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是以公司形式在香港注册的开放式基金。由于OFC不受香港《公司条例》对股本减少和分配的限制,因此能够灵活地减少股本,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OFC可采用伞式基金结构,下设多个子基金,每个子基金的资产和负债都是独立的。此外,也可将OFC与主联基金相结合,例如,OFC作为主基金并在其基础上设立独立的联接基金。
本文为您概述OFC的监管制度、特点与要求、注册及后续变更。下一篇,我们将为您分享海外基金迁册、OFC的税务优势、拨款资助计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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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C的监管制度
OFC的监管制度包括:
(一)《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四部)为OFC制度提供了法律遵循;
(二)《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公司)规则》(“《OFC规则》")中载有关于开放式基金公司的详细法律和监管规定;
(三)《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OFC守则”)为OFC的注册及注册后事宜提供了相关指引;
(四)《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费用)规例》)规定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处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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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C的特点与要求
申请 要求 | 申请成立OFC必须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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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资格 | OFC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自己的董事会 | |
关键 运营 文件 | (一)OFC的关键运营文件(通常称为“法团成立文书”),是公司在向证监会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的关键法律文档,承载着公司的基本注册信息,明确了《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对OFC的核心管理层、资产保管人以及股东群体均构成了法律上的约束与指导。 (二)其他关键运营文件还包括发行文件,必须符合OFC守则中的最低公开要求。私人OFC必须公开其投资范围及限制,以及针对该公司所投资资产的类型和性质所特有的重大风险。 (三)OFC必须分别与投资管理人和保管人签订投资管理协议与保管协议,以明确各自的任命条款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
投资 限制 | 法律并未对私人OFC设定具体的投资限制,但私人OFC不得从事一般商业或工业目的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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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C注册及后续变更
(一)OFC须向证监会申请注册,一旦获得批准(证监会将在审批后向公司注册部门发送注册文件),该OFC即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FO)第四部正式成立。
(二)证监会承诺将在自接收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处理完成私人OFC的注册申请,即从证监会接收并接受所有注册文据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OFC的注册后变更必须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包括董事、投资管理人(IM)或保管人的任命;OFC或其子基金的名称变更;子基金的增设;OFC或其子基金的终止以及OFC注册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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