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提单的国际应用与中国应对

文摘   2024-09-10 17:37   北京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提单正逐步取代传统纸质提单,成为全球贸易发展的新趋势。我国需要积极对接国际标准,提升提单的国际化水平、推进标准国际互认,并逐步完善国内立法,夯实电子提单的应用基础。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一直是货物贸易的重要单据,而在过去国际贸易的发展中,一直使用着纸质提单的最初的形式。随着全球经济数字化的发展趋势,电子提单正逐渐替代纸质提单,成为航运物流领域的一项创新,并向产业链供应链多个维度渗透。电子提单不仅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贸易成本,还增强了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目前,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大型航运协会都在积极推动电子提单的应用,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推动电子提单业务的发展,以适应全球贸易发展的新趋势。

 

国际上的电子提单应用


当前,国际上电子提单应用情况依然较低,主要是因为各个主要航运公司所采用的系统和标准都有所不同,在技术、标准等方面呈现碎片化,同时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因此,部分国际规则、国际组织及部分国家积极推动数字提单发展,成为世界提单数字化发展的动力。


1.国际规则相关要求


在多边框架下,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谈判已经进入尾声,2023年12月,包括美欧在内的90个世贸组织成员实质性结束部分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其中,各方已就电子签名与认证、在线消费者保护、无纸贸易、电子交易框架、电子合同等内容形成基本共识。该项谈判取得了重要进展,成为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在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中,《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称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称DEPA)均对“无纸贸易”发展提出了相关要求,促进贸易提单数字化发展。在CPTPP第14章电子商务章节中,规定了“无纸贸易”的相关内容,要求每一缔约方“以电子方式向公众提供贸易管理文件;接受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作为与这些文件的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同样,在DEPA中也有“无纸贸易”的相关要求,提出“每一缔约方应将贸易管理文件的电子版本按照与纸质版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予以接受”,并更进一步,要求“缔约方应努力建立或设立各自单一窗口的无缝、可信、高可用性和安全连接,以促进与贸易管理文件有关的数据交换”。


以上两项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均要求缔约方承认电子贸易文件的法律地位。但从实际应用情况看,虽然这两项高标准国际规则涉及的经济体众多,但从实际落实情况看,仅有部分经济体在积极推动电子提单应用,并给予了法律层面的认可。


2.国际组织推动情况


部分国际组织、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协会成为推动电子提单应用和发展的中坚力量,目前正积极推动电子提单的相关技术落地和制定相关标准,致力于解决电子提单实际应用中存在的碎片化问题。


(1)数字化集装箱航运协会(DCSA)


成立于2019年的DCSA是一个非营利的独立组织,由MSC、Maersk、CMA、赫伯罗特、ONE、Evergreen、HMM、Yangming、以星等9家船公司组成。DCSA旨在实现集装箱航运业的数字化和标准化,其使命是引领行业走向系统化合作,推动各项举措使集装箱运输服务透明、可靠、便捷、安全和环保。为了加速贸易数字化发展,2023年2月,DCSA成员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均签署了承诺,将在5年内以数字方式签发50%的提单,到2030年达到100%。



DSCA正积极推动贸易数字化的技术应用和标准制定,以实现不同航运公司之间数据的彼此互认,并提升系统的互操作性。在技术方面,开通不同企业的API,提升系统互操作性。DCSA制定开源标准,以各会员公司、行业利益相关者和各行业技术专家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对除了以星之外的其余8家航运企业开通了APIs,通过标准化的API实现端到端集装箱运输过程中的双向实时数据通信,加强行业技术解决方案的互操作性,以便各航运企业可以实现运输平台的互通。在标准方面,制定统一的术语、技术和数据标准,实现数据的跨企业流动。DCSA为推动其不同航运公司之间的信息流动和互认,发布了运营船舶船期标准(OVS),OVS标准包含一系列文档,如含有OVS船期定义和最新术语表的DCSA行业蓝图2.0、DCSA信息模型2.0,以及专用于OVS 1.0的DCSA数据接口标准和相关阅读指南。由于每家航运企业数据定义不同,导致企业之间协助十分困难,DCSA制定了统一的数据定义,以帮助每家航运企业数据互通。2020年,DCSA还发布了货物的预定和提单签发(B/L)数字化标准,以使其与UN/CEFACT(联合国贸易便利化和电子商务中心)多式联运模型保持一致。电子提单标准可使不同航运公司直接处理BL数据,从而消除BL流程中的纸质和人工干预。


