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是婚姻中最大的杀手,严重破坏了婚姻的稳定和谐。
北京一男子出轨后,为小三母女买房,还和她们一起生活,将糟糠之妻抛诸脑后,谁知突然患病身亡。
男子死后,妻子就找上了小三母女,令其搬出自己的房子。小三女儿却振振有词表示:这是我们的房,有遗嘱,你无权让我们搬出去。
就这样男子原配和小三母女争论了起来,最后小三及其女儿竟然出言不逊,要将男子原配告上法庭,想要继承男子生前夫妻共有部分的财产,真是贪得无厌。
不过法院的判决,到是大快人心!一起来看看这是怎么回事吧!
01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遂隐去姓名)
案例中的男子姓赵,原配妻子姓李,二人曾经有一个非常完美的家庭,儿女双全。
这对夫妻结婚之初,家庭一贫如洗,好在赵某上进,李某也贤惠,二人相互扶持,总算把破败不堪的家变成了小康,并且还拥有了一家自己的公司。
赵李夫妻二人的生活风生水起之后,恰逢两个孩子上学的年级,正需要有人照看,夫妻二人就商量,李某全职照看上学的娃,赵某则独自一人赚钱养家,毕竟公司已经步入正轨了。
男主外,女主内,是自古的传统,没错。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套理论并不适用于现代,男女平等观念日深,女子也能养家。
但李某在赵某的花言巧语下,还是妥协,做起了全职太太。
好景不长,赵某一有钱就开始变了,经常找借口夜不归宿。偶尔这样,还情有可原。
可日子久了,李某总会发现一些端倪,女人的第六感很强的,很快就发现赵某出轨了。
李某为了孩子选择了隐忍,但没想到赵某却愈发嚣张,甚至公然和小三同居还买了房子,还用挣来的钱供养小三及其女儿。
李某为子女考虑,不想与赵某撕破脸皮,于是就一直默默忍受着赵某的背叛。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时光冉冉,几年后,赵某突然生了一场大病,竟然一命呜呼了。
作为原配的妻子,李某不动声色地将赵某的身后事料理完毕,保持了赵某最后的体面,然后立马找到了小三母女的住处,这是赵某用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母女买的,这次说什么也要要回来。
赵某对小三母女说:“这所房子是那个男人挪用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因此你们无权居住,请你们给我搬出去,立刻!马上!”
谁知,小三母女不慌不忙,小三女儿竟然翻开了一个抽屉,拿出了几张纸,指着赵某道:“这是赵叔叔生前所立的遗嘱,他在遗嘱中说,这套房子虽然是用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有属于他的部分,因此他将属于他的部分留给我继承了。你休想赶我们走!”
三人越吵越激烈,李某面对剑拔弩张的二人明显落了下风,于是只得撤退准备通过法律武器维权。
谁料,李女士前脚刚走,后脚就收到了小三母女状告她的起诉状副本。诉状上小三女儿表示,要求法院判令继承赵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中赵某所属部分财产。
这真是异想天开,不过后来法院会怎么判决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02 法律分析
我们先来理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无非就是小三母女手里的这份遗嘱所说,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以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很明显本案中赵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他的遗嘱是可以被认定为无效的。
第一,赵某与李某属于法律上认可的夫妻,且婚姻关系属实。
第二,赵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和他人共同生活,有违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行为,将受到谴责。
第三,赵某为小三母女买房,是用自己挣来的钱,而他的钱是属于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他无权私自动用的。
综上,赵某立下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遗嘱,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最后是怎么判的呢?
因此,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判决赵某遗嘱属无效遗嘱,并让小三母女在规定日期内搬离现在的房子。
这个案子是很久之前的案子,但令人震惊的是,此案判决下达后,小三母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搬走,并且还死赖着住了近20年。
好在最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了,并且起诉了小三母女,要求其负担20年居住房租,共计58万。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请。小三母女也因此付出了代价。
03 深刻教训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破坏别人婚姻的第三者,最终都没有好下场。
男人一定要洁身自好,俗话说,糟糠之妻不可弃,一个女人愿意陪你过苦日子,等你发达了,要是负他,则真的天理难容,人神共愤了。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关于本案,你是怎么看待的?欢迎留言区评论留言。
end
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呀!如果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记得顺手点个【赞】或【在看】哟,你的点赞永远是我持续码字的动力,谢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