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丈夫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万万没想道,每次“哭穷”的丈夫竟然年薪300万!网友:我都惊呆了!

情感   社会   2024-08-22 22:36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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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婚姻中,女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很容易受到男人的欺骗和伤害。

但凡离婚案件大都涉及子女抚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无外乎这两样。

北京一对夫妻离婚的案例一度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女子与丈夫感情出现问题,欲离婚,没想到一向喜欢向她“哭穷”的丈夫,竟然年薪高达300万,惊呆了网友。

这样的婚姻还要它作甚?更可气的是,这种情况是在女子起诉离婚期间法院调查之后才发现的,女子一直被蒙在鼓里,尚不知道丈夫竟然有那么高的年薪。

不过最后法院的判决,倒是大快人心。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01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采用化名)

本案中女子姓于,其丈夫姓张,二人相识于一次聚会,算是一见钟情。不过是女子对张某一见钟情。

俗话说,“男追女,隔座山,女追男,隔层纱”。这女子一旦陷入爱情中,很容易迷失自我。

于某和张某相识后,每次聚会,都是于某一个人付出,花钱也是。二人的婚姻最后破裂,或许也是在此埋下的伏笔吧!毕竟爱他有多深,后来伤害就有多大。

于某和张某很快就结婚了,婚后不久就生育了一个儿子,自从有了儿子之后,张某就经常对于某说:“不如你来做家庭主妇吧,专心带孩子,我上班挣钱养你!”

“好啊!”于某思虑再三还是同意了。

正如有些女人说的那样:“男人的嘴,骗人的鬼。”

自从于某做了家庭主妇后,收入来源全无,张某一开始还能履行承诺,但时间长了,总会有意无意间透露着对妻子的不满,早就将诺言抛之脑后。

每次回家张某总喜欢向妻子哭穷,只给了家庭最基本的生活开销。而于某婚前是个职场精英,仅有的一些积蓄也在长久的琐碎生活中,贴补殆尽。

张某跟绝大多数男人一样,全然忘了妻子生孩子所受的苦,也忘记了,在生孩子之前,妻子也会自己赚钱。

张某给的钱越来越少,孩子以及生活开销越来越大,于某不堪生活的压力,频繁闹情绪与张某争吵,张某则全然不理解。开始久不归家,就连最基本的生活费也不及时给到位。

面对一地鸡毛的婚姻生活,于某对张某彻底死心,受尽了委屈之后就向张某提出了离婚,而张某则表示不同意。

最讨厌这种,自己有错,还不同意离婚,死耗着对方,又不知悔改的男人。面对张某的变本加厉,于某忍无可忍,只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

令于某彻底死心的是,就算走到了离婚的这一步,她也不知道丈夫究竟有多少存款,还是法院在经过调查后才知道的,张某原来年薪高达300万。

那么,对于此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02  法律分析

在前面的文章中,笔者讲过,《民法典》第1062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解释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对待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张某从始至终都没有告诉于某自己有多少工资,这是不道德的行为,将受到谴责,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张某的年薪300万,是经过法院调查之后才发现的,可见张某隐藏得有多深。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倘若不知道丈夫具体有多少工资和财产,是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和取证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是有责任给予协助。

那么这个案子法院最终会怎么考虑呢?

法院要考虑到夫妻一方是否有过错,还有没有和好的可能。

庭审活动很快就开始了,在此之前,张某在法庭上一直坚持自己只有10万年薪,等到法庭拿出了他300万年薪的证据,他只能哑口无言,羞愧地低下了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有隐瞒自己财产的嫌疑,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张某的这种行为,于某可以多分得一些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离婚纠纷案件最后是怎么解决的呢?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入到法庭调解阶段,于某面对如此欺瞒自己的丈夫,心灰意冷,坚决要与张某离婚,而张某不同意离婚,则法庭调解失败了,只能择日宣判。

考虑到于某态度比较坚决,而张某有过错在先,最后法院判决于某和张某离婚,并且要分走张某60%的财产。

03 深刻教训

作为夫妻,应该秉承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互相信任的原则,不能有欺瞒行为,现实中因为财务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比比皆是。

作为男人,一定要信守诺言,既然开了金口,就不要让对方失望。良好的婚姻关系,应该是我体谅你的不容易,你知道我的辛苦。

关于本案的判决,你是怎么看待的?欢迎留言区评论留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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