在国际合作方面,DCSA加强与各国和其他行业组织开展合作,扩大自身影响力,打通航运数字化所涉及的各个环节。2023年3月底,DSCA宣布与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就海运数据标准进行合作。FMC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掌握美国进出口航商及海运实务。双方将共同探讨运输数据标准化的内容。在行业组织合作方面,组建未来国际联盟。2022年2月15日,DCSA宣布与包括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国际商会(ICC)和国际资金清算系统(SWIFT)在内的四大国际组织签署谅解备忘录,共同组建未来国际贸易联盟(FIT),承诺共同合作以实现国际贸易数字化的标准化。


(2)全球航运商业网络(GSBN)


2021年3月,全球航运商业网络(GSBN)在中国香港成功组建并正式运营,其主要是通过建立安全的数据交换平台,促进航运业的数字化转型,具体包括无纸化放贷项目,电子提单使用和推出贸易金融产品。


目前,GSBN推动航运数字化发展主要采取三项举措:一是推动电子提单使用。GSBN与国际信息科技公司和易孚推出的IQAX eBL开发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化电子提单。通过区块链特有的技术属性,解决提单易被篡改等弊端。2022年6月,电子提单系统IQAX eBL获得国际保赔集团(IGP&I)批准,使得班轮公司在使用该产品时,国际保赔集团完全承保无纸化贸易有关货物运输的责任保险。截至2023年底,IQAX eBL电子提单交签发量已超过10万份。2024年4月,赫伯罗特通过GSBN采用IQAX eBL,并实施了DCSA电子提单3.0标准,实现了GSBN与DCSA业务的融合。


二是推动无纸化放贷项目。目前GSBN已经实施超过100万个交易项目,港口遍布中国、东南亚、南美和欧洲等港口。


三是推出贸易金融产品。GSBN利用区块链技术安全、透明的数据特点,由中国银行、星展银行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组成金融顾问小组,推出数字金融产品,提升贸易融资效率,推动贸易金融数字化的发展。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2017年7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MLETR),该示范法旨在从法律上支持使用电子可转让记录,让可转让单证或票据与电子记录具有同等功能。其中所指的可转让单证或票据是指提单、汇票、本票和仓单。从内容上看,该示范法基于技术中立原则,推动电子可转让记录在功能上等同于可转让单证或票据,并明确了电子可转让记录排他控制作为电子可转让记录功能等同的前提条件。并且,示范法提出了不得歧视在国外签发或使用的电子可转让记录的原则,以促进电子可转让记录的跨境应用。


MLETR的颁布为世界各国制定电子提单相关的法律提供了基本的遵循,但该法并没有强制法律效力,如果在各个国家切实落地,则需要各国转化为自身的国内立法,通过各国自身的立法将MLETR的规则核心纳入其中,推动电子提单在各个国家的发展和应用。目前,全球仅有11个国家依次立法。


除以上国际组织和协会的推动外,2022年3月,《区块链海运电子提单数据交互流程》也已顺利通过ISO/TC154(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行政、商业和行业中的过程、数据元和文档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投票并正式立项,该项目主要解决区块链电子提单系统的框架、功能及数据格式等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以促进电子提单的普及应用,为数字贸易的稳健发展提供可信任的数字基础。同时,国际商会(ICC)发布了《数字贸易交易统一规则》,为国际数字贸易单据融资提供了规范指引。


3.各国推动情况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推动电子提单的应用和发展,其中英国、新加坡等应用较快。


一是立法赋予电子提单合法地位。2021年2月,新加坡修订了其《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该法允许创建和使用电子提单等可转让文件或文书,支持使用电子签名,并允许政府部门接受电子文件等。2023年7月20日,英国正式颁布了《电子贸易文件法案》(Electronic Trade Documents Bill),这一举措在全球贸易数字化进程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该法案的通过确保了电子贸易文件与纸质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外,日本和韩国也已颁布立法,规定如何拥有和转让电子文件以及电子文件带来的权利。


二是签署相关经贸协议。2022年6月,英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议生效。这是一项全面的以数字贸易为核心的贸易协议。其中,第四部分为“数字化的贸易系统”,包括了现代电子合同、数字认证、数字发票、无纸化贸易、数字海关、现代物流等内容。这是两国共同推进落实数字化贸易方式的重要举措。英国也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签订了数字贸易协议。


