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搜药、海南省医保局
一地发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新规,要求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内不超过1家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医保基金上年度收不抵支的市县,本年度暂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6个月政策辅导期内,新增定点药店不能申请“双通道”、“门诊统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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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建立健全进出有序的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医药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海南省医保局发布《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均衡定点资源配置方面,《通知》要求,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内一般不超过1家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医药机构相对饱和的地区,按照常住人口就医购药需求逐步优化布局及密度。定点医药机构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对新开设符合规划要求的医药机构,应该优先纳入定点管理。
另外,《通知》提到,这些情形,暂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市区定点零售药店(含门诊统筹药店、“双通道”药店)周边15分钟范围内,不再新增同类型定点零售药店;乡镇定点零售药店(含门诊统筹药店)数量和布局暂不受限制;医保基金上年度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市县,本年度应暂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站在医保部门和消费者角度,均衡定点资源配置这一举措深远影响。
通过限制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数量,能够促进优化医药资源配置,避免资源过度集中;同时,根据地区医药机构饱和度和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动态调整定点医药机构的布局和密度,既满足常住人口的就医购药需求,又防止资源浪费;在资源不足地区优先纳入新开设符合规划的医药机构,有助于提升医药资源覆盖面;而暂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措施,则有助于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维护医保制度的稳定。
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定点零售药店而言,此项规定无疑也为药店经营带来了更多考验,15分钟范围内的限制将直接阻碍其门店扩增计划。此外,由于定点零售药店的布局受到限制,部分患者可能因距离较远而选择其他药店或医疗机构购药,导致药店客流量流失风险增加。
02
在强化定点指导服务方面,《通知》要求对新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各市县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政策培训、上门宣讲、信息共享、检查提醒等方式,有针对性指导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管理要求。政策辅导期内,定点零售药店不予申请“双通道”药店和“门诊统筹”药店。辅导期内,违反协议约定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辅导、纠正,并加大政策辅导频次;违约情节较轻的,政策辅导期延长6个月;违约情节严重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解除定点协议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在搜药看来,政策辅导期的设置以及关联规定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医保管理效能:通过6个月的政策辅导期,医保经办机构能够集中时间、精力和资源,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系统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确保其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落实医保管理要求,从而提升医保管理的整体效能。
2、增强定点医药机构合规意识:通过上门宣讲、信息共享、检查提醒等多种方式,医保经办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定点医药机构在医保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其合规经营的意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3、促进医药服务规范化:通过限制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特定资质(如“双通道”药店和“门诊统筹”药店),可以引导药店按照规划要求有序发展,促进医药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4、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政策辅导期内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严格监管和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有助于防止医保基金的滥用和流失,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运行。
03
《通知》除了涉及定点资源配置、定点指导服务相关内容外,还包括:
在规范协议履约管理,加强定点医药机构核查方面,《通知》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执行情况的全覆盖检查,针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医药机构,应提高检查频次,加大违约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对违约医药机构进行约谈、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医保费用、扣除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等处理,直至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在完善定点准入条件方面,《通知》要求申请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除具备“2号令”、“3号令”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采集上传药品耗材追溯码的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出具服务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定点管理后应及时将追溯码信息和“进销存”台账信息归集至省级信息平台,实现“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总体而言,《通知》的涉及的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也为医药机构的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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