉴第三部门理论的视角,尝试为中国的慈善实践与理论提供新解释。在市场化、数字化、政治化交织的时代,这不仅是对慈善未来的洞察,也是对公益行动者的“灵魂提问”:如何在社会变革中推动更具中国特色的慈善路径?
摘要:本文着重讨论慈善第三波的整体特征,进而对影响第三波的第三次分配政策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反思第三部门理论在中国语境下产生的新的想象。公益慈善的市场化、数字化和政治化带动了第三波浪潮,而第三次分配作为一种新的慈善政治经济学,体现出国家治理体系对慈善作为财富资源的新的汲取策略,在提升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地位的同时也面临挑战。第三部门理论虽然对中国的民间社会发展解释力不足,但仍然可以给我们提供社会学的想象力,本文认为,社会组织在第三次分配的政策空间下仍然有可能形成一个“第三领域”。
关键词:慈善第三波 第三次分配 第三部门理论中国化
01
慈善第三波:动力特征
进入21世纪以来,从救灾的联合行动、慈善法治建设再到第三次分配政策的提出,我国慈善事业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政策、资源、组织以及人才等方面都呈现集聚化发展特点。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救灾及其灾后重建过程中,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协同机制初步显现,为民间慈善组织的大规模联合行动创造了制度空间,和之后北京奥运会的大规模志愿者招募一起助推中国的志愿者主流化,2008年也因此被称为志愿者元年(高丙中、袁瑞军,2008),这形成了我国慈善事业在21世纪的第一次发展浪潮。2016年《慈善法》出台以及贯彻始终的开门立法原则,既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迈上法治化发展轨道,也展示了新型治理格局在慈善法治建设方面的有益探索(李希金、张昱兴,2023)。《慈善法》为培育发展多元慈善主体和规范各类慈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助推广义范围的公益慈善组织主流化,这引领了我国慈善事业在21世纪的第二次发展浪潮。而2021年共同富裕战略出台,尤其是明确将第三次分配政策纳入基础制度建设,使得商业向善、科技向善以及财富向善形成合力,助推以人人慈善为内核的慈善事业加速实现主流化,这一进程迎来了我国慈善事业在21世纪的第三波发展浪潮。
(一)公益慈善三波浪潮的形成
形成这一波浪潮的首要动力来自国家共同富裕战略下的一系列社会政策所引发。国家“十四五”规划的重点之一就在共同富裕,为此国家强调乡村振兴和第三次分配。虽然强调富裕,但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之一仍然是针对各类脆弱群体的减贫解困,赋能低收入群体的发展(杨团、朱健刚,2022)。第三次分配政策的提出实际上是让公益慈善事业不再局限于社会福利领域,而成为第三次分配资源配置下的主体部分。虽然第三次分配和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在学术界仍然有较大的争议,但在实务界,第三次分配和乡村振兴相关政策的出台都给社会力量提供了机会窗口,社会组织基于人道主义,仍然将救助和赋能脆弱群体作为工作重点。可以说,被视为第三次分配重要方式的慈善事业在维护国家稳定和安全、促进国家重大战略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得到政府部门的极大重视。慈善作为国家政治发展领域的重要内容,开始逐渐浮出水面。
当然仅仅从第三次分配的政策方向来看,这一浪潮的形成还是不够的,如果从更广阔一点的时空来看,人类社会生态的转变更值得关注。在近五年间,整个人类社会生态发生较大转变,1960年代以来“和平与发展”的全球趋势正在逆转,全球性的气候灾难、新冠疫情、世界性的战争对抗等自然与人为灾害似乎正接连而至,原本的人类社会生态遭遇挑战,“灾害与苦难”成为人类世界新的时代命题。这些灾难与挑战同样影响着中国尚未成熟的现代公益慈善事业体系,迫使它直面人类社会正在发生的危机,也刺激着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例如新冠疫情这一全球性危机对中国的影响远远超过人们预期,而以国内基金会为枢纽的抗疫网络则形成了继汶川地震之后新的社会组织联盟,在武汉、上海等城市出现了大规模的城市志愿者动员。2021年豫晋两省突发性洪涝灾害既表现出极端气候带来的更频繁的自然灾害,也产生了2008年汶川地震救灾后的大型社会组织救援行动。
引发第三波慈善浪潮的动力还来自商业、技术和慈善相结合形成的经济新业态。传统慈善捐赠已经不再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唯一选择,志愿服务、社会企业、影响力投资等新的思路与方法涌现而出(邓胜国、朱绍明,2021)。国内一些追求卓越发展的企业开始在社会价值创新理念方面升级迭代,通过在关注人的价值和社会发展的企业社会责任(CSR),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多样性、公平和包容(DEI)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等理念中寻求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新方法。例如2021年腾讯公司正式宣布公司战略升级,以“推动可持续社会价值创新”作为公司的重要战略,腾讯先后投入1000亿元启动“可持续社会价值创新”和“共同富裕”专项计划,由此引发了互联网企业的公益慈善捐赠风潮。这些捐赠大量投向了乡村振兴、低收入人群增收、公众应急、教育和医疗等领域。(资料来源于腾讯官方发布的《腾讯可持续社会价值报告(2021)》。其中,2021年4月首期500亿元用于开展对包括基础科学、教育创新、乡村振兴、碳中和、FEW(食物、能源 与水)、公众应急、养老科技和公益数字化等领域的探索。同年8月投入的500亿元为“共同富裕专项计划”资金。)同时,新技术的大量应用,AI技术、云计算、网络直播成为中国特色互联网公益的重要发展路径。互联网募款平台也成为国内越来越主要的慈善募款平台。数字技术与公益慈善的融合持续影响着中国公益慈善生态建设,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中国公众捐赠调研(2023)》报告显示,因为互联网的影响,有82%的中国捐款人在最近五年间有捐助行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国公众捐赠调研成果》,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5月31日,http://finance.sina.com.cn/cj/2023-12-24/doc-imzzckxw1834732.shtml。)