三是帮助其他国家应用电子提单。2023年3月,英国国际商会数字贸易与创新中心(C4DTI)、电子交易发展局(ETDA)、应用可持续转型法律中心(CASTL)和英国驻曼谷大使馆发布了一份联合报告,阐述了支持泰国消除法律障碍和实现贸易数字化的具体情况。该项目是建立在C4DTI向泰国提供技术援助的基础上,帮助泰国消除法律障碍并使国家法律与《联合国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MLETR)保持一致。这使商业贸易文件可以数字形式处理,实现交易系统的无纸化,以降低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消除低效的纸质流程所造成的不必要复杂性。


我国积极推动电子提单发展


1.我国推动电子提单发展的举措


一是积极对接国际规则。当前,我国正在积极对标国际高标准国际规则,已经申请加入了CPTPP和DEPA。以上两项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均要求缔约方承认电子贸易文件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正对标这两项规则,推动贸易文件的电子化发展,并健全国内相关管理制度。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明确指出要“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推动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票据应用”,这为我国以上海自贸试验区为试点,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基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发电子提单应用平台,促进航运业务上下游关联方高效协同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是出台推动政策。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贸易无纸化,无纸化电子提单成为提升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新切入点。2021年8月,海关总署、发改委、商务部等十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提出要推进口岸物流单证全流程无纸化,加快实现船运公司海运电子提单标准统一。2023年8月,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八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的意见》,推动信息标准化建设,积极探索电子提单在多式联运中的应用,形成多式联运“一单制”标准体系。


三是制定相关的标准。当前,我国尚未发布针对电子提单的国家标准,但不同政府部门、航运协会和大型船运公司相继制定了各自的市场和行业标准。商务部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发布了《电子提单格式规范》和《电子提单(物权凭证)使用规范》,属于国内较早用于规范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和货代业务中使用的行业标准。2019年,国家发改委又发布了《大宗货物电子运单》行业标准,推行电子单证在大宗货物贸易中的应用。2023年,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多式联运货物分类与代码》和《多式联运运载单元标识》两项国家标准,从国家层面解决了货物在不同行业标准间分类不一致的问题,统一了货物在国内公路、铁路和水路运输中的分类原则和方法。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还分别发布了《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电子运单》《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等行业标准,规范了多式联运运单的性质、组成、格式等。2023年,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区块链海运电子提单数据交互流程》同步,由参与该国际标准制定的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牵头,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区块链电子提单数据交互及业务流程》行业标准,用以规范区块链电子提单系统的架构、功能、业务流程及数据格式等,并力求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2.地方推动电子提单发展的举措


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政策,促进电子提单的应用。2023年5月,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五年行动方案》,将推进跨境贸易多式联运“一单制”发展,服务电子提单创新应用。


2023年10月,上海市发布了《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智慧化创新行动方案》,鼓励上海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率先在DEPA成员经济体之间开展电子提单跨境交互,与全球航运商业网络(GSBN)对接,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促进国内外上下游相关方电子提单数据高效流转。


建设银行联合中铁集装箱公司,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了“铁路多式联运提单数字化平台”,在2023年10月10日“中欧班列—进博号”上签发的铁路电子提单,是该铁路电子提单首次在长三角地区中欧回程班列上的成功应用。


2024年3月,杭州市出台了全国首部数字贸易领域地方性法规——《杭州数字贸易促进条例》,明确提出支持区块链电子提单签发,以促进传统外贸数字化转型升级。


苏州自贸片区所使用的可信贸易协作网络,是基于国产开源长安链技术为底层建设的数字提单系统,采用了新加坡TradeTrust标准,方便电子提单在两国间在线签发、流转、交单。


3.推广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大力倡导贸易数字化和无纸化发展,给电子提单的推广普及带来了新机遇,但依然存在法律、技术和标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子提单相关的技术平台尚不成熟,存在局限性。


首先,缺乏覆盖全球贸易的底层架构和数据平台。无论是BOLERO、Essdocs等传统EDI电子提单系统,还是近年来越来越流行的TradeGo,GSBN等区块链电子提单平台,各系统平台间相互独立,系统平台间的割裂和封闭使电子提单只能在特定客群间流转,影响了提单在跨区域和全球多式联运中的流转。


其次,数据共享困难导致利益相关方“上链”意愿薄弱。航运涉及买卖方、船运公司、银行、保险等各利益攸关方,他们使用的业务操作系统各不相同,不同操作系统间业务流程、数据格式规范、数据传输规则等均不相同,导致各方与电子提单平台数据共享困难,对接意愿不强。


