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下班途中接孩子放学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政务   2024-12-23 17:06   江苏  

        

外婆下班顺路接外孙放学

不料回家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

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符合上下班目的,不算!

法院怎么判?

事件经过

胡女士是天津市蓟州区某单位的环卫工人,她下班后经常驾驶三轮摩托车接外孙放学。某日,胡女士接上外孙回家,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胡女士负次要责任。经检查,交通事故导致胡女士胳膊及胸骨骨折。事故发生后,胡女士就向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区人社局根据胡女士的工作地点、孩子学校位置及居住地综合考虑,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但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表示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居住地,这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胡女士下班后,经过回家路线的终点后再去更远的地方接孩子,返回时发生交通事故,其接孩子放学的路径不属于其上下班必经路线或合理路线,也不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蓟州法院一审认为

胡女士接孩子放学符合社会常情,综合考虑其下班路线图,其所走路线并未超出合理路线范畴,区人社局将其认定为下班途中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不服判决

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一中院二审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胡女士接外孙放学是上下班途中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因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部分来源天津高法、天津日报等,尚法昆山综合整理

拟稿:柯乐

审核:尚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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