社会企业成了公益慈善业界新生态的弄潮儿。一般而言,社会企业是秉持社会使命但通过商业手段获得可持续性收入以实现自负盈亏的新型组织,以及有意向这类模式发展的传统营利或非营利组织(朱健刚、严国威,2020)。作为融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政策效益为一体的混合型组织,社会企业成为我国推动第三次分配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创新型组织载体(徐家良、何立军,2022)。2021年民建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关于弘扬社会企业家精神,加快社会企业发展的提案》,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开展区域或行业社会企业试点建设、鼓励相关机构兴办或转型为社会企业、构建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和金融支持体系、宣传倡导社会企业家精神等政策建议。中央统战部2021年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新时代光彩事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也首次在中央层面的政策文件中提出支持探索发展社会企业。同时,各地支持发展社会企业的政策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例如成都市政府印发《成都市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管理办法》,对成都市社会企业的评审认定、政策支持、管理服务以及生态系统构建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二)中国现代公益慈善的基本样态
上述三大因素都刺激着慈善第三波的发生,在这些因素的冲击下,中国现代公益慈善事业似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过程,如果我们以河流来做比喻,那么市场经济构成了中国现代公益慈善最基本的“河床”。市场经济不仅促进了高收入人群和职业阶层的形成与发展,孕育出许多慈善家和公益行业从业者,但也带来了包括贫困、环境和健康在内的社会问题。同时,这一体系还催生了不少致力于解决这些社会问题而非仅提供简单施舍的公益组织。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市民社会的自助与互助形成,也有利于公益慈善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建设。尤其是在第三次分配政策的诱导下,市场制度中金融力量介入的影响显著增强,基金会、影响力投资和慈善信托越发成为公益慈善行业的支配性因素。
慈善事业的“河堤”则是来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格局的安排。政府在面对扶贫、环境、健康、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社会问题时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同时也要展示出自己有能力领导这些社会力量。因此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开始,逐步到社会工作的扶植、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再到第三次分配的提出,这些社会政策的形成既是政府吸纳性权力的体现,也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公益慈善力量兴起而“倒逼”的结果。一旦社会组织获得有限放开,这些政策就极大地刺激了公益慈善的业界生态。其中,社会工作专业的正当化、允许社会组织开展公开募捐以及鼓励企业和商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称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三个举措。在面对公益慈善领域的公信力丑闻和种种乱象之时,政府也加强了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规范和“扫黑除恶”,形成一种作为“河堤”的控制力量。
这一河流的“水动力”则越来越依赖于数字化和人工智能技术革命。人工智能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科技为引擎,在最近20年间呈现爆发式增长,带来了生产力的极大释放,也激活了整个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许多公益慈善的行动者在较短时间实现志愿者的组织化,再逐步成为职业化的机构,乃至众多公益集群,这些结果的实现都得益于数字化技术的支持,99公益日、淘宝村和蚂蚁森林都是这种数字化智能公益的集中体现。这种数字化动力既改变了公益慈善组织的治理形态,又能反过来对互联网企业本身的发展方向产生重要影响。它是一把“双刃剑”,在极大地提高效率的同时也进一步让有效性成为公益慈善的支配性话语,让技术治理逐步渗透到公益慈善的各个方面。但科技向善的结果也可能孕育出“科技替代慈善”,导致公益慈善实践的道德性和人文性面临消退的危机。
