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及对策

文摘   2024-12-21 18:30   北京  


编者按


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站在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推动涉外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做好涉外检察工作关键在人。本期《聚焦》栏目围绕推进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培养,探讨人才培养需求、标准及路径,并重点展示涉外检察办案人才、涉东盟检察人才的培养实践与完善方式,总结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并提出发展方向,助力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营造有利外部环境。




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及对策





刘林呐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宋文丽

国家检察官学院干部


摘   要: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的内在要求,在涉外法治能力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当前检察机关存在涉外检察人员数量不足且不均衡、涉外业务能力有待加强和涉外检察人才培养模式有待改进等问题。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要立足检察办案和监督职能,坚持问题和实践导向,健全涉外检察人才的选用管理机制,强化以实践办案为导向涉外检察人才培养效能,在专项培训中进一步提升综合素质。

关键词:涉外检察 人才队伍建设 涉外检察培训


全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肩负重要职责使命。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检察机关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和先导性作用。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当前涉外检察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如何及时回应检察机关在深化推进涉外法治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如何通过强化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依然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难题。实践中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解答。笔者通过分析检察机关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以回应,以期对强化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有所进益,助推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创新发展。


 一、检察机关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概括而言,当前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涉外法治人才供给不足。最高检国际合作局将这种供给不足进一步细化为数量不足、经验不足和培训不足等。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的检察机关涉外法治人才培训班汇集全国各地三级检察机关从事涉外案件办理、检察外事工作以及具有相关语言背景的检察人员。通过与学员深入研讨交流,在印证上述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可归纳为数量不足且地域分布不均衡、涉外业务能力有待加强和培养模式有待改进。


(一)专业涉外检察人员数量不足且地域分布不均衡


检察机关办理涉外案件及从事检察外事工作的专业人员总体不足。涉外法治人才培训班以三级院从事检察外事工作或办理涉外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及业务骨干为培训对象,从其实际人员组成来看,真正办理过涉外检察案件的人员不足百分之二十,专门承担涉外案件办理和检察外事工作的人员更少。大部分参训学员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希望通过培训学习办理涉外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专业技能,开拓国际视野,提升涉外检察工作能力。涉外法治人才培训班的人员组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专业涉外检察人才的不足。


这种专业涉外检察人员的不足,也存在地域分布不均衡的特点。当前涉外案件主要集中在经贸发达的大城市和边境口岸城市,部分内陆城市或偏远地区涉外案件较少,当地检察人员缺乏办理涉外案件的实务经验也在情理之中。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持续推进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机制的创新发展,东中西部地区的联系更加紧密,跨区域交流合作更加频繁,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涉外检察工作形势发生重大转变,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涉外案件数量、类型的区域化分布也将呈现新的特点。一方面,对外经贸发达的省市地区,急需能够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和走私、偷渡案件的专业化能力更强的检察人员。另一方面,原有涉外案件较少地区的检察人员也要随时做好准备,以应对跨区域人员流动和经济发展带来涉外案件办理需求。


(二)检察人员涉外业务能力有待加强


涉外案件办理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具有不同于国内案件的国际法律风险,对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均提出更高要求。在培训需求调研的过程中,检察人员普遍表示本领恐慌,希望接受涉外案件办理的专业化、体系化培训。这种本领恐慌集中表现在:一是缺乏对涉外法治法律渊源和政策规定的系统学习,尤其是涉及冲突法规范、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和重要国际组织文件等的宏观了解。二是对常见涉外案件中典型罪名的学习理解不够,遇有疑难问题无从下手。三是不了解涉外案件办理程序上的特别规定,在涉外取证方面较为薄弱,例如境外证据的转化与使用、跨国境取证配合机制、涉外案件书证的审查要点等。四是未能熟练掌握涉外案件办理的具体工作流程。部分省市建立全省范围内涉外案件办理机制,进行涉外案件集中办理,梳理了具体工作流程,取得一定成效。但也有参训人员反映现有涉外案件办理指引不够细致,缺乏统一、规范且相对固定的办案流程,仍需在具体办案中摸索经验。五是办理涉外案件、承担检察外事工作的人员法律外语水平较低。涉外检察人才的涉外属性决定了其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这种语言技能又集中表现为法律外语。参加培训的检察人员大多具有良好的外国语学习背景,但由于在工作中使用不多,存在能力下降的问题。


