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库案例:某环境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文摘   2024-09-12 06:35   贵州  



实话实说,我对这个裁判结果是懵逼的。
首先,肯定是保险公司的经办人员不守规矩,为了多一份佣金,故意对同一批员工以两个公司的员工进行雇主责任险的投保。
一名员工是否可以与多家公司同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理论上是可以的。比如早、中、晚三班在不同的公司上班,比如上班时在其他公司兼职。都有可能。但员工在为哪家公司做活时受伤,则就是这家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非所有的有劳动关系的公司都承担。
回到本案,死者是与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环境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哪么环境公司是否对工程公司的员工死亡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这是需要打上一个问号的,而本案环境公司承担责任是源于调解,与工程公司共同赔付100万元。调解与判决不同的地方之一是:调解是基于自愿,没有赔偿义务也可以自愿予以赔偿。那么在这种背景下,需要先确定一个问题:环境公司是否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判决的裁判理由是:保险公司在收取了分别来自某环境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的双份保险费用后,即选择了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其出具两张雇主责任保险保单的行为,在事实上变更了合同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和雇员定义的约定。
确切的说,裁判者的思路应该是惩罚性的判决。即不你守规矩就判决你承担最不利的后果。
我附上本判决书引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发现没,说理部分与法条内容完全不相干,这样的判决结果的请求权基础在哪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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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风知松
劲松,一个有点逗比有点理想的法律人。星火虽微,但期待用自己的力量传播法治声音;现实路艰,仍不忘初心,坚持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群众;法旅虽苦,常怀感恩之心去欣赏沿途风光,分享点滴人生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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