可以说,这三个因素形塑出中国公益慈善这条大河的基本样态,这条大河虽然在形式上呈现各地各异,但是共同的特点就是延续着这四十年间,公益慈善组织和政府之间的“互嵌”格局。一方面,公益慈善逐步从政府体系中脱嵌、扩张、创新,甚至形成反向嵌入;另一方面,政府也逐步从对社会组织的默许管控转向鼓励扶持,并通过治理体系的建设来吸纳这些公益力量,使其为国家战略服务,进而让社会再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因此,在这四十年间,政府体系和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既有合作又有张力的博弈格局。而在今天,新时代治理吸纳慈善的趋势(朱健刚、邓红丽,2022)和公益慈善本身持续的民间化、科学化和市场化趋势既平行发展又交互作用。这使得公益慈善组织相对于政府来说,既可能是依附的,也有可能是协同的,一切都在变动之中。而志愿者的“无组织的组织化”、企业和商业公益的新业态化、宗教慈善的世俗化以及社区公益价值链形成和地方公益的生态化,这四方面的趋势构成了第三波慈善浪潮潜在的发展走向。
02
第三次分配:
走向共同富裕的“中国模式”
在慈善第三波中,公益慈善领域最重要的政策概念应该就是“第三次分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的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随后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更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很快,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出台《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支持浙江省在探索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先行先试、作出示范。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向上向善、关爱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同时要求“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慈善褒奖制度”。为此,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全面打造“善行浙江”,包括建立“蜂巢式”浙商公益慈善机制,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公益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发扬“人人慈善”的现代慈善理念,打造以“慈善公益一日捐”为代表的全民性慈善活动;推动互联网慈善,打造智慧慈善,规范网络募捐活动;完善慈善组织监管制度,借助区块链技术对慈善捐赠开展全流程智慧监管,打造为民慈善、阳光慈善。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浙江正逐渐成为现代公益慈善事业的新高地。
三次分配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是要减少收入差距,避免出现贫富极端分化。因此,三次分配在制度设计上确定了三次分配的不同功能面向。初次分配主要表现在市场制度中的收入分配。在新时代的经济体系中,市场仍然要发挥基础性的资源配置作用。市场最核心的原则是效率,初分配的前提是要保证市场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看,市场的初次分配属于私人性质的生产、交换和流通所带来的分配。人民共享的分配制度在这方面期待的是提高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但是这种分配并不是要走平均主义的道路,而是要有符合市场经济效益的目标,因此初分配很重要的进路是“促进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有助于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效率提升,同时通过机会公平的制度安排也有助于给低收入者提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水平提供机会。可以说,机会公平是初分配的分配正义。
再分配则主要表现在政府对基于市场效率的收入分配之后的再次分配。政府的核心原则是增进民生福祉,保障社会秩序。这是以国家为后盾,针对不特定的全体国民的一种收入分配,因此具有公共性。人民共享的分配制度在这里体现的新进路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通过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避免出现极端的财富分化导致社会不稳定,体现了再分配中的分配正义。国家通过加大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在这一分配领域中,如何在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同时,继续保持市场经济过程中企业家的积极性,保持企业活力,成为这一分配机制的重要课题。
