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是以公司形式在香港注册的开放式基金。由于OFC不受香港《公司条例》对股本减少和分配的限制,因此能够灵活地减少股本,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OFC可采用伞式基金结构,下设多个子基金,每个子基金的资产和负债都是独立的。此外,也可将 OFC 与主联基金相结合,例如,OFC 作为主基金并在其基础上设立独立的联接基金。
上篇我们概述了OFC的监管制度、特点与要求、注册及后续变更。本文,我们将为您分享海外基金迁册、OFC的税务优势、拨款资助计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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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企业基金迁册
只要满足当前新设OFC的注册要求,海外企业基金就能够迁册至香港并注册为OFC。与新设OFC的流程相似,迁册申请需连同所需的迁册文件一并提交给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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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统一基金豁免”(“豁免”/UFE)
根据《税务条例》(IRO)第20AM条对“基金”的定义,一只基金若满足特定的要求或条件,则其合资格交易及附带交易可能享有利得税豁免。
OFC只要符合IRO对基金的定义,就可享有IRO附表16C类别所明确的资产交易以外的利得税豁免。然而,具有以下情形的OFC不能享受此利得税豁免:
1)当OFC或其他相关实体在香港直接进行交易或业务活动,且这些活动涉及的资产类别并未在IRO的附表16C中明确指定(即“非附表16C类别”的资产);
2)当OFC或其他相关实体持有“非附表16C类别”的资产,且这些资产被用于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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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C拨款资助计划
证监会出台了一项由香港政府资助的拨款计划,该计划自2021年5月10日开始实施,并已延长三年至2027年5月9日。该计划旨在为符合条件的OFC提供补贴,补贴金额相当于合格费用的70%,但每所OFC的补贴上限为50万港元,每位投资经理管理的OFC补贴上限为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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