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下班顺路接外孙放学
不料回家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
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符合上下班目的,不算!
法院怎么判?
胡女士是天津市蓟州区某单位的环卫工人,她下班后经常驾驶三轮摩托车接外孙放学。某日,胡女士接上外孙回家,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胡女士负次要责任。经检查,交通事故导致胡女士胳膊及胸骨骨折。事故发生后,胡女士就向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区人社局根据胡女士的工作地点、孩子学校位置及居住地综合考虑,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但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居住地,这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胡女士下班后,经过回家路线的终点后再去更远的地方接孩子,返回时发生交通事故,其接孩子放学的路径不属于其上下班必经路线或合理路线,也不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胡女士接孩子放学符合社会常情,综合考虑其下班路线图,其所走路线并未超出合理路线范畴,区人社局将其认定为下班途中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不服判决
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胡女士接外孙放学是上下班途中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因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部分来源天津高法、天津日报等,尚法昆山综合整理
拟稿: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