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公交急刹致免票老人十级伤残!责任谁担?法院判了→

政务   2024-12-10 17:55   江苏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我国各大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都推出了高龄老人免票的优抚政策

但是,万一老人在公交车上发生意外

免费是否意味着免责?

   



公交车突然急刹,老人摔成骨折



2021年6月21日11时许,75岁的林宇(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乘坐公交车回家。车快到站时,他起身走到车门处准备下车,不料公交车突然急刹,林宇踉跄几下后摔倒。被司机吴斌和其他乘客搀扶起身后,林宇发现没有什么不适,便下车自行回家。当天下午,林宇发现左手臂和左侧后背均出现瘀血和肿痛,且胸部疼痛加剧,难以忍受。19时左右,他被家人送到医院住院治疗。

2021年6月23日林宇报警,吴斌也于次日报警。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该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不予受理。之后,林宇在医院住院治疗109天。在此期间,公交公司借支了医疗费用5000元给林宇,后续治疗费用都由林宇家人支付。

       

林宇认为

他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因公交车突然急刹车,导致他在车内摔倒受伤,公交公司应对他受伤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35万元。

          

公交公司辩称

根据车载视频显示,林宇摔倒是在当天11时许,但是他直到当天19时才不舒服去医院,这期间不排除林宇是否因其他意外受伤。林宇乘车是免费的,公交公司没有向其收取乘车费用,根据好意施惠原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意外的发生,林宇存在重大过错或全部过错。车上的语音播报也表明,公交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

          





经司法鉴定:林宇因此次意外导致多根肋骨骨折,肋骨骨折损害后果主要由损伤引起,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均值为75%;其骨质疏松症在损害后果的构成作用轻微;此次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法院: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免费不是免责理由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宇乘坐了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双方之间成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依照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负有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合同义务。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刹车导致乘客林宇摔倒受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林宇在运输过程中受伤导致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至于公交公司认为林宇从摔倒到就医时间相隔近7小时,期间林宇是否受了其他伤的主张,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时间段就医属于合理期间,且公交公司未能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应认定林宇受伤与在车厢摔倒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的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伤亡由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二是伤亡由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根据鉴定意见,林宇肋骨骨折损害后果主要由损伤引起,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骨质疏松症在损害后果的构成作用轻微。

依照民法典“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的规定,林宇持优待票乘车不是公交公司的免责理由。

最终,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0万余元给林宇。

     

公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对于公交公司、林宇之间构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正确,中院予以确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除应当履行合同的主要运输义务外,还应当履行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注意、协助、救助等附随义务,有义务将乘客林宇安全送达目的地。林宇在乘车过程中因司机刹车摔倒受伤的事实清楚,因此造成的损伤有医院的诊断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林宇对受伤结果与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完成举证。公交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林宇遭受其他外力作用导致损伤,仅以就医时间及存在其他意外事件的可能性否定因果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中院不予采纳。

此外,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林宇是因到站欲下车而起身,并非他有座位不坐或无故擅自离开座位,公交公司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应对林宇因此次意外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公交公司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

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

也应自觉遵守乘车规则

注意自身安全~

      

部分来源广西法治日报等,尚法昆山综合整理

拟稿:柯乐

审核:尚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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