第三次分配则是整个分配制度的新形式。这是指在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之外的由社会各方来进行财富分配的机制,它发生在“介于私人和国家之间的广泛的社会参与领域”。其主要手段是公益慈善性质的捐赠和志愿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参与。由于第三次分配既超越了单纯满足私益的私人性,也超越了国家的强制性的公共性,它和前两种分配在性质上有着重要区分。它的文化基础在于社会主义的践行和中华慈善文化的传承,不过第三次分配的政策本身在我国发展还是处于初步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科学的制度体系。
这三类分配环环相扣,彼此关联。如果单独地讨论某一类分配都容易陷入片面,甚至有可能出现收入分配中“杀鸡取卵”的现象。因此需要从整体性治理的角度来全面理解分配制度的三个层面,才能更加全面地探索分配制度的中国式现代化的进路。所谓整体性治理的视角是21世纪初叶由希克斯等学者提出的继传统官僚体制、新公共管理之后公共行政学的第三波典范,传统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基于的是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容易导致公共服务领域出现严重碎片化和部门自我中心主义,而整体性治理不同于前两种公共行政学典范,它是将政府运作的核心聚焦于解决人民的生活问题而非解决政府的行政问题,即以人民生活事件为中心。而解决人民的生活问题不仅需要单一政府职能部门的努力,更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作,以及公私部门的合作(胡象明、唐波勇,2010)。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就需要我们以整体性治理的视角来看待第三次分配的新进路。
从整体性治理的视角来看,第三次分配无疑是中国政治经济环境下的特殊概念,这个概念最早由厉以宁(1994)提出,他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是由市场按照效率进行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扶贫及社会保障统筹等方式来进行第二次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非强制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第三次分配源于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无法充分作用于收入调节和社会公平,以及人类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出现的更高层次的需求。在西方国家,公益慈善很少被纳入国家的资源分配体系之中。但是在“治理吸纳慈善”的大趋势下(朱健刚、邓红丽,2022),中国主张在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之外,还应由社会各方来进行财富分配的机制,其目的是减少贫富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而其主要手段就是慈善捐赠、志愿服务以及迅速兴起的社会企业、公益创新等多种新形式。正如王名、蓝煜昕等人(2020)指出,要用超越经济学的社会理性、人文理性和价值理性来面对第三次分配,要站在比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更高的维度上来探寻第三次分配。
总体而言,这些社会活动的共同特征是脱离了以市场机制为中心的经济领域,也不同于以党和政府为中心的正式权力体系,而是发生在介于私人和国家之间的广泛的社会参与领域,具有社会性、价值性、公共性、志愿性等。第三次分配具有的社会性主要表现为第三次分配发生在人类交往行为及基于交往理性和价值理性所构建的生活世界,其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是更加广阔的社会及其主体人(王名、蓝煜昕等,2020)。同时,第三次分配具有价值理性,不同于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所秉持的工具理性,这种价值理性作为厉以宁所说的“道德力量”,受到信仰、风俗和地方文化等各种因素影响。追求的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及其公益慈善行动者生命价值的不断提升。此外,第三次分配还具有公共性,各方参与第三次分配并不是要从这种资源转移中获得自己私人的物质利益,而是实现某种社会公共价值。最后是志愿属性。第三次分配实质上是行动主体在通过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完成财富积累之后,按照个人意志自由处分其财富,而这种志愿属性正是其区分于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的核心特征。正如金锦萍(2021)所强调的,第三次分配实现其独有的功能和价值的关键是营造便于民众志愿从善的路径和机制,充分贯彻捐赠自愿原则,塑造真正具有志愿服务精神的民众。
然而毋庸讳言,第三次分配政策也同样遇到诸多挑战。首先是观念上的挑战。在许多人的观念里,第三次分配通常被看作“富人的事”,离自己的生活世界很远。由外在力量强迫而产生的捐赠行为,因其破坏了第三次分配的道德含义和志愿含义而难以持续。其次是组织上的挑战。慈善组织是公益慈善事业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组织载体,但是当前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短板依旧明显。我国已认定的慈善组织数量有限,2021年才首次超过社会组织总量的1%。不少慈善组织普遍面临专业人才缺乏、作用发挥有限、公信力建设滞后、问责机制缺乏等问题,从而限制其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并且在提供专业服务和分配慈善资源等方面也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还有就是政策上的不足。即使是2023年修订后的《慈善法》也还存在不少未解决的问题,在互联网慈善和社区慈善方面缺乏足够和明确的规范措施,社会捐赠活力无法被充分激发;税费减免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尤其是慈善信托这一极富鼓励性的政策设计在落实税费减免方面还存在不少限制,导致社会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动力不足。(张春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月28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10/t20201015_308156.html)这突出表现为,围绕着第三次分配如何落实的争论或许在未来几年都将会是一个焦点话题。