(三)涉外检察人才管理及培养方式有待改进


一是涉外检察人才的使用缺乏长期规划。承担具体涉外检察业务的人员流动性大,不能保证涉外检察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一旦从事特定涉外检察业务的人员离职、调动,前期打下的良好工作基础很有可能化为乌有。二是涉外检察人才的储备未能发挥实践效果。最高检通过摸排实务经验和学历背景建立了涉外法治人才库,涵盖各级检察机关近1500人。但涉外法治人才库建立后未能充分利用,库内人员缺乏办理涉外案件的实战机会,也较少得到后续有效的针对性培养。三是涉外检察人才培养形式不够多元。当前检察系统内部缺乏统一规范的办案资料汇编和机制化的经验交流形式。检察人员办理涉外案件既需要体系化的办案资料汇编作为基础指引,也需要跨区域的经验交流进行总结提升,否则难以在实践办案中快速成长。四是涉外检察人员的专业培训有待加强。最高检积极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训工作,但现行开展的培训班次远不能满足各级检察机关的涉外培训需求。且相关培训班次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涉外检察业务培训的深度和广度上均有欠缺。


 二、加强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要求,涉外检察人才队伍的培养,要立足检察办案和监督职能,坚持问题和实践导向,创新管理模式,通过强化实践办案的培养效能,在专项培训中进一步提升综合素能。


(一)健全涉外检察人才的选用管理机制


1.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要优化人才引进和选择机制。检察机关应有意识地改进检察人员结构。通过调整招录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拔兼具外语学历的复合型人才或有留学背景的法律专业人才担任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为涉外案件办理和检察外事工作开展做好人员储备。2023年以来,为推动检察实践更好融入法学教育,最高检陆续在北大、清华等高校开展“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活动,协同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这种源头培养的模式值得借鉴推广。另外,也要鼓励、支持、引导检察系统内部人员向涉外检察业务骨干的方向成长发展。可以考虑开展以省为单位的涉外检察专项遴选工作,将资格审查和选拔考核的重点放在涉外检察业务和外语能力方面,既为检察辅助人员提供新的职业发展模式,也可进一步壮大涉外检察人才队伍。


2.涉外检察人才的使用、管理要规范化、体系化。建立健全涉外检察人才台账是涉外检察人才使用、管理的基础。首先,各级检察机关需摸清所属涉外检察人才的底数,持续筛选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和专业语言背景的检察人才。其次,通过抽调办案、跟进培训和业务交流等形式促进台账人员的不断发展进步。最后,利用分类管理、业务竞赛等机制形成人才的有序进出和更新淘汰,实现台账人员的良性流动。


(二)强化以实践办案为导向的涉外检察人才培养


1.加强涉外案件办理的实务指导。首先应组织编写涉外法律文件汇编。国内法中的涉外规定分散、不足,国际法中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和国际组织文件等复杂多样,立足涉外案件办理的规则需求,检察机关可以对涉外案件办理中可能涉及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汇编,形成体系化的规范指引。其次出台涉外案件办理工作指引。涉及涉外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例如国籍身份查明、境外证据转化认证等,最高检可以及时编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具体办案指引,增强案件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后注重开展庭审观摩学习,沉浸式体会涉外案件办理的庭审技巧,提升出庭公诉能力。


2.增加涉外办案经验的交流互鉴。各地涉外案件数量、类型并不均衡,加强地区间交流互鉴,有助于全面提升各地检察机关涉外案件办理能力。建议最高检加强各地检察人员交流学习的顶层设计,建立自主申请和统一调配的交流机制,增加中西部地区和沿海发达地区的业务联系,通过实地参与案件办理,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能。各地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建立交流锻炼合作机制,互派业务骨干交流借鉴。比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兴区院”)与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前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察右前旗院”)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察右前旗院选派第一批干部赴大兴区院锻炼交流。


