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问!顾客在药店死亡谁来承担责任?

健康   2024-11-15 17:54   北京  

来源:黑龙江省医药流通行业协会

10月31日下午5时,安徽宿州萧县一药店内,一位70多岁的老人在买药时突然倒地,直到身亡,时间一共过去11分左右,期间,店内无一人上前扶老人,营业还在继续,事后,老人的女儿将监控视频发到网上,质疑药店老板从老人倒地到救护车到来,因为没有查看,没有施救,导致其父亲的去世。

据了解,事情发生后,药店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这一事件随即在网上迅速发酵,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

01

众说纷纭,药店是否救助成热议

有网友认为,店员在老人倒地后未立刻扶起,而是选择报警,在此期间还在继续接待其他顾客,对倒地老人不管不顾,实在冷漠无情。作为治病救人的药店,救人是本性,这家药店见死不救,没有良心,应该被追责。

也有人认为,作为治病救人的药店,最起码的急救都不懂,仅这一点就不合格。

还有人表示,即使不具备专业的急救知识,也不该漠视老人躺在地上,即使担心招惹是非,也应该在老人身旁守护查看,研究施救办法,观察病人变化,即使是路人都要伸出友爱救援之手,何况老人又是药店的顾客。

当然,也有人对药店店员的行为表示理解,这些人认为药店店员不具备急救常识,选择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是没有错误的,再说好心不得好报的事情确实也有发生,一旦遇到蛮不讲理的人,岂不是自找麻烦。

02

学会急救,药店服务需升级

对于药店来说,如果店员具备简单的救护常识,紧急情况下,通过紧急施救为猝然病危者赢得抢救时间,一定会留下美谈佳话,赢得声誉,吸引更多顾客前来购药。如果仅仅是报警、打急救电话,不对病人采取任何措施,甚至视而不见,虽然从法律上或许不会承担责任,但这种漠视生命的态度,从道德良心上说不过去,也一定会让药店形象大打折扣,受到指责也是理所当然的。

对于零售药店来说,加强急救知识培训不仅能提高药店的服务质量,还能在类似情况下迅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悲剧的发生。

随着医保药品价格“四同”的实施,监管的细化,药店靠促销获利的的时代已经很难持续,各种服务将成为零售药店吸引顾客新的亮点。

例如,黑龙江省医药流通行业协会,为了配合亚冬会召开和一年一度的冰雪旅游,聘请医疗机构骨科专家为药店店员讲解冬季滑倒摔伤骨折的紧急处理和救助常识。这一做法不仅能增加零售药店的服务能力,也为龙江药店增加光彩,为龙江服务形象赢得声誉。

03

弘扬美德,法律意识需加强

作为零售药店,治病救人是药店人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当有顾客发生意外,应义不容辞、毫无顾虑的进行施救,与时间赛跑,挽救顾客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作为药店,台阶凸起、急转弯、容易滑倒的区域应张贴醒目提醒标志,并对老人行走到该区域时多加关注,如果导致老人的意外与药店的安全性设施有关,那么药店即使全力救助,也要承担后果与责任。

营业期间,一定要保证监控设施正常运转,且做到全方位、无死角,一旦发生意外,能拿出充分的证据解释。

对前来买药的老人,态度要和蔼,语言要温馨,“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千万不要激怒老人,假如遇到不通情达理的老人,也要好言相劝,沉默以让,本着“吃亏是福”的心态面对。

促销、广告、买赠等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千万不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的老年人被促销、买赠吸引,如果出现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药店一定要负全责的。

04

好人遭讹诈,根源需深思
安徽宿州萧县这家药店的做法其实也是一种社会上比较有代表性案例。

药店担心如果上前搀扶救助老人,事后反被老人或其家属指责为肇事者或非法行医而要求赔偿,如果纠缠起来,即使最终法院秉公办事,药店也耗不起时间和精力。

辽宁省康平县曾发生一位药店老板对前来买药晕倒的老人进行心脏复苏按压,并同时拨打急救电话,把老人从死亡线上救回,这本应是一件成为美谈的佳话,却因为老人被压断十二根肋骨,又服用了药店提供的一粒硝酸甘油片,被其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余元,虽然法院秉持严谨公正的态度,认为硝酸甘油片不会导致老人心脏骤停,从医学上说,效果好的心脏复苏按压其力度和频率必须达标,复苏按压深度必须达到5厘米,频次必须达到每分钟100次以上,导致老人肋骨骨折属于正常现象,且店主还有执业医师证,最终法院判决药店没有责任。

本应送一面锦旗,却接到了诉讼状,这种结果怎能不令好人寒心,寒心还会引起蝴蝶效应!

如果店主没有执业医师证,如果药店没有完整的监控录像来证明,结局或许会让有的人细思极恐。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第184条发生重大改动,此前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而修改后,变为实施紧急救助者不需承担民事责任,为善意救助者撑起了法律保护伞。

有效的救助机制、完善的法律法规、媒体的社会宣传和教育,政府部门的大力倡导缺一不可,只有在全社会形成救助危难的浓厚风尚,才能让好人不承担无辜的风险。

END


点击名片 关注我们




搜药
搜药,中国健康产业整合营销传播平台型机构,分享新鲜干货,及时、准确、精彩!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