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东西》
近期,电影《好东西》在全国热映
影片讲述了单亲妈妈王铁梅、
邻居女孩小叶和王铁梅的女儿王茉莉
三位不同年龄段的女性
在都市生活中的故事
影片中
诙谐幽默的台词、轻松治愈的情节
以及对女性成长的探讨
引发许多观众的情感共鸣
其中也有不少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一起来看看吧~
小叶回家路上被陌生男子尾随,正当她惶恐不安时,王铁梅踩着平衡车出现并反向跟踪该男子,帮助小叶成功避险。
一般来说,单纯跟踪尾随他人的行为,在法律上通常不构成违法。其关键在于跟踪尾随的行为是否伴有其他情形,进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跟踪者伴有恐吓或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则属于行政违法,可能被处以拘留或者罚款;如果跟踪者行为严重侵犯小叶的私人生活安宁,则可能侵犯到小叶的隐私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跟踪者的目的是抢劫、强奸、猥亵则涉嫌犯罪,有可能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下滑动查看)
小叶因服用过量安眠药昏睡不醒,王铁梅立即背其下楼就医。在下楼过程中,小叶突然醒来,从楼梯滑落导致左脚骨折。
不能。 王铁梅背小叶去医院就诊系无因管理,并无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因此小叶无权要求王铁梅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在小叶昏睡时,王铁梅为了避免小叶受到进一步的伤害,自愿背小叶去医院就诊,系无因管理。该救助行为本身值得褒奖的是救助人“愿意施救”的思想,对其救助结果是否能够达到所期待的目标,并不能作为认定救助的必要因素之一。而作为被帮助者,对于其行为应当秉持善意、感激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小叶小时候,父亲家暴母亲,母亲又把生活中的痛苦加诸于她。母亲全方位的打压式教育也让小叶变得自卑、缺乏安全感。“你打我吧”——这是小叶犯错后的第一反应。本该被保护的孩子,却沦为了“家庭食物链”的底端。
家长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有何法律后果?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上下滑动查看)
王铁梅写了一篇公众号文章,发表后引发热议,她也遭受了严重的网络暴力,网友疯狂对她进行言语攻击、批评指责,甚至她的私人手机号码也被公布。
网络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恶意评论、“人肉搜索”、造谣诽谤等。这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被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影响到王铁梅名誉,王铁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之诉,要求网暴者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上下滑动查看)
本期观影普法就先聊到这儿
想在追剧/观影的过程中
收获更多法律知识
请持续关注【尚法昆山】
咱们下期再见~
部分来源上海金山法院、京法网事等,尚法昆山综合整理
拟稿: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