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私人财产吗?”
“如果离婚,孩子和钱能归我吗?”
……
近期,情感类真人秀节目
《再见爱人4》热播
三对夫妻戏剧性的故事不断登上热搜
情感互动屡屡掀起舆论热浪
今天,咱们一起从法律的角度
聊聊该综艺中备受大家关注的
财产管理、子女抚养等问题
看看这背后蕴藏着哪些法律知识~
节目中,对话嘉宾采访某女嘉宾时提问“你有个人财产吗?”该女嘉宾显得并不明白何为“个人财产”,并坦言自己所有的钱都由丈夫在管理,但钱存在哪里、密码是什么,她都不清楚。
我国夫妻财产采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包括夫妻之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既包括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也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定财产(如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某女嘉宾在节目中提问:“假设我们两个离婚,孩子跟钱能归我吗?”其伴侣回答:“我会把四分之三的财产分给你,但是孩子我会跟你争。”
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
就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吗?
若婚姻最终走向破裂,双方就抚养问题协议不成,即便一方提出自愿在财产分割上让步,也不一定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其中包括父母的经济状况、家庭环境、教育和照顾能力等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得到保障。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一种是协议分割,另一种是判决分割。与其他民事权利行使规则相同,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同样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均等原则,补充原则包括照顾子女原则、照顾女方原则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根据分割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尽量使财产在双方间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某女嘉宾在节目中多次提到自己作为全职妈妈的压力和困扰,她照顾家庭和孩子,希望伴侣能够站在更大的舞台上,同时也想让伴侣觉得自己是有价值的。
“全职太太”的权益如何保障?
生活中,不少女性因为主观因素或客观条件选择回归家庭,成为“全职太太”“全职妈妈”,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切实保障全职一方的合法权益。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时未提出补偿,离婚后再次提出则无法得到支持。
真爱,从无坦途
看似简单的家庭矛盾背后
隐藏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和睦相处
理性、依法化解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部分来源上海金山法院、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等,尚法昆山综合整理
拟稿:柯乐
审核:尚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