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充电宝
曾被大家视为手机的“电量救星”
但近年来
却因收费不合理、捆绑销售等问题
成了消费者口中的“刺客”
消费者李女士租借的“×电”共享充电宝收费标准是每30分钟收费4元,她租了不到1小时,却收了8元。李女士又重新查看了计费规则,结果上面写着“使用时间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的标准计费”。李女士的租借时长为30分钟27秒,尽管超出了不到1分钟,但还是被收取了8元费用。
孙先生租借的“来×”共享充电宝的收费标准是每30分钟2.5元,然而用了1小时3分钟后,被扣款12.40元。孙先生一问客服才得知,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1小时超值卡”服务,9.9元一个月。客服表示“权益卡在确认租借前都有显示,如果不需要可以在租借前进行选择。”在孙先生强调没有操作购买额外服务并要投诉时,客服又表示可以特殊申请退回订单金额一半费用。
陈女士在扫“怪×”共享充电宝租借二维码时出现了一个刮刮乐抽奖界面。出于好奇,陈女士点击开始抽奖,随即界面显示她已中奖,并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即可领取奖品”。陈女士按要求提交个人信息,收到了“您已成功购买”的提示。当她尝试联系客服询问情况时,得到的回复竟是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即代表同意购买了相应奖品。经过多次协商,商家才同意取消这笔订单。
那么
共享充电宝的这些“坑”
都藏着哪些法律问题呢?
超1秒按30分钟收费
格式条款是否涉嫌侵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对于共享充电宝的计费规则,如果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这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即便某些品牌的共享充电宝事先明确了收费规则,但因为租借充电宝基本是格式条款,必须勾选同意才能借。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运营商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表示,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样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尹玉指出,一些共享充电宝弹窗广告使用欺诈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例如名义上参与抽奖,实则诱导消费者完成付款操作;或是通过“文字游戏”夸大、虚假、错误地宣传产品内容,令消费者产生购买意向。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当消费者完成付款、订阅等操作时,实质上是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订立了一份合同,但这份合同是在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这样的合同可以依法撤销。
仅就诱导点击这一行为本身而言,共享充电宝经营者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已经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诱导点击的基础上,如果共享充电宝经营者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应当根据广告法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共享充电宝行业的种种乱象
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也影响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有关部门要完善对共享充电宝等消费新业态的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对共享经济新业态研究制定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制度,引导相关经营者完善运营规则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消费体验,促进新兴业态的规范健康发展;建议相关部门针对新兴业态中经营者通过用户协议等格式条款单方限定消费争议解决管辖问题进行研究,探索通过发布有关司法解释或制定法规等方式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享受共享充电宝服务之前,务必审慎阅读服务条款与隐私声明,对权限请求保持警觉,避免过度授权,以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同时建议消费者选择服务网点广泛分布的品牌,并密切关注应用程序或小程序内的最新动态,归还设备后需立即确认交易完成状态。若遭遇权益受损,应妥善保存证据,如截图或录像,并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共享充电宝你平时会用到吗?
在使用过程中遇到过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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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来源法治日报等,尚法昆山综合整理
拟稿: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