(三)借助专项培训提升涉外检察人才业务能力


1.完善涉外检察培训的课程体系建设。一是以涉外检察人才培养目标引领培训课程设置。既要加强政治素养、涉外法律规范和实务办案指引的培训,也要突出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检察基础理论和法律英语的普及学习。二是立足检察机关职能定位推动各项涉外培训协同发展。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推动涉外法治工作,不仅要规范办好涉外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协助案件,更要在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中发挥好检察监督作用,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涉外培训课程的安排不能偏重一类,要推动各项涉外检察业务协同发展。三是在涉外检察培训中提升案例教学占比。培训课程的设置要有助于解决实务案件办理问题。四是分层次设置涉外检察培训课程。既要持续开展涉外法治人才专题培训班,也要在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素能培训和业务培训中有意识地强化涉外法治内容,持续强化各级检察机关对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视。


2.创新涉外检察培训的途径形式。一是加强检校联合培养。通过共建涉外法治研究实践基地和联合开展课题研究,充分利用高校丰富的外语教学等教育资源、完善的科研平台、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提升检察机关涉外人才培养质量。二是建立健全与外事部门、国际司法机构和国际组织等的合作机制,推荐从事涉外检察业务人员进行跨单位的交流学习。三是持续推动涉外检察网络培训。通过网络培训形式让无法参加实体培训的检察人员学习借鉴,扩大涉外检察的培训效果。四是推动涉外检察一体培训向专项培训发展。在持续开展一体培训的基础上,探索开展针对特定地区、特定主题的专项培训。区分涉外案件办理和检察外事工作的培训;针对沿海、边贸省市开展周边往来国家的司法体制、检察职能和特定案件的培训;开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自贸区、自贸港建设的专题培训,推动涉外检察培训细化、纵深发展。


3.开展法律英语的专项培训。涉外检察业务的开展离不开法律英语的应用,参与涉外培训的检察人员普遍提出了法律英语的学习需求。一是尊重语言学习规律,通过网络形式开展法律英语的系统、深度培训,为有志于从事涉外检察业务的检察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途径。二是依托合作院校的外语教学资源,开展法律英语在职培训项目,为涉外检察人员的语言学习提供更为专业的帮助。


4.注重涉外检察师资的培养发展。涉外检察人才培养,关键在于教师队伍建设。一方面,强化对教师队伍的培训,组织教师在涉外部门挂职实训,引导教师关注、研究、解决实践难题,激励教师研发适应涉外检察业务发展需要的培训课程,增加教师对外访问交流、参加国际学术研讨的机会,开拓教师国际视野。另一方面,鼓励涉外检察业务专家参与培训教学活动,在分享案件办理和外事工作经验的同时,深化凝练理论成果能力。


5.促进涉外检察人才培养成果的转化。一是分步推进《涉外检察理论与实务》教材编制。根据最高检《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家检察官学院在“四大检察”培训讲义基础上组织编写了《涉外检察理论与实务系列讲义》,作为检察官的学习资料。待到时机成熟,推出更具体系性和完整性的《涉外检察理论与实务》教材,为涉外检察人才培养和涉外检察理论研究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围绕涉外检察业务疑难问题开展课题研究。通过开展涉外检察培训和涉外检察实务交流,梳理解答涉外案件办理和检察外事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鼓励检察官、教师、科研人员合作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为涉外检察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三是开展检察官随企业出境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创新法律服务保障工作机制,提升检察官为企业出海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的能力。


 三、结语


涉外检察人才队伍的建设,服务于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的创新发展,与检察事业同频共振。新时代新征程,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发展需求,检察机关肩负更重大的职责使命,应从自身建设做起,以人才培养为基,全面提升涉外法治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4年11月(司法实务版)


责任编辑 | 郑红

美术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郑红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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