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与补签劳动合同的一些思考

文摘   职场   2024-08-28 07:08   贵州  

今天一位同事问我关于补签劳动合同的事情,给他解释了他离开后,突然发现,他问的其实是倒签。补签和倒签,一字之差,但表达的意思并不相同。

网上搜索了类似案例,毫无意外,五花八门。无论是“补签”或是“倒签”均有支持或不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的判决,而司法实践中裁判要旨多以是否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坚持合法用工;如果确有疏忽,则应思考补救措施。

一、倒签和补签的概念和风险点

倒签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签订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倒签存在签订日期与实际用工日期不符的问题。因此一旦员工反悔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倒签合同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对前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予以支付双倍工资,当然,用人单位也可能因劳动者无证据不承认是倒签。

补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签署合同后仍然存在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员工仍可主张该期间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亡羊补牢的几点建议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鉴于《劳动合同法》就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予以了强制性规定,且一旦没有及时签署则存在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的风险,甚至超过一年未签订的则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时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关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分两种,一种是初始入职即未签订;一种是合同到期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继续用工。

前一种已经论述,对于后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应予支持并非劳动者不能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请求。并且该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倒签书面合同一定是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而签署,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

1. 即使错过法律规定的签署时间仍应当及时止损

如用人单位错过法律规定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则止损是关键,仍应及时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最终认定倒签违法,但就倒签之后的书面合同期间仍判定合法有效,可起到止损作用。如与员工可协商一致的,则建议将合同期限追认到双方实际建立用工之日,同时就签订日期则建议签署为实际用工之日。

2. 签署过程中注意用语规范,注意员工是否在取证

用人单位在和员工沟通的过程中一定注意用语的规范,不能存在胁迫、强行要求员工签署合同的用语表达。同时,用人单位需注意观察员工是否存在录音或录像等取证行为,一旦发现,则建议暂停签署的工作,以避免员工以此为由起诉用人单位存在强行倒签,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仍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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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风知松
劲松,一个有点逗比有点理想的法律人。星火虽微,但期待用自己的力量传播法治声音;现实路艰,仍不忘初心,坚持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群众;法旅虽苦,常怀感恩之心去欣赏沿途风光,分享点滴人生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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