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香港成为了最受欢迎的基金设立地点之一,基于其与中国大陆的关系密切、税收制度简单,且能够以多种货币持有基金。
2020年,《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以下简称“LPFO”)确立了新的有限合伙基金(“LPF”)制度,允许私募基金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在香港注册。LPFO在合同条款方面提供了灵活性。允许自由订立LPA以管理LPF的运营,并且在投资范围上不受限制,加之其税务效率,使得LPF成为不同投资策略的理想选择。它可以用作联接基金、主基金或共同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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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F的主要特点与要求
资格要求 | 尽管 LPF 基于 LPA设立,但其必须具备: (1)一名普通合伙人(“GP”),负责 LPF 的管理与控制,并对 LPF 的债务与义务承担无限责任; (2)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P”),其对LPF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前提是不参与LPF的管理(LPFO附表2列出了为此目的允许的活动); (3)一名投资经理(“IM”),由 GP 任命,负责执行 LPF 的日常投资管理职能。GP可以兼任投资经理或指定其他人担任; (4)一名负责人(“RP”),由 GP 任命,负责执行反洗钱(“AML”)和反恐怖融资主义(“CTF”)职能; (5)一名独立的审计师,由 GP 任命; (6)以及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 | |
投资限制 | 无投资限制。 |
LPF 不具备独立法律资格,而是通过 GP 行使其职能。 | ||
契约自由 | LPF 受 LPA 管理,其中规定了 LPF 的运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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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及后续变更 | LPF须在香港公司注册处(以下简称“注册处”)进行注册。LPF注册申请必须以指定表格提交,并由香港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代表拟议的普通合伙人向公司注册处递交。为注册为LPF,基金还必须满足LPFO规定的相关条件。 LPF的变更通常无需审批,但须就某些变更事项通知注册处存档,如名称变更、LPF记录保存地点变更、投资经理变更或授权代表变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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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F的税务优势
香港税收——香港“统一基金税务豁免”
符合《税务条例》第 20AM 条对“基金”的定义及满足《税务条例》第 20AN 条关于合资格交易及附带交易的规定的豁免条件,即有可能享有利得税豁免。
香港税务优惠:零税收附带权益
《2021 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对《税务条例》进行了修订,为合资格人士自2020年4月1日或之后在香港为经认证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所获得的或应累算的合资格附带权益提供利得税和薪俸税优惠。
唯有达到最低收益率要求后,基金投资所产生的利润部分,即附带权益,其作为投资回报总额之外的额外收益,方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惠及。此外,基金管理机构向个人基金经理所分配的这部分附带权益,亦免于香港薪俸税的征收。
获得优惠的另一项重要条件是,该私募股权基金必须符合《税务条例》第20AM条的定义,并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认证(根據金管局公布的认证标准作出認證)。申请金管局认证时需提交外部审计报告(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第4400号审计准则(修订)》编制的商定程序报告),该报告需对基金的结构和投资活动进行详细审查。
基金管理人还需满足关于员工人数和运营开支的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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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王贇璐
基金服务业务拓展负责人
Vistra卓佳大中华区
陈小兰
基金服务总监
Vistra卓佳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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