最后,电子签章真伪鉴别问题。电子签章是实现电子提单签发、转让的关键。电子系统本身存在系统故障、被黑客攻击等无法避免的脆弱性,因此,电子签章更易被窃取和伪造。


二是电子提单的推广在我国缺乏足够法律依据和保障。


一方面,电子提单存在合法性和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海运权威法《海商法》修订时间较早,虽明确了提单作为海上运输主要单证的作用,但并未将电子提单囊括在内。我国积极推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提单平台,但我国区块链立法尚处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条款缺失,亟需加快法律研究和立法工作。


另一方面,提单在我国法律中物权属性不明。我国《海商法》《物权法》和《民法典》中均未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做出明确规定,仅在《民法典》中承认提单为可出质的财产权利。提单“物权凭证”属性不明晰可能会影响提单的跨境流通和质押融资。


三是暂未形成国内统一、与国际衔接的提单标准。


一方面,国内的电子提单国家标准缺失,行业标准存在不一致。比如,商务部和交通部分别制定了《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和《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但二者所规定的运单格式、信息和操作流程,以及电子提单的设计原理均不相同,无法实现国内外多式联运提单无缝衔接和流转。


另一方面,我国与国际对标方面存在差距。为推进提单数字化,全球范围内许多航运组织、协会等均发布了提单数字化标准,但目前我国暂无类似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数字化技术标准。同时,我国电子提单相关标准虽然参考了国际标准,但多数并未直接采用国际标准。例如,我国国家标准《多式联运货物分类与代码》虽然统一了国内公路、水路和铁路运输的货物分类和代码,但该标准并未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制定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货物交换报文程序手册(CIMP)》统一,在跨境运输中需要进行二次转码,程序繁琐,影响提单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使用。


政策建议


1.提升电子提单标准国际化水平


参照DCSA、BIMCO、FIATA等国际标准,推动我国电子提单国家标准制定,规范电子提单格式和使用流程,解决不同政府部门、行业、航运协会、大型船运公司之间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便利电子提单在跨境贸易中的使用。推进以区块链为基础的电子提单标准制定,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区块链海运电子提单数据交互流程》协调一致。鼓励GSBN等较为成熟的区块链平台主导创建全球通用的电子提单数字化标准,扩大标准国际影响力及应用范围,实现供应链上各参与方不同系统平台之间数据传输和共享。


2.推进电子提单标准国际互认


积极推动GSBN与数字集装箱运输协会(DCSA)、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海事组织(IMO)、联合国贸易便利化和电子商务中心(UN/CEFACT)等加强合作,将其电子提单格式、数据传输和处理、海运货物信息等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推动构建覆盖广、跨区域的全球航贸生态系统,促进各方平台兼容,推动买卖双方、船东、港口码头、银行、保险等各方主体参与平台对接,提升各方加入平台的意愿和便利度,用联盟数据资源和区块链基础设施赋能平台企业。探索建立和引领国际多式联运电子提单签发、交接流程、使用规范和服务标准,与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多式联运提单数据标准协调一致,促进多式联运提单在主要海运大国间的互认,以及在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


3.完善电子提单国内立法


推动完善国内立法,赋予电子提单合法地位。参照《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更新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以功能等同原则,赋予满足相同功能的电子提单和纸质提单同等的法律效力,解决电子提单在司法实践中性质不明的困境,提升电子提单的认可度和公信力,为电子提单的普及提供法律保障。积极探索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包括区块链价值导向、区块链电子提单合法性、证据认定、法律监管等。遵守技术中立原则,承认区块链电子提单在使用中的合法性。对系统的可靠性制定评定标准,对符合可靠性要求的电子提单系统予以认可。


4.积极探索多式联运电子提单建设


发挥我国多式联运特色优势,积极对标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国际规则,加强与联合国贸法会、国际海关组织、铁路合作组织等的沟通协作,探索建立国际、国内统一的多式联运电子提单标准,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一带一路”等局部尝试,打通多式联运各方业务系统,促进电子提单在国内外公路、铁路、水路等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无缝衔接和流转,推进国际贸易多式联运“一单制”发展,引领国际多式联运电子提单标准制定。探索在国际货运中赋予电子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加快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制定进程。


作者单位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来源:2024年8月(上)第15期《中国外资》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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