03
第三领域:
对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
及中国化的探索
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原本在西方属于民间的相对独立的公益慈善事业在慈善第三波中转化为在党的领导下的第三次分配的治理方案。这使得我们需要反思在过去的20年间曾经一度成为公益慈善事业主流思潮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最近几年,也有人评论,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第三部门理论已经衰落”。但是,随着第三次分配的政策落地,这种西方的“舶来理论”或许存在转化为一种新的中国化理论的可能性。
西方的第三部门理论是基于新自由主义的一种治理思路,它主张由于政府和市场这两个部门都可能出现失灵,需要在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之外的其他组织作为第三部门,承担政府和市场的未尽职责,维护公共利益(熊跃根,2001)。西方的第三部门理论将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分别看作三个互相区隔甚至对立的部门。但是,不同于西方的市民社会,中国民间慈善事业的独立性常常是非制度化和非正式的。因而第三部门理论被认为在解释中国经验时存在现实适用性问题。正如王晓毅(2020)所言,在基层的扶贫实践中,政府、市场与社会在公益领域存在广泛结盟,超越了既有的国家、市场与社会的三分框架。
最近的20年间,随着现代公益慈善事业在中国社会中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到公益慈善实践中来,社会组织逐渐成为公益慈善领域的重要主体。与此同时,作为社会资源的公益慈善事业也越来越被治理体系所重视,呈现“依附性自主”状态(王诗宗、宋程成,2013)。社会组织成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一种中介,通过这一中介的运转,政府与社会相互影响,互融共生,从而达到政府对于社会系统的有效管理及慈善事业自身的良性运转(文军,2012)。因而,强调多元合作的治理理论以及强调关系网络的嵌入理论,成为解释中国公益慈善领域一系列复杂现象的重要框架(汪大海、何立军,2010;朱健刚、景燕春,2013)。
在笔者看来,公益慈善组织因其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特征,具有比公共部门、商业组织更强大的慈善资源筹集能力和人力动员能力。因此,国家通过治理的方式有选择性地吸纳慈善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作用,这也被称为政府对第三部门的“团结性吸纳”模式(何得桂、徐榕,2021),这种吸纳现象显然难以用西方意义的第三部门理论加以解释。因此,虽然广泛的社会组织难以形成西方意义上的第三部门,但是第三次分配与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在资源分配形式上的区隔却有可能形成具有社会性、价值性、公益性和志愿性的“第三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就可能培育出公益慈善组织、志愿组织、社会企业等新业态组织,各种类型的捐赠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社会责任部门、慈善管理组织以及社会服务机构和社区自组织可以组成一种价值链,这一价值链可以推动区域性公益生态的良性发展,这些组织及其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参与,能够形成以公益慈善为方向的中国“第三领域”。
这一“第三领域”不但能够推动第三次分配政策的落地,也能够推动以人人慈善为内核的慈善事业走向全民化。这里提到的第三领域显然不是以组织形态为划分依据,而是以资源分配的不同形式作为划分依据,在其中,企业、政府、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各种公益慈善的方式参与进来,其运作逻辑是公益慈善的逻辑。它以人民,尤其以脆弱群体为基本关照对象,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嵌入、协同共治、共生发展,探索各种组织化策略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本文初次尝试提出“第三领域”来重新诠释第三部门理论在中国的“社会”情境,所谓中国的第三领域是指,以脆弱群体的福利增长和权益主张为主要对象,以人道主义为伦理,以大公益大慈善为实践方式,发展方向是建立多样化的公益慈善事业共同体,成为整体性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在这个第三领域中,政府、市场与社会相互嵌入、协同共治、共生发展。而当下,这个第三领域的涌现才刚开始。
04
结论与建议
本文认为,中国现代公益慈善事业当下正处于第三波,它受到第三次分配政策的重要影响,但如何落实第三次分配这一政策则是一项重要挑战。而主动积极地建设以资源分配区隔为基础的第三领域,建立公益慈善共同体是可能的方向。
如何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第三次分配政策下积极参与第三领域的建设,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课题。公益慈善事业强调自愿性,因此调动第三次分配如果处理不当,我们很可能变回以前的任务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而摊派带来的“被志愿”很可能使得第三次分配事业难以持续。但是如果放任社会“自然”形成第三次分配,那就需要不可预期的漫长时间。所以引导公益慈善事业的关键是要形成一套社会的自我动员机制,通过这套机制使各方能够产生自愿性,从而愿意参与到第三次分配过程中。因此,笔者认为引导的核心在于建立完善的以社会自我动员为核心的动员机制。
第一,建设文化动员机制。国家应该大力倡导慈善文化,提升人们的慈善观念,让第三次分配观念深入人心,让行善者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肯定,完善“慈善人人皆可参与”的动力机制,培育和加强慈善的社会基础。
第二,建设组织动员机制。尤其是培养专业劝募人才,提升公益慈善组织的资源筹募能力。目前我们国家急缺劝募人才,人社部刚刚将劝募员列为新的工种,从初级的劝募员到高级劝募师形成阶梯升等秩序。相信通过这样的职业设计,可以鼓励更多的年轻人成为劝募人才。这方面的培训教育不应局限于劝募技巧的培养,还应包括劝募伦理的教育,才能保证劝募行业的公信力。
第三,建设社区动员机制。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培育以社区居民、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社区公益骨干,依据社区文化传统塑造社区公共空间。
第四,建设制度动员机制。依据《慈善法》,加强公益慈善组织问责机制建设,让问责制成为规范和促进第三次分配的催化剂。如果公益慈善主体缺乏问责,那么公益慈善领域就很可能成为权钱交易的新领域或腐败的新温床。只有让公益慈善组织更加透明、高效和实现治理民主,才能吸引更多的参与主体以公益慈善组织为枢纽,加入第三次分配的事业中。面对公益慈善领域的公信力丑闻和种种乱象,政府也应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规范和“扫黑除恶”。
第五,建设新技术动员机制。推动互联网和数字化公益,以技术力量赋能公益慈善,借助科技红利更好地调动各方积极参与公益慈善。通过这些动员机制的设计,让各参与主体产生自我动员的意愿,让公益慈善事业得到持续发展。
总之,建立公益慈善的社会自我动员机制并形成慈善共同体,是慈善第三波的重要方向。第三次分配具有社会性、价值理性及公共性。因此,中国的第三领域需要有自我动员能力的各方积极参与。这种动员式慈善,正是我们展望中国现代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新方向。
参考文献
邓国胜、朱绍明,2021,《第三次分配视角下企业慈善责任的新路径》,《中国非营利评论(第28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期。
高丙中、袁瑞军,2008,《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何得桂、徐榕,2021,《团结性吸纳: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新解释》,《中国农村观察》第3期。
胡象明、唐波勇,2010,《整体性治理:公共管理的新范式》,《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期。
金锦萍,2021,《第三次分配塑造具有志愿服务精神的民众》,《中国慈善家》第5期。
李希金、张昱兴,2023,《让慈善事业运行在法制轨道上——慈善法修正引发学界热议》,《慈善公益报》,10月25日。
厉以宁,1994,《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汪大海、何立军,2010,《中国慈善事业的合作治理模式及其路径选择》,《江西社会科学》第5期。
王名、蓝煜昕、王玉宝、陶泽,2020,《第三次分配:理论、实践与政策建议》,《中国行政管理》第3期。
王诗宗、宋程成,2013,《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
王晓毅,2020,《反思“第三部门”理论:扶贫中的政府与公益组织》,《文化纵横》第6期。
文军,2021,《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角色困境及其出路》,《江苏行政学院学报》第1期。
熊跃根,2001,《转型经济国家中的“第三部门”发展:对中国现实的解释》,《社会学研究》第1期。
徐家良等,2022,《社会企业蓝皮书:中国社会企业发展研究报告(No.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杨团、朱健刚,2022,《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朱健刚、邓红丽,2022,《治理吸纳慈善——新时代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总体特征》,《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期。
朱健刚、景燕春,2013,《国际慈善组织的嵌入:以狮子会为例》,《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朱健刚、严国威,2020,《社会企业的内部治理与社会目标达成——基于 C 公司的个案研究》,《理论探讨》第2期。
/ END /
推荐阅读
值班编辑